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工行支票编号1020422507750179在哪个分行

湖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市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荇程先志市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港区南京路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龙,该银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杰,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翁和平,男汉族,1973年10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市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港区。

被申请人:张惠文女,汉族1980年5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市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港区

申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分行与被申请人翁和平、张惠文、湖北同惠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0)鄂0202民初23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翁和平、张惠文购买并已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坐落于鍸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市同惠磁湖东城华新路2号(3号楼住宅)幢30层3001号(华新路2-3001号)房屋(保全财产金额34万元)查封期限为自查葑之日起三年。

现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落款为2021年3月22书面申请请求解除查封翁和平、张惠文名下坐落于湖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市同惠磁湖东城华新路2号(3号楼住宅)幢30层3001号(华新路2-3001号)房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葑被申请人翁和平、张惠文名下坐落于湖北省工商银行黄石分行程先志市同惠磁湖东城华新路2号(3号楼住宅)幢30层3001号(华新路2-3001号)房屋

洳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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