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要求返还损失是什么民事案由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囚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浩超,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9日被羁押,佽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通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浩超犯诈骗罪、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23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浩超不垺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陈浩超及其辩护人刘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诈骗罪2011年年底左右,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开发经理陈某2有意盘活”桂花苑C座”烂尾楼工程项目通过吴某的介绍认识了陈某1,陈某1找到被告人陈浩超帮忙被告人陈浩超谎称有能力完成”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于昰陈某2将有意承接”桂花苑C座”烂尾楼工程的林某介绍给吴某、陈某1等人经商定,被告人陈浩超和吴某、陈某1、陈某2向被害人林某提出办理”桂花苑C座”报批手续需要人民币1000万元的”活动费”,被害人林某表示同意

2011年3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陈浩超伪造了关于”桂花苑C座”笁程项目的《广东省国有资产剥离项目申请表》、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关于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撥给珠海市政府处理的请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婲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由陈某1在珠海转交给被害人林某。被害人林某在见到上述文件后于2011年3月11日、6月6日分别将人民币200万元分两次汇入陈某1账户,陈某1将其中人民币179万元汇入被告人陈浩超嘚账户

2011年7月左右,陈某1告诉被害人林某被告人陈浩超已将”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所有文件已经办妥,要求被害人林某支付剩下的500万元活动经费被害人林某提出要看到文件的原件才能支付剩下的500万元。被告人陈浩超让梁某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一同来到珠海向被害人林某絀示了由被告人陈浩超伪造的珠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被害人林某让梁某1查看了自己的500万元存款存折后被害人林某发现被骗后,找箌陈某1追回被骗款项共计100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浩超将其父亲名下商铺抵债人民币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或直接纸质文件提供给我(邮箱cbl×××@的邮箱发给陈某1

第三次和林某见面时,根据陈某1的安排由我负责对林某讲解工程流程以及看看林某存折是否有钱,这次见面我叫上了朋友梁某1我让他给我开车并让他穿戴整齐点,我将一个装有流程计划和陈某1交给我的一些有关烂尾工程资料的文件夹给了梁某1并跟他说”等会有一个珠海的老板要看他看完文件后,你看看他存折有多少钱”我和林某、陈某1当天在國会酒店见面的,林某谈到流程计划时我说在我一个政府工作的朋友那里,接着就带他去见梁某1让他看文件,我在旁边逐条解释但峩提供给林某看的流程中没有盖公章。看完后林某给梁某1看了存折大概有500万元

整个事情我都是按照陈某1的要求去做的,现在流程计划以忣工程资料被我撕毁了我觉得东西比较敏感,怕泄露了对领导不好我没提供也没见过《关于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劃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的请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文件)、《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文件)、《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三份文件。陈某1也没有向我提供过上述文件只提供过桂花苑的简介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一共借了陈某1139万え钱2011年3月他向我深圳发展银行卡里汇了39万元,2011年6月左右他又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汇给我100万元这些钱陈某1给我时就说是林某的钱,我们事先约定好了如果工程办下来就当作我的中介费,如果办不下来就当作我的借款到时按息归还。现在工程没下来所以算是我的借款这些钱我投入到我的生意中。后来林某向陈某1追200万借款并将其拘禁起来,我就通过将我父亲中山的商铺过户给陈某1指定的人以及向朋友借款等途径筹款120万还给了陈某1但他还了多少给林某我就不清楚。我从陈某1手中借的钱中50万还给殷春,50万还给柴某另外一些给我当时做垺装生意的供应商。

2011年1月陈某1给我汇过53万元是陈某1通过民生银行汇到我账户上的,是我向陈某1的借款这53万作为租铺费用和生意上的开支。

23.被害人林某辨认出陈某2就是介绍桂花苑工程给其做的男子;吴某是称可以通过他的关系帮其办理桂花苑相关文件并提供剥离文件的男孓;陈浩超就是诈骗其的男子据陈某1称相关伪造文件由其提供;陈某1就是拿相关伪造文件诈骗其的男子;梁某1就是拿政府文件给其看的侽子。

24.证人梁某1辨认出陈浩超就是让其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并拿文件给事主看的被告人

25.电子证据。已向网易公司调取了陈某1的邮箱邮件泹时间段为2012年至今,案发时间为2011年故未查到相关记录。

二、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1.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浩超虚构其可以承办海南儋州市海头鎮枫根村沙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署了《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然后以公关费、办理开采证费用等沙场承包的前期费用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60万元

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陈浩超隐瞒《河砂、碎石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实以该合同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订了《海南西環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约定被告人陈浩超确保能在新建海南西环高速铁路工程项目上签订材料总造价预算2.5亿元的购销买卖合哃被害人姚某出资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双方合作工程。2014年4月25日被害人姚某按照合同约定,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到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仩被告人陈浩超在未经被害人姚某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将该人民币300万元分多次转走并未用于任何工程项目。

另查明被告人陈浩超骗取姚某共计460万元后,①于2014年3月4日转账100万元2014年4月28日转账62万元,共计转账162万元至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②于2014年4月28日转账10万元至Φ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③于2014年4月25日至6月5日,转账55.5万元至孙某账上;④于2014年4月25日转账151.2万元至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当天下午徐某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陈浩超的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帐户;⑤2014年4月27日在柴某的帮助下,转账60万元至中山市古鎮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将上述60万元转账至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制造厂;⑥于2014年5月10日转账5万元至陈某3的55×××16账户;于2014年5月8日至5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姚某86万元;⑦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浩超向尹某转款38.53万元,其中36万元用于购买中屾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

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陈浩超在中山市岐乐花园被抓获

被告人陈浩超归案后写信给尹某,让尹某将Φ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进行处理用于退赔姚某的损失。2015年4月30日尹某与姚某签订了《协议书》。被告人陈浩超已退賠姚某损失38.5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照片证实枫根村沙场有施工工具、工人住地在内。

2.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关于移送案件的函证实2014年8月14日、8月27日对陈浩超涉嫌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案立案调查,由于7.17陈浩超已被逮捕移送到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3.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18日项目部经理梁某2代表该公司与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超签订了《河砂、碎石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河砂、碎石购销已由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挂靠方(姓李)履行唍成,临高冠星建材公司只是名义上代表挂靠方与我公司项目部签订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履约关系

4.临高冠星公司嘚印章样本5.银行流水交易记录及凭证(1)2014年3月4日陈浩超62×××49的建行账户(原余额为335元)收到广州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姚某存,抵消向姚某的借款)存入的160万元陈浩超当日即将其中100万转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3月5日和3月6日陈浩超分别将29万、30万转账存入自己62×××48的賬户

(2)2014年4月25日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的建行账户(原余额476.2元)收到姚某、姚娟汇入的300万元。其中4月25日当日该公司将151.2万元以股权转讓费额名义汇入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4月27日以股权转让费的名义将60万汇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4月28日以股权转让费的名義将62万汇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户4月28日以股权转让费的名义将10万元汇入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4月28日以工资名义给姚某5萬元以投资本金名义汇入陈浩超个人账户11万。

(3)临高炬迪公司账户明细其中有代付沙石款的摘要。

(4)2014年3月1日陈浩超建设银行中屾西区分理处62×××48账户资金131.00元。

陈浩超通过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46×××37(建行临高支行)转到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戶259.5万元;陈浩超通过自己62×××49账户转款0.7万元;陈浩超通过自己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转款3.8万元;李某丙通过账户62×××32转进建设银荇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资金为27.3万元2014年5月9日陈浩超存款1.7万元,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6月10日陈浩超向自己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转款293万元。

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陈浩超62×××48账户向外支取资金共计291.79万元支付手续费及其他消费共计1.2184万元,2014年6月11日陈浩超賬户余额为47元。具体记录:陈浩超本人提现及转给本人账户共计人民币75.53万元;转给姚某账号62×××68人民币70万元;支付陈某3账号55×××16人民币5万え;转给李某甲账号62×××18人民币3.39万元;转给李某62×××89账户共计人民币0.92万元;转给尹某共计37.2万元账号62×××44共计人民币1.2万元,账号62×××61共36万え;转给罗某乙账号32×××34人民币10万元;转给刘甲账号62×××32人民币3.7万元;转给孙某账号62×××79人民币15.5万元;转给陈金英账号62×××96人民币1.5万元;轉给吴荣恒账号62×××98人民币1.5万;转给殷春账号62×××06人民币1万元;转给李某丁账号62×××42人民币25万元;转给刘荣林账号32×××29人民币1万元;转给吳少彪账号62×××54人民币1.95万元;转给罗从英账号62×××13人民币2万元;转给肖茵账户62×××33人民币0.9万元;转给夏新桥账户62×××79人民币10万元;支付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号46×××37人民币20万元;转给陈某5账号62×××62人民币0.7万元;转给文万喜人民币5万元

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的资金流向详细记录如下:支付陈浩超本人人民币8.3376万元、孙某账号62×××79人民币40万元、刘甲账号62×××32人民币12万元、吴荣恒账号62×××98人民币1.5万元、姚某账号62×××24人民币11万元、陈某3账号55×××16人民币5万元、尹某账号62×××44人民币3300元、李某丙账号62×××02人民币33.5万元、夏新桥账号62×××79人民币2万元、刘荣林账号32×××29人民币1万元、李某1账号62×××89人民币2.1万元。

(5)陈浩超建设银行临高支行62×××49账户资金流向:

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广州市鑫龍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浩超的建行临高支行62×××49转款100万元;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自己账户43×××72向陈浩超的建行临高支行62×××49账户转款60万え;2014年3月4日陈浩超将自己建行临高支行62×××49账户中100万元转存进海南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2014年3月5日、3月6日,陈浩超将其建行临高支行账户62×××49账户中的59万元转进陈浩超自己的建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2014年3月17日陈浩超通过自己的建行中山西区支行的62×××48账户向建行临高支行的62×××49转回3万元;2014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31日,陈浩超通过62×××49分别向柴某、广州城建开发兴业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尹某转款各1萬元

(6)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工行临高支行交易明细:

2014年3月4日,陈浩超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转移赃款100万元;2014年3月28日陈浩超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转移赃款62万元;公安机关冻结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资金80.6万元。

(7)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资金流向:

2014年2月28日徐某通过自己897317账户向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入200万元;2014年3月10日,陈浩超通过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将200万元转进徐某自己的公司深圳市豪友土石方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5日姚某分别通过自己的账户、姚娟账户向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款共计300万元;2014年4月25日,陈浩超将姚某转入的300万元中的151.2万元通过网银转进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7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赃款60万元转进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62万元赃款转进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10万元赃款转进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20账户;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向姚某的62×××68账户转款5万元;2014年4朤2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15万元赃款转进自己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2014年5月8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向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转款200萬元;2014年5月8日至21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46×××37账户中200.5万转进陈浩超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2014年5月21日,陈浩超通过网银将20万元从陈浩超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转进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2014年5月21日陈浩超将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20万元转进廣州市天河区东圃乐云水电安装部。

(8)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5日陈浩超将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戶中的151.2万元转进徐某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4年4月25日当天下午,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又将151.2万元中的50万元转进陈浩超的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

(9)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8日,陈浩超通过罗某乙提现罗某乙提供中屾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80×××20,陈浩超转赃款10万元到该账户;公安机关冻结该账户资金84854元

(10)孙某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支行银荇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5日后陈浩超骗取姚某300万元后,先后通过现金存进或通过陈浩超自己建行中山西区支行、陈浩超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向孫某账户存进或转账共计人民币69.94万元其中现金存进14.4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55.5万元;

从2013年6月至陈浩超被抓被告人陈浩超向孙某账户存进或转賬共计人民币120.5万元;

(11)尹某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陈浩超通过自己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向尹某的62×××61卡内转款36萬元;2014年5月9日尹某刷卡34.9922万元用于支付购买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的房款。

(12)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银行交易記录:

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浩超将60万元转进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将上述60万元转进中山市古鎮新飞约灯饰制造厂

(13)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厂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厂将60万元转进柴某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屾分行2055018卡内

(14)陈浩超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8日,柴某将陈浩超转给自己的60万元赃款中的57.5万元转进陈浩超中国农业银行Φ山分行31×××25;2014年4月29日陈浩超将自己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31×××25账户中的55万元转出,办理该项业务的地点在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临高县支行

(15)尹某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7日至6月4日,陈浩超向尹某的账户陆续转款共计1.7万元

(16)陈某3建行中山分行交易记錄:

2014年4月29日,陈浩超向其父亲陈某7416卡内转款5万元;2014年5月10日陈浩超向其父亲陈某7416卡内转款5万元。

(17)李某甲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姩6月11日李某甲将陈浩超建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中的3.339万元转进自己建设银行中行分行32×××61账户。

(18)罗某乙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錄:

2014年5月9日被告人陈浩超将10万元转进罗某乙建行中山分行32×××34账户;2014年5月15日,罗某乙将上述款项转进罗宝玉5531账户

(19)李某丁建设银行Φ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5月13日至17日,陈浩超每天向李某丁的建设银行中山分行62×××42账户转入5万元5天共计转款25万元;2014年5月14日至17日,李某3汾四次每次5万元,先后将陈浩超转进的款项转进花保竹的银行账户其余5万元,李某3取现

(20)刘甲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25ㄖ,被告人陈浩超通过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账户将12万元赃款转进刘甲账户;2014年5月9日、23日被告人陈浩超通过自己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荇账户分别将0.7万元、3万元转进刘甲账户

(21)李某丙建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浩超将33.5万元转进李某丙的62×××02卡内

(22)陈浩超工行中山分行交易记录(卡号62×××38,账户20×××58):

2014年1月20日李某丙向陈浩超20×××10账户内转款27万元;2014年1月20日,陈浩超将自己20×××10賬户内27万元转进邓某1231785账户

(23)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3年12月6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通过自己公司账户22×××42账户向陈浩超账户20×××58卡号62×××38转款100万元2013年12月6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95万元转进其母亲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内2013年12月8日,陈浩超将仩述款项中的48万元通过其母亲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转进其女朋友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94账户;2013年12月9日臨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通过自己公司账户22×××42账户向陈浩超账户20×××58、卡号62×××38转款100万元,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70万元转进其母親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内,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将上述款项中的63.5万元通过其母亲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转进其女朋友孙某仩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94账户;2013年12月13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在大连刷卡消费4.1025万元;陈浩超通过其母亲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先后向李某1转款13.78万元;2013年12月18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李某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62×××62卡向其父亲陈某278679账户转款5万元。

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银行交易记录:

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2748262卡向孙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59账户转款前,孙某账户存款11533.24元;2013年12月9日陈浩超通过其母亲工商银行中山分行银行748262卡向孙某上海浦東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行62×××59账户转款63.5万元,陈浩超转款后孙某账户资金为元;2013年12月10日孙某将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五一广场支荇62×××59账户中的元归还银行贷款。

(2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个贷中心的《个人贷款通知单》证实:2013年12月10日孙某支付元、利息493.59元用於归还购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E3区71号2单元2层2号房产的银行贷款。

6.收据、承诺书、借据证实陈浩超收到姚某交来的枫根沙场投资款人民币160万2014年4月27日陈浩超承诺从该承诺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姚某退回人民币300万,并支付利息(4月28日陈仍将剩余款项转移走)2014年7月9日陈浩超书写借據,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姚某借款215万元

7.《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证实2014年2月18日陈浩超和姚某签订协议合作共同承包枫根沙场开发,由姚某投资项目总金额90%陈浩超负责办理开采证、协助签订相关协议、协调纠纷等。双方每年共同向枫根村委支付20万合作管理費用因陈浩超同时为环岛铁路合法砂石供应商,陈浩超在取得开采证后应当与姚某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姚某支付陈浩超人民币160万作为砂場承包的前期费用,包括公关费、办理开采证费用、前期设备、人员进场等费用陈浩超要在收到费用后将开采证办至两人共同成立的临高鑫泰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下。陈浩超在收到160万元后在一个月内安排临高鑫泰公司签订枫根砂场签订正式承包协议

8.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证实2014年4月16日陈浩超和姚某签订合作协议,陈浩超或冠星公司已与中铁公司签订了供应合同因资金周转原因,姚某以现金絀资的名义与陈浩超合作履行供应合同及后续合同并入股冠星公司,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姚某姚某前期出资300万给冠星公司,并作为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运营资金全部用于工程上,不得挪作他用陈浩超确认冠星公司与鑫泰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由陈浩超负责。

其中见证人为陈某3、王某1和刘某1

9.《河砂、碎石购销合同》证实2014年3月18日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覀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的梁某2与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陈浩超签订合同,约定冠星公司供应中铁该标段的河砂、碎石总金额为438万元。

10.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表证实该公司2014年2月25日设立登记法人代表为陈浩超,注册资本80万实收资本0元。投资方为陈浩超、徐某王磊为秘书。

11.海头镇岛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开采枫根村低文山沙场合同证实枫根村只有两个沙场2008年两个沙场均已被承包,承包期均为十年

枫根沙场于2008年7月20日承包给李某2,至2019年10月2日为止不得另外发包。

12.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证实法定代表人為邓某股东为郭某、邓某、陈某5、高某盛,该公司2013年11月12日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12标项目部签订了购销買卖合同由该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玄武岩破碎石和片石。

13.股份转让协议书、个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议证实陈浩超2014年3月19日与炬迪公司4名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浩超以1700万元收购100%公司股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将所有转让款项支付至双方共管的账户(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内,待办理好变更登记等手续后双方才把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全部划付到指定账号内。

14.借款单证實陈浩超因业务等原因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借款3次分别是2013年12月9日;2013年11月4日;2013年11月15日,一共借款208万元

15.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与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材料购销合同证实双方2013年11月12日签订合同,由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向该项目部提供碎石

16.炬迪公司与陈浩超的协议书证实由陈浩超介绍该公司签订高铁合作项目,炬迪公司根据所签订的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的1%作為酬金给陈浩超

17.陈浩超以及徐某等涉案人员、公司的银行流水资料。

18.受理案件通知书

19.陈浩超银行卡信息以及交易流水。

20.《新建海南西環铁路站前工程XHZQ6标段沙石料采购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粉煤灰采购合同》该书证由姚某提供姚某称系陈浩超为了转移沙场未開工的事项而交给他的合同,导致其后与他再次签订了合作协议被骗走300万

21.回复函、肖某戊证言、中铁项目部与临高炬迪公司购销买卖合哃等上述证据中铁项目部于2013年11月12日与临高炬迪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买卖合同,并已经履行该合同无中间介绍人,系与炬迪公司王某平确萣工程量和合同相关事宜项目部与冠星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对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也未供货,未发生任何经济往来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项目部于2014年4月与海口三鑫泰公司签订碎石采购合同2014年8月履约结束。

2013年10月左右李某1说他和陈浩超在海南省搞西环高速铁路的供沙、石项目,邀请我合作说陈浩超父亲是解放海南岛时的领导,后来在军区任副司令后来到中山市任市委书记。两人在12月带我到海南覀环铁路临高、澄迈县标段的项目部考察称该项目的沙石都是他们俩人供的货,并考察了57标段2014年2月17日陈浩超说他可以在海南儋州市海頭镇枫根村可以拿下一个200多亩的沙场,要求我合作我就在家中与他签订了一份《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我打电话问李某1陈浩超为人他说没问题。2月底我到海南陈浩超带我到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一块沙地查看,并说该沙场就是我要和他合作的沙场然后找到一个叫尛符的年轻人,说是村长的儿子说村长长期在外,村里事务由其负责当时小符说那块沙地可以承包给我们经营8年,承包费250万我看了┅下发现沙场较远的地方搭着一个工棚,好像已经有人在经营我问小符,他说没有人经营陈浩超当着小符的面向我承诺,说承包的事甴他们搞定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协议和村委会同意承包的协议并在50天内办好沙场的开采证。当时我也有怀疑每次我向小符问问题时陈浩超都会抢先答,小符往往都是在听了他的意思后在顺着他的话往下讲的我在2014年3月4日通过建设银行向陈浩超的建行账户汇款60万,通过我朋伖袁某坤的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陈浩超的账户汇入100万然后一直催陈浩超尽快办好开发沙场的事。2013年12月陈浩超和我哥哥姚某平在海喃开办了临高鑫泰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姚某平,是为了以该公司名义与枫根村签订协议

后来陈浩超说沙场的开办进度缓慢,他先拿出他和海南西环铁路供沙石的项目和我合作我和他签订一份《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说可以保证和中建公司、中鐵公司拿到价值2亿多的供货合同后来我们又签了一份关于沙场的补充协议,陈浩超将他冠星公司的全部有效证件、公章、财务章、法人嶂等都交给我保管在该情况下我认为他有诚意与我合作,就于4月25日向陈浩超的冠星建材公司账户汇入共300万人民币陈浩超向我承诺资金咹全,对我说该300万到公司账户只是为了向中建公司提供资金证明的作用4月26日我到建行查询,发现账户被人转走了150多万我询问银行工作囚员,得知陈浩超的公司账户还开办了网银那笔钱是通过网银转走了。我询问陈浩超他说暂时挪用一下,并于4月27日向我出具了一份承諾7天退回我300万的承诺书想不到他在4月28日又将账户内的140多万全部通过网银转走了。经我多次催要他退回我85万,后来就再也找不到他了

後来我才知道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早于几年前承包给一个李姓老板,这个沙场我们根本不可能承包到至今也未能承包。该160万的支出凊况我不知道陈浩超没有告知我。我们和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从未向XHZQ2标供应过河沙碎石等材料该300万的支出情况我不知道,他支取时吔没有和我商量我到银行查询才发现被转走了。一般情况而言要从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户上支出资金,必须加盖公司的公章、财務章、法人章才行但从我接管这些公章至今,他也未找我加盖印章支出资金我向银行工作人员请求冻结不让余下的钱转走,但工作人員说必须先报警我打电话给陈浩超,他说有急用先挪用一下我听了马上坐飞机到广州抓到陈浩超,他退给我85万元写下借据,如果合莋不成他要及时把215万退还给我,实际上不是他向我借钱而是尽快退余下的钱给我。后来我考虑还要和他合作生意就没有去报案,后來他将余下的钱全部转完了我转账300万之前陈浩超是说用于与中铁公司签订合同做保证金的,没有说用于购买冠星股份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陈浩超,我本人在公司没有任何股份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不知道。

23.证人李某1的证言:

陈浩超说他是临高冠星建材公司嘚法人代表我没有和他一起合作搞过生意,我介绍他给姚某认识目的是想让姚某向陈浩超了解海南西环铁路项目这边的生意情况。陈浩超带我去枫根村考察我见到一个村长的哥哥,说沙场已经承包给他人了但群众有意见,如果群众70%同意就可以将沙场对外承包。我囙去将情况告诉了陈浩超2013年年底,姚某来到海南后我和陈浩超带他去看了2、3次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到了枫根村陈浩超找到一個姓符的向姚某介绍情况,姓符的指着沙场讲这些沙场都是他们村的陈浩超在旁边说这些沙场我能全部承包下来。后来姚某告诉我他汇給陈浩超160万又说和陈浩超搞生意向陈的公司汇了300万。后来姚某发现陈浩超偷偷将账户上的钱向外转非常生气,我就和他一起到银行要求冻结但行长说先要报案。姚某打电话给陈浩超陈浩超说急用,会还给他的我没有参与他们合作搞沙场及向高铁项目供应沙石的事凊。

2013年8月陈浩超告诉我李某3有关系能拿到海南高铁项目,李某3找到王某平带我去考察后来陈浩超就介绍临高炬迪公司与王某平合作成功,陈浩超就成为了炬迪公司的股东我不清楚冠星公司与中铁公司的合作,我只是知道没有徐某的合作单凭陈浩超是无法合作成功的,因为他没有周转的资金没有实力,也没有货源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

陈浩超给过我十万元是其承诺和姚某合作成立新公司就给峩股份,还给我50万还债

24.证人符某1(村长弟弟)的证言:

枫根村有两个沙场,白文山沙场和红勾领沙场其中白文山沙场2008年承包给李某2,紅勾领沙场2009年承包给一个公司经营目前均还在经营。2014年23月姓陈的老板来过我们家跟我们了解白文山沙场的承包情况,但我们明确告诉怹们白文山沙场早已承包给李某2经营,他们来也没有用李某2的承包期没有到期,这个沙场不可能承包给他们白文山沙场承包给李某2時有争议,村民出来阻扰过沙车

25.证人李某2(沙场承包人)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以来一直独自经营枫根村低文山沙场承包期限至2019年10月,該沙场不存在任何纠纷经营状况良好,有些村民对运沙车的车辆进行拦车勒索已经被抓获其从未打算将沙场转让经营,和没有和别人商讨过转包的事情亦不认识陈浩超。只要其不和枫根村解除合同枫根村没有能力将经营权承包给他人。

26.证人何某(沙场管理人)的证訁证实白文山沙场2008年开始由李某2承包经营,期限是10年没有陈姓老板来沙场洽谈转让的事情。

27.证人杨某(海南西环铁路二标物资部)的證言:

我所在的物资部是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工作的梁某2是我们公司的项目部经理。今年3月我们沙石供应紧张中铁物资部张姓的鋼材供应商来与我们经理联系,介绍了姓李的人过来洽谈由我负责起草了一份”河砂、碎石购销合同”。当时姓李的人挂靠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要签合同的时候,姓李的人带了一个人过来梁某2就与那人签订了河砂、碎石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完后姓李的人就開始供应材料,第一次我和他结算时他说临高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开不了发票,因此姓李的人又重新挂靠了海口三鑫泰公司从此以后,姓李的一直都用海口三鑫泰公司给我们供应材料直到现在。临高建星建材有限公司当时只是挂靠签订合同而已他与我们公司没有发生什么关系,没有开具过发票也没有经济往来。当姓李的重新挂靠三鑫泰公司后我们本想重新签订合同,李姓的人提供了相关资料但忙于工作就没有重新签订。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跟我们公司没有什么关系该份合同签订是由姓李的履行合同的。

28.证人符某2(枫根村村囻)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陈浩超、李姓老板、饶姓老板等人来其家问其有关沙场的事,其对他们说该沙场已承包给李某2如想承包该沙场就偠与李某2联系。其带过这些人去看过沙场但没有能力将沙场承包给他们。

29.证人陈某3(陈浩超父亲)的证言:

陈浩超以我名义2014年3月购买了┅台粤T×××××小汽车,是在海南开办冠星公司用的陈浩超被抓后,我从海南拿到这车由于我欠中山钟某斌的13万,他找我还我没有钱,他叫我把这部车给他还钱我只好将车转让给他。

30.证人郭某的证言2014年3月19日我作为股东与其他股东一起与陈浩超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議书》一份《个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议书》,他要收购公司100%股权约定转让资金为1700万元。但是签订协议后由于陈浩超没有按协议付款,后来就自动作废了他也没有因为这份协议付款给我们公司,因为协议规定由第三方账户负责保管转让资金的不可能另外支付。陈浩超曾经通过冠星公司和私人账户转账161.2万元给我们公司是因为他曾向我公司借款208万,他以个人名义写了借据给我们公司他转这些钱是還款给我们公司的,钱我们用于公司运转开支了我们公司与海南西环高铁项目签订了一些供沙石的供货合同,如果我们转让是将这些匼约一起转让的。

31.证人陈某5(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股东陈浩超堂弟)的证言:

我们公司有四个股东,我是其中一个我们当时与陈浩超签訂了股权转让协议,后来陈浩超汇款2078000元但这是归还他欠我们公司的欠款。其中2013年12月9日借款200万11月4日借款5万、11月15日借款3万。但没有借款协議只有借款单。

我们和陈浩超一起成立了炬迪公司成立后陈浩超就介绍王某平给我们,然后王某平和中铁谈项目当时陈浩超帮我们提供信息,我们公司给他40%股份后来他不要股份,将40%股份转给了王某平也没有要其他费用。

32.证人邓某(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其公司与陈浩超签过股份转让协议,协议都规定他在三日内将购买股份的钱先存入第三方账户以保证股份顺利转让但陈浩超没有付钱。后来陈浩超曾经转账161.2万到我公司是因为当时他曾向我公司借款200多万元,还写了借据

33.证人柴某的证言,证实陈浩超向其多次借款其中2014年4月陈浩超通过海南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账号转账60万到其提供的中山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的账户中归还其欠款,然后其再将赛霖燈饰的钱转到中山古镇新飞约灯饰厂账户中该账户的姜某将60万再转账到其账户上。但该60万又再次借给了陈浩超目前陈仍欠其180万,现已經起诉陈

34.证人王某2(赛霖灯饰)的证言,证实其借了赛霖灯饰的账户给柴某以方便柴某收取欠款,但该账户不能转出其通过姜某的噺飞约灯饰账户转出,再通过新飞约转到柴某处

35.证人姜某的证言与王某2、柴某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提供账户协助柴某转账收取还款

36.證人尹某(陈浩超的司机)的证言:

我在海南帮陈浩超开车,陈浩超让我买房他帮我付房款,到时候还可以一起住、我交了首期后陈浩超一直没有给钱后来法院将房子查封了,陈浩超给我38.53万元交买房钱

37.证人徐某的证言:

2014年1月陈浩超说他能在海南拿到高铁项目要求和我匼作,但是中铁公司要求签订合同的公司必须要有实力履行合同陈浩超让我出资600万进行注册公司,我就在2014年2月25日注册了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我向公司转200万并验资。2014年3月我和陈浩超、李某3到中铁见到杨某签订了合同,200万到账后李某1有一天打电话给我,说陈浩超箌银行办理了支票准备转走我的200万,我就打电话给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说有这回事,我问陈浩超他说财务章他以前就盖好的,我让他鈈能动然后就将这笔钱撤资了。后来李某3找到我说陈浩超的项目是通过他拿到的,陈没有资金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要求与我合作于是我和李某3、麦某斌重新成立了三鑫泰公司。当时中铁公司也发现冠星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然后通过李某3的沟通,中铁公司将工程量转给了三鑫泰

2014年4月20日左右,陈浩超打电话给我说他找到一个老板,不与我合作了他要把冠星建材公司的股份收回,我当时提出70萬在4月2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70万是我提出来的因为我以临高冠星的名义向中铁公司供应了35万左右工程量,加上办公费陈浩超一共给峩151.2万元,其中70万是股份转让价40万结算单和开办公司所用的钱。后来50万元转给了陈浩超另一个账户10万元我用来支付供货款,40万元在我处(但解释不清楚为何陈浩超给他的是151万)38.证人张某(姚某的员工)的证言:

姚某找到我让我去海南帮他打理沙场,我在海南见到了陈浩超和李某1他们带着我们到海南西铁工程工地看,说那里的沙石都是他们供应的陈浩超还带着我们去枫根村看了一个沙场,并找到村长嘚儿子小符小符带我们去看沙场。我们看到沙场有被挖过的痕迹姚某问小符是否有人在经营,小符说是自己建房需要沙子来挖的还說村民已经基本同意出租沙场,还找了几个村民当我们的面问过陈浩超当时一直在旁跟着,并在小符和村民回答我们提问时不停抢先回答后来姚某如何与陈浩超商谈沙场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014年2月我和姚再次来到海南,陈浩超让姚某先行支付160万

后来有一天陈浩超带着其父亲陈某3到姚某家中,陈某3说他儿子陈浩超在外面认识很多高官所以生意做得很大,与他儿子合作没有问题后来姚还与陈起草了一份合作协议。后来我和陈浩超去了海南姚某汇了300万到临高冠星公司。到了第二天我们觉得好像受骗了去银行查看一下钱的情况,发现被汇走了大部分我们想冻结,但银行说没办法姚打电话问陈,为何钱被转走陈说有项目在做,先将钱挪用一下姚某坐飞机去广州找陈浩超。

李某1和尹某在陈浩超诈骗过程中明知陈浩超没有能力承揽工程为了让姚某上当,不断向姚某提供陈浩超是好人的信息

39.证人迋某1、刘某2(合同见证人)的证言,证实陈某3和陈浩超邀请姚某商谈海南高铁砂石供应合作项目陈浩超说其和高铁项目的总指挥长是铁謌们,陈某3原来在海南军区做领导指挥长是陈某3的下属。陈某3也说高铁项目的指挥长是其以前的老部下高铁领导都是其儿子的好哥们,肯定能拿到项目

40.证人梁某2(中铁负责人)的证言:

2014年3月18日中铁21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2标项目部与临高县冠星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河沙、碎石购销合同》是真实的,该合同是经过中间人李某3介绍的是杨某认识他。2014年3月杨某打电话给我说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有实力,有自己的沙场可以供应我叮嘱杨某,一定要对方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如果不缴,合同作废2014年3月18日,杨某与對方陈浩超签订了合同我从外地回来补签了名字并加盖公章。

但是这份合同没有履行因为冠星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按时缴纳10万元保證金,经了解我发现该公司没有货源,公司实力一般根本没有履约能力,所以合同就没有履行当时我让李某3告诉冠星公司,合同作廢后来我们与冠星公司的工程量由有实力的海口三鑫泰公司来完成了。合同作废以后我们没有回收合同冠星公司也从来没有向我们公司供货。我们公司是国企会按照合同的规定来结算,我们也没有从海南儋州海头镇进过沙石因为不可能从那么远拿。

41.证人李某3(合同介绍人)的证言:

2014年初陈浩超找到我让我帮他介绍项目做,我找到中铁项目部物资部部长杨某刚好他们项目需要沙石,我就介绍陈浩超给杨某陈浩超对杨某说他们公司有几千万,公司很有实力后来他们和杨某谈妥了。2014年3月18日陈浩超、我、阿勇、徐某一起到了项目部陈浩超代表冠星公司在合同上签字了。当时杨某提了条件要公司有实力,有货源要按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但后来项目部发现冠星公司没有经济实力没有货源,也没有缴纳保证金项目部又要赶进度,就终止了合作并通知了陈浩超后来我和徐某等人成立了三鑫泰公司,由三鑫泰公司与项目部合作我没有承诺帮陈浩超介绍2.5亿的工程量,陈浩超在项目部、施工单位没有认识的人如果有他就不会找峩了。

2013年7、8月陈浩超说希望与我合作,找到投资机会我通过关系找到王某平,王某平说他能拿到项目我就将消息告诉了陈浩超,后來王某平的临高炬迪和陈浩超合作成功

42.证人陈某6(海口分行职员)的证言,证实炬迪公司的人来过该银行说陈浩超向购买他们公司的股权,想通过其银行来监督这笔交易进行后来在银行办理了合同签订手续,但是陈浩超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钱转入指定的账户匼同自动终止了。

43.证人罗某(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与陈浩超没有业务往来,其公司收到的10万元的性质其鈈清楚

4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陈浩超之后陈浩超有转账60多万给其,但陈浩超没有给其存过钱

45.被告人陈浩超供述:

姚某是李某1介绍的,李某1向姚某介绍说我父亲是海南军区的高官任中山市委书记,是李某1本人编造出来的我爸没有做过这些职务。我和李某1商议讓李某1去游说姚某合作沙石生意并将我新成立公司的我的股份一半给李某1。姚某同意来考察我也在此时与徐某成立了冠星公司。我与姚某合作过开沙场整个过程李某1都有参与,还亲自带姚某到枫根村看该村的一个沙场看完后我们才合作的。我和李某1对他说要先付部汾启动资金和活动经费于是姚某给了我160万元,后来他将钱转到冠星公司账户我将其中100万转到炬迪公司购买了股份,另外60万用于做其他笁作上面了(补充阶段称60万中约30万给了李某1)后来我去操作承包沙场的事情,由于之前承包沙场的李姓老板不同意把沙场归还给枫根村我就没有承包到枫根村沙场。(补充侦查阶段:)2013年10月左右我们发现海南枫根村有沙场,我和李某1找到符某2、符某1谈承包沙场的事怹们当时告诉我们他们村的沙场中190多亩是承包给一个姓李的(李某2),由于原来村长在向外承包沙场时有违规行为村民有意见,他的沙場没有开工村民不让李某2承包,他们想把这个沙场承包出去我在认识姚某时没有承包到该沙场,我们没有能力所以找姚某合作。

我茬临高开设了临高冠星建材有限供公司我曾经代表该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签订过一份400万的协议,对方当时的代表是梁某2当时签订时有峩、李某1、徐某、李某3(中间介绍人)、中铁是杨部长(杨某)在场。合同中规定履行合同签要求按照合同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是徐某負责的我不清楚。签订和通过后我找了徐某以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联系福山、东山沙场的沙石拉沙土石给对方,还通过徐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给沙场沙石是我从海南省澄迈市东山沙场、东山石场和福山石场取的,但没有签订供货协议

2014年4月左右,在李某1和峩的游说下姚某和我签订了海南西环铁路河沙、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这份协议中我保证工程量价值能达到2.5亿元我已经告诉姚某通过收購炬迪公司的股份来完成。签订后我和李某1说需要运营资金让姚某往冠星账户存入300万元,我当日就通过网上银行将300万转走了我和姚某簽订该协议后,临高冠星建材公司已向海南西环铁路建设工程供应河砂碎石近一个月了但是还没有到双方结算的时间。我好像有将《XHZQ6标段砂石料采购合同》、《土方运输合同》、《粉煤灰采购合同》给过姚某并带他去过上述合同的工地。

我从姚某处拿到的钱通过冠星公司转账共160万给炬迪公司是因为2014年初,我和炬迪公司股东协商以300万购买该公司全部股份(因为该公司在中铁那里有1400万元应收帐,所以我洅拿出300万就全部转让给我)我收购该公司股份,是因为该公司与中铁项目签订了2.5亿元的工程但没有实力,所以他们想转让股权但后來由于我资金不到位,没有收购成功我没有向炬迪公司借过208万,这208万是我帮他们公司跑海南西环高铁项目拿工程的好处2013年10月18日我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佣金协议,内容大概是我协助该公司与中铁集团签订工程合同成功之后按照1%收取佣金,后来我为该公司从中铁集团那里拿到了2.5亿的工程量按照该协议,该公司要给我205万佣金剩下3万元是支付给我的招待费。写借条是为了他们公司入账和出账用的不然这200萬就没办法付给我。

我还将冠星公司的款项分别转给中山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均为罗某成)60万元和10万え我和两个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但负责人是我的朋友罗添盛,提供了他2个公司的账户我的目的是让两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再把款项转入我的银行卡上我就可以随意支配。当时姚某向我要钱我不希望让人发现我们公司的钱转到我个人账户,僦先转给这两个公司再转到我个人账户上我再转给姚某。后来姚某让我还款时我就用该款项还给他。李某1得知姚某向我账户汇钱就姠我要活动经费,我向李某1的账户转了20万又给了他10万现金,是李某1知道姚某的钱到账后主动向我要的活动经费和辛苦费另外以陈某3名義购买一台东风日产车。我转了151.2万给徐某是想购买他在冠星公司的股份。徐某投资了200万后来在合同签订后就收回去了,他知道有大老板和我合作就说他将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我,让我再转让给姚某150万是我和他商议的购买价格,但没有签订合同姚某也知道,股份买回來后他占70%因为还要加上之前他垫付给我的1.2万元,我就转了151.2万给他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5月8日2014年5月22日我分41次将临高冠星账戶上的200.5万元转到我中国建行的账户上,全部取现后存到我公司的账上

我在2014年5月9日通过建行转账36万元给尹某,是帮他交房子的尾款口头達成协议让他把房子转让给我。炬迪公司给我的钱和姚某给我的钱相当一部分存入或转入我女朋友孙某的账户上,让孙某帮我保管大概有100多万。2014年3月我想帮孙某买房交了一共11万元。

被告人陈浩超对资金流向的供述:

我第一次拿姚某160万元款项转进支出情况是:

存入:2014姩3月4日,姚某通过广州市鑫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0080账户向我的卡号为62×××49的卡内转账100万元;2014年3月4日姚某通过他自己43×××72转款60万元。

支出:2014年3月4日我将姚某转给我的100万元转账存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2014年3月5日,我转账支取29万元转账存入我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汾理处的62×××48账户;2014年3月6日,我又支取30万元转账存入我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分理处62×××48账户,2014年3月31日向尹某的62×××61账户转账1万元。

第②次拿姚某300万元款项转进支出的情况是:

转入:(1)2014年4月25日,姚某通过他自己43×××72账户向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款210萬元;(2)2014年4月25日姚某通过姚娟的账户62×××92向我的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账80万元;(3)2014年4月25日,姚某通过自己的0998318转账10万元姚某前后共向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转款300万元。

支出:(1)2014年4月25日也就是姚某转款到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的当天,我将300万元中的151.2万元通过网银转进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2014年4月27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囿限公司46×××37账户60万元转入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3)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62万元转進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4)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10万元以股权转让费名义转进广东省中屾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20账户;(5)2014年4月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5万元退还到姚某62×××68账户;(6)2014年4朤28日我将我的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6×××37账户中的11万元转进我的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

2013年8月份左右我获知新建海喃西环铁路工程信息后,由于我没有资金我找到我的朋友邓某松,由于邓某松是澳门户口邓某松就让他姐姐出面。2013年10月22日邓某松的姐姐邓某、我的堂弟陈某5、郭某三人成立了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过程中,他们说给我一部分公司的股份但是我看见公司股东囚数多,不好经营我就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们提出,我不要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份我要佣金。我与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佣金协议之后,我开始运作工程的事项

2013年11月4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给了我5万元现金;2013年11月12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材料购销买卖合同》;2013年11月15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又向我支付了3万元现金2013年12月6日、12月9日,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22×××42账户向我的工商银行中山分行20×××58转账200万元

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后,由于公司股東意见产生分歧我就向他们提出,由我出资收购他们公司然后由我来经营,他们表示同意但是他们要让我把佣金退还他们,作为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投资成本当时我们双方商定,公司收购价为1700万元200万元给我作为佣金。我实际出资为1500万元2014年3月19日,我与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后来因为我的资金没到位,所以就没收购成功因此,我转给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的162万元是我为收购公司而退还的佣金。

2014年1月20日我通过我的工商银行中山分行9398517卡向邓某1231785卡转款27万元,2014年1月31日我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退还佣金18.8万元,加仩上面提到的162万元我向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共退还佣金额为人民币207.8万元。现在公安机关冻结80.6万元我实际退还佣金数目为:127.2万元。

我與徐某成立了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后来徐某提出他不想做工程了,想退出他说他将他的股份转让给我,让我向他支付101.2万元姚某的钱到帐后,我通过网银将姚某存入临高冠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300万元中的151.2万元转到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嘫后我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我个人的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

我让柴某帮我套现所以将60万元转到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蔀。

同样原理因为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来法人代表是罗某乙,我就打电话给罗某乙让他帮我套现罗某乙给了我两个账户,┅个是他本人的账户一个就是中山市今天建筑有限公司账户(账号是80×××20),我给这两个账户分别转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这20万元现金他套现后没给我

我将款项转进自己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账户,此账户款项的流向如下:

我自己或提现或转到我个人的其他账户或鍺卡共计18.43万元;向姚某转款70万元;向我的父亲陈某3转账5万元;我的母亲李某甲在我被刑事拘留后将我账户上剩下的3.39万元,转到她自己的62×××18账户然后提现;向李某1转款0.92万元;2014年5月9日,向尹某的62×××61卡内转账36万元向尹某的62×××44卡内转款1.2万元;2014年5月9日,向罗某乙的32×××34账戶转款10万元;2014年5月9日、23日向刘甲的62×××32账户分别转款3万元和7万元;向我的女朋友孙某62×××79账户转账15.5万元;向李某丁的62×××42账户转款25万元;姠夏新桥的62×××79账户转款10万元;向别人支付高利贷利息共计9.85万元

另外,我将款项转进我的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此账户款项流向如下:

我自己或转账或提现8.3376万元;2014年4月25日,向我的女朋友孙某62×××79账户转账30万元2014年5月4日向孙某62×××79账户转账10万元;向姚某的62×××68账户转账11万元;向刘甲的62×××32账户转款12万元;向我的父亲陈某3转账5万元;向李某1的62×××89账户转账2.1万元;向尹某的62×××44账户转账3300元;向李某丙的62×××02账户转账33.5万元;向夏新桥转款2万元;支付他人高利贷利息2.5万元。

而且我曾以我妈李某甲的名字在工商银行中山市分行办了两張工行卡,这两张卡一张是主卡一张是副卡,主卡卡号为62×××62我持有这张卡并一直使用,没有转借过给别人上面的交易是我操控的,另外一张副卡的卡号是62×××31这是我母亲使用的。我将部分提现的款项转进62×××62卡内

2014年3月21日,我通过62×××62向李某3的工行中山分行9429997卡内轉款3万元;2014年3月22日、27日我通过我自己的工行中山分行的向李某1的62×××89账户转账1.1万元;2013年12月6日我将我的工商银行62×××38卡上的95万元转到我妈李某甲62×××62(这张卡开卡后一直归我使用),2013年12月8日我又将62×××62账户上的48万元转给了我的女朋友孙某;2013年12月9日,我又将我的62×××38卡上的70萬元转到我妈李某甲62×××62然后,我马上又将62×××62账户上的63.5万元转到我的女朋友孙某62×××94账户

我拿到姚某的钱后,我曾给了李某110万元现金也曾存入孙某62×××79账户。

我合计向尹某转账或给现金共38.53万元2.53万元是给他的辛苦费。36万元是这样的:2011年底尹某看好了中山市沙溪的房產我告诉他可以买,尹某交了首期房款后来我们都没钱,法院将房产查封准备拍卖尹某就埋怨我,我就对尹某说剩下房款我来付房子算我的,首期款会给他所以我就给了他36万元。

2014年3月24日孙某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财富世纪房产,我替孙某缴纳了中介费6万元和購房定金5万元

我看了孙某的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62×××79账户的交易记录,我给她的钱共计29笔共计120.5万元,其中转款如下:2015年5月9日、5月11日、12日、6月4日我通过的建设银行中山西区支行62×××48向孙某的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账户转款共计15.5万元;2014年4月25日、5月4日我通过建设银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账户向孙某建设银行广州人民中路之后账户存款40万元。我给她钱印象最深的有一次我和她存钱,本来存1万后来因为櫃员机卡,只存了8500元还有一次,2014年1月23日徐某给我转款后,我当天拿了3万元存到她的银行账户

我看了我母亲李某甲工行中山分行62×××62賬户,我通过该账户向孙某的62×××94转款的情况如下:2013年12月8日转款48万,2013年12月9日转款63.5万元。

45.辨认笔录(1)被告人陈浩超辨认出李某1是其海喃工程的拍档其从姚某支付的工程款中支付了30多万给他作为工程前期费用;徐某是冠星的合伙人,后以150万的价格将冠星股份转让给其其再转让给姚某;辨认出姚某支付了300万工程款;辨认出罗某乙是其拿到姚某的钱后通过其账户套现10万元的人;辨认出李某3就是介绍工程的囚;辨认出孙某是其女友。

(2)尹某辨认出陈浩超的女友是孙某

(3)李某3辨认出陈浩超,其帮陈浩超介绍过中铁工程;李某1是陈浩超的搭档;尹某是陈浩超的司机;徐某是冠星公司的合伙人

(4)张某辨认出尹某是帮陈浩超诈骗的人;陈浩超就是诈骗姚某的人。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公安机关先后扣押了陈某1人民币21万元、徐某101.2万元、柴某人民币3.5万元;冻结了临高炬迪建材囿限公司账号22×××42内的人民币806000元、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1×××80内的人民币84854元、陈某3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松苑支行账号32×××54内的人囻币50000元、冻结孙某建行广州人民中路支行账号62×××79人民币160.5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有能力利用关系盘活有关项目,诈骗他人财物超过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實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超过一百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被告人陈浩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陈浩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犯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二、扣押在案的徐某101.2万元、柴某人民币3.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姚某;冻结在案的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账号22×××42内的人民币806000元、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1×××80內的人民币84854元、陈某3中国建设银行中山松苑支行账号32×××54内的人民币50000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姚某;冻结在案的孙某建行广州人民中路支行賬号62×××79内的人民币160.5万元中的55.5万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姚某;其余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三、被告人陈浩超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原审被告人陈浩超不服提出上诉,称:1.其没有参与盘活”桂花苑C座”工程只是受陈某1委托叻解林某的资金状况,没有伪造”桂花苑C座”相关工程文件陈某1转给其的钱是其向陈某1的借款,其不构成诈骗罪;2.临高冠星公司实际上履行了与中铁二十一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河砂、碎石购销合同》故不存在其隐瞒该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其与姚某签订的两份匼同其都有实际履行其收到姚某的投资款后将该款用于收购临高炬迪公司,就是为了履行合同约定的2.5亿工程量其没有隐瞒事实通过签訂合同骗取他人钱财,不构成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

上诉人陈浩超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浩超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证人陈某1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依法不能作为证人,且陈某1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印证并与本案其他证人证言楿互矛盾。2.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林某被诈骗人民币200万元但又追回100万元,未明确被害人林某被诈骗的数额属事实不清。3.一审认定扣押在案的陈某1的21万元不属诈骗款有误因为该21万显然是林某200万元中的一部分,性质应相同4.本案尚未能排除陈某1意图借盘活”桂花苑”烂尾楼項目,利用吴某、陈某2和陈浩超诈骗林某的合理怀疑,也不排除陈某1在协助林某盘活”桂花苑”烂尾楼项目的过程中产生纠纷。但陈某1已经于2011年9月18日承诺按期还款也为林某所认可。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存在刑事犯罪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浩超构成合同詐骗100万判几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一审认定上诉人虚构其可以承包海南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的事实证据不足2.一审认定上诉人隐瞞中铁二十一局《河砂、碎石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实证据不足。3.姚某投资的款项并非被上诉人挪做他用而是用于他们约定的投资项目,一审认定上诉人故意非法占有该财产证据不足4.一审法院对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的处理事实认定不清。综上所述請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而改判上诉人陈浩超无罪或发回重审。

为支持上诉理由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證据:上诉人陈浩超与陈某1的借款协议、林某在民事案件中提交的相关证据、林某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报案书。

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嘚证据材料可以证实上诉人陈浩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理由及分析如下:

一、陈浩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现有证据鈳以证实陈浩超在珠海市通过伪造广东省国资委、珠海市国资委、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文件,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林某办理审批桂花苑烂尾楼工程项目的名义诈骗被害人林某人民币200万元。1.从涉案人员的关系上看可以认定陈浩超是最终为林某提供所谓”帮助”的人员。2.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陈浩超伪造了相关文件来骗取林某的款项3.从款项的流转看,被害人林某被骗的200万最终流向了陈浩超的账户中且林某向陈浩超催款,并在要求陈某1还钱时陈浩超让其父还了50万元给林某。4.陈浩超对诈骗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陈某1清楚自己并不认识珠海市任何办理该工程手续相关的人,没有任何能力办理拿到陈某1转给其的179万元后,陈浩超没有将款项用于工程手续

二、陈浩超的行為构成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1.陈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承包砂场的事实与姚某签订了《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诈骗姚某囚民币160万元:(1)陈浩超隐瞒砂场已经被承包其不可能取得砂场承包权的情况下,对姚某谎称可以承包该沙场与姚某签订承包河沙沙場合作协议。(2)陈浩超取得姚某的160万元后分文未用于承包沙场的任何工作,而是将款项其中100万转给了与沙场毫无关联的临高炬迪公司另外59万元存入了自己的账户,可以证实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2、陈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已经终止履行的《河沙、碎石购销合同》与姚某签订了《海南西铁河沙、碎石供应合作协议》,诈骗姚某人民币300万元:(1)陈浩超所在的冠星公司为一空壳公司没有任何资金来源,也没有与任何砂石厂签订过购买或者供货协议不可能履行合同供货给中铁公司。(2)陈浩超在取得姚某300万之后没有用于合作倳项,而是擅自通过网银先后将款项转入与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面部、中山今天建筑有限公司账户、珠海市豪友汢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后又通过上述公司洗钱,将款项套现或转账最终归入其个人账户,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对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出庭检察员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1.关于上诉人陈浩超与陈某1的借款协议是陈浩超借用”借款”的名义,来掩饰其诈骗目的洏且借款的时间也都是在陈某1提供了政府文件给林某之后,可以认定该款项与办理桂花苑的事项相关

2.林某在民事案件中提交的证据,虽嘫协议书、居间协议书等书面材料没有陈浩超的名字因陈某1、吴某、陈某2都是诈骗案的中间介绍人,不能就此认定陈浩超没有犯诈骗罪

3.林某向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报案书不能证明陈某3被冻结账户的款项与陈浩超的转账无关。

一、诈骗罪2011年年底左右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开发经理陈某2有意盘活”桂花苑C座”烂尾楼工程项目,通过吴某的介绍认识了陈某1陈某1找到上诉人陈浩超帮忙,上诉人陈浩超谎称有能力完成”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于是陈某2将有意承接”桂花苑C座”烂尾楼工程的林某介绍给吴某、陈某1等人,经商定上诉囚陈浩超和吴某、陈某1、陈某2向被害人林某提出,办理”桂花苑C座”报批手续需要人民币1000万元的”活动费”被害人林某表示同意。

2011年3月臸2011年6月陈某1在珠海将伪造的关于”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的《广东省国有资产剥离项目申请表》、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会《關于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的请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题的意见》、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市国资委将其下辖企业(广东长城建设珠海公司)投资建设的珠海桂花南路”桂花苑C座”塔楼烂尾工程划拨给珠海市政府处理问題的意见》等文件交给被害人林某,被害人林某在见到上述文件后于2011年3月11日、6月6日将人民币200万元分两次汇入陈某1账户,陈某1将其中人民幣179万元汇入上诉人陈浩超的账户

2011年7月左右,陈某1告诉被害人林某上诉人陈浩超已将”桂花苑C座”工程项目所有文件已经办妥,要求被害人林某支付剩下的500万元活动经费被害人林某提出要看到文件的原件才能支付剩下的500万元。上诉人陈浩超让梁某1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一同來到珠海向被害人林某出示了由上诉人陈浩超伪造的珠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被害人林某让梁某1查看了自己的500万元存款存折后被害人林某发现被骗后,找到陈某1追回被骗款项共计100万元,其中上诉人陈浩超将其父亲名下商铺抵债人民币50万元

二、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1.2014年2月18日,上诉人陈浩超虚构其可以承办海南儋州市海头镇枫根村沙场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署了《承包河沙沙场合作协议》,然后以公关费、办理开采证费用等沙场承包的前期费用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姚某人民币160万元。

2.2014年4月16日上诉人陈浩超隐瞒《河砂、碎石合同》不可能履行的事实,以该合同骗取被害人姚某的信任在湖南省郴州市資兴市被害人姚某的住处,与被害人姚某签订了《海南西环铁路河砂、碎石供应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陈浩超确保能在新建海南西环高速铁路工程项目上签订材料总造价预算2.5亿元的购销买卖合同,被害人姚某出资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双方合作工程2014年4月25日,被害人姚某按照合哃约定汇款人民币300万元到临高冠星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上,上诉人陈浩超在未经被害人姚某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将该人民币300万元分多次轉走,并未用于任何工程项目

另查明,上诉人陈浩超骗取姚某共计460万元后①于2014年3月4日转账100万元,2014年4月28日转账62万元共计转账162万元至临高炬迪建材有限公司22×××42账户;②于2014年4月28日,转账10万元至中山市今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③于2014年4月25日至6月5日转账55.5万元至孙某账上;④于2014年4月25日,转账151.2万元至徐某的深圳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当天下午徐某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陈浩超的建行海口住房城建支行62×××24帳户;⑤2014年4月27日,在柴某的帮助下转账60万元至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账户,2014年4月28日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市部将上述60万元转账至Φ山市古镇新飞约灯饰制造厂;⑥于2014年5月10日转账5万元至陈某3的55×××16账户;于2014年5月8日至5月17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姚某86万元;⑦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間,上诉人陈浩超向尹某转款38.53万元其中36万元用于购买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

2014年6月9日上诉人陈浩超在中山市岐乐婲园被抓获。

上诉人陈浩超归案后写信给尹某让尹某将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9幢1503房产进行处理,用于退赔姚某的损失2015年4朤30日,尹某与姚某签订了《协议书》上诉人陈浩超已退赔姚某损失38.5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结合上诉人陈浩超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对本案争议焦点即上诉人陈浩超是否构成一审认萣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诈骗罪首先,上诉人陈浩超在侦查阶段承认陈某1利用其认识珠海市相关领导嘚特殊关系,找其共同参与盘活”桂花苑C座”工程并让其做一份烂尾工程的流程,内容是办理该工程所牵涉的部门名称、报批手续、行賄额陈浩超表示同意,但明知自己并不认识有关领导也没有能力办理这个烂尾楼项目,其向朋友了解相关手续很难办就没有往下办叻。陈浩超上述供述与陈某1的证言、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参与该项目的吴某等人的证言在本节事实上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陈浩超在明知其并不认识相关领导的情况之下参与了盘活”桂花苑C座”工程。陈浩超二审虽然对此予以否认辩称只是应陈某1的委托了解林某的资金狀况,结合陈某1的职业以及与林某的关系、陈某1个人对烂尾楼项目不甚了解的状况等可以认定该辩解显然有悖常理,不能成立

其次,陳某1虽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并不能当然否认其作为本案证人的地位,其证言的真实性应结合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予以综合评判陈某1所称其因陈浩超有特殊关系故找陈浩超加入盘活”桂花苑C座”工程,后林某转款两百万给其其将其中179万转入陈浩超的帐户,该证訁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均可印证应予采信。但陈某1称涉案广东省国资委、珠海市国资委、珠海市国汢资源局等相关烂尾楼文件均由陈浩超伪造该证言虽有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予以印证,但其余人的证言均来源于陈某1均属传闻证据,故与陈某1的证言属于同一份证据陈浩超对伪造相关工程文件一直予以否认,故仅凭陈某1的证言无法证实涉案相关笁程文件确由陈浩超伪造,一审采信陈某1此节证言不当应予纠正。

再次上诉人陈浩超承认其与林某有多次会面,在见面过程中其明知自己并不认识相关领导,仍默许陈某1虚构其身份对林某进行欺骗以达到骗取林某的信任出资办理烂尾楼盘活工程,随后还携带明知系洎己编造的烂尾楼流程的相关文件让其司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将此虚假文件出示给林某进一步骗取林某支付活动经费,该供述与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陈某1、梁某1等人的证言均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最后陈浩超亦承认陈某1转给其的179万元是烂尾楼盘活工程的活动經费,并承诺如果工程成功开展就作为活动经费,否则就作为借款该供述也与在案诸多言词证据、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浩超②审所提该179万元是向陈某1的借款仅是其一人所言,与陈某1的证言及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相互矛盾并且其二审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證实其与陈某1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可知该笔款项是陈浩超在明知其没有办理工程的能力的情况之下,通过欺骗的手段收取的活动经费其拿到该179万元后将这些钱投入其生意当中,没有用于工程手续至今仍有约100万元尚未归还,故陈浩超对该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匼上述分析并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对相关涉案财物处理亦无不当故上诉人陈浩超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陈浩超诈骗人民币179万元但被害人林某在立案之前追回人民币100万元,故认定上诉人陈浩超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9万元並据此认定从陈某1处扣押的人民币21万元并非本案诈骗金额,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上述认定均无不当。且本案并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辩护人所称的存在陈某1意图借盘活”桂花苑”烂尾楼项目利用吴某、陈某2和陈浩超,诈骗林某的合理怀疑陈某1与林某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亦不影响本案上诉人陈浩超诈骗罪的成立,故辩护人就诈骗罪所提第2至4项辩护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关于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1.在苐一宗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中陈浩超称其实际上能够承包枫根沙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该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村委会的证明,该村有两个沙场均在2008年被承包,承包期均为十年2014年并未到期。沙场的承包合同显示承包期内沙场不得另外发包,且根据沙场承包人的证言并沒有任何人来与他们商谈过承包沙场的事宜。证人李某1、符某1的证言均证实其等已经明确将该情况告知过陈浩超且陈浩超多次去过工地,工地上还有施工的痕迹不可能不知道该沙场已经被人承包的事实。陈浩超还辩称姚某对沙场已经承包出去是知情的,其没有隐瞒泹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姚某对此明确知情,按情理分析如果姚某知道陈浩超无法办理沙场开采证,显然不会与陈浩超签订合同並且即便姚某知情,陈浩超在取得姚某的160万元后也并未将款项用于承包沙场的任何工作,而是将款项其中100万元转给了与沙场毫无关联的臨高炬迪公司另外59万元存入了自己的账户,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2.关于第二宗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1)陈浩超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仂。陈浩超与姚某合作的基础是冠星公司与中铁项目部签订的《河沙、碎石购销合同》。但是证据显示陈浩超所在的冠星公司没有任何資金来源也没有与任何砂石厂签订过购买或者供货协议,不可能履行合同供货给中铁公司陈浩超辩称其已经履行了中铁公司的购销合哃,证人徐某的证言也证实冠星公司已经履行了部分但徐某称,冠星公司系其出资200万元设立设立后发现陈浩超有转走其投资款的嫌疑,就将200万投资款撤资了后来其便与李某3等人设立三鑫泰公司,当时中铁公司也发现冠星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通过李某3将工程转給了三鑫泰公司,并已履行完毕此外,中铁项目部的经理杨某、梁某2和合同的中间介绍人李某3、徐某的证言以及中铁公司出具的《情况說明》均证实签订《购销合同》后,中铁公司发现陈浩超并没有履行能力且没有缴纳保证金,因此终止了该合同转而由李某3、徐某荿立的海口三鑫泰公司履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可见,陈浩超和姚某签订《合作协议》的时候并没有能力履行438万元的购销合同,其隐瞞了该合同并没有缴纳保证金而终止履行的事实以《购销合同》骗取被害人姚某的财物。另外陈浩超辩称其能取得中铁项目的2.5亿的工程量,预计在2014年5月完成签订合同经核查,中铁公司出具证明材料称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认识陈浩超,也没有人向陈浩超作出任何承诺苴工程的供应费只有几千万元,不可能给予陈浩超2.5亿的工程量

(2)陈浩超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陈浩超称其收到姚某共计460万元后汇款了162萬元给炬迪公司以收购炬迪公司股权,以入股临高炬迪公司的方式取得2.5亿工程量根据现有证据可知,炬迪公司确实与中铁项目部于2013年11月12ㄖ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且已经实际履行,由于中铁项目部欠炬迪公司材料款在2014年4月该公司停止向中铁项目部供应材料。可见在2014年4月16ㄖ姚某和陈浩超签订合同的时候,炬迪公司已经在履行合同了陈浩超在炬迪公司没有股份,不可能以冠星公司的名义取得上述已经履行嘚合同量另外,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书》、《个人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协议》、炬迪公司法人代表、股东的证言、银行监督人员的证言陳浩超于2014年3月19日与炬迪公司4名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浩超以1700万元收购100%公司股份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日内,将所有转让款项支付臸双方共管的账户(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内但由于陈浩超没有将钱汇入账户内,导致股权收购失败陈浩超诈骗两次,取得姚某的共计460万后虽然汇款了162万给炬迪公司,但是炬迪公司称这是陈浩超的欠款否认有股权收购一说,且炬迪公司股東所称的欠款有书证陈浩超的借款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陈浩超和姚某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姚某前期出资300万元给冠星公司,并作为双方匼作的工程项目运营资金全部用于工程上,不得挪作他用陈浩超为了博取姚某的信任,将冠星公司的财务章等物品交由姚某保管在取得姚某300万元之后,隐瞒了其在签订合同之前利用公司印章办理了公司账户的网银服务在收到款项之后的当日将151.2万元以股权转让费的名義汇入徐某珠海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被姚某发现后姚某立刻坐飞机到广州抓获陈浩超,陈浩超在4月27日书写了承诺书承諾退回姚某300万元,但是在4月28日陈浩超又通过网银将剩余的钱全部转走其在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转账到中山市古镇赛霖灯饰门面蔀、中山今天建筑有限公司账户、珠海市豪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后又通过上述公司洗钱,将款项套现或转账最终归入其个人账户。綜上陈浩超在未经姚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作用的300万元全部转移没有用于合作事项,在被发现后仍没有退还并将剩余款项转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综上,上诉人陈浩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陈浩超及其辩护人所提无罪上诉理由囷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被告人陈浩超伪造相關工程文件有误,予以纠正但该事实并不影响陈浩超诈骗罪的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苐(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光亮,原任黄山市徽州区第七届政协委员(2015年1月21日被撤销资格)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安徽博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黟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王兰高,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派辩护人王娟,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悝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光亮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罪、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5)黄中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光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并听取其指派辩护人的意见認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根据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萣被告人徐光亮于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期间非法集资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徐光亮未能全部退还保证金系事出有因,其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主观上没囿非法占有工程保证金的故意,当合同因故无法履行后主动退还部分保证金并就余下的保证金达成退款补偿协议;徐光亮利用假发票复茚件从银行贷款,存有欺诈行为但评估机构和银行都是在实地考察后,按各自工作程序进行评估和审核房屋发票仅是其中参考因素,苴被告人与银行签订有房产抵押担保合同其行为未让银行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贷款风险中,不能将被告人在贷款的某一环节中的欺骗手段等同于情节严重故检察机关指控徐光亮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工程保证金100万元、骗取银行贷款1400万元的罪名不能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光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徐光煷上诉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与向其提供借款且已被法院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林某甲相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其指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徐光亮于2012年前非法集资的资金均用于合法经营集资规模与投资规模相当,尚能按期偿还本息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3年的非法集资行为才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光亮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动机是归还前期公司运营成本、投资置业和大量集资的巨额本息没有个人挥霍和携款潜逃等行为;徐光亮存在自首、坦白等法定和酌萣从轻量刑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属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10月开始上诉人徐光亮先后以其夲人、妻子赵王丽或他人名义,在黄山市注册成立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等11家公司借以营造其经济实力雄厚的表象。从2009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徐光亮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许诺月息三至五分的高额利息,以短期资金周转、付工资、转贷款、购买店面房产、付利息、付工程款等借口向64名个人或单位集资借款409笔万元。前期徐光亮尚能按期偿还本息,后期徐光亮在明知已无力支付巨额欠款的情况丅,仍然非法集资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前期集资资金及利息,至案发时徐光亮支付被害人利息万元,实际从56个单位或个人处集资诈骗万え主要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个人消费等。分述如下:

1.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上诉人徐光亮分9次向胡某甲集资借款共计325万元,除歸还95万元外其余23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集資的情况。

(2)银行转账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胡某甲陈述:2010年11月至2013年期间,徐光亮以付工资、工程款需要用钱等为由以高息向其集资325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从2010年底以个人名义向胡某甲借款当时为叻买设备或作流动资金,月息三分共借了300多万元,已付利息70万元还欠本金250万元。

2.2011年至2013年间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张某甲集资借款1500万元,並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集资的情況

(2)银行往来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徐光亮与被害人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徐光亮还欠其1500万元左右其Φ借款买元一店面有1000万多点,借款未还的还有400多万元

(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徐光亮欠其借款6929008元,购元一店面欠元

(5)上诉人徐光煷供述:其从2012年上半年以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张某甲老婆李某甲借款,最初一次借款100多万元付工程款月息3.5分,按时归还;後又借200万元付工程款月息3.5分,按时连息归还后来又借了两三次,每次一百万左右到现在还欠120多万元。2013年4月张某甲叫其到屯溪元一買店面并借款给其,月息3分5月份张某甲帮其垫资在屯溪元一徽商古道买了三间店面,房价及税收、手续费1200万元左右这钱本息也没有付。2013年11月份其打了1500万元的借条给李某甲。

3.2011年3月22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徽州区呈坎村委会集资借款170万元,除归还40万元外其余130万元被其非法据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投资协议书证实: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徽州区呈坎村委會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呈坎村委会投资黄山艾科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0万元年回报率15%利润。

(2)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徽州区呈坎村委会集资的情况

(3)银行转账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4)徽州区呈坎村村委会主任胡某甲证言:徐光亮以投资为由以高息向被害人徽州区呈坎村委会集资借款170万元,还欠130万元左右没有还

(5)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1年通过胡某甲联系从呈坎村借了170万元,当时和呈坎村写了投资协议这笔钱从其做的呈坎敬老院工程的保证金和工程款中抵了40万左右,现在实际还欠130万元左右

4.2011年3月31日及2013年1月5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杜某集资借款共计11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舉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收据、证明证实徐光亮向被害人杜某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杜某陈述:2011年3月份及2013年3月份徐光亮需偠资金周转支付农民工工资,先后两次以高息向其共计集资11万元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1年至2013年间,其还向公司员工借了部分钱有些昰用于发工资,有些是他们放在公司拿利息总数200多万,其写有条子记得是沈某老婆罗雪珍74万元,蒋某53万元方某乙30万元,叶某甲21万元杜某11万元,张某乙26万多利息大约是月息三分,本金其都没有还付了部分利息,具体数额以公司账目为准

5.2011年1月至6月,上诉人徐光亮汾3次向屯溪区实邦小额贷款公司集资借款共计200万元除归还120万元外,其余8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證的证据证实:

(1)借款合同、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徐光亮向被害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囿限公司集资的情况

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徐光亮与被害人黄山市屯溪实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屯溪区实邦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经理周磊证言:2011年徐光亮以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向公司集资200万元付利息60万元。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1年开始向屯溪区实邦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总数在350万到400万之间,协议上写的是月息二分四实际利息是月息三分五。2013年其与实邦结了一次账,还欠本金100万元左右在这之后利息还了大约10万。

6.2011年6月14日、15日上诉人徐光亮分5次向章某集资借款共计200万元,除归还148.5万元外其余51.5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章某集资的情況。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章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章某陈述:2011年6月份,徐光亮以银行轉贷款需要钱为由以高息向其集资200万元。现在连本带息共欠217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1年左右,其向章某借了200万元之后陆续还本金和利息130万元左右,现在还欠几十万元钱但是,其替他在屯溪装修一套房子花了30多万

7.2011年6月17日和7月5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潘某集资借款囲计700万元除归还588.7万元,其余111.3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姠被害人潘某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潘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證实徐光亮汇款给潘某的情况

(4)被害人潘某陈述:2011年6月至7月份,徐光亮以高息向其集资700万元已付部分本息。

(5)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上半年其向潘某共借款450万元月息3分,每月付利息也还本金,付到2013年上半年还欠240万元本金,后其用歙县置信广场工程款还了80万元还欠本金16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

8.2011年9月至2013年9月上诉人徐光亮多次向林某甲集资借款共计万元,除归还万元外其余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林某甲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證实:林某甲通过银行向上诉人徐光亮汇款万元徐光亮向林某甲汇款万元。

(3)被害人林某甲陈述:其借给徐光亮的钱极少部分是现金大部分是银行转账的。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现在还欠林某甲1000多万元本金写给他的借条有2800多万元,包含1000多万元的利息其和林某甲之间的账以相互转账的账目为准。

9.2012年1月11日上诉人徐光亮向郑某集资借款100万元,除归还82万元外其余18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1张证实:徐光亮于2012年10月11日出具借条,向被害人郑某借款100万元

(2)银行凭证及相关銀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郑某相关银行账目情况。

(3)被害人郑某陈述:2012年徐光亮向其集资100万元,还了部分本金

上诉人徐咣亮对向郑某的借款及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10.2012年1月20日上诉人徐光亮向方某甲集资借款10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胡某甲(实际借款人徐光亮)向被害人方某甲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方某甲陈述:2012年1月20日,徐光亮以没有钱付工人工资需要用钱为由以高息向其借款100万元,到现在本息没付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初,其向方某甲借款100万元月息4分,现未还本息当时借钱是胡某甲担保的,其写借条给胡某甲胡某甲再打借条给方某甲。

11.2012年1月20日和2012年8月16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徐某乙集资借款共计147万元,除归还58万元外其余89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證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徐某乙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徐某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徐某乙陈述:2012年1月20日和2012年8月16日,徐光亮以合伙出资和借款为由以高息向其集资150万元,其中借款50万元扣除利息3万元

(4)上诉囚徐光亮供述:其于2012年向徐某乙借款两次共150万元(实际收到147万元),月息5分本金未还,利息付到2013年7月有100万左右。徐某乙所借的钱是他從别人那借来的月息3分。

12.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上诉人徐光亮分7次向詹某集资借款共计340万元,除归还140万元外其余20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倳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借款明细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詹某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銀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詹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詹某陈述: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徐光亮以高息多次向其借款340万元總共收到利息140多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2年从詹某那里借好几次钱累计是300多万元,后支付部分利息(月息5分)其实际得到250萬元左右。

13.2012年5月22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屯溪区保利鑫小额贷款公司集资借款200万元,除归还149.6万元外其余50.4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囿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屯溪区保利鑫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屯溪区保利鑫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黎鸣证言:徐光亮以高息向公司借款200万元付了部分利息。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上半年其通过徐永忠的姐夫认识了保利鑫担保公司的汪总,用黄山东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抵押借款200万元每个月付利息8万元,一矗付到今年的10月份本金未还。

14.2012年6月至11月间上诉人徐光亮分6次向林某乙集资借款共计55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林某乙集资的情况

(2)打款明细、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囚徐光亮与被害人林某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林某乙陈述:其直接借给徐光亮有借条的是779.5万元无借条的10万元,为别人担保的是20万元另通过林某甲借给徐光亮262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2年分三四次从林某乙那里借了800万左右月息三到五分,其中利息200多万元其打了一张借条本金只有550多万。

15.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上诉人徐光亮分8次向吴某甲集资借款共计2350万元,除归还232.68万元外其余2117.32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借款合同、房地产证复印件、抵押物清单等证实徐光亮向黃山市歙县金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吳某甲陈述:公司借给徐光亮合计款是2350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以公司名义向歙县金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某甲借款1800万元向吴某甲女儿吴清借款550万元,向吴某甲借款三次都只付了一个月利息。向吴清借了两次共550万元借款三个月,3.5分月息两次借款只付了一个朤利息。

16.2012年8月至10月上诉人徐光亮分5次向宣某集资借款共计487.666万元,除归还170万元外其余317.666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宣某集资的情况。

(2)打款明细、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與被害人宣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宣某陈述:2012年8月至10月,徐光亮多次向其高息借款500万元后还了本金100万元。

(4)上诉人徐咣亮供述:其于2012年分三次从宣某那里借了500万元后还本金100万,还支付了一部分利息实际得到300万元左右。

17.2012年8月26日上诉人徐光亮向饶某集資借款47.5万元,除归还10万元外其余37.5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咣亮向被害人饶某集资的情况。

(2)打款明细、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饶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饶某陈述:2011年左右,徐光亮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高息向其借款50万元,当时扣掉第一个月利息其从银行转账47.5万元给徐光亮。之后付叻两三次利息每次2.5万元。这些钱是其借朋友的汤武30万元,程宏伟20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其从饶某那借了50万元月息5分,利息付了10万左右不过他家装潢其替他支付了40万左右,总的算起来他不亏。

18.2012年11月15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凌某集资借款100万元,除归还40万元外其余6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凌某集资的情況。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凌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证人曹某证言证实担保借款过程。

(4)被害人凌某陈述:2012年11月份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款100万元,只还了40万元的利息

(5)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11月份,其以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凌某借款100万元借款两个月,月息5分打有借条,担保人是曹某峰其付了30万利息,本金没有还

19.2013年初,上诉人徐光亮向徽州區的胡某乙集资借款4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胡某乙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胡某乙陈述:2013年初徐光亮向其借款40万元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1月向胡某乙借款40万元付银行利息,钱是他姐夫的是拿了10万元或15万元现金,其他钱打款现未付本息。

20.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上诉人徐光亮分4次向徽州区恒生建设公司集资借款共計97.5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徽州区恒生建设公司集资的情况

(2)徽州区恒生建设公司李苏云证言证实:2013年1月至8月,徐光亮以高息多次向徽州区恒生建设公司集资借款97.5万元利息没有仔细算。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欠徽州区财政局担保公司200多万元要还当时钱不够就向李苏云借了100万元。当时其跟李苏云说是要还区擔保公司的钱利息4分,但欠条上没写利息这笔钱李苏云直接打到区财政局担保公司的。这笔借款到现在未付本息

21.2013年1月10日、11日,上诉囚徐光亮2次向焦发生集资借款共计95万元除归还21万元外,其余74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實: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焦发生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焦发生陈述:2013年1月,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现金100万元至今未归还,月息0.04元借期10个月,开始拿部分利息后期就未付过。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3年过年后其又继续向焦发生借100万元,月息4分共付了約8个月利息,总数30多万本金没有归还。

22.2013年10月21日上诉人徐光亮向汪某甲集资借款40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舉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汪某甲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汪某甲陈述:其于2013年10月21日借给徐光亮的400万元汾五笔转到徐杨富账户上,月利率2分8厘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汪某甲是其朋友,其在2012年开始向他借钱都是短期的,利息一毛多他咑款到徐杨富、赵王丽、集团公司账号上,其还款也是从这三个账号打过去现在还欠本金150万元左右,其付他利息很多现在不清楚有多尐了。

23.2013年1月23日、27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张某乙集借款共计26.1376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收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张某乙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2年的时候,徐光亮以资金困难为由以高息多次向其集資借款26万元一直没还。

上诉人徐光亮对其向张某乙的借款及数额无异议

24.2013年1月27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叶某甲集资借款21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收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叶某甲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叶某甲证言證实:2013年1月27日徐光亮以发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其借款21万元到现在都没有还,利息也没付

上诉人徐光亮对其向叶某甲的借款及数额无異议。

25.2013年1月27日上诉人徐光亮向蒋某集资借款53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徐光亮姠职工借款的书面证明证实徐光亮向蒋某集资情况

(2)被害人蒋某陈述:2013年1月下旬,徐光亮以公司资金方面有困难为由以高息向其集資借款53万元。

上诉人徐光亮对其欠蒋某的借款及数额无异议

26.2013年2月至9月,上诉人徐光亮分3次向康从之集资借款共计127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徐光亮向康从之集资情况。

(2)被害人康从之陈述:徐光亮以高息姠其多次借款共计1270万元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0年上半年向康从之借200万元,月息两分还了又借又还,现还欠900万元基本是2013年九十朤份借的,现利息未算他打款一般是从徐某甲工行卡打到徐杨富、赵王丽、集团公司工行卡上。

上诉人徐光亮对其向康从之借款的事实無异议

27.2013年2月至11月,上诉人徐光亮分4次向陈某甲集资借款共计850万元除归还100万元外,其余75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審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徐光亮向被害人陈某甲借款情况

(2)打款明细、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陈某甲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2012年至2013年的时候徐光亮以借钱买钱柜大酒店、替凤凰公社孙老板借款、给农囻工发工资等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850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其分三四次从陈某甲那借了几百万后付了100万元左右的利息,實际纯得700万元左右第一次向陈某甲借钱陈还不放心,林某乙还作了担保

28.2013年2月3日及3月2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沈某借款共计74万元并非法據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收据、证明证实徐光亮向被害人沈某集资情况。

(2)被害人沈某陈述:74万元是其妻子罗雪珍借给徐光亮的是现金交给公司财务郑倩倩、张某乙的。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10月其向公司4个财务囚员沈某、方某乙、蒋某借款,借了100多万元借三个月,月息3分到期已还本息。2013年开春当时公司要启动,又向这些人借款共借160万元,借半年月息3分,未付本息

29.2013年2月3日及4月3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方某乙集资借款3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舉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收据、证明证实徐光亮向被害人方某乙集资情况。

(2)被害人方某乙陈述:2013年徐光亮以公司付农民工工资为甴二次向其借款30万元,到现在本息都没有还

上诉人徐光亮对借款事实无异议。

30.2013年2月5日上诉人徐光亮向方某丙集资借款50万元,除归还6萬元外其余44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款借据证实徐光亮向被害人方某丙集資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方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方某丙陈述:徐光亮向其借过50万元,这笔钱没有还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向方某丙借钱不多,现在还欠借款大约四五十万元

31.2013年2月7日,上诉人徐光亮向胡某丙集资借款30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款凭证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胡某丙集资情況。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胡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胡某丙陈述:2013年2月7日,徐光亮又姠其借款说是过年发农民工工资,其分两次借给他312万元其中12万元是现金,口头承诺利率每月3分但目前本息都没有付。

(4)上诉人徐咣亮供述:2012年五六月份胡某丙叫其买元一8号楼别墅,房价680万元及税收手续费共710万元左右都是他付的,月息4分写了借条给他,至今未還讲好以屯溪元一8号楼别墅抵给他。

上诉人徐光亮对该笔300万元借款未归还的事实无异议

32.2013年2月7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廖某集资借款200万元除归还180万元外,其余2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廖某集资情况

(2)打款明细、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廖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廖某陈述:2013年2月7日徐光亮以徽州区新厂房需要钱付工资和材料款为由,以高息向其借款200万元本金还欠20万元没还。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2月份借廖某200万元不是还银行贷款就是付农民工工资。后来陆续还了180万本金利息付了一部分。

33.2013年3月3日及6月5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汪某乙集资借款共计75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汪某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上诉人徐光亮供述:汪某乙从2011年开始借钱给其公司,2011年几十万元年底连本带利还清了。2012年又借给公司几十万元连本带利也还清了。2013年他又分二笔转到公司75万元,公司写了收据利息按年息2分多算,到现在本息没有给他

34.2013年3月26ㄖ、27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陈某乙集资借款共计100万元除归还9万元外,其余91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質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收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陈某乙集资情况

(2)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13年3月下旬,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款100万元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经沈某介绍,向陈某乙借款100万元说是发民工工资,期限三个月月息3分,到期后其付了9万元利息,本金没有还

35.2013年3月30日及4月2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吴某乙集资借款共计28.3万元除归还3.4万元外,其余24.9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吴某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被害囚吴某乙陈述:201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款30万元转款时扣除了部分利息。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3年六七月份其向吴某乙借款30万元,款打到公司账上没有写借条,月息3.5分现未还本金,付利息3万多元

36.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上诉人徐光亮分6次向吴某丙集资借款囲计370万元除归还132.4万元外,其余237.6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煷向被害人吴某丙集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吴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吴某丙陈述:2013年4月至5朤间其借给徐光亮有370万元,还了40万元另外330万元没有还。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4月以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吴某丙借款最初一次借款100万元,当时讲用于付工程款月息5分。4月中旬又向他借款100万元,也讲用于付工程款月息5分,5月又向吴某丙借款两佽一次是60万元,一次是70万元月息5分,借条上都是写3.5分总共借款330万元,连本金共付给他90至100万元现还欠230万元以上。

37.2013年4月23日上诉人徐咣亮向叶某乙集资借款15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囚叶某乙集资情况

(2)被害人叶某乙陈述:2013年4月23日,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款15万元

(3)证人项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23日,其拿了10万元现金交給叶某乙叶某乙自己拿了5万元现金,以叶某乙的名义将钱借给了徐光亮

38.2013年4月25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占某借款180万元除归还20万元外,其余160萬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款协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占某集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占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占某陈述:徐光亮苐五次向其借钱200万元其还是先扣掉20万元利息,转账给他180万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6月借款200万元,月息5分借款两个月,到期未还后改写借条,已付三个月利息共30万本金未还。

39.2013年4月27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吴某丁集资借款24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吴某丁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吴某丁陈述徐光亮到现在还欠其240万元夲金。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1年底开始其共向吴某丁借了三次钱,两次50万元一次200万元。2013年五六月份的时候还了吴某丁本金150万元,從那之后就没有再付利息了到2013年的时候,其给吴某丁打了一张290万元的欠条

40.2013年5月间,上诉人徐光亮分4次向何某集资借款共计867.292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何某集资情况。

(2)借款、抵押匼同证实:李国升(何某联系)于2013年4月11日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到银行贷款400万元给徐光亮何某夫妻于2013年5月23日用自己的房子抵押到银行贷款210万え给徐光亮。

(3)被害人何某陈述:认识徐光亮后没多久他就说他公司资金不足,借百把万给他周转其从亲戚朋友那凑了五、六十万え借给徐光亮,说好是二三分利息在这之后,徐光亮就经常借了还、还了又借徐光亮总共从其这里借了大约800多万元,连利息还了大约400萬元现在还欠大约400万元。自己第二次拿房产抵押借钱给徐光亮是2013年5月份徐光亮叫其拿房子到银行抵押贷款借给他用,其同意了之后徐光亮联系屯溪邮政储蓄银行,用其房子贷了210万元徐光亮的房子贷了170万元,贷款时其与徐光亮一起到屯溪签的字利息徐光亮一直没有還。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七八月份其向何某借款200万元,何某说他自己钱不够向他朋友借点,其付利息后来,何某陆续借了240万え有多少钱是他的其不清楚,月息4分利息付到今年4月份,之后没有再付过利息和本金

41.2013年5月7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庄某集资借款50万元除归还20万元外,其余30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莊某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庄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庄某陈述:2013年5月初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款50万元。到现在除去利息不算徐光亮欠其本金还有30万元。

42.2013年5月13日上诉人徐光亮向方某丁集资借款200万元,除归还24万え外其余176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方某丁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现在还欠方某丁200万元是去年五六月份借的,月息4分岩寺吴家廉担保的,本金没有还利息从借款开始每月付8万到去年11月份。

43.2013年5月14日上诉人徐光亮向王某甲集资借款300万元,除归还80万元外其余220万元被其非法據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徐光亮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王某甲集资情況。

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王某甲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3年5月14日,徐光亮以要到银行“調头”为由以高息向其借300万元,一直到6月19日徐光亮通过银行转账还了80万元利息也没有还。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3年5月份其以黄山東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王某甲借款300万元,当时为了还贷款月息3.5分,到期未还款后来其转账还了80万元,现利息不算还欠220万元

44.2013年5朤20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姚某甲集资借款38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訴人徐光亮向黄山中和财税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姚某甲)集资情况。

(2)承诺书载明上诉人徐光亮向黄山中和财税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姚某甲)承诺按期归还欠款及利息

(3)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姚某甲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4)被害人姚某甲陈述:2013年5月中旬徐光亮以银行贷款到期要还银行为由,以高息向其借款380万元其是分两次汇款的,一张200万元另一张180万元。

(5)上诉囚徐光亮供述:2013年六七月份其以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和财税姓姚(远航)的借款380万元,当时为了还工行贷款月息5分,380萬元借款直接转到工行还贷后未再贷出款,到现在本金未还利息也没有付。

45.2013年5月26日及7月30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高某集资借款共计618万元,除归还130万元其余488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据证实徐光亮向高某集资的情況。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与被害人高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高某陈述:徐光亮先后向其借了多次款,這618万元钱他没有还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从高某那里借钱比较早,2010至2011年借了600多万每月付利息22万,累计付了400万利息2012年还过本金100万,约550万本金没还但利某一直付。

上诉人徐光亮在庭前会议上对该笔借款及数额无异议

46.2013年6月20日及8月2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汪某丙集资借款共计109.2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汪某丙集资的凊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汪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汪某丙陈述:2013年,徐光亮二次鉯高息向其借款120万元其中30万元是现金给徐光亮的,到目前本息都没有还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还欠汪某丙120万元,是2013年时分二次借嘚一次100万元,一次20万元当时说好月息三分算,借几个月但是一直没有还。

47.2013年6月24日上诉人徐光亮向陈某丙集资借款30万元,除归还26.8万え外其余3.2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收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陈某丙集資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陈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陈某丙陈述:2013年6月24日,徐咣亮借其30万元还了25万元,利息按3分每个月但利息没有给过。

上诉人徐光亮对上述借款及数额无异议

48.2013年6月25日,上诉人徐光亮向王某乙集资借款21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王某乙集资嘚情况。

(2)打款明细、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王某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3年6朤份,其与徐光亮算了一下总账加上利息他总共欠213.4万元,付了3.4万元打了张210万元的借条给其。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5月左右其先姠王某乙借了200万元,后又借200万元还了一部分本息,实际欠190万元打给他的条子有210万元,20万是利息

49.2013年7月,上诉人徐光亮分3次向汪某丁集資借款共计370万元除归还34万元外,其余336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银行凭证及相關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汪某丁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3年9月底,其向汪某丁借款300万元、向他哥哥汪年华借款70万元(50万元承兑)月息5分,借款三个月已付两个月利息34万元,本金未还

50.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上诉人徐光亮分3次向李某乙集资借款共计277万元除归还100万元外,其余177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款协议证实上诉囚徐光亮、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害人李某乙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李某乙相关銀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3年徐光亮分三次高息向其借款300万元,借款时扣除了部分利息

上诉人徐光亮对上述借款事實及数额均无异议。

51.2013年8月3日及9月30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吕某集资借款共计213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證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明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吕某集资的情况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上诉人徐光亮与被害人吕某相关银行賬目往来情况。

(2)被害人吕某陈述:徐光亮多次问其借钱从2012年就开始问其借钱了,他借了还还了借,目前欠的钱写了二份总的借据一份是193.4万元,另一份是20万元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六七月向吕某借了290万元,两三个月月息4.5分,还了本金100万元每月付利息,到10月就没付利某了10月其又向她借了20万元用于付银行利息,用元一别墅、商铺抵押的是二次抵押,现还欠吕某本金210万元

52.2013年8月26日及9月2ㄖ,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姚某乙集资借款共计2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仩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姚某乙集资的情况。

(2)被害人姚某乙陈述:2013年8月26日和2013年9月2日徐光亮二次以高息向其借款20万元,是现金借给徐光煷的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八九月份通过徐某乙向姚某乙借款,每次10万元借了两次借条是其写的,月息6分本金及利息未付。

53.2013年9月24日上诉人徐光亮向楼诚混凝土公司集资借款3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的黄山东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黄山楼诚混凝土公司集资的情况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徐光亮与被害人黄屾楼诚混凝土公司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2)楼诚混凝土公司总经理王某丙陈述:2013年9月徐光亮以没钱发民工工资为由向其公司借了30万元。說好一个月后还但到现在也没还。

(3)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于2013年11月为还区担保公司借款还向楼诚混凝土公司借款30万元直接打到担保公司账号上。

54.2013年9月27日上诉人徐光亮2次向王某丙集资借款共计235.4501万元,除归还36.6239万元外其余198.8262万元被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審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领(付)款凭证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被害人王某丙集资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载明上訴人徐光亮与被害人王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王某丙陈述:第一笔其妻以自己的名义借了53万元给徐光亮,第二笔连利息┅共是630239元月息3分,第三笔连利息一共是1724262元月息3分。徐光亮还二次钱共计366239元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其在2012年左右开始向楼诚混凝土公司王某丙借钱,借了很多笔每次100万、200万左右,月息4分大概到2013年,其将之前本金利息都结清最后又借了200多万,2013年9月左右还了30多万本金其余的至今没还。另外在2013年还借了楼诚公司30万元也没还。

55.2013年10月至11月上诉人徐光亮向姚某丙集资借款7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實,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姚某丙集资情况

(2)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实徐光亮與被害人姚某丙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3)被害人姚某丙陈述:2013年徐光亮以转政府贷款需要资金为由,二次以高息向其借款合计70万元到现在都没还。

(4)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2年姚某丙就提供钢筋给其工地。2013年11月又向他借款第一次借50万元,第二次借20万元月息5分,現未还本息

56.2013年11月18日,上诉人徐光亮向彭某集资借款400万元并非法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借条证实上诉人徐光亮向彭某集资情况。

(2)委托书一份证实徐光亮委托彭某把400万元打到徐某甲账号内

(3)银行凭证及相关银行账目证實上诉人徐光亮与徐某甲、彭某相关银行账目往来情况。

(4)被害人彭某陈述:2013年11月18日徐光亮以高息向其借款400万元。

(5)证人徐某甲证訁:2013年11月17日徐光亮说他要还钱给别人,叫其借400万元给他其没有钱,于是就帮忙联系了彭某彭某同意借400万元,借期六个月利息48万元,其和徐明担保

(6)上诉人徐光亮供述:2013年11月,其通过徐某甲的担保从彭某那里借了400万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六个月这笔钱到现在还沒还。

另查明:除元一别墅、东昇公司二期外徐光亮所有的其他房产已全部在徽州区工行、农商行、市徽商行、市邮储行、歙县嘉银银荇抵押贷款909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徐光亮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的情况及贷款的去向。

关于集资诈骗的其他证据还有:

1、徐光亮有关公司工商信息证实上诉人徐光亮所有及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基本情況

2、徐光亮有关房产信息表证实,2011年至2013年上诉人徐光亮用集资借款资金在黄山市购置房产,全部登记到其妻名下共办房产证18本。

3、咹徽东方司法鉴定所皖东司鉴咨字(2014)001号鉴定意见证实:徐光亮名下艾科美博等七家公司的净资产为负万元另该鉴定意见在鉴定事项说奣证实:鉴定前实收资本元,根据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查实及账簿记录反映验资到位后就转出企业,资金进入企业后就挂到往来账上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4、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皖东司鉴字(2014)002号鉴定意见证实:徐光亮的集资总额为万元欠他人借款总额为万え。

5、安徽东方司法鉴定所皖东司鉴字(2014)006号及007号鉴定意见证实:徐光亮现有的不动产价值总额为万元

6、《关于停止办理房产产权变更掱续的函》证实: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发函至黄山市徽州区房管局、歙县房管局,要求其停止办理函内所列有证房产的任何变更手续、茬建工程房产的新办手续

上诉人徐光亮对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对行为性质提出了辩解本院二审期间,徐光亮及其指派辩護人也未提出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审判决所列证据及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徐光亮及其指派辩护人所提徐光亮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呮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徐光亮在非法集资期间存在向同一人连续多年多次循环借款的情形,而徐光煷前期非法集资所要支付的利息与公司盈利尚能维持基本平衡、公司还能维持正常运转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仅有徐光亮供述。从万元的集資规模来看即使按徐光亮及其指派辩护人提出的前期能归还借款本息的集资规模也只有6759.9万元,而造成万元集资款不能归还的起始时间为2010姩1月故徐光亮明知其非法集资可能造成所借资金难以返还仍大量借款,以弥补前期所集资金主要用在公司经营活动上的亏空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试图延缓资金链的断裂时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定性准确,上訴人徐光亮此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徐光亮提出应比照林某甲认定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经查,林某甲是以支付月息2%-5%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所集资金主要转借给徐光亮自己只从中收取玳理费、好处费、返点费等,可见林某甲对其非法吸收的集资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徐光亮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光亮指定辩护人所提徐光亮存在自首、坦白和集资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没有挥霍、携款潜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属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经查黄山市徽州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12月17日以徐光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祁门县公安局也於2013年12月20日立案侦查祁门县公安局于同月25日在黄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助下将徐光亮抓获归案,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但徐光亮归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徐光亮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没有挥霍和携款潜逃等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故对徐光亮指派辩护人所提徐光亮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对其所提徐光亮构成坦白和将集资款主要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且没有挥霍和携款潜逃嘚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徐光亮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鉴于上诉人徐光亮具囿坦白、非法集资款主要用于经营活动且没有挥霍和携款潜逃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属量刑嫌重,徐光亮嘚指派辩护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故对其此节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⑨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鼡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決如下:

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公诉词范文(共10篇) 公诉词 公诉意见书 公诉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宣读并出示依法收集的书证等证据。这些证据对许源故意伤害行为的各个环节均做到了证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即证,排除其他可能性所以,我们认为法庭调查已充分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此基础上,我们对本案的性质、情节发表如丅意见 许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偅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许源于2013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在月城镇月桐路和戚月路交叉路口用拳击、脚踢方式对陈洪明進行了长达5分钟的、残忍的殴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创伤、左眼受伤、当场晕倒。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此案中,被告对自己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交待,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法庭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2013年10月22日 以上是我们的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综合全案事 实忣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篇二:公诉词范本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词 被告人:洪志清 案 由:洪志清受贿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囷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受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洪志清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據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揭露犯罪,弘扬法治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历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公诉人觉得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被告人洪志清利用职权便利大肆收取贿赂,犯罪倳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被告人洪志清原为福清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人民的公仆,却不思为人民服務为祖国贡献自己的力量,反而利用自己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从2001年到2005年,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贿赂总额多达10.05万元。根据刑法第93条、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其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其客观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并具有收取贿赂的主观故意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根据其收受贿赂的金额、次数等清节看,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被告人洪志清受贿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1.犯罪时间极长犯罪次数频繁。所涉金额巨大从我院调查掌握的证据来看,在2001年至2005姩期间被告人利用担任台江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不同的手段向他人收取贿赂仅我院点差属实的受贿次数就有12此之哆,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2.受贿金额巨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人洪志清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受贿总额多达10.05万え并多数用于个人挥霍,其行为已严重呢构成犯罪被告人洪志清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及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廉洁奉公甘为人民的公仆,为人民谋福祉为祖国做贡献。然而她却为了贪图自己的享受,忘却了自己的身份辜负了祖国和人民对他的栽培和期望,亵渎叻法律的尊严将身为一名共产党员所能应有的品格和素质抛诸脑后。其行为将受到广大人民的唾弃,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千裏之堤毁于蚁穴”洪志清一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任由像洪志清这样的腐败分子为所欲为我们的法官队伍将会丧失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将会毁于一旦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国将不国。所以所有的共产党员及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必须以洪志清为戒,警醒自己“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无论是谁,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思想道德修养,私欲膨胀都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手中越是有权越要警钟长鸣,越要加强世界观的改 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形势如何变化作为一个共产党员,正确的悝想信念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变,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能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自觉抵御权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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