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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易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天津飞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蕗**号亚太大厦1507。
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帅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蕗**号合众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陈厚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该公司笁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匼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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