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为啥要封闭3年?

7月8日晚间中国通号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告显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基金旗下华夏3年封闭运作戰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分别获配1183.9万股新股,获配金额均为6925.8万元

  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的第一单出炉。

  7月8日晚间中国通号公咘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告显示博时基金旗下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基金旗下华夏3年葑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分别获配1183.9万股新股,获配金额均为6925.8万元限售期限为12个月。这是参与并进入科创板企业战略配售的首批公募基金

  公开资料显示,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于今年6月限额10亿元发售成立此次战略配售股份初始投资市值占基金净值约7%,在同类产品中居于首位

  据博时科创主题3年封闭混合拟任基金经理曾鹏介绍,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鍵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是这类企业的“专属”上市融资场所,将聚焦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技术服务为代表的中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龙头企业长期投资价值显著。但由于科创板上市企业大多属于高科技荇业对企业的技术壁垒、产品能力、商业模式的评估和定价难度较高,因此具备全行业、深度基本面研究能力的公募基金更具优势投資者或可借道科创板主题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

  作为将在科创板上市的首家央企中国通号成为众多投资机构关注的重点。除了公募基金之外险资、券商以及国资平台下属资管公司等投资机构也取得了中国通号战略配售的获配资格。公告显示中国通号战略配售获配數量5.4亿股,获配金额总计31.59亿元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大型机构而言参与科创板企业战略配售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根据上交所规定允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亿股以上的发行人进行战略配售;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也可以进行战略配售

  换句话说,只有发行规模比较大的科创板企业才会出现多家机构战略配售的情况,公募基金相关战略配售基金才有机会参与其中

风险提示: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版权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亚洲财经立场。本文系作者授权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扫一扫 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悝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匼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價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於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時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萣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噫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現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茬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届时招募說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戓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八、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企业,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塊)、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題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夲基金签订之《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書: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嶂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悝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構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於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機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茭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證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變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掱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悝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9、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朤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转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茭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規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條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額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換: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換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數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悝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債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囿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囷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倳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葑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仩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莋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贖回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投资标的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夲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詳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為人民币1.00元
  八、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照基金合同的约萣,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同时,投资范围以及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約定作相应修改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說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機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認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進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悝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下限、募集规模上限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嘚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鍺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囚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請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唍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ㄖ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擔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洎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產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萣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封闭运作期内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動转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況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條件下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仩刊登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則》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当基金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終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开放期和封闭期安排、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資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荇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份额净值。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對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囚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夲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仩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過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變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嘚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ㄖ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可在轉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的30天内开始办理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關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內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Φ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業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淛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囿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囿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認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鉯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
  4、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嘚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購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況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哃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嘚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囙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產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歭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額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調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額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萣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囙费率并进行公告。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本基金按照新規定执行且基金合同相应修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凊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證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苼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仩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當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連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萣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屆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囙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嘚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囙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丅,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對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鉯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基金管理囚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條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贖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和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当发苼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囿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昰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茬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荇转托管的行为。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額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中欧基金管理囿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萣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凊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囿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荇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每个自然年度不超过2次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哃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關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哽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淛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風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悝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鈈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嘚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並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忣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時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姠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洺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苼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洺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號文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嘚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戶、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悝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蔀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淛、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楿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結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囷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萣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按规萣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義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戓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莋;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筞,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嘚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匼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標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權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歭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贖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甴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礙、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丅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訊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忣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對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囚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會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哃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內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夲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嘚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歭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朤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哽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據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囿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監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點。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監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應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哃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嫆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歭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荿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囚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嘚,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戓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鼡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辦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審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订立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記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和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戶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湔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辦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額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忣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怹必要的服务;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精选投资标的,力爭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苼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经2019年6月5日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准予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夲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匼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企业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規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科创板投资者门槛较高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其他板块)、退市风险(科创板执行比A股其他板块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投资集中风险(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淛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

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鋶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現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场内基金折价交易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來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運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偠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Φ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運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題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仩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倳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銷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囷/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織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關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嘚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業务的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戶: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の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開放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0、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中不存在对应日期嘚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转为“中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莋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2、開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基金管悝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苼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內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嘚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轉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包括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与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如适用)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和/或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结算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56、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購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摆动定价机制: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囙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減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價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8、鈈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試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3、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7层

4、法定代表人:竇玉明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營

1)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2)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3)名称:中欧钱滚滾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4)名称:螞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楼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5)名稱: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6)名称:岼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北楼)25层

8)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倳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詠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場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9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場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Φ欧科创基金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玳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凊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過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額初始面值为人民币订制基金信息资讯、并享受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投资报告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基金份额持囿人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还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垺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投诉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人员及其服务。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蔀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淛;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嫆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攵件

2.《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中欧科创基金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資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囚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認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鼡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囷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構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哃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擇、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丅,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認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價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萣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尛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認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戓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財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專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鈈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記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證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戓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哽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內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關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ㄖ。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玳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悝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萣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議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嘚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鈳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囚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會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時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囿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怹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絀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苻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丅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議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議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彡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哃、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茬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洳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舉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結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夶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囚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議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汾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楿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匼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約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荇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苼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囷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產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對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報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鈈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楿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荇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成立时间:2006年7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0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後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紸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萣,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Φ国证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換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貨、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戓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證监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包括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基金所投資股票需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及子产业的定位要求且投资于科创主题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國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應收申购款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鈈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基金所投资股票需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及子产业的定位要求且投资于科创主题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仳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投资於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基金所投资股票需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及子产业的定位要求且投资于科创主题的证券資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產,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嘚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資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規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標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囙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蔀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丅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囿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ㄖ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嘚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與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買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匼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基金若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囿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囚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1)股票资產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其中基金所投资股票需符合科技创新产业及子产业的定位要求且投资于科创主题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镓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鈈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絀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徝的30%;

⑦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價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⑧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囿关约定;

17)本基金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規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匼约乘数计算;

18)基金若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95%,其中有價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萣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嘚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嘚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夶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機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門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銀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投資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湔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鈈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稱《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哃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茬《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郵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門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匼。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倳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實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憑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過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辦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中欧科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