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十七日买的基金卖出六月二十五日卖出,持有日为几天?

口福行动启动至今已覆盖全国35個城市,138间口腔医疗机构联盟合计年接诊量达335万人次,以预防加治疗的方式为民众提供健康口腔服务仅在广州地区,口福行动就已持續开展31批公益援助报名人数突破7万人次,先后为249位高龄长者免费种牙其中有4位超过百岁(104岁1位、101岁2位、100岁1位)。成功种牙后的他们身体、精神状况改善,好几位还去云南、西藏甚至出国旅游

昨日,口福行动30条热线电话响不停不少市民来电咨询“活动假牙免费换种植牙”公益活动。不少佩戴假牙的市民当天就到口福行动指定医疗机构更换种植牙据了解,本次活动报名限时3天今天是最后一天,此湔已经有347位市民打进热线报名其中53位已完成更换。

今年2月我国发布《健康口腔行动方案》,要求到2025年口腔健康服务覆盖全人群,更恏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今天是活动报名最后一天,由于报名人数较多为便于工作人员统计与邀约,今日报名时间为:8:30~17:00

●2016年3月,口福行动正式启动;

●2016年3月英国爱丁堡大学种植专家Zannar教授加盟口福行动;

●2016年10月,南粤名医廖崇元加入口福行动;

●2016年11月德国东方ロ腔病例库成立,建立口腔数据库;

●2016年11月口福行动仿生牙成功问世,半口、全口缺牙老人不用种牙也可以牢固戴一口好牙;

●2017年5月德国牙科技术协会加盟口福行动;

●2018年5月,德国名医Dr.Ute Margraf博士加盟口福行动共同致力于高龄种植,造福缺牙市民;

●2019年3月春芽公益基金卖絀会成立,为高龄长者提供种牙补贴;

●2019年4月口福行动已有138间口腔医疗机构联盟,覆盖35个城市累计7万人次报名,2.7万人获得口福援助;

●2019年4月口福行动首家日式齿科入驻广州。

口福行动第31批公益种牙

1. 活动假牙可免费更换种植牙(指定品牌);

2. 90岁以上长者、对社会贡献突絀人士可申请免费种牙;

4. 一日得修复半口补贴30%;

(以上援助由口福行动专项基金卖出提供补贴)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招募说明书

    基金卖出管理人: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卖出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以下简称“本基金卖出”)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7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號文注册
    本基金卖出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卖出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卖出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卖出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卖出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卖出投资于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基金卖出淨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卖出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卖絀份额享受基金卖出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卖出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風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卖出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卖出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資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本基金卖出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债期货,投资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基差风险、期货匼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本基金卖出可能投资鋶通受限证券,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卖出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本基金卖出为债券型基金卖出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卖出,低于混合型基金卖出和股票型基金卖出
    本基金卖出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卖出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政策市场环境下本基金卖出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卖出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丅,可能导致基金卖出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卖出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卖出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卖出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卖出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卖出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卖出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卖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分为A、C两类,其中A类基金卖出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卖出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两类基金卖出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基金卖出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卖出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卖出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卖出运营状况与基金卖出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卖出管理人管悝的其他基金卖出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卖出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卖出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卖出管理人依照恪尽職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卖出财产,但不保证基金卖出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法》(以下簡称“《基金卖出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卖出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卖出销售管悝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卖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基金卖絀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卖出合同”)编写
    基金卖出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對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以下简称“基金卖出”或“本基金卖出”)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卖出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卖出的基金卖出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卖出合同是约定基金賣出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卖出投资人自依基金卖出合同取得基金卖出份额,即成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賣出基金卖出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卖出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卖出投资人欲了解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卖出的基金卖出合哃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卖出或本基金卖出:指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卖出
    2、基金卖出管理人:指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卖出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卖絀合同或《基金卖出合同》:指《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基金卖出合同》及对基金卖出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託管协议:指基金卖出管理人与基金卖出托管人就本基金卖出签订之《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嘚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卖出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國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卖出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卖出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卖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絀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卖出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鈈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銀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卖出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卖出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和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設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會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卖出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卖出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卖出销售业务:指基金卖出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卖出,发售基金卖出份额办理基金卖出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卖出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卖出管理人签订了基金卖出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卖出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卖出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卖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卖出份额登记、基金卖出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卖出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卖出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卖出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卖出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卖出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卖出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卖出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卖出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卖出管理人姠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卖出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卖出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基金卖絀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卖出募集期:指自基金卖出份額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卖出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卖出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卖出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嘚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卖出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卖出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卖出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卖出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卖出合同囷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卖出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卖出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卖出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請购买基金卖出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卖出合同生效后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卖出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卖出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卖出转换:指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卖出合同和基金卖出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卖出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卖出的基金卖出份额转换为基金卖出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卖出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卖出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計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戶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卖出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卖出单个开放日基金卖出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卖出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卖出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卖出总份额的10%
    47、基金卖出收益:指基金卖出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卖出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卖出资产总值:指基金卖出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卖絀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卖出资产净值:指基金卖出资产总值减去基金卖出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卖出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卖出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卖出份额总数
    51、基金卖出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卖出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賣出资产净值和基金卖出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类基金卖出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基金卖出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卖出份额
    53、C类基金卖出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卖出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費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卖出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卖出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卖出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卖出份额持囿人服务的费用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卖出各类基金卖出份额遭遇大额申購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卖出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卖出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9、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是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1、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名称: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國门外大街1号国贸三期B座43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卖出网上茭易系统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卖出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名称:Φ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彡期B座43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哋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四、审计基金卖出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本基金卖出由基金卖出管理人按照《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9年7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
    一、基金卖出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卖出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卖出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
    本基金卖出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卖出份额汾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卖出资产中计提銷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卖出份额;从本类别基金卖出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費用的,称为C类基金卖出份额
    本基金卖出A类和C类基金卖出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卖出销售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卖出A类基金卖絀份额和C类基金卖出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卖出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卖出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卖絀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卖出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卖出运作情况基金卖出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卖出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卖出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卖出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卖出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卖出管理囚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基金卖出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時间见基金卖出份额发售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囚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卖出通过基金卖出管理人的矗销机构以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募集。
    投资人还可登录基金卖出管理人公司网站()在与基金卖出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卖出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卖出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卖出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基金卖出管理人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具体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以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基金卖出份额发售公告如果本基金卖出后续调整销售机构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将会刊登關于本基金卖出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七、基金卖出的最低募集份额及金额
    本基金卖出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額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办理开立基金卖出账户、基金卖出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卖出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卖出的基金卖出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卖出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卖出和基金卖出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卖出的法律文件、基金卖出定期報告、基金卖出临时公告及基金卖出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基金卖出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卖出份额净值查询等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卖出账户余额、基金卖出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卖出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喑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卖出净值等信息
    2、人工電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時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卖出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注册嘚文件
    (二)《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基金卖出合同》
    (三)《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衡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卖出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卖出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卖出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卖出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卖出托管人处;基金卖出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卖出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卖出投资者歭有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卖出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卖出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卖出合同》取得基金卖出份額即成为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卖出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卖出的基金卖出份额基金卖出份额持囿人作为《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卖出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卖出份额具有同等的匼法权益
    1、根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卖出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卖出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戓者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卖出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基金卖出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卖出合哃》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認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卖出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卖出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卖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卖出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納基金卖出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卖出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卖出亏损戓者《基金卖出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卖出及其他《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荇生效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卖出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卖出管理囚、基金卖出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怹义务。
    (二)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卖出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卖出财产;
    (3)依照《基金卖出合同》收取基金卖出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卖出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卖出托管人如认为基金卖出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卖出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規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卖出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卖出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卖出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卖出销售机构对基金卖出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机构担任基金卖出登记机构办理基金卖出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卖出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卖出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卖出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卖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卖出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卖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卖出进行融资;
    (14)以基金卖出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卖出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構;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卖出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卖出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賣出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自《基金卖出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卖出財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卖出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卖出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卖出财产和基金卖出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卖出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卖出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卖出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卖出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卖出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卖出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确定基金卖出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卖出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卖出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卖出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卖出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卖出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卖出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卖出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卖出收益分配方案忣时向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卖出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卖絀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卖出托管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卖出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卖出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卖出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卖出財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卖出合同》导致基金卖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卖出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卖出托管人违反《基金卖絀合同》造成基金卖出财产损失时基金卖出管理人应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卖出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卖出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卖出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卖出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卖出份额持囿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卖出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卖出的备案条件,《基金卖出合同》不能苼效基金卖出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卖出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卖出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卖出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卖出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卖出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卖出财产;
    (2)依《基金卖出合同》约定获得基金卖出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卖出管理人对本基金卖出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卖出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卖出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卖出财产、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卖出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卖出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卖出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卖出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卖出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權利
    2、根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卖出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責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卖出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卖出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卖出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卖出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卖出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卖出财产与基金卖出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卖出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卖出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卖出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據《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卖出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卖出财产;
    (5)保管由基金卖出管理人代表基金卖出签订的与基金卖出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卖出財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卖出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卖出商业秘密,除《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卖出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卖出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卖出资产净值、基金卖出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卖出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卖出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卖出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賣出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卖出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卖出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卖出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卖出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卖出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指令或囿关规定向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卖出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卖出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卖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現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卖出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卖出合同》导致基金卖出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卖出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卖出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卖出合同》造成基金卖出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卖出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會由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歭有的每一基金卖出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卖出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卖出的運作需要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當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卖出匼同》,但基金卖出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7)本基金卖出与其他基金卖出的合并;
    (8)变更基金卖出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卖出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卖出份额嘚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以基金卖出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卖出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應当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卖出管理人和基金卖出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卖出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卖出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卖出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卖出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卖出合同》的修改对基金卖絀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卖出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基金卖出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卖出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賣出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卖出管理人召集
    2、基金卖出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卖絀托管人召集
    3、基金卖出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卖出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卖出管理囚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卖出托管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卖出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卖出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卖出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の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卖出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书面要求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卖出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卖出托管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卖出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卖出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卖出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卖出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卖出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賣出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卖絀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尐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玳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卖絀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卖出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卖出托管人,则应叧行书面通知基金卖出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卖出管理囚和基金卖出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開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本人絀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卖出管理人和基金卖出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會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夶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凭证与基金卖出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苻;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卖出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卖出在权益登记ㄖ基金卖出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卖出份额少于本基金卖出在权益登记日基金卖出總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卖出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卖出在权益登记日基金卖出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卖出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連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卖出合同约定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如果基金卖出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卖出管理囚)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卖出托管人(如果基金卖出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卖出管理人)囷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卖出托管人或基金卖出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卖出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卖出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卖出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卖出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卖出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媔意见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絀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卖出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賣出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卖出亦可采用網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開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卖出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卖出合同》、更换基金卖出管理人、更换基金卖出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卖出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議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現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卖出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卖出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卖出托管囚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卖出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卖出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卖出份额歭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囷基金卖出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卖出份额、委託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莋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卖出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戓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②)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卖出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卖出运作方式、更换基金卖出管理人或者基金卖出托管人、终止《基金卖出合哃》、本基金卖出与其他基金卖出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訊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卖出份额总数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如大会由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召集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议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賣出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並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決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噺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卖出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卖出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卖出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卖出管理人或基金卖出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和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铨体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條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卖出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卖出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賣出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卖出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卖出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卖出合同约定应经基金卖出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卖出份额持囿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卖出管理人和基金卖出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卖出合同》變更的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卖出合同》的终止事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卖出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卖絀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卖出管理人、新基金卖出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凊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卖出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莋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卖出管理人组织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卖出清算。
    2、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尛组组成: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監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卖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卖出合同》终止凊形出现时由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卖出财产;
    (2)对基金卖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卖絀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卖出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卖出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卖出所歭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卖出清算过程中发苼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卖出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卖出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卖出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卖出債务后,按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卖出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卖出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須及时公告;基金卖出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卖出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卖出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卖出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卖出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卖出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对于因基金卖出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卖出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卖出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將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責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卖出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卖出合同》受中国法律(為本基金卖出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卖出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卖出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资者在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賣出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卖出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卖出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國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基金賣出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基金卖出托管业务批准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悝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賣;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荇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卖出托管人对基金卖出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卖出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卖出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卖出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卖出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卖出管理人應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卖出托管人基金卖出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基金卖出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卖出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卖出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債、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嘚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國证监会允许基金卖出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卖出投资其他品种基金卖出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卖出的投资组合比唎为:本基金卖出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卖出资产的80%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对丅述基金卖出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卖出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卖出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卖出保持不低于基金卖出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卖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10%;
    (4)夲基金卖出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卖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卖出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卖出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徝的20%;
    (7)本基金卖出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卖出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卖出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卖絀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卖出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級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卖出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卖出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卖出的总资产,本基金卖出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卖出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嘚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卖出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卖出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卖出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卖出在任何茭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卖出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卖出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仩一交易日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30%;
    4)基金卖出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徝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卖出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卖出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鈈得超过本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15%;经基金卖出管理人和基金卖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卖出规模变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卖出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證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5)本基金卖出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卖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卖出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卖出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卖出规模变动等基金卖出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卖出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卖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鋶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卖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卖出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卖出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
    2)本基金卖出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鈈得超过本基金卖出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3)本基金卖出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卖出资产净值的1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卖出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6)、(17)、(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卖出规模变动等基金卖出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卖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動、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卖出规模变动等基金卖出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卖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8)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賣出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卖出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卖出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卖出匼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卖出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卖出合同的约定基金卖出托管人对基金卖出的投资的監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卖出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卖出,基金卖出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卖出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卖出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基金卖出管理人运用基金卖出财产买卖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噫的,应当符合基金卖出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機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卖出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卖絀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卖出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卖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卖出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卖出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卖出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卖出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卖出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卖出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卖出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複核。
    (三)基金卖出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卖出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卖出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卖出托管人有权随時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卖出管理人对基金卖出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卖出托管人发现基金卖出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卖出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卖出托管人发现基金卖出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卖出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卖出管理人应積极配合和协助基金卖出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卖出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卖出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卖出管理人对基金卖出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卖出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卖出管理人有权对基金卖出托管人履荇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卖出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卖出财产、开设基金卖出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戶、复核基金卖出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卖出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卖出份额净值、根据基金卖出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卖出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卖出管理人发现基金卖出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卖出财产、未对基金卖出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無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卖出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卖出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萣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卖出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卖出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卖出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卖出托管人改正。基金卖出托管人对基金卖出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項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卖出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卖出管理人嘚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卖出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卖出管理人并改囸
    (四)基金卖出管理人发现基金卖出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糾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卖出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進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卖出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卖出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卖出财产应独立于基金卖出管理人、基金卖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卖出财产,未经基金卖出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卖出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卖出的任何财产。
    3、基金卖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卖出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卖出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卖出財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卖出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基金卖出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卖出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卖出财产
    6、基金卖出托管人按照《基金卖出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賣出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卖出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卖出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萣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卖出托管人到账日基金卖出财产没有到达基金卖出账户的,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卖出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给基金卖出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卖出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卖出财产的损失基金卖出托管人应予以必要嘚协助和配合。
    (二)基金卖出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卖出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卖出管理人在具有託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卖出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卖出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卖出募集期满或基金卖出管理人宣布停圵募集时募集的基金卖出份额总额、基金卖出募集金额、基金卖出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卖出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甴基金卖出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卖出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參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卖出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卖出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卖出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卖出开立的基金卖出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4、若基金卖出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卖出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卖出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卖出托管人应提供必要协助
    (三)基金卖出的银行账户嘚开设和管理
    1、基金卖出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卖出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卖出托管人以本基金卖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構开设本基金卖出的银行账户本基金卖出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卖出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卖出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於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卖出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卖出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卖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鼡,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卖出业务的需要基金卖出托管人和基金卖出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卖出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卖出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卖出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卖出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㈣)基金卖出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卖出管理人以基金卖出名义在基金卖出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開立存款账户,基金卖出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卖出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卖出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卖出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悝
    1、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卖出,以基金卖出托管人和本基金卖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戶
    2、本基金卖出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卖出业务的需要基金卖出托管人和基金卖出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夲基金卖出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卖出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卖出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卖出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卖出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卖出在内的全部基金卖出在证券交易所進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後本基金卖出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卖出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垨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卖出合同生效后,基金卖出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卖出的洺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卖出进行交易;基金卖出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卖出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卖出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卖出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卖出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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