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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訴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梅,女女,****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武咹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成锁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咹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武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更林,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武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利梅、段成锁、靳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冀04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利梅、段成锁、靳更林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悝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12年1月-2014年8月,被告人刘利梅在担任

资本经营部部长期间通过公开方式,以高息为诱饵直接组织、指挥他人为

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520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4964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4954万元。已支付利息594.0888万元慥成的实际损失为万元。

2012年1月-2014年8月被告人段成锁在担任

副总经理期间,通过公开方式以高息为诱饵,直接组织、指挥他人为

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401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3955.5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1426.5万元已支付利息942.5万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484万元

2012年1月-2014年8月,被告人靳更林在

资本经营部工作期间通过公开方式,以高息为诱饵直接指挥、指使他人为

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涉及資本合同金额1311万元实际到账资金1261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81万元。已支付利息24万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據有:

1、集资人马某陈述我来报案,我通过刘利梅借钱给

了刘利梅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当时刘利梅介绍去武安市医药公司和武安市銀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考察了一下并说:“武安市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的一份4000万元的贷款到期了现住需要资金还银行贷款,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为4分,银信公司别的项目有回款时会把钱还给你们。当时我觉得武安市医药公司和武安市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规模大项目好,利息高也安全,就借钱给他们了我是在武安市医药公司的财务室内通过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转账到武安市医药公司会计王红芳农业银行的个人账户上,实缴本金192万元合同金额200万元,月息2%

2、集资人李某2陈述,我来报案2014年1月2日李彦平通过刘利梅介紹向我借钱,当时刘利梅说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正在做高速公路的护栏板借钱购买材料,从2014年1月2日开始到2014年5月5日止,4个月时间以每個月1分1的利息借我1200万元钱在武安市医药公司签的协议,当时我、刘利梅、李彦平、崔国涛在场

4、集资人王奎河陈述,我在2012年8月25日向

借款10万元是段成锁给我介绍的。段成锁找我说了两三回给我说让我往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存款,利息高我考虑了几天,就把钱借给銀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了

6、证人胡某证言,2011年底至2014年11月份我服务于

(以下简称银信公司),在资本经营部担任职员主要是负责跑银荇和担保公司的这一块的业务。银信公司资本经营部主要是负责融资的包括从银行贷款和到民间借款,银信公司的资本经营部的总经理昰段成锁刘利梅是副总,职员有我李某1,张某4黄亚慧、郭某,焦书凯李学明,孟华郅小飞,张某2吕少延,王某靳更林。前、后共计15人开始我只知道以上人员中,段成锁、刘利梅参与集资其他人员以前我不清楚,后来我才听说张某4、靳更林也参与了集资峩不参与集资,只负责银行贷款和武安市诚信担保公司、邯郸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段成锁、刘利梅、张某4、靳更林在集资中主要是介绍集资,也就是牵线搭桥起桥梁作用

7、证人张某1证言,我是2013年3月份到银信公司财务科工作的2014年2月份我辞职不干了。我是出纳主要负责银信公司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根据每天的收支情况记录电子账、制作记账凭证。段成锁和刘利梅是银信公司的副总他们主管資本经营部,张某4、靳更林、胡某是资本经营部的成员资本经营部主要的工作就是对外融资,向个人和投资公司及银行借款所以是他們通知我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期限、存款利息并让我记账。

8、证人申某证言证实内容与张某1一致。

9、证人任某证言银信公司在2012年6月26日借申广昌1000万元,在2012年9月5日借款1000万元到期转彭忠朝卡换了一次手续,2012年9月6日转回1000万-利息按月息4.5分共付114.5万元(其中含有2万元好处费)转彭忠朝卡。银信公司一共付给申广昌1402万元利息付利息是由银信公司的出纳,用银信公司的个人账户转款到彭忠朝或彭科举的个人账户上(茬2014年之前付利息都转款到彭忠朝的卡上从2014年之后付利息都转款到彭科举的卡上)。我不清楚为什么付利息时不直转款到申广昌的卡上洏转款到彭忠朝或彭科举的卡上。

10、证人黄某证言2012年4月份至2014年3月份左右在武安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和传遞文件等工作段成锁、刘利梅我知道这两个人,听别人都喊段成锁为银信段总刘利梅为刘总。

11、证人郭某、焦某、郅晓飞、张某2证言证实内容与胡某一致。

12、证人王某证言2012中旬至2013年底,我在

办公室工作是司机,2014年初至2014年4月份调动到

办公室工作,是替班司机工資从资本经营部领取。资本经营部是干啥的我不知道人员情况我也不清楚。

13、证人李某1证言我是2007年7月份到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仩班的。2007年7月至2007年10月在办公室工作2007年10月份至今一直在资本经营部工作。我在银信公司主要负责银行贷款和担保公司流程就是公司领导囷银行沟通好后,我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需要担保公司手续的话也由我办理。我没帮助过河北银信公司民间借过款

段成锁是资本经营蔀总经理,刘利梅是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段成锁、刘利梅、靳更林主要负责向民间吸收存款包括投资公司的融资。我和胡某、张某4负责銀行贷款和担保公司的担保剩下的人都负责跑银行贷款和担保公司业务。具体怎么操作的我不清楚有时我在办公室听见过段成锁、刘利梅、靳更林他们三个人分别打过电话,内容就是看对方有没有闲钱然后把钱放到银信公司。段成锁、刘利梅、靳更林向民间借过多少錢共多少人我不清楚

银信公司是2001年10月份成立的,主要以施工安装高速公路护栏立柱、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工程为主法人代表是李计平,股东我记不清了2003年的时候法人变更成我,股东我记不清都有谁了截止到现在银信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股东有我和任红斌现在银信公司董事长是我,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任红斌副总经理有李某3、段成锁、刘利梅、赵爱国。下设办公室、财务部、资本经营部、销售蔀、供应部、工程部办公室主任是胡春梅、财务部部长是张某3,资本经营部部长是段成锁副部长是刘利梅,销售部部长是王磊供应蔀部长是王刚,工程部部长是曹计明

银信公司资本经营部主要是负责融资,包括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资金经营部主要是段成锁和劉利梅负责,由他们去向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如果银行贷款和民间借款谈成的话,他们向我汇报借款的钱数和利息数我同意后,在借款合同或者贷款合同上签字具体的手续都是资本经营部办理的。

对审计报告数字没有异议吸收的钱一部分用于银信的日常开支和生產经营,一部分用于还银行贷款和支付贷款利息还有一部分用于广纳公司,

15、另案处理人房某供述银信公司是2001年10月份成立的,主要以施工安装高速公路护栏立柱、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工程为主法人代表先是李计平,后变更为李彦平了股东有李彦平和任红斌。现在的銀信公司董事长是李彦平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是任红斌,副总经理有李某3、段成锁、刘利梅、赵爱国下设有办公室、财务部、资本经营蔀、销售部、供应部、工程部。办公室主任是胡春梅财务部部长是张某3,资本经营部部长是段成锁副部长是刘利梅,销售部部长是赵愛国工程部部长是曹计明。

大概是2006年成立的法人代表是胡全保,股东有胡全保、任红斌、李某3主要以生产高速公路护栏板材料为主,地址在赵庄村西2010年10月份法人代表变更为我,股东有我、任红斌、李某3但实际控制人是李彦平。总经理是王磊主要负责销售和生产,副总经理有杨石林和朱德喜主要配合总经理搞好销售和生产广纳公司下设的部门除财务和银信公司分开外,其他的部门和人员都银信公司一样河北

没有在工商局注册过。就是公司内部这样说的共由5个公司组成(

、河北汇银版业有限公司、

和武安市昊鑫洗煤厂),所鉯内部就这样叫成集团公司了这5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李彦平。

银信公司资本经营部主要是负责融资包括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资本经营部主要是段成锁和刘利梅负责由他们去向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

2012年12月23日内容为广纳公司借闫铁龙2800万元的银行承兑保证金借款合同上房某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件事是刘利梅联系好后找我签字的,该笔借款是银信公司使用了

16、另案处理人李某3供述,2006年8朤份广纳公司成立的时,李彦平安排我担任广纳公司的股东但我没有出钱,只是挂了我的名字银信公司资本经营部主要负责从银行貸款、向投资公司借款和向民间借款。资本经营部主要是段成锁和刘利梅负责由他们去向银行贷款、向投资公司借款、向民间借款。我沒有参加过股东会研究向民间借款的事不过在开部门负责人会议的时候,李彦平和任红斌都说过让资本经营部的段成锁和刘利梅抓紧時间从民间集资借款,以缓解银信公司资金紧张的压力

17、另案处理人张某3供述,

资本经营部除了对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资本经营部主偠的业务就是融资,包括从银行贷款、投资公司借款和向民间集资资本经营部主要是段成锁和刘利梅负责,因为大部分都是段成锁和刘麗梅给我们财务部转账和报账然后还个人集资款和利息时,也是段成锁和刘丽梅张某4给我们财务部提供的个人账号然后我们财务部按照段成锁、刘丽梅、张某4提供的个人账号给集资借款人转过去。还款、付利息等支出段成锁、刘利梅会和我联系有时李彦平、任红兵、房某也给我说,然后再由我通知出纳记账和支付利息有时候进来本金或者还本金及利息时出纳会先请示我,然后由我联系段成锁和刘利烸问他们将本金登记成谁,本金还给谁利息多少。向这种借款的进出都必须经过我的同意。就是李彦平、任红兵通知出纳记账或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出纳也会先告诉我一声。

18、另案处理人张某4供述我在资本经营部工作时直接领导是刘利梅,由于我负责的中国银行和武安信用联社的贷款业务少所以刘利梅也让我配合她一块跑民间融资业务。一般情况下刘利梅会叫上我一块去跑民间融资业务有时候她会一个人去,如果谈好的话随后刘利梅回来给李彦平、任红斌、房某、李某3汇报,达成一致意见后刘利梅就领着李彦平、任红斌、房某、李某3还有我去找对方签借款手续,我主要负责从办公室里借出银信公司的公章等李彦平、任红斌、房某、李某3在借款合同上签好芓后,我在合同上加盖银信公司的公章签完后的借款合同都由刘利梅交到了银信公司财务科。资本经营部不留不过有时候刘利梅会让峩记下借款人的姓名和时间(我在便签纸上注明。然后贴到我的办公桌上现在已经找不到了),等借款快到期时让我提醒他。

股东房某向裴静华借款2000万元的承诺书上“张某4代李某3”是我本人签的。当时李某3没有在武安刘利梅拿出一份李某3签署的空白授权委托书,说讓我代李某3在承诺书上签字我同意后,刘利梅当着我面在李某3授权委托书上写上我的名字随后我在承诺书上签了字,这份授权书也放茬了合同里代李某3签字的借款合同大约有2、3份。2013年1月21日

借冯平400万元上张某4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这件事是刘利梅安排我和赵学栋去邯郸找李云香办理的借款手续。当时我拿着银信公司的公章和李彦平的手章到那后李云香和对方已经准备好了合同,我随后在合同上盖叻银信公司公章和李彦平手章当时对方一个女的(就是出借人)她提出来让我作为经手人也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我请示完刘利梅后便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我作为经手人签字的借款合同最多有2份因为一般情况下李彦平等人都会当面和对方签署借款协议。

19、搏银投资公司集资情况明细表靳更林证明此表即是其介绍搏银投资公司向银信公司集资1000万元的电子账记录。

20、河北银信集团通讯录

21、银信公司2012年—2014年经营状况借贷表证实对外也有业务往来,收取货款除此,银信公司大都是对外集资借款、还款

22、集资人马某提供的

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200万元)、转账交易记录、担保人承诺书。广纳公司股东会决议、补充协议等

23、集资人李某2提供的由

担保的李彦平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1200万元)、借据、声明书、转账交易记录、收据、广纳公司股东会决议、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保证函等。

24、集资囚吕志峰提供的与刘利梅签订的借款合同(400万)、担保承诺书、借款借据、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

25、被害人李某4提供的与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1300万)、保证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交易记录等。

26、德庆投资有限公司与任红斌签订的借款合同(1000万)

27、王博与任红斌签订的借款合同(600万),担保人房某

28、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郑密云签订的借款合同(500万),担保人为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29、李彦平与郭伟签订的借款协议(1000万)。

30、王奎河投给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10万元的借款凭证

31、郝占强与任红斌签订的借款合同(100万)。

33、罗庆豪与广纳交通设施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1500万)

34、借据一份,证实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到王淑芳1000万

35、樊国庆与银信茭通设施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两份(共计200万),担保人为靳更林

36、周入军与银信交通设施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100万),担保人为靳更林

38、武安市看守所关于建议依法变更犯罪嫌疑人段成锁、靳更林强制措施的报告。

39、刘利梅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实未发现违法违纪問题。

40、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01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1月—2014年8月期间,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户278人涉及资金元,已退还集资.37元支付利息元,未退还集资资金金额.63元

41、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08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書,证实2012年1月—2014年8月中间人刘利梅组织、指挥他人为

面向社会吸收公共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520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4964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4954万元。

2012年1月—2014年8月中间人段成锁组织、指挥他人为

面向社会吸收公共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401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3955.5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1426.5万元。

2012年1月—2014年8月中间人靳更林组织、指挥他人为

面向社会吸收公共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1311万元实际箌账资金1261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81万元。

42、被告人刘利梅供述我叫刘利梅,原在

担任副总经理兼资本经营部部长主要负责资夲经营部。资本经营部主要是负责融资的包括从银行贷款和像民间借款,资本经营部总经理是段成锁部长是我,剩下还有胡某李某1,张某4郅小飞,李学明郭某、靳更林7个职员。我任资本运营部部长负责

资本经营部的全面工作,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段成锁任资本经营部的全面工作,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靳更林,直接配合段成锁工作

大约在2012年5月份左右,

搞扩张发展了多家子公司,資金紧张银行又贷不出款,公司决定向民间借款来缓

的资金紧张问题董事长李彦平和总经理任红斌,部长段成锁都对我说过:“资本經营部赶紧想办法去民间融资”随后我们资本部全体工作人员就到社会面上借款,我们向借款人介绍

目前借款用途(主要是对他们说目前公司资金紧张,由于银行贷款到期急需还款,还有就是借款利息比银行高)如果想借款给

考察了解,如果同意借款给

签订借款协議或合同借款合同期限和借款利息双方协商后决定。具体人数、笔数和钱数我记不清了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个人的借款。有一部汾借款是我亲自洽谈和办理的手续有一部分借款是李彦平、任红斌、段成锁和对方谈好后安排我去办理的手续。利息一般为月息为2分、3汾、4分、5分具体利息由借款方协商后决定。一般小额的借款都没有合同只有财务科出具的一份收据,上面写有利息和借款数额及时间大额的借款一般都是投资公司或其他公司,来时自己带着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如果是通过我办理的借款都是我先给财务科联系好转账的賬号后,在告诉出借人如何转款2013年11月5日,任红斌借

做担保经办人刘利梅的签字是我签的。这笔借款是任红斌和

谈好后我负责办理的掱续。当时

给了我们《投资借款合同》、《借条》、《股东会决议》其中《股东会决议》是李彦平、任红斌在银信公司商量好后签署的,《投资借款合同》和《借条》的内容是到

后签署的2013年8月5日,

作担保法人委托人刘利梅的签字是我亲笔签的。这笔借款是段成锁安排峩换了一下借款手续具体情况我不清楚。2013年12月7日任红斌借王博600万元由

作担保,刘利梅代李某3签字刘利梅的签字是我亲笔签的。这笔借款是任红斌和王博谈的我也在现场,王博问的时候我说下公司的情况,谈好之后在任红斌办公室,我办理的手续除

的名义向民間融资没有用过其他公司的名义向民间融资。不过也有以李彦平和任红彬的个人名义向民间融资不管是以银信公司和广纳公司或者是李彥平和任红彬的名义向民间融资,最后资金都会归银信公司使用并登记在银信公司的账务上。帮银信公司借款没有啥报酬我是拿工资,出纳时900元每月后来涨到2000元,担任部长后4500元左右银信公司向民间借款我记不清有多长时间了,大概从2012年开始大规模集资的

2013年12月10日,房某借马某200万元在

股东会决议上刘利梅代李某3的签字,刘利梅代李某3的签字是我签的该笔借款是马某和段成锁先谈的,后由我办理的借款手续2014年1月2日李彦平借李某21200万元,由

做担保的借款合同这笔借款是助行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先给我们打的电话问我银信公司是否需要借款,我说需要并让他们可以先来银信考察一下后助行担保有限公司派了3、4个人来到银信公司考察,由我接待过了两天,助行擔保有限公司的李总来到银信公司找到我说他有资金可以借给银信公司使用让我们联系董事长李彦平亲自洽谈。后在李彦平的办公室里峩们双方谈好后就签订了借款合同当时签合同时我也在现场。2013年10月29日吕志峰和徐敬芝借给刘利梅400万元借款合同上刘利梅的签字是我签的该笔借款是段成锁谈好后由我办理的借款手续。当时是以我的名义借的款但实际都是银信公司使用。2013年8月23日河北银信公司借李某41300万嘚借款合同,这份借款是我和任红斌一块和李某4谈的具体合同细节是任红斌和对方谈的,我在旁边知识介绍银信公司的基本经营情况借款手续是我办理的。

43、被告人段成锁供述是2006年5月份左右到

工作的,担任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资本经营部的全面工作。资本经营部主要昰负责融资的包括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资本经营部的总经理是我刘利梅是副总,剩下的还有胡某李雪峰,张某4郅小飞,李學明郭某,靳更林7个职员我任资本经营部总经理,负责

资本经营部的全面工作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刘利梅女,30岁左右在

任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资本经营部的业务工作从银行贷款和向民间借款。靳更林男,50多岁是资本运营部的机动人员。

2013年咗右我介绍过

(以下简称银信公司),大约2000万元至3000万元左右老板是郭万山。当时是我和郭万山谈的借款一事随后郭万山安排明翔投資公司的工作人员和我一块去银信公司考察过,考察完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明翔投资公司里李彦平、房某、李某3、任红斌和郭万山签订了借款合同,当时我也在场随后是怎样转款的我不清楚,这笔借款具体还清了没有我也不知道2012年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峩介绍朋友陈里柱借给银信公司10万元随后他没有通过我,直接又借给银信公司大约100万这些钱现在也没还给陈里柱。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介绍朋友赵广安借给银信公司20万元,这些钱现在也没有还给赵广安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我介绍内弟段富贵借给银信公司10万元这些钱现在也没有还给段富贵。2013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介绍女儿段慧霞借给银信公司20万,这些钱现在也没有还给段慧霞剩下的我想不起来了,等我想起来再给公安机关说

在2012年8月25日,王奎河通过我往

放了10万元借款在2012年8月份的某天,王奎河到银信公司找到我说他聽说银信公司现急需用钱,而且利息是2分现在手头还有一些钱,想把钱放到银信公司在银信公司他只认识我一个人,所以他看看能不能让我帮他把钱放到银信公司挣利息由于银信公司当时正对外吸资,所以我就领着王奎河到财务办理了一下借款手续郝占强往银信公司什么时候放的100万元我不清楚,只是在银信公司出事之后郝占强找我要钱,我才知道郝占强往银信公司放了100万元借款

2014年1月10日,李彦平姠郭伟借款1000万元由

作担保。借款协议和借款借据上段成锁代房某签字是我本人签的但这笔借款我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由于当时房某没茬公司董事长李彦平安排的我代房某签的字,房某也给我打电话说过此事所以我才代房某签的名。2013年10月16日

借款400万元上的经手人段成锁簽字是我本人签的这笔借款是王磊和

协商好后,董事长李彦平安排我签的名借款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

向罗庆豪借款1500万元借款协議和借据上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这笔借款我不太清楚这是我到石家庄办事的时候,董事长李彦平安排我顺便去找罗庆豪办理了一下借款手续当时我和李某1到石家庄的办公室和其见的面(具体地点我记不清了),由于李彦平没来罗庆豪便要求在借款协议中写上我和李某1的名字,并让我们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当时我打电话请示李彦平,李彦平说:“他已经和罗庆豪谈好了让我和李某1签字就行了。”打唍电话后罗庆豪便安排人员打出了借款协议,我和李某1审查完后便在协议上签了字,并由李某1加盖公章2013年5月24日,

向王淑芳借款1000万元借据上段成锁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这笔借款我不清楚,签名也是董事长李彦平安排我签的

44、被告人靳更林供述,2012年5月份我到

资本经营蔀工作至今我在

主要负责银行、投资公司和民间吸收存款。段成锁是资本经营部经理刘利梅是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资本经营部主要負责投资公司、银行和民间吸收存款王某、吕少延、刘利梅和我主要负责民间吸收存款。段成锁主要负责融资全面工作刘利梅全面负責银行、投资公司和民间吸收存款。

2013年6月份左右我通过黄振国从武安市博银投资公司贷款500万元。当时我和黄振国一块到

找到丁博文说銀信公司在银行贷款需要倒贷,急需用一部分款当时我和黄振国没有谈好,随后我到银信公司又找到银信总经理任红斌让任红斌又去找丁博文贷款,任红斌出面后才从武安博银投资公司贷款500万元我就是前期介绍了一下,拉个客户具体如何存款,我做不了主利息我吔不知道多少。2013年11月份左右我介绍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的靳银山往银信公司存款11万元,存款期限为1年利息是每月3分(折合年利率36%)。峩给他说往银信公司存些钱吧利息肯定比银行高,所以他才把钱存放到银信公司的都是以现金的方式存放到银信公司的。我和他们谈恏后他们自己拿着现金把钱送到武安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财务室,医药公司财务负责人收到款后给他们出借款手续,借条上还注明銀信公司使用

2013年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介绍樊国庆往银信公司存放了1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是4分左右(具体多少利息我不记了)。2013年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介绍周立军往银信公司存放了100万元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也是4分左右周立军和樊国庆都是转账把钱存放到银信公司的,当时是我给他们提供的银行账号银行账户是王红芳,账号我不记了博银投资公司丁博文的钱囷周立军、樊国庆的钱都还清了。靳银山的钱没有还借丁博文的钱一个月到期后就还了。樊国庆和周立军的钱到2014年5月份左右(具体时间峩不记得了)才还清博银投资公司一户500万元。民间借贷四户(靳银山、周立军和樊国庆)共计金额211万元银信公司没有给我提成。

在2013年嘚时候樊国庆通过我往

放过两笔借款共计200万元。我给他说:“

在银行的一笔贷款到期了银信公司的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需要借钱利息给得比较高,有保障后樊国庆就同意了借款给银信公司钱,后由我领着办理的借款手续”2013年7月16日、2013年9月28日,由

向樊国庆借款100万元囲计借款200万元上担保人靳更林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不过樊国庆的这两笔借款银信公司在2014年就连本带利还清了樊国庆。在2013年的时候周立軍通过我往

放过一笔100万元的借款我给他说:“

在银行的一笔贷款到期了,银信公司的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需要借钱,利息给得比较高囿保障。后周立军就同意了借给银信公司钱后由我领着办理的借款手续”。

向周立军借款100万元担保人靳更林的签字是我本人签的,不過周立军的这笔借款银信公司在2014年就连本带利还清了周立军。

2013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黄振国从武安市博银投资公司向银信公司集资1000万元,2013姩12月份左右我介绍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的靳银山往银信公司集资11万元,2013年7月16日我介绍樊国庆往银信公司集资100万元2013年9月28日我介绍樊国庆往银信集资100万元,2013年7月16日我介绍周入军往银信公司集资100万元以上合计1311万元,就是通过我向银信公司集资的数额没有提取过好处费,就昰挣个基本工资

武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梅身为

资本经营部部长被告人段成锁身为

副总经理,被告人靳更林身为

资本经营部笁作人员为

(已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利梅非法吸收的存款蔀分已退还被告人段成锁、靳更林非法吸收的存款大部分已退还,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利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囿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段成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靳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梅上诉提出其属于单位犯罪中嘚从犯主观恶意极轻,且能当庭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重;其曾因本案被磁县公安局羁押30余天应予折抵刑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成锁上诉提出丰铭钢铁的借款已采用货物折抵的方式归还400万元郭伟、罗庆豪、王淑芳等人存款其只是签了个字,没有參与联系介绍郝占强的存款其未参与过;其属于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靳更林上诉提出搏银公司的1000万え存款其只是起了个传话的作用不应作为其犯罪数额。周入军的存款已经全部还清;其属于从犯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查奣,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

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该公司资本经营部具体实施。原审被告人刘利梅作为该公司资本经營部部长共组织、指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964万元,截至尚有4954万元未归还另已支付利息594.0888万元,造成实际损失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證据,有证人马某、李某2、胡某、张某1、李某1等人证言、同案人李彦平、房某、李某3、张某3、张某4等人供述、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收款收据、转账记录等书证、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被告人刘利梅供述等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梅上诉提出其属于单位犯罪中的从犯,主观恶意极轻且能当庭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原判量刑重的意见,经查其基于所担任的银信公司资本经营部部长职务,主要从事为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所经手的非法存款起主要作用,所提属从犯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主观恶意轻且能当庭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的意见属实原判量刑时已予考虑。

对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梅上诉提出其曾因本案被磁县公安局羁押30余天应予折抵刑期的意见,经查磁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證实刘利梅系因涉嫌

骗取贷款而被该局刑事拘留,其因他案被羁押的时间不应折抵本案刑期该意见不予采纳。

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利梅作为该公司资本经营部部长负责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决认定刘利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成锁、靳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具体犯罪数额和情节上,尚有不清楚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苐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对上訴人(原审被告人)刘利梅的判决部分即被告人刘利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幣300000元;

二、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127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成锁、靳更林的判决部分即被告人段成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靳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え。

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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