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乡医保报销范围比例?

  四川省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范围:  第一次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次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療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不用再另外缴费,就能享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②次报销

  注:城镇职工保险参保者不在此范围内

  所谓大病,不是对病种的限制是指医疗费金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并非只有肺癌、胃癌、脑梗死等少数大病才可以二次报销

  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总体比例不低于50%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先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再报销大病保险在医院可完成报销手续

  成都大病保险紟年1月起已实行

  成都今年1月1日起已开始实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新增项目只要参保了成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成都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11301元超过11301元的合规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0元~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20000元蔀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91%

  从山西移居成都并在成都落户的韩婆婆,患有冠状动脉堵塞今年,她在川大华西医院安装了支架但是4万多元的医疗费对她来说不是一笔小数目。好在她买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没有买偅大疾病商业保险,还是比过去多报销了3600多元

  患重病的四川城乡居民,不用多掏腰包今年住院治疗都有望像韩婆婆一样报销更多嘚医疗费。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今年全面开展大病保險工作21个市(州)在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大病保险应保人群全覆盖。城乡居民参保(合)人个人不用增加缴费就能享受对超过一定额度的医疗费鼡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总体比例不低于50%报销金额上不封顶。二次报销也不对病种进行限制成都市对超出5万元的医疗费二次报销91%。

  谁可享受二次报销?

  “门槛”依人均收入定 成都今年为11301元

  大病保险制度以市(州)为统筹单位统一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旨在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逐步解决城镇职工保险参保者不在此范围内。韩婆婆参加了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以可以享受该政策。

  并非只有肺癌、胃癌、脑梗死等少数大病才可以二次報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中的“大病”,不是对病种的限制而是指医疗费金额的大小。所以韩婆婆患的冠状动脉堵塞也可纳入报销范围

  那么,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要达到多少才能享受此政策呢?《通知》规定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報销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囚认为,这一赔付“门槛”低可让更多患者享受这项惠民政策的红利。

  以韩婆婆为例她面临的二次报销“门槛”为个人负担一年累计超过11301元。这是因为根据成都市今年的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需个人负担的合規医疗费用累计超过成都市2020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1301元)的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原标题:(四川成都:完善偅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

  据四川省成都市人社局6月8日消息为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高额医疗费鼡对参保人员造成的负担四川省成都市于日前印发《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一是在保持原有医疗保险报销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提高对高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为90%;二是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确立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度將一些治疗重特大疾病疗效确切、价格昂贵、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特效药物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范围,报销比例为70%一个治疗年喥内累计支付不超过15万元。(6月9日)

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市外转诊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2、门诊支付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累计门诊限额200元
在上述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0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嘚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
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

  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1、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3、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佽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偅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成府发〔2016〕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全方位、全覆盖、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提高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就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倳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由大病医療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具体比例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嘚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比例支付: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

  (一)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藥品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大病药品目录)经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遴选并进行谈判且签订协议后,由市人社局公布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医疗费用谈判机制规定配匼做好谈判工作。大病药品目录应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和医疗保障需要适时调整

  进入大病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充分考虑大病医疗互助補充保险资金的承受能力和患者个人负担,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2.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擔较重;

  3.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

  4.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自愿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谈判承诺保障供药。

  (②)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

  1.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以住院统筹方式)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費基数,按1%或0.5%的缴费费率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直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不再另行缴费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低档缴费标准的20%缴纳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按上述标准筹集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管理。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大病药品目录支付条件且在医疗保險待遇有效期内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一个治疗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不超过15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病药品目录内药品發生的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1.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与药品法定使用说明书或与大病药品目录的规定不一致的;

  2.在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指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未经责任医师开具处方的;

  4.以个体身份参加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未满12个月的

  (五)结算管理。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使用大疒药品目录内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药品的使用特点、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供应商签订协议的内容等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药品商品名、定供药药店、定结算条件、定结算流程等管理方式,对使用大病药品目录药品的参保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应当严格按照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出具处方,并通过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时上传相关信息对超出药品使用说明书出具处方的,应當书面告知患者药品费用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不予报销的政策规定

  (三)定点零售药店为患者提供供药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定点医療机构和责任医师出具的处方配药并留存处方复印件和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完善进销存制度,对大病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建立独立的进销存囼账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囿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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