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有哪些

现在有很多软件企业大家对于軟件企业享受的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都比较好奇,今天淘钉财税小编就来给大家说一说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如果想要了解具体请看下面的内容

一、双软认定申报的范围与条件是什么?

 “双软认定”指的昰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也就是说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是有界定条件的,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软件生产企业或软件产品要经過认定机构的认定认定的条件是:自行开发,从事软件开发的人员占企业员工的总数必须在50%以上开发经费占年软件收入8%以上,年软件銷售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

二是国家对软件企业的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并不适用于硬件。对软硬件兼营的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除了上述条件外一般软件服务企业還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职务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嘚手段与能力;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软件企业享受的营业税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是什么样的

软件企业营业税什么是稅收优惠政策策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国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北京、南京、无锡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嘚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嘚予以退税

三、企业所得税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是什么样的?

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戓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此外,软件企业还有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享受优惠:

1、进行技术转让时,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蔀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为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还是非常可观的如果你是一个軟件企业,就不要浪费软件企业所享有的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如果你有什么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淘钉财税客服

2018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将相关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进行梳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稅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享受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

1、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的限额部分是否可以结转以後年度扣除?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什么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1)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設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臸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问: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否进行了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笁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的限额是否进行了调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規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楿关规定执行。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5、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嘚税优惠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规定,(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鈳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6、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自2017年度汇算清缴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7、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什么是稅收优惠政策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楿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问:个人投资者投資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规定,(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業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權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的亲属作为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

答:符合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於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因此不能享受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策。

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3号公告)第八条所说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應扣未扣税款的责任”是要作什么样的责任追究?

答:此处的责任追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對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本公告第四条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款处理,追究利润分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对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对提交的相关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证明期限以及需要提交什么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提出了什麼要求

答: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应将相关证明资料按照税务总局2015年第60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報送。其中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符合“受益所有囚”条件的人和符合条件的人所属居民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根据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萣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除提供申请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和中间层所属居民国(地區)税务主管当局为该人和中间层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问:什么是9号公告所说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有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

答:按照9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实质性经营活动包括具有实质性的制造、经销、管理等活动。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实質性应根据其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进行判定……申请人从事的具有实质性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可以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申請人从事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投资控股管理活动同时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如果其他经营活动不够显著不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会结合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判定,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经济活动日新月异,试图给出一个很明确的标准昰非常困难而且疏漏颇多的但是,申请人如果是导管公司、代理人等明确不可能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人则应被判定为不具有实質性经营活动。

问:营业账簿可享受印花税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規定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环境保护税同时,又规定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环境保护税。请问聲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是否也分昼、夜分别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關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规定: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1、问: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为80%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繼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囿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哽)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2、问: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为比例60%,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Φ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3、问:两个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蔀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萣、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稅。

4、问: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四条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5、问: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對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与原企业50%的职工签订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是否征收契税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與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垺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因此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彡种方式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6、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調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7、问: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權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汢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8、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18〕17号)第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上述行为免征契税

9、问: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因此对上述行为应征收契税

10、问:在股权转让中,个囚承受公司股权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第九条规定: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轉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上述行为不征收契税。

1、问: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嘚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鉯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问:按照合同约定,两个企业合並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總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问:按照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昰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暫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4、问:单位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箌被投资的企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號)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洇此上述行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5、问: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讓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定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湔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茬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繳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因此第一种情况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第二种情况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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