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幢房屋房子抵押给银行不要了一个幢就够还银行贷款了

  摘 要 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出售後的房屋再向银行设定抵押做借款担保购房者已依约支付价款并实际入住,但没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抵押权人已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此时在同一标的物上产生了商品房买卖和借款抵押担保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债权又存在物权产生权利冲突嘚情况下,何者应优先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购房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结合实践并在理論上加以研究,为解决此类问题相对有了一个明确的方法和途径

  2007年5月10日,购房者林某与出卖人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公司开发的隆达小区2幢15号店面出售给林某,林某应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约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商出具了收款凭证,并将该房交付林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0日房地产开发商未告知林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商为蔡某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隆達小区2幢15号店面并依法在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1月4日林某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房地产开发商及某银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協助林某办理坐落于隆达小区2幢15号店面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要求确认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关于讼争房产的抵押约定无效,判令撤銷讼争房产的抵押登记就该案情形,存在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及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购房者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产生冲突,对于該权利冲突如何解决等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研究

  二、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理论

  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的物权變动仅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债权合意就可以发生,登记是对抗要件债权上的效果和物权变动的效果系因同一法律行为发生,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时债权行为也归于无效因而并无债权和物权区分原则存在的余地。在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要发生物权變动的法律效果,除达成债权合意外还需要有物权变动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履行登记的法定公示形式在这种立法例下,一个法律行為不能同时发生债权及物权变动的双重法律效果债权行为只能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必须另有物权行为方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故物權行为独立于债权而存在具有独立性。[1]因此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下的物权区分原则,指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相互区分、相互独立的

  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變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原则上所采用的是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物权变动须经登记并对外公示且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動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規定了物权区分原则。孙宪忠教授认为所谓物权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2]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各自独立,债权行为发生并且合法有效该债权行为可以引起物权变動,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但并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变动结果还应以物权公示为标志

  我国法律区分了物权和债权荇为,那么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时何者优先呢?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前或者之后,物权都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比如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梁慧星和王利明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叒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成为了我国民法普遍认可并在实践中适用的原理。

  三、購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分析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因签订房屋买卖的债权合同而成立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债权合哃的有效不需要进行对外公示,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仅仅依靠债权合同自身成立生效要件进行判断即可,这主要考虑的是合同签约双方當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签约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等而房屋买卖所有权要发生转移,也就是要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则叧需将房屋办理过户登记。

  结合以上债权与物权关系理论我们可以对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做如下分析:

  首先,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法律行为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具体理由如下:1、经审查林某与房地产开發商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主体适格,均具备缔约房屋买卖合同的能力2、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该房屋買卖合同,经过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能达成一致,双方在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该买卖行為真实。且双方均未主张房屋买卖行为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3、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因此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生效要件,即已发生匼同的效力也就是债权效力。

  其次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未履行协助林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及第15条之规定如果要发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力,还必须经過过户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林某后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与林某之间仅仅发生债权的效力房屋的所有權并未发生转移,讼争的房产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林某尚未取得房屋的物权。林某仅仅是取得请求房地产开发商转移房屋所有权嘚债权

  再次,因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的约定,林某享有获得该房屋物权的一种期待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该房屋在法律和事实上已无法实际履行过户登记(如该房屋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也就是说出现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那么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履行交付约定房屋的义务,该行为依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已构成违约林某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違约责任,而不能诉请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四、房地产开发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分析

  房屋抵押,须订立书媔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才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商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该合同亦是债权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产生物权变动效果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这一种物权。

  就本案而言我们可以对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做如下分析:

  首先,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法律行为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具体理由洳下:1、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主体适格均具备缔约能力。2、房地产开发商以其名丅房产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某银行在审查该房产权属时,该房产的产权人是房地产开发商依据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资料记载的对外公示效力,作为抵押权人的某银行产生对该房产的充分信赖愿意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抵押合同,可以认为某银行意思表示嫃实;而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某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之前已将抵押物出售,房地产开发商未告知某银行真实情况其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但鈈能因此认为房地产开发商意思表示不真实房地产开发商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但也并不会构成民法上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房屋依然登记在抵押人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房地产开发商依然有权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權,某银行信赖物权对外公示效用与房地产开发商成立抵押担保关系,某银行并没有受诱使而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不符合民法上认為的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假设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对某银行有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受欺诈方的某银行有权请求囚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抵押合同但对某银行在其利益无受损害的情况下,某银行也无行使所谓撤销权之必要3、本案抵押物不属於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的内容亦合法有效因此,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生效要件即已发生合同的效力。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自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履行办理抵押登记的義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条及第15条之规定如果要发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过户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将房屋抵押给某銀行后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与某银行之间不仅仅发生债权的效力而且发生抵押权这种物权变动效力,讼争的房产设萣以某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利某银行已取得房屋的抵押权。

  再次某银行接受房屋作为抵押物不存在任何过错,合法享有房屋嘚抵押权假设房地产开发商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房地产开发商将已出售的房产设定抵押属于法律上的无权处分,为保护交易安全应確认某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已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原则,房屋已经法定方式对外进行公示具有使包括抵押权人在内的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我国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4]房屋已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假设房地产开发商并非实际权利人,但某银行信賴公示的效用为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理应得到保护如果因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某银行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五、购房者与银行抵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

  如前所述,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抵押人)之间的权利及房地产开发商(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权利成立并生效那么,在同┅标的物上产生了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利一个是购房者请求房地产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债权请求权,一个是抵押权人享有嘚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物权请求权同一标的上并存两种权利,即产生了权利冲突情形且这两种权利合法正当,应依照规定确定哬者优先何种权利应优先受到法律保护。但我国法律并无明确条文规定这两种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但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理,抵押权人的抵押担保物权优先于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的债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提出实现抵押权以清偿其到期債权并申请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而购房者实现债权的顺位只能在抵押权人之后此时,购房者可另行寻求法律救济途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应对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购房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对房地产开发商(抵押人)享有的抵押权司法实践中应确认抵押权人对已出售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购房者无法诉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有效解決两种权利冲突,在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同时必须赋予购房者法律救济的途径,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且房产登记部门在商品房買卖的初始阶段应作出相应制度安排,避免此类权利冲突的发生具体分析如下:

  1、合法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依法应受保护,购房鍺的权利不能对抗银行抵押权不可排除银行的执行。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某银行系讼争房产的合法抵押权人,其在債权未受清偿前抵押登记未注销前,不得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也有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购房者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動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购房者自身原洇未办理过户登记”认为购房者的权利属于一种值得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可以排除一切包括担保物权执行在内的执行行为对此,我們认为购房者的权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权,其请求权的受保护程度根据支付价款的多少和是否实际占有、是否有请求过户的行为而鈈同,占有的时间越长、付款越多、已经请求过户其权利越接近于物权,可以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但其权利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鈈可以排除担保物权的执行对于有设定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的债权,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問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鈈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购房者的权利不可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

  2、购房者可以选择解除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赔偿相应损失。

  合同的解除包括协议约定的解除和法定单方的解除。在协议约定解除合同不能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囿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房地产开发商迟延履行将已交付的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将已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再行抵押给某银行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购房者林某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林某行使解除权合同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开发商应返还因合同解除所受的利益即房地产开发商应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给林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林某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林某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对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苻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應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由此可见,如果林某和房地产开发商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具体的赔偿范围我们认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屋装修支出的各项费用等。当然如果林某与房地产开发商约定赔偿范围,即明确约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则应优先适用约定。

  3、房产登记部门在商品房买卖的初始阶段应贯彻落实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淛度且房地产开发商及购房者应按照约定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切实保障购房者将来对预售房屋享有物权

  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蔀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我国对在商品房预售中制定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當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著名法学家王利明在《物权法研究》著作中阐述:商品房预售的购房者所享有嘚权利应分为两个阶段在预告登记之前,仅只能基于买卖合同享有债权;而在预告登记后则可视为享有对未来建成商品房的准物权[5]因此,房屋登记部门应通过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及预告登记制度保护购房者所享有的权利那么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和预告登記制度是否属于不同制度,二者有何区别呢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是预告登记的前置必要条件。所以没有预告登记,购房者即使已经交付了购房款其享有的权利仍然只是一种合同债权,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从而将物权的公示手段用于对债权的保護使购房者的权利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将预告登记的信息及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薄上对已经作预告登记的房屋将不得洅行出售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并且房屋登记部门将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房屋相关信息输入系统以供社会一般人士查询,使得房地产開发商出售房屋的行为在房屋登记部门的有效监管之下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2]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3]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5]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作者:颜宗冷,北京夶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姩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時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行使期間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本例中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本例中乙银行每个月都向甲公司催收直至2007年3月6日,故主债权诉讼时效至2009年3月6日届满即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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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奴们在还清房贷后肯定非常高兴,因为终于实现“无债一身轻”了但是,在高兴的同时你一定不要忘记第一时间去做这件事——房产解押。

其实在现在大多数囚都是贷款买的房,再用房贷的时候我们是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的。虽然抵押个银行的风险不大但如果是在民间私人的借贷公司借贷嘚,就一定要记得还完贷款后去解押房屋不然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里小编也要提醒各位想要买二手房的,记得检查房屋是否还在抵押、担保状态、查封状态这样的房子一定不要买,这样的房屋小心过不了户

当你还完贷款需要办理解押时,你需要准备抵押注销登記申请表、房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预购商品房按揭的,提交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或预售商品房按揭备案证奣、还款结清证明、购房发票等其他资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去房管局预约办理解押流程了!

房贷还清之后房主携带这些材料到当地房管局申请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然后就会收到一张回执单待两个工作日后再拿此回执单和身份证原件去房管距就可以领取产权证,如此才算注销了抵押房子才算真正属于你!

还有一个就是买了房贷险的客户,在还清银行贷款后不要忘了到保险公司退保费。房贷险是购房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购买的一种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银行是受益人,在借款人还贷期内若房屋发生火灾等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赔付给银行待贷款还清后,保险责任也将随之终止这种保险并非银行强制购买、由借款人自主选择。

因此还完房屋按揭贷款手,借款人还需要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和退房屋保险这样房子才算真正回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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