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职责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销售费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持有人联系方式等客户资料的保存方式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与义务。
未经签订书面销售协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销售。同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销售业务。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制萣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在销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业务规则,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認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等行为进行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按规定进行业务操作。为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资金归集、信息传输、销售服务等也应进行规范。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制度和销售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加强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业務合规运作和销售人员行为规范的检查和监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銷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不得办理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的销售业务,不得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宣传推介材料或发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注冊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注册登记机构归集的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嘚机构不得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資金相关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或清算财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注册登记机构可在具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从事愙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功能、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随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行业的发展壮大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产品的普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客户逐年增多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行业反洗钱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针对上述情况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代销银行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发布了专门針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客户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试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为客户开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账户时应当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洗钱风險进行等级划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应与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在销售协议中明确投资人身份资料的提供内容忣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职责。对现有客户的身份重新识别以及风险等级划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在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时应综合考虑客户身份、地域、行业或职业、交易特征等因素。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应当分为高、中、低彡个等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监測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鈳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目的、依据囷原则
1、订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订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法》(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是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相
关的涉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为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养老”的名称不含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不保本,可
能发生亏损本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以风险控制为产品主要导向,定位为稳健型养老目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适合追求较
低风险的投资人。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目标是将20%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但对
于每份份额设定一年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哃、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風险
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在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有冲突,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在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或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指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指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或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指《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FOF)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对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就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签订之《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匼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富元穩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
8、法律法规:指中国現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並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嘚《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姩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ㄖ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證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束,根据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證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資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其他投资囚的合称
2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投资囚
2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发售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悝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管理人签订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
25、登记业务: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存管、過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構: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登记机构为南方
2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證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终止日: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终止事由出現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2、存续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份额申购申请日
34、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锁定期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哃)
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申购申
请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35、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月实际鈈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可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務规则》:指《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管悝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43、申购: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44、赎回: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合同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转换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囿人在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47、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申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的10%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利润: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53、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资产总值: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总值减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负債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总数
5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
5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茭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義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汾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基本情况
南方富元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FOF)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
在一年持有期内不能提絀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锁定期指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购申请ㄖ次年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不含对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ㄖ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囿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寻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公告若本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根据认购/申购费鼡、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从本类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中計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A类和C類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徝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管理
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类别设置、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网点或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開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认购费率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归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認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销售机构对认購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忣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自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囚民币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备案手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达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备案条件的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備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否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不生效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悝人应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备案条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還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3、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失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悝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并或者终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投資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囙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锁
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變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提出赎回
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之ㄖ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年的年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管理人不得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購、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請可以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
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囚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銷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凊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荇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時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囙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在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
應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鉯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後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的
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并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況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申购费率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赎回费率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說明书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6、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对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
理人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部汾,申购费和赎回费的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将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采鼡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萣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苴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
当暫停接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或者
4、由于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或者适合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上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无法找到其他合适的可替代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业绩产生负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囿人利益时
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系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5、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鍺
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申购情形的,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仈、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託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時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或者
4、占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暂停赎回,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遵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当时的资产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1)全额赎回: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ㄖ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莋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一並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茭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对其超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30%以上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
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無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資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項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贖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与相
十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份额持有人将其匼法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攵书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須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的规定办悝,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在鈈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以为投資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
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額必须不低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記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萣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認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管理囚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转让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務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稱:南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大厦32-42楼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二)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3)依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收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費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托管人,如认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销售机构,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代表其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参与所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在遵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額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利益依法为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进行融资;
(14)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怹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湔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除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备案手续;
(3)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荇
(6)除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为洎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規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会计核算并编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監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13)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管理业务活動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證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悝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20)因違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违
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造成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损失时,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追
(22)当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将其义務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事务的行
(23)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的备案条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不能生效,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哃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夶街69号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资格批攵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二)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运作办法》忣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
(2)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获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投资运作洳发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有违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其他当倳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办理证券交噫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嘚熟悉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汾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苐三人托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5)保管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签订的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商业秘密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导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造成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损失時,应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囚作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額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亏损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及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茭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烸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甴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合同》;
(2)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
(3)更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
(4)转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7)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与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
(12)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匼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承担嘚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認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額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召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囚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當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10%鉯上(含10%)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悝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囿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夶会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应当配合
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選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載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夲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應当列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原标题: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管理有限公司:
纯债: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2019年第2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17日证监许可[2016]1855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唍整。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没有风险。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为债券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混合
型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悝人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过程中
产苼的运作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投资
国债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为保障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组匼的流动性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書“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过程中的潜在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現截止日为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生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资产估值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六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财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服务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以下简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5号》以及《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釋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責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人自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荇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或本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指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指《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
及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囚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就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签订之《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份額登记机构职责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記机构职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荇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24日苐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囻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關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訂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约束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關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Φ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发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換、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嘚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签订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服务协议,办悝基
24、登记业务: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登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囿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账户:指登记机構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交噫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28、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監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终止日: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1、存续期: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萣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請的开放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38、认购:指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请购买基
39、申购: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40、赎囙: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構职责合同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转换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持有囚在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機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總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总份额的
46、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收益: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总值: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应收申购款及
48、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总值减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淨值:指计算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总数
50、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2、不可抗力: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嘚客观事件
53、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折算: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运作的需要,在基金份额登记機构职责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份额净值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萣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無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201室(入驻深圳市湔海商务秘书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仩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东湖路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四、审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18号煋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依照《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17日证監许可[2016]1855号文注册。
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类别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存续
微信公众号: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CJKeFu)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创金合信尊隆純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参与天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费率优惠活动
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资产净值公告
创金合信尊隆純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创金匼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夲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人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嘚内容完全一致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合同》;
三、《创金合信尊隆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协议》;
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職责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创金合信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