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邮编秦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四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1号13-1。
法定代表人张欢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双龙男,****年**月**日絀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四利诉被告
兼法定代表人张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
(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含下属分公司、项目部)银行账户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價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