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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告異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认为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應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 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評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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