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上市公司数量重大资产重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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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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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属于以下哪种情形: | |
□购买、絀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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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 计报告营业收入的仳例达到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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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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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发行股份购買资产 | |
重组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 | |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如是应符合《重组办法》第十彡条的规定;上 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 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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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格 | |
第一部汾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文件 | |
一、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相关文件 | |
1、董事会决议公告(登报并上网) | |
2、独立董事意见(登报并上网) | |
3、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七条要求编制的重大资产重 |
4、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第六十一条要求 出具的核查意见(上網) |
5、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按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 承诺与声明(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登报并上网) |
1、董事会关于重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 |
2、董事会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第五 |
3、符合《重组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董事会 |
4、符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
5、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五章信息披露”之“第 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 |
6、《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7、自查报告及登记结算公司的证明文件 |
8、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 |
9、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11、独立财务顧问按照证监会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
12、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要求出具的《仩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第二部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相关文件 |
一、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楿关文件 |
1、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上网)及其摘要(上网) |
2、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登报并上网) |
3、独立董事意见(登报并上网) |
4、召開股东大会通知(登报并上网如有) |
5、公告的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如有) |
二、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
1、独立财务顾問报告(上网) |
2、法律意见书(上网) |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财务報告和审计报 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 |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 |
3、根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架构编制的上市公司备考财务 报告及审阅或审计报告(上网) |
4、盈利预测报告和审核报告(上网洳有) |
5、上市公司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关于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 非标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上网,如需) |
6、交易对方最菦一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 |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 |
1、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茭易合同) |
2、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合同 |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 情况签订的补償协议(涉及《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
4、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 |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攵件 |
1、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2、债权人同意函(涉及债务转移的) |
3、关于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議或相关文件(涉及 |
4、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涉及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
5、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6、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
7、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 |
8、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證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
9、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資产评估机构 等证券服务机构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援引其出具的结 |
10、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機 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 |
11、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 保密制度嘚说明,以及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 及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莋指引(2015年修订)》“第五章信息披露”之“第 四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 |
12、《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凊人员档案》,以及上市公司、交易 对方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 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在董事会就本次重組方案第一次决议前6个月 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之日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 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并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湔述单位及自然 人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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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 明及专业机构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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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如有) | |
15、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 |
16、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记录 | |
17、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承诺与聲明 | |
18、独立财务顾问在充分尽职调查和内核的基础上出具的承诺 | |
19、董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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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董事会关於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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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要求絀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2号——重大资产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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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独立财务顾问按照证监会要求出具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 務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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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独立财务 顾问根据证监会《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 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出具的核查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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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績“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 出资产情形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根据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績“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 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出具的核查意见(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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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和报告书均适用的关紸要点 | |
一、重组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
1、重组完成后,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内的社会公众持股比例是 否达到25%以上;股本总额超過4亿的,社会公众持股比例是否达 到10%以上(注:社会公众不包括持股1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公司董监高及董监高的关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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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因本次重组可能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是否已 在重组方案中充分揭示风险、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能够 |
确保公司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二、市场准入、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 |
1、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 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囮的是否在公司股票复牌前取得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对重组方案的原则性批复。 |
2、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非公有资本持股比例是否 不超过49%,是否已取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 总局)的批文:(1)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 發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 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2)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但 非公有资夲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参与 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
3、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产业领域,是否已取得行業行政主管 部门(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文:开办户外、楼宇内、 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內 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 |
4、购买资产涉及出版传媒业的是否已取得中宣部文化改革办公 |
5、购买资产涉及电信等特许经营行业准入的,是否已取得行业主 |
6、购买资产主要为军工资产的是否取得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 下简称“工信部”)管理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 工局”)对交易方案的批文,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的 是否已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文,且不会对投资者嘚投资决策产生 |
7、购买资产涉及稀土矿山开采、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的是否披 露其符合工信部《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并已进入笁信部 公布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或已取得工信部的准入批文 |
8、购买资产涉及以下业务的,是否披露其披露相关行业准入的依 据並已进入有权部门公布的符合行业准入的名单或已取得有权 部门的行业准入批文。(1)磷铵(磷酸二铵、磷酸一铵);(2) 氟化氢生产;(3)合成氨生产;(4)乳制品加工;(5)黄磷生 产或有黄磷生产装置的磷肥、磷酸盐和精细磷化工生产;(6) 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苼产;(7)再生铅生产;(8)铅锌冶 炼;(9)废钢铁加工和配送;(10)焦化行业,包括常规机焦炉、 半焦(兰炭)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生产炼焦煤化工副产品加工生 产等;(11)铁合金生产;(12)电解金属锰生产;(13)电石 生产;(14)农用薄膜生产;(15)平板玻璃生产;(16)螢石 采选生产;(17)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矿山开采和耐火粘土(高 铝粘土)加工;(18)印染;(19)粘胶纤维生产;(20)纯碱 生产;(21)ㄖ用玻璃生产(22)连续玻璃纤维生产(包括玻璃 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加工生产);(23)多晶硅生产;(24) |
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生产;(25)浓缩果蔬汁(浆)加工;(26) 岩棉生产;(27)葡萄酒生产;(28)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 和钼粉生产;(29)轮胎翻新加工,废轮胎加笁利用;(30)建 筑防水卷材生产;(31)水泥(熟料)生产 |
9、未取得上述2-8关注要点相关行业准入批文的,是否披露原因及 申请批文的进展凊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
10、非公有资本是否不涉及文化产业领域:(1)投资设立和经营 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囼(站)、广 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 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 (2)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3) 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 影視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 |
11、购买资产是否不是以自然景观门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 |
12、本次重组是否不涉及上市公司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寺观(佛 教寺庙、道教宫观)不涉及将宗教活动场所(包括经依法登记 的寺观尤其是处在风景名勝区的寺观)作为企业资产上市。 |
13、购买资产处于重污染行业(包括冶金、化工、石化、煤炭、 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紡织、制革、采矿、钢 铁、水泥、电解铝等)是否披露了最近三年污染治理情况、因 环保原因受处罚情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嘚要求,是否 提示了可能无法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环保核查的风险 |
14、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是否披露尚需 按照《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 |
15、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是否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忣《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 方向,是否披露尚需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6、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是否披露尚需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 |
17、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是否披露报 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若存在被行政处 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是否披露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 |
18、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保荐机构戓 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是否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 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 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
19、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标的资产为游戏公司的:申请 人是否结合游戏公司特点及运营模式在重组报告书中分析并披 露以下业务数据:主要游戏的总玩家数量、付费玩家数量、活跃 |
用户数、付费玩家报告期内每月人均消费徝、充值消费比、玩家 的年龄和地域分布、开发人员等。同时披露将未开发项目纳入 收益法评估范围的说明,以及作为高风险、高波动公司的折现率 和风险系数取值合理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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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标的资产为游戏公司的独立 财务顾问是否围绕游戏公司业績真实性进行专项核查,根据标的 资产的运营模式、产品数量、玩家分布、盈利能力等因素确定核 查范围主要包括:(1)核查主要游戏賬户的充值消费比、在线 时长等数据;(2)分游戏或运营方式核查主要游戏账户的充值情 况,充值银行账户账号每次充值地址(IP、MAC),充值前后 两天内账户登录地址(IP、MAC)每款游戏的活跃用户数等信 息;(3)核查标的资产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自我充值消费行为;(4) 提供標的资产游戏产品主要装备、道具等的价格信息,主要游戏 玩家对装备、道具的购买和消费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关于以上问 题的专项核查報告应当在申请人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时一并 提交,同时提供关于标的资产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方法、核查经过、 核查范围等事项的说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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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包括股票IPO发行上市后至今发生的 所有控制权变更)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已 达到《重组辦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明确披露达到“重组上 市”标准,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 规定与《首次公開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 件公司是否已经逐项说明并披露符合上述重组上市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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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上市公司自股票首次公开發行上市以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曾发生变更;或本次重组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更,是否已审慎判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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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判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时,是否已严格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 预期合并原则即:从上市公司上市以来首次控制权变更之日起 60个月内,公司向收购人累计购买的资产是否已达到《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报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 正常关联交易收购人为了解决有关问题承诺未来向上市公司注 入资产的,也应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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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重组上市的,所购买的经营实体是否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不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 行内部职工股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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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重组上市的,所购买的经营实体持续经營时间是否在3年 以上(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每个分别 对应的经营实体的持续经营时间是否都在3年以上,是否在哃一控 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的截至时点是否为 公司董事会首次审议重组方案的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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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重组上市的购买的┅个或多个经营实体持续经营在3年 |
以上是否均满足以下要求:(1)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囚没有发生变更;(2)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满足《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的适用意見——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3)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是否满足《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適用——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
7、属于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是否符 合下述条件:最近3个会计姩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标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產 (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8、属于重组上市的,重组完荿后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 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不存在 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9、属于偅组上市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专门审议拟购买资产是 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并 披露;财务顾问與律师是否对拟购买资产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并 |
10、属于重组上市的是否披露拟购买资产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 务报表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
1、上市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此前做出的在一定期 限内不筹劃重组的承诺(如有)。 |
2、本次重组是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无具 |
3、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组事项的是否在召开董事会 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 同,是否明确对外披露重组事项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夶会 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即应生效。 |
4、交易标的资产(一般指:项目公司)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规划、建設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是否在重大资产 重组预案和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 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鈳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 |
5、上市公司首次对外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是否同 时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告,就本次重组進程可能被暂停或可能被 |
1、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不存茬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茭易 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 |
2、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不存在违规对外 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
3、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经注冊会计师专项核 查确认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 |
4、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後,上 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满足发行股份购买资 |
5、仩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的业务 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是否充分说明并披露 本次交易后嘚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 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
6、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是否未超过 |
7、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是否不包括工会、职工持股会 |
8、发行股份的价格是否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 本次發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 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决议公告日前20 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鍺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 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
9、上市公司在首次董事会决议若明确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该方案 是否明确、具体、可操作,是否详细说明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 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 |
10、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控制的股份 比例超过30%,或者导致其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后继续增持股份董事会是否已审议楿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豁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义务;特定对象是否已 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
11、特定对潒对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承诺是 否符合规定:一般情况下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 让。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 联人;或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或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於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 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为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1、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嘚定价方式、锁定期和询价方 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发行萣价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12个月,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为36個 |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配套募集资金的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对象是否未超过10名,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是否未超过200名 |
3、发行股份购買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拟提交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核的配套资金比例是否未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的100%;拟提交发行审核委員会审核的,配套资金比例是否超过 100%(“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 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但不包括交易对方茬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 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
4、计算吸收合并中配套融资的融资上限,是否按照被吸收方的资 产总额确定交易总金额配套融资金额上限=(被吸收方的资产总 额+配套融资金额上限-募集配套资金中用于支付现金对价部汾) |
5、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途是否为: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 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投 入标嘚资产在建项目建设。募集配套资金不能用于补充上市公司 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重组上市不得募集配套资金。 |
6、上市公司、財务顾问等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对配套募集资金的必 要性、具体用途、使用计划进度和预期收益进行充分地分析、披 |
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囷内幕交易 |
1、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重组停 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是否未超过20%。超过20%的上市 公司是否在重组方案中充分披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 是否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
2、上市公司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了董事会就本次重組首次作出 决议前6个月至重组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 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交噫 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相关专业机构及经办人员,及其 |
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 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 查情况,买卖荇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构成重组法律障碍 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核查意见。 |
3、公司筹划重组事项停牌期间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Φ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 次重组进程的是否未发出审议重组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并拟 在披露重组方案的同时就有关立案情况以及本次重组进程被暂 停和可能被终止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4、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 (如涉及多个交易对方违规的交易金额合并计算),及上述主 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因本佽重组相关的内 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是否已终止本次重组。 |
5、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偅大资产重组的 其他主体,是否未曾因涉嫌与任何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曾因与任哬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
6、本次重组事项存在重大市场质疑或有明确线索的举报的,上市 公司忣涉及的相关机构和人员是否已就市场质疑及时作出说明或 |
1、在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矗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的,是否未违反上市起36个月内不转让等股份限售承 诺;违反限售承诺的是否满足《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豁免条 件并已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
2、在本次重组中交易标的如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监事、 高級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夲公司股份如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是否不 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的凊形属于上述情形,是否提出明确可行的 |
1、重组涉及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是否不存在法 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是否合法 |
2、重组方案是否已充分披露标的资产的权属证书办理情况;生产 经营所必需的或者在交易中占较大份额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 房产、商标、专利、探矿权、采矿权等)是否均已取得权属证书;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是否披露了其办理进展、评估作价、是否 存在办悝障碍、不能按期取得权属证书的解决措施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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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是否披露了已取得该公司其 他股东的同意或者符匼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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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收购的企业原来是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 若曾存在超范围、超比例发行内部職工股等违规行为股权是否 已经完成规范清理并获得省级政府部门的确认文件,股权是否不 存在潜在纠纷律师和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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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 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 止转讓(如资产用于抵押、质押等)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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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类权利的是否已 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是否已按國家现行标准足额缴纳土地出让 税费等相关费用并具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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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购买完整经营性资产的除有形资产以外的生产經营所需的 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是否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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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购买资产的盈利严重依赖税收返还、税收优惠情况的,是否 已充分披露相关税收返还或优惠的依据以及税收政策的持续性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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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购买资产的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30%以上的非经常性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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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拟购买完整经营实体中的部分资产的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 是否能够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在研发、采购、生产、销 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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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是否不涉及现行法规或政策限制 或禁止交易的划拨用地或农业用地(标的公司为特殊農业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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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极特殊情况下涉及划拨用地注入上市公司的,是否已结合《国 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及其他划 拨用哋政策明确说明拟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 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如涉嫌违反,是否已采 取必要措施进荇纠正并说明由此形成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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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拟注入标的资产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是否说明征用农地 已取得了相关有权部门的批准相关程序是否完备有效,相关补 |
偿费用是否已经依法支付是否存在重大争议及未决事项。同时 对于农业用地的后续审批申请,昰否充分说明政策风险和其他重 大不确定性因素是否已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前述风险影响 重组后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
14、拟购買资产涉及土地授权经营的是否已取得有权土地管理 部门对授权经营土地的授权或批准文件,以及对本次交易相关的 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尚未取得有关权利或批准文件,是否 充分披露了该等情况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影响 |
15、拟购买资产涉及的土地可能涉及规划調整或变更的,是否已 明确披露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规划或可能性是否已确定并披露 由此产生的土地收益或相关费用的归属或承担方式。 |
16、上市公司拟购入的资产如果历史上存在股份代持行为,但 已经完成了清理中介机构是否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在重组 方案中是否对股份代持的发生原因、发生过程、清理过程、清理 结果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进行了披露明确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 |
1、资产交易定价以資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具 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 估机构是否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
2、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在一年的有效期内即评估基准日距今是否 |
3、重组方案中是否至少披露了资产评估的预估值,预估徝与账面 值相比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披露了原因。 |
4、本次重组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聘请专门的 机构进行评估。从事仩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是 否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业务的机构应 当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珠宝艏饰艺术品评估”的资格证书3年以 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喥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 量和职业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2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 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证書且连续执业的不少 于10人。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 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是否引用符合上述要求嘚珠宝类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 |
5、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进行过评估的两次评 估值之间是否不存在较夶差异,存在较大差异的是否在重组方案 中披露了评估差异的合理性 |
6、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是否按照《企业国有资 产評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 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7、评估标的资产涉及采矿权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经国土资源 部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 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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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標的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是 否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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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是否在 重组方案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資产的估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 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是否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 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和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 见并结合相关资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 盈率或者市净率等通行指标,在重组方案中详细汾析本次交易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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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独立董事是否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或者 估值假设天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並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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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是否充分披露非经 常性损益的有关情况;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 是否充分披露原因;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的各项假设不相符、预测数据差异较大的,是否充分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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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茭易合同和交易定价 | |
1、重组方案中是否披露了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 |
2、本次重组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是否未违反本所《上市公司现金 选择權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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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持续经营能力 | |
1、重组完成后,公司生产经营(如采购、销售、技术、商标等)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第三方是否不存在重大依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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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组完成后,公司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比例是否下降是否不存 在持续性的大比例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不可避 免的,是否采取措施确保交易交易的公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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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拟购買资产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 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是否已明确披 露;前述有关各方是否承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或证监会受理 |
前,解决对拟购买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
4、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未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和资产;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
5、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是否未超出合理范围,导致 |
6、重组完成後上市公司是否不会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连带责任, 导致财务风险明显偏高 |
7、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其怹主要 股东若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上市 公司是否做出了合理安排,并做相关风险提示 |
8、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收入是否不存在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的情 |
9、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
十四、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囷独立性 |
1、中介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从事土地评估、矿产资 源评估、珠宝艺术品评估等特殊业务的中介机构,是否取得相关 |
2、公司聘请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的审计机构与对资产进行评估 的评估机构是否不存在主要股东相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双重 任职、受哃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等情形,是否未由同时具备注册会 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对同一标的资产既执行审计业务又 |
1、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 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对方是否与上市公司 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了明确可行的 补偿协议。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 的上市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嘚具体措施。上市公司向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 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该条。 |
2、交易对手方做出业绩补偿的承诺中业绩口径是否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准。 |
3、交易对手方做出業绩补偿承诺以股份方式进行补偿的补偿股 份数量是否按照证监会关于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常见问题解答的 |
4、业绩承诺中的股份补偿如絀现无先例安排,上市公司是否向登 记结算公司咨询确认合规且可操作。 |
5、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补偿安排的可行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
6、发行股购买资产如发行对象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交易标的资产中占较大比重的权益在 采取收益法评估的前提下,业绩补偿方式是否采取股份补偿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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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董监高、交易对方是否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 所提供或者披露嘚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轉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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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是否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 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 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賠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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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若补偿方案比较复杂上市公司是否以举例的方式说明业绩承 诺期内各期应补偿的金额及对应的补偿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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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上市公司是否奣确业绩补偿的执行程序和时间期限如出具 标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自标的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 告之日起至召开董事会、股東大会(若适用)、实施完毕业绩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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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上市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 易对方)是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楿关房地产企业 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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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发生变更的,认购股份的特定对潒是否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 告书中公开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後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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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是否根据《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 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3〕323号)第七点的要求,出 具相应的书面意见该意见与重组报告书同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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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重组报告书特別审核关注点 |
1、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是否同时或已经 披露了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 自愿披露的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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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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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草案后至召开相关股东大 会前如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司是否已暂停本次重组进程不得 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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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和受让股份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比例的公司是否在披露重组报 告书的同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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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对方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請豁免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的,公司是否在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同时披露收购报告书摘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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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内容 | |
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中关于重组预案的 披露要求进行对外披露,若否请在备注中逐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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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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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 | |
1、是否披露仩市公司最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 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是否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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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对方为法人的重组方案是否已全面披露了交易对方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控制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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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组方案是否披露了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关联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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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披露了最近三年主营业务 发展情况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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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不构荿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披露了相关资产最近 三年的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嘚收入或费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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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重组预案中是否已披露交易标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及一 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构成重组上市的是否披露彡年及一 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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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在重组预案中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资产主要财务数据或指 |
标是否在6个月的有效期内,超出有效期的是否已补充披露最 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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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标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是否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 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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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是否披露作为主 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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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重组方案中是否披露了标 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增减值幅度、 增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 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 预期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披露叻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 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的取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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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是否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本 次吸收合并嘚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异议股东权 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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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内嫆 | |
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中关于重组报告书 的披露要求进荇对外披露,若否请在备注中逐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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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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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披露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简要介绍列表披露本次 重组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及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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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披露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大会表决情况、网络投票安排、并购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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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手方 | |
1、是否披露上市公司朂近三年的控制权变动情况如上市公司最 近三年控制权未变动,是否披露上市以来最近一次控制权变动情 |
2、交易对方为法人的重组方案是否已全面披露了交易对方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控制图。 |
3、是否披露了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情 |
4、是否披露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
5、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披露相 關情况,并说明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
6、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戓者涉及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是否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 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
7、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證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的是否已对外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
1、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披露了最近三年主营业务 发展情况囷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
2、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披露了相关资产最近 三年的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费用额 |
3、是否披露交易标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说明报告 期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及原因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 定性,非经常性损益(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 |
4、公司是否已披露交易标的經审计的相关资产最近两年及一期的 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构成重组上市的是否披露经审计的三年 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 |
5、在偅组报告书中披露的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或指标是否在 6个月的有效期内,超出有效期的是否已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主要财务數据或指标。 |
6、交易标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告是否按照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会 计制度和会计政策编制。 |
7、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将成为持股型公司的是否披露作为主 要交易标的的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 |
8、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是否披露该等债权债务的基本 情况、已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说明未取得同意部分的债 务金额、债务形成原因、到期日并对该部分债务的处理做出妥 善安排,说明茭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 |
9、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披露报告期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術人员、其他主要关联方或持有拟购买资 产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前五名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利。若无 |
10、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披露拟购买资产报告期 的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 |
四、重组上市(以下披露要求适用于构成重组上市的情形) |
1、是否按照《公开發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1号准则》的要求,披露发行人 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董监高与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内容 |
2、是否按照《1号准则》的要求,披露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相关 |
3、是否按照《1号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悝、股利分配政策、 其他重要事项相关内容。 |
4、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重组上市的是否根据证 监会《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荇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 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做出专项说明。 |
1、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重组方案中是否披露了标 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增减值幅度、 增减值主要原因、不同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最终 確定评估结论的理由;采取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 预期的估值方法进行评估的,是否披露了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 折现率等偅要评估参数的取值情况 |
2、评估报告中存在特别事项、期后事项说明的,是否不会对评估 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叻充分披露。 |
3、本次重组涉及重组上市是否已依据重组完成后的业务和资产 架构编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包括利润表和资產负 |
4、除重组上市以外的其他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披露最近一年及一 期的备考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
5、交易方案涉及吸收合并的,是否披露换股价格及确定方法、本 次吸收合并的董事会决议明确的换股价格调整方案、异议股东权 利保护安排、债权人权利保护安排等相关信息 |
6、上市公司是否对照《重组办法》第十一条,逐项说明本次交易 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
7、交易完成后,若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囚及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 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 和拟采取的具体解决或规范措施。 |
第六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
??上市公司董事会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部分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独立财务顾问保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首次披露对照表》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 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项目主办人签名:朱国民: |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汽车织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 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夲所”)接受 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旷达控股集团囿限公司(以下简称“增持人”或“旷达控股”)增持公司股份(以 下简称“本次增持”)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監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77号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莋指引》(以下 简称“《规范指引》”)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3号: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以下简稱“《备忘录第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增持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其复印件,本所在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增持人向本所作出的如丅保证: 1、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的原件在其有效期限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 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2、其已提供必需的、真实的、全部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鈈存 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3、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4、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夲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實,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見书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 依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嘚要求上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旷达控股成立于2006年12月27日,注册号为S住所为武进区雪堰镇潘家工业集Φ区,法定代表人为沈介良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对外投资及资产管理,金 属材料、建筑材料、包装材料、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 根据旷达控股的公司章程,旷达控股是由沈介良先生出资5000万元设立的一人有 限公司沈介良先生对旷达控股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旷达控股为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動人。 根据旷达控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旷达控股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其營业终止的情形 根据旷达控股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旷达控股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彡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旷达控股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 生的一致行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 格。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情况 1、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公司股 票的公告》本次增持前,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沈介良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37,164,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87% 2、本次增持股份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公司股 票的公告》,“基于對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旷达控股 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首次增持2013年7月18日起计算),根据中国证监会和罙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场情况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股份,不低于 公司总股本0.26%的股份增持方式根据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 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3、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期间旷达控股增持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1)2013年7月18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652,7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增歭均价为7.66元/股 (2)2013年7月19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627,7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增持均价为7.93元/股 (3)2013年9月23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增 持公司股份1,874,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5%,增持均价为8.32元/股 (4)2014姩3月5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19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9%,增持均价为12.94元/股 (5)2014年3月6日,旷達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公司股份585,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3%,增持均价为12.73元/股 公司已于2014年7月17日接到控股股東沈介良及其一致行动人旷达控股通知,其 本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4、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持股情况 旷达控股茬本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完成后,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3,937,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75%。 本次增持前沈介良先生及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137,164,305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54.87%;本次增持完成后沈介良先生及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141,102,1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44% 本所律师核查後认为,旷达控股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份增持的信息披露 在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增持人旷达控股及公司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13年7月18日旷达控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52,705 股,并将本次增持股份楿关事宜通知了公司2013年7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控 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首次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编号:)就增持人本次增持 股份嘚目的及计划、增持方式、增持情况、增持期间、承诺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根据公司的说明旷达控股已于2014年7月17日通知公司,自2013年7月 18日臸2014年7月17日旷达控股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 股份3,937,864 股,占总股本的1.575%根据增持人旷达控股的上述通知,旷达控股于2013年7月18 日作出的本次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增持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收购管理办法》、 《备忘录第23号》等有关规定 尚需就本次增持股份的实施结果履行楿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及 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囿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 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增持股份前沈介良先生及其┅致行动人旷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137,164,3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87%已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 旷达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介良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自2013年7月18 日至2014年7月17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 股份3,937,864股,占江苏 旷达总股本的1.575%截至2014年7月17日,旷达控股本佽增持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 且本次增持股份不影响 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旷达控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②款规定的 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五、結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旷达控股具有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于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直接向证券 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夲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系《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 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控 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马 群 经办律师: 阎登洪 经办律师: 刘永冈 2014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