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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富麟与被上诉人王灵芝、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终19205号判决书判决:
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赔偿王富麟19604.07え;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債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5337元,由王富麟负担4948元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負担389元;二审受理费5087元,由上诉人王富麟负担4690元被上诉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共同负担397元。
二O一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