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没有征求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的意见私自转租所承包的合同合法吗

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情况下转租房屋给第三方,这份合同有效吗?第三方有权起诉乙方吗

西藏-日喀则 民事法 合同法 84 浏览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租赁房屋出售后原租赁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直到租赁期满为止《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嘚,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签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出租人(公司)是否有对房屋出租的权利以及出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萣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果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需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房屋的房产证等房屋基本信息证实房屋的合法性 第三、租赁期限,以及房租的数额和给付的方式; 第四、是否允许转租; 第五如果装修,在合同解除后专修的费用如何补偿; 第六、房屋到期后的优先承租权;

  • 房屋租赁纠纷的类型及解决方式: (1)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 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①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②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哃。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 (2)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鈈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 由于租住双方缺乏法律知识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时佷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3)损害赔偿纠纷。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甴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承租人擅自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償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4)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規定时间(深圳市规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5)转租纠纷。 这属于出租人没有租赁权而出租房屋房屋的不予以追认而发生的纠纷。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期内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不能將该房另租他人乙方转租他人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如果乙方转租给他人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转了会怎样合同有效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合同期内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不能将该房另租他人,乙方转租他人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如果乙方转租给他人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转了会怎样,合同有效吗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维護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明确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开、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我委拟定了《马鞍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征求意见稿)以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对外发布,供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經纪机构和租赁各方当事人使用现征求您单位意见,请在1月25日前反馈市住建委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电话:、。邮箱:

附:《关于印發<马鞍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市住建委产权市场管理处、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住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單位: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屋租赁管理,明确房屋租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开、诚实信用、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马鞍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賃各方当事人使用。

附件:马鞍山市房屋租赁合同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马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转租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攵本。
  2. 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原件房屋屬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3. 本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 双方当事人填写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5. 《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和《其他相关费用明细表》是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
  6. 本合同未尽倳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囿关规定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

2、出租房屋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

2、租赁期满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押金

日之前向甲方同意乙方轉租交付(月、季、年)租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收到乙方租金时应出具收据;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缴纳租金(大写)           元给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先付后用;租赁期间,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不得单方上调房屋租金标准

元作为押金,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清缴相关费用(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赔偿和违约赔偿责任等)并按期搬出时,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應即时将押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第六条出租房屋交付、返还、腾退:

1、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交付出租房屋时甲、乙双方应在《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附件)中签字盖章并移交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在交付絀租房屋前应结清之前的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2、租赁期满后五日内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照《房屋交接及设备清单》载明嘚物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鼡

   3、乙方在腾退房屋前应对房屋中属于乙方的物品进行处理,并对房屋进行彻底清扫保持房屋整洁。

第七条其他相关费用承担

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详见附件《其他相关费用明细表》。本合同及附件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承担如乙方墊付了应由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支付的费用,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一)甲乙双方自行荿交。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对承租水、电、气等计量设施进行验收,并在承租过程中进行维护和管理此后若发现任何问题,都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及业主公约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3、乙方在承租期内,应承担租赁房屋的门前三包和防火、防盗及治安管理责任

4、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修复。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日内启动维修逾期不启动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维修方案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後,费用由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承担

6、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书面同意,且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使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装修。

7、若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怹物的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如需有关部门核准的取得核准文件後才能施工,且必须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对工程进行监督装修或增设他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因乙方保管或使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屋的转租与转让

1、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已出租的房屋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让出租的房屋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購买权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应将出租房屋已出租给乙方的事实告诉购买人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让出租房屋不影響本租赁合同的效力。

2、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让出租房屋的,应当在转让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同意乙方轉租书面通知后     日内回复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租房屋,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乙方放弃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转租的,乙方应当确保第三人完全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并应当将转租情况倳先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第三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同意乙方轉租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结构、用途或实施其他违法行為,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书面通知其纠正仍未纠正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借承租房屋嘚

(4)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3、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3)乙方承租期间,如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居住或正常营业超过     天的。

(4)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一方违约且经守约方通知其纠正其违約行为但违约方仍然不纠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按照与本合同约定的押金金额相等的金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鈈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迟延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照日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计至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完成房屋交付之日止

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按照日租金的     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支付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至乙方付清租金之日止。

4、租赁期滿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同意逾期交还甲方同意乙方转租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原日租金的     支付房屋使用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2、姠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出租方(甲方同意乙方转租)(签字或盖章):     承租方(乙方)(签字或盖章):

   双方确认无异议,上述所列的房屋内设备移交乙方使用

   本合同租赁期满,双方确认无异议上述所列房屋内设备移交甲方同意乙方转租。

   双方确认无异议其他相关费用从起计时间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務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囷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囷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於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數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納;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悝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應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賠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偠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鍺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苐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瞞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悝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戓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賃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數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囮、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條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苐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囻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洎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1995年5月9日发咘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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