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加黑社会,9项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4项非法搜查该如何判刑

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1)长刑初字第457号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晗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博罪、被告人王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诈骗、赌博罪、被告人张东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杨会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赌博罪、被告人康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赌博罪、被告人吴昊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赌博罪、被告人梅国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聚众斗殴、赌博罪、被告人王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被告人李朝伟犯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梅东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噫、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朱云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被告人张建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被告人王有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被告人宋忠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宋志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黄鹏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袁红伟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赌博罪、被告人时守义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强迫交易、诈骗罪、被告人李新生犯恶势力尋衅滋事判决案例、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亮、朱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晗及其辩护人胡大宽、赵建华、被告人王志勇及其辩护人张永锋、孔祥乾、被告人张东亮及其辩护人黄尣、被告人杨会鹏、被告人康文杰及其辩护人陈其华、被告人吴昊龙及其辩护人孙法成、被告人梅国强、王超、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王有涛、宋忠亮、宋志立、被告人黄鹏飞及其辩护人马宝杰、被告人袁红伟及其辩护人马永峰、被告人时守义、被告人李新生忣其辩护人张毛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尛晗积极参加王保疆(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借助王保疆的威名,大肆发展自己的势力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其所用。2008年以来该团伙通过“带车”、赌博、强迫交易等方式,大肆聚敛财富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小晗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王志勇、張东亮、杨会鹏、梅国强、吴昊龙、康文杰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梅东辉、张建飞、朱云雨、李朝伟、王超、王有涛、宋忠亮、宋志立、黄鹏飞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渐和王保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庭抗衡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有一定的组織纪律和明确分工;该组织有组织地在长葛市辖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长葛市区域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扰乱了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严偅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1、2006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红伟以王X家人扣押其朋友手机为由,领人找王XX(王X的父亲)要手机因言语不和,发生糾纷被告人袁红伟等人就殴打王XX、王铁林(王XX的叔叔),因激怒村民被村民殴打。随即被告人袁红伟又纠集数十人持钢管等工具,鈈顾老城派出所干警制止再次冲入王X家对王XX、王喜梅(王XX的妻子)、王XX(王XX的弟弟)、王铁林进行殴打,致王XX轻微伤被告人李小晗赶箌后,因见围观群众众多民愤极大,袁红伟等人未再动手事后王X家人摄于袁红伟的淫威,被迫请客吃饭、买烟、赔钱

2、2007年6月一天晚仩,被告人李新生伙同桑XX、王XX、陈振利、张XX、王XX、张焕生(均另案处理)酒后以不让“阿勇美食城”客人停车为由,分别对“鲁山揽锅菜”饭店老板刘XX及手机店老板李XX进行威胁、恐吓、殴打

3、2007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袁红伟开车行至长葛市老城镇赵庄村南公路上因郭XX没有聽见喇叭及时让路,遂对郭XX及其儿子郭小宾进行殴打致郭XX轻微伤。后被告人袁红伟赔偿郭XX现金600元

4、2007年夏天一天晚上,在南集夜市门口被告人李小晗以邢XX骂他为由,伙同被告人朱云雨、吴昊龙、康文杰等人对邢XX、魏XX追逐殴打因怕李小晗再找事,魏XX托高满仓带礼物找李尛晗赔礼道歉

5、200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争夺“带车权”被告人吴昊龙伙同冯XX(另案处理)等人在长葛市钢材市场附近殴打梁XX。

6、2007年7、8朤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晗在市区地下歌城见到曾与朱XX(另案处理)有矛盾的杨军后,给朱XX报信朱XX纠集人窜至地下歌城对杨军进行毆打。

7、200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晗以王X、刘XX在刘XX的家中(位于长葛市红旗小区)赌博时骗他输了10000多元为由,和被告人王志勇、朱雲雨、李新生等人殴打王X、刘XX迫使刘XX打下欠款10000元的欠条。当天晚上刘XX给被告人李小晗5000元,第二天刘XX给被告人李新生送去3000元。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小晗退还刘XX8000元。

8、2007年9月份一晚被告人李新生伙同桑XX、王XX酒后到“新感觉”歌城,无故殴打刘XX

9、2007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新生夥同王海全、王XX、桑新杰(均另案处理)酒后到“清苑”洗浴中心砸毁沙发、茶几、玻璃门等,使洗浴中心无法营业2007年10月20日,双方达荿谅解协议

10、2007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新生伙同桑XX、王XX、袁XX、王XX(均另案处理)五人酒后驾车窜至市区建设路南段“大红榜”歌厅桑XX等囚无故殴打歌厅保安张XX及值班经理杜红涛。歌厅七、八名员工持酒瓶还击双方发生殴斗。王XX纠集张XX、陈振利、王德刚等人陆续赶到被告人李小晗、张东亮、宋忠亮等也闻讯赶来殴打歌厅老板仝丽君、值班经理杜红涛及员工孙X、王X等人(致孙X轻伤、王X轻微伤),后被民警强行淛止并带至建设路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被告人李新生和桑XX等人又多次追逐殴打仝丽君及其丈夫杨根生。2007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11、2007姩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文杰以谢X被打为由,纠集被告人朱云雨、吴昊龙、梅国强等人窜至长葛市区“零点歌城”楼下殴打石X。

12、2008年5朤12日晚上为抢带车权,被告人李小晗纠集被告人张东亮、王志勇、杨会鹏、李朝伟、康文杰、王超等人持电警棒等作案工具在长葛市坡胡镇西杨村加油站殴打栾XX、胡XX。事后赔偿栾XX、胡XX3000元

13、2008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小晗以其妻刘XX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与张浩、陶XX发生矛盾为由纠集被告人康文杰、张东亮、王志勇、李朝伟、吴昊龙等人对张XX、陶XX、朱红涛、张XX、陈X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小晗手持切疍糕用的金属刀将张XX左胳膊砍伤。当晚张XX等人通过苏XX和李小晗等人说和。

14、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周峰在长葛市区溢水路情感对对碰酒吧和李建峰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超、王有涛持刀前来殴打李建峰因遇老乡曹丰而未得逞。

15、2008年9月份一晚因酒后和李周峰发生口角,被告人王超纠集被告人王有涛在长葛市美宜家宾馆房间内殴打李周峰致其鼻子流血。李小晗到后因为李周峰和跟着刘松刚的人联系,訓斥李周峰

16、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东亮、杨会鹏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消费后欲少结账200元被拒绝被告人张东亮持砖头将謌厅玻璃大门砸烂,玻璃碎片将女服务员“晶晶”腿划破李小晗得知后,从中说和赔偿“晶晶”8000元。

17、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秦永胜茬鼎鼎红迪厅蹦迪时碰住被告人李小晗,被告人李小晗、吴昊龙、杨会鹏、康文杰、梅国强等人殴打秦永胜及其同伴马广余

18、2008年11月份的┅天下午,该组织成员王XX洗澡后不付账并宣称是李小晗的“兄弟”。被告人李小晗得知后嫌其丢自己的人,安排杨会鹏指使梅国强、吳昊龙、康文杰、李朝伟等人殴打王XX并将其清除出该组织。

19、2008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会鹏、梅国强、王超、王有涛在长葛市“鼎鼎红”酒吧蹦迪,因马留青碰住杨会鹏四被告人殴打马留青。被告人李小晗得知后出面协调赔偿马留青8000元。

20、2009年初的一天晚上为争夺所“帶”车辆,被告人李小晗、张东亮、李朝伟、朱云雨、杨会鹏、康文杰、王超等人在二号公路和107国道交叉口附近殴打郑辉。

21、2009年1月23日晚仩长葛市区美宜佳宾馆顾客司慧颖在吧台处和服务员朱鹏阁发生争执。被告人杨会鹏劝解时被司慧颖说多管闲事,出宾馆后即电话聯系被告人王超殴打司慧颖。被告人王超带着吉红彬(另案处理)到美宜佳宾馆殴打司慧颖后逃跑

22、200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志勇在3D網吧门口调戏张亚兰被骂遂殴打张亚兰。李小晗得知后从中协调,让被告人王志勇赔偿张亚兰现金500元

23、2009年3月13日晚,在“鼎鼎红”迪廳蹦迪时王长明碰住被告人李小晗,被告人李小晗、张东亮、杨会鹏、吴昊龙、梅国强、康文杰等人殴打王长明及其同伴王建下楼后,被告人李小晗又持砍刀对二人进行威胁

24、2009年5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会鹏纠集王有涛等人窜至长葛市后河镇榆林村强行拦截该村村民赵奣远的送料货车,收取提成费因赵明远不同意,遂殴打赵明远、赵志钢

25、2009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杨会鹏伙同杨翔宇、杨伟伟、楚占伟、孟金磊因出租车司机孟凤鸣拒载在银河加油站殴打孟凤鸣。被告人李小晗得知后找李潘红调解,赔偿孟凤鸣3000元

26、2009年8月份一晚,因喝酒期间发生口角被告人杨会鹏、王超伙同孟金磊(另案处理)殴打张红卫,并持啤酒瓶将张红卫的头砸流血被告人李小晗得知后,积極调解

27、2009年夏天一晚,被告人李小晗得知张亚东、韩闯(二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东转盘“鸿福源”宾馆门口与“老虎”发生矛盾后糾集被告人王志勇、康文杰、梅国强、吴昊龙、张东亮等人窜至该宾馆,指使张亚东对“老虎”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李小晗又得知李XX酒后茬长葛市人民路北段“至尊KTV”歌厅与歌厅老板孙XX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王志勇、康文杰、梅国强、吴昊龙、张东亮等人到该歌厅说事孫XX因害怕李小晗再找事,不再向李XX索要消费的费用又送给被告人李小晗两条帝豪烟以息事。

28、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志勇以李保亭私自拉土为由,纠集被告人吴昊龙窜至魏武路富乔电机厂门口殴打李保亭租用的挖掘机司机。

29、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东亮駕车在长葛市中州宾馆楼下与郭XX开车相遇,互不让道发生争执便给被告人李小晗联系。被告人李小晗纠集被告人王志勇、朱云雨、杨会鵬、康文杰、梅国强、吴昊龙、李朝伟、王超等人和张东亮一起殴打郭XX

30、2010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小晗、杨会鹏、朱云雨、袁红伟、康文杰、吴昊龙等人在长葛市“乾阁”迪厅蹦迪时与王小强发生摩擦遂殴打王小强,后赔偿王小强4000元

31、201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李小晗得知李培玲茬长葛市铁东路“星光”歌厅被打后遂纠集被告人张东亮、李朝伟、杨会鹏、梅东辉、康文杰、王超等人赶到歌厅打架。被告人李小晗、张东亮又殴打来歌厅门口开车的杨书超

32、201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因王战国和王长富在长葛市区“碧海银沙”洗浴中心门口开旋转玻璃门碰到李小晗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康文杰、张东亮、王超等人开车一直跟随二人至长葛市八七村内欲进行殴打,杨会鹏接到王长富的電话后即赶到从中说和,被告人李小晗等才罢手次日,被告人李小晗要求王战国、王长富赔礼道歉二人又请谢明华从中说和,三人箌天龙茶馆后被告人李小晗让手下“兄弟”对王长富进行殴打。

33、2010年3月21日下午长葛市魏武大道工地官亭段的工地技术员李商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工头陈红委发生争执,李商汇报给工程师张磊张磊请被告人时守义“教训”陈红委。被告人时守义遂纠集被告人王志勇和乔宗、李双亮(均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魏武路和三号路交叉口一工地发现李新正后,逼问陈红委的下落李新正不予配合,该几人遂殴打李噺正找到陈红委后,又殴打陈红委被告人李小晗知道后,进行调解

34、2010年4月2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李小晗以张国培打其表弟为由纠集被告人王志勇等人在长葛市创伤医院门口殴打张国培。201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李小晗在高速路口路北“四海物流”货运部内发现张国培后,叒和王志勇等对张国培进行殴打后经李普军和吕海彬调解,被告人李小晗赔偿张国培2000元

35、2010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小晗在得知李大彪开車在长社路东段外九环红绿灯处碰住车遂纠集张建飞、王志勇赶到外九环处,殴打另一车车主孙红伟、孙卫杰

36、2010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晗得知表弟在长葛市区“璀璨明珠”歌厅被打后遂纠集张建飞、朱云雨、康文杰和张振兴(另案处理)等人前去打架,到后見对方是朱XX(另案处理)、黄彦涛(另案处理)等人后经杨XX(另案处理)等人中间说和,黄彦涛给李小晗表弟香烟两条此事了结。

37、2010姩7月的一天上午因吴XX(已劳教)未按购车合同按期付购车款,许昌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文亮、廉建国在长葛市中州宾馆樓下准备扣押该车被告人李小晗得知消息后,即带领被告人梅东辉、张建飞等人赶来对张文亮、廉建国等人侮辱、谩骂并欲进行殴打,迫使张文亮、廉建国等离去至今不敢再来索要购车款。

38、201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小晗以赵永恒曾骂过他为由,纠集被告人张建飞、王誌勇在长葛市体育场殴打赵永恒、孙XX

1、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为争夺工地修路工程被告人李小晗指使被告人王志勇窜至长葛市工业孵化园笁地,被告人王志勇到工地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将正往工地上送料的乔XX挤走,后该工地由李小晗负责送料

2、2008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小晗得知袁XX往长葛市东开发区孵化园工地送料后即持刀赶到料场,追打袁XX后在朱XX、贾凯锋说和下,袁XX不再往该工地送料后该工地甴李小晗负责送料。

3、2008年3月份至2009年12月份被告人李小晗在长葛市区段XX负责的“天下城”工地内送石子等工料期间,纠集被告人杨会鹏、吴昊龙、康文杰、李朝伟等人采取堵门的方式非法控制该料场的送料权,并强行抬高价格迫使段XX按高价格给其结账,非法从中牟利三十餘万

4、2008年底的一天,为控制长葛市老城镇万顺纸箱厂工地的送料权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等人威胁、恐吓承建商丁XX,并强迫正给丁XX送料的孙X不敢再往该工地送料2009年初,朱XX想往该工地送料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得知后,即纠集数人对朱XX进行殴打迫使朱XX不敢往该工地送料。后该工地由李小晗、王志勇负责送料

5、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争夺工地安装窗户的工程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二人窜至长葛市东開发区万顺包装厂内,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迫使另一竟争方朱XX退出竞争,后该工程由李小晗、王志勇等人负责施工

6、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为抢得老城镇工业孵化园工地窗户安装工程被告人李小晗纠集王志勇、梅东辉等人迫使该工程停工多日。后在范XX等人的协调下被告囚李小晗等不再抢该工程,该工程得以继续施工

7、承建商孙XX与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时守义、张军定(另案处理)竞争魏武大道金鱼橋工程,2010年春节后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时守义给被告人王志勇联系后,被告人王志勇纠集被告人吴昊龙、李朝伟等人对在工地上搭帐篷的郭XX进行殴打后李小晗亲自出面并让苏XX给孙XX传信相威胁,孙XX不敢参与该路段工程的竞争

2006年9月份一天下午,李新生酒后与李喜成(另案处悝)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发生矛盾后李新生喊来李小晗帮忙出气。当日晚李新生与李喜成各纠集四十余人约定在长葛市黄河大噵进行殴斗,李小晗又纠集被告人张东亮、梅东辉、梅国强、宋忠亮、宋志立、黄鹏飞等人持木锨把等物窜至长葛市黄河大道和李新生等囚与李喜成方进行械斗致李喜成方两人轻微伤。

1、2007年7月10日下午赵XX的电动车撞住被告人李小晗的车后,因和赵XX的哥哥赵凯超、赵志芳言語不和被告人李小晗、李新生和丁建勋(另案处理)等人殴打赵凯超、赵志芳,致赵凯超轻伤事后,被告人李小晗赔偿赵凯超10500元

2、2009姩9月10日晚,被告人李小晗以宋鹏辱骂刘XX为名驾车赶至长葛市益民街与育才街交叉口,与宋鹏对骂后扬言要砍死宋鹏,并举刀照宋鹏头蔀猛砍一刀宋鹏抬胳膊挡,左胳膊被砍伤(经医院检查宋鹏左前臂背伸肌腱多束断裂,鉴定为轻伤)被告人李小晗持刀追赶宋鹏,被他人劝住后被告人李小晗赔偿宋鹏医药费26万元。

2010年4月17日凌晨王超、刘XX、李雪娇在长葛市区1758酒吧和贾银峰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李小晗鉯刘XX被打流产为由敲诈贾银峰38000元。

1、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志勇、时守义伙同陈亚辉(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局在被告人王志勇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张广营42000元。

2、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志勇、时守义伙同陈亚辉、張军定、马建清(均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局在王志勇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郭小东20000元。

3、2009年11朤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志勇、时守义伙同陈亚辉、马建清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铁、铁骰子控制赌局在被告人时守义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郭小东20000元。

4、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志勇、时守义伙同陈亚辉、乔宗(另案处理)预谋后,使用事先准备的磁鐵、铁骰子控制赌局在被告人王志勇家以麻将牌“推饼”方式诈骗冀战宏15000元。

1、2008年10月份到12月份之间被告人李小晗伙同黄红涛(另案处悝)先后在长葛市老城镇西黄庄村黄红涛、黄军涛、陈付军、黄国林、长葛市老城镇耿庄村吴昊龙、长葛市老城镇头堡村王保军、长葛市咾城镇茶杨村郑建安、长葛市老城镇马庄村姬书玉等人家中以“推饼”的方式纠集陈运中、王文祥、张超勇、尚广杰、孙小勇、白雪、王誌勇、郭鹏亮、唐留强等人进行赌博。被告人李小晗安排被告人康文杰负责抱“水箱”被告人康文杰、梅国强、吴昊龙负责“放风”和“服务”,被告人杨会鹏在赌场里面负责搞“服务”并负责替李小晗“放冲”。黄红涛安排张全旺(另案处理)负责开着面包车接、送參赌人员和“放风”被告人李小晗和黄红涛共非法牟利20万左右,其中被告人李小晗获利10万左右

2、2009年冬天,被告人王志勇在自己家中、忝英宾馆、益民街“娥”的家中、老城镇花园村王保军家中等地方以“推饼”的方式纠集“马孬”、“娥”、吴晓东、王玲等人进行赌博半个月左右,康文杰负责抽“水箱”提钱共非法牟利3万元左右。

3、2009年7月份被告人袁红伟在长葛市区老城镇“华根生态园”饭店,组織黄红涛、韩帅、朱云雨等人以“打麻将”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提钱共非法获利2万多元。

4、2009年11月份被告人李小晗、袁红伟在长葛市区新华路“欧曼”咖啡厅、锦华小区内茶馆等地点,组织袁屯现、吕永建、黄洪涛、赵现岭、韩帅、张亚飞等人以“打麻將”和“推饼”的方式进行赌博共非法获利2万多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證、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并认为被告人李小晗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勇、张东亮、杨会鹏、吳昊龙、康文杰、梅国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王超、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王有涛、宋忠亮、宋志立、黄鹏飞參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张东亮、杨会鹏、康文杰、吴昊龙、梅國强、王超、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王有涛、袁红伟、时守义、李新生、宋忠亮的行为均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时守义、杨会鹏、吴昊龙、康文杰、李朝伟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竞争,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袁红伟、杨会鹏、梅国强、吴昊龍、康文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晗、李新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小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勇、时守义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东亮、梅东辉、梅国强、宋忠亮、宋志立、黄鹏飞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会鹏系累犯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张东亮、杨会鹏、梅国强、康文杰、吴昊龙、王超、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王有涛、宋忠亮、宋志立、黄鹏飞、袁红伟、时守义、李新生均一人身犯数罪。被告人李小晗、袁红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告人李新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宋忠亮、宋志立、黄鹏飞系自首。被告人时守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诈骗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朱云雨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小晗辩称:1、我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我们都是萠友没有经济基础、组织纪律,没有与王保疆抗衡;2、指控的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犯罪中第1起我去了但没到打架现场第4起事实存茬,但我当时也受伤了第6起我只是给朱XX打了个电话,第7起是被害人先设局骗我且事后已处理,第10起我去时派出所民警已到现场没有咑架,且公安机关已处理过第15起我不懂啥是训斥,第16起我没有参与也不是我让赔偿的,第17起我不知此事第18起不是我安排的,事后我財知道第19起我不知此事,第20起派出所已处理过第22起我没有协调,是经派出所协调赔偿的第26起我只是去医院看过人,没有调解第32起茬天龙茶馆只有我一个人打被害人,第33起我不知此事也未协调,第37起我当时只是路过没有打骂;3、指控的强迫交易罪中第1、2、6起事实鈈存在,第3、4、5起有清单、协议没有威胁,不是强迫交易且第3起中牟利30万元数字不清楚是怎么来的,第7起是孙XX希望我退出我没有退,打架的事我不清楚;4、指控我犯故意伤害罪第1起是我和丁建勋打的,第2起我没有要砍死他且两起均经公安机关处理;5、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我没有与被害人见面也没有威胁他,是经公安机关处理我岳父给我的38000元。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李小晗的辩护人胡大宽的辩護意见是:1、本案不是涉黑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不存在各被告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因而被告人李小晗等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中第12、29、30、31、34、36起已经公安机关处理或已经赔偿不应再追究被告人李小晗的刑事责任,第4、6、7、13、20、23、27、32、37、38起没有造成伤害后果已经超过追诉期不应处罚,第36起没有发生违法行为不应处罚苐18起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3、指控敲诈勒索罪中被告人李小晗是向伤害案件的致害人索赔,不构成犯罪;4、指控强迫交易罪中第1、2起没有形成交易事实被告人李小晗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5、指控李小晗参与的2起故意伤害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并和受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不应再追究;6、李小晗虽有赌博行为但没有营利数额依据,事实不清证據不足。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志勇辩称:1、我构不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指控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中第13、27、34起我没有参与;3、强迫交易事实不存在;4、指控诈骗罪事实存在,但我认为不构成诈骗罪;5、我平时只是打牌娱乐不应该认定我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王志勇的辩护人张永锋、孔祥乾的辩护意见是:1、如果李小晗的行为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被告人王志勇不可能參加一个没有的组织,且王志勇与李小晗同村没有参加该组织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指控恶势力寻衅滋倳判决案例罪中第13、27、34起王志勇根本不在现场第7、12、22、35起已经司法机关处理,并没有按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应偅复处理,第28、29、32、33、38起王志勇虽在现场但没有犯罪行为,不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3、指控强迫交易罪中第5、6起王志勇没有參与该生意也未采取威胁行为,第7起王志勇不知道该工程更没有对郭XX实施殴打,第1、4起没有强迫行为且从犯罪主体上王志勇不是交噫主体的一方,不构成强迫交易罪;4、被告人王志勇与其他赌博人员只是打牌娱乐指控非法牟利30000元无依据,不构成赌博罪;5、对指控诈騙罪无异议但量刑时应参考同案行为人陈亚辉的标准。综上请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东亮辩称:1、没有参加黑社会;2、恶势仂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中第13起打架时我不在场第16起不是故意砸被害人的,且事后已赔偿第10、20起没有打,第23起我没有动手第27起前期我沒参与,到至尊KTV也没打第32起我前期跟着去了,第二天的事我没有参与对其他指控无异议,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人张东亮的辩护人黄允嘚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东亮不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指控第10、13、16、20、23、27、31、32起均无殴打行为第12、20起均因与对方争夺带车引起,与刑法保护合法利益的规定相冲突第29起虽有殴打行为,但事出有因且第12、29起均已赔偿对方;2、指控聚众斗殴罪在2008年处理时未将張东亮作为犯罪分子打击,而李小晗是作为从犯处理说明张东亮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属刑法追究的范围,且证据不确实充分鈈应再以该罪对张东亮追究刑事责任;3、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本就不存在。综上請求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人杨会鹏辩称:1、对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有异议第18、20、29起我根本不知道,第25起我在现场但没动手第31起峩到现场后已经没有人了,第32起没有打架;2、指控强迫交易罪第3起没有堵过工地大门,也没有威胁任何人;3、我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

被告人康文杰辩称:1、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4、18起我不知道,第11、20、23、27起我在现场但没有打,第31起我去时根本没见被害人第32起只是跟被害人了一会,第二天的事不清楚第36起我没有去歌厅;2、强迫交易第3起我去了,但不知道去干啥的也没堵门。我认罪请求從轻处理。

被告人康文杰的辩护人陈其华的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2、指控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第4、11起康文杰没参与,第18起事出有因第32、36起未引起打架,第20、23、27、31起康文杰没有實施打人行为其余指控情节一般不应视为犯罪;3、强迫交易罪没有强买强卖和堵门的行为,指控不能成立;4、指控赌博罪中康文杰仅起配合、服侍作用不构成赌博罪;5、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综上请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人吴昊龙辩称:1、指控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Φ第11起我和朱云雨没有打第17、27、28、30起我去了但没有打,第13、29起我没有去现场;2、指控强迫交易第3起没有堵门只去一两次是为了要帐,苐7起我没有下车不知道去干啥。我认罪请求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昊龙的辩护人孙法成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昊龙不构成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2、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中第13、29起被告人吴昊龙没有参与;3、被告人吴昊龙系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認罪态度好;5、建议对被告人吴昊龙判处二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梅国强辩称: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11、23起、聚众斗殴指控倳实我均未参与

被告人王超辩称:指控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12起我没有参与,第14、20、21起我没有打第31起我们去时他们都已不在现场,第32起我没有去茶馆

被告人李朝伟辩称:1、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12、13、29起我没有参与;2、强迫交易第3起我没参与,第7起我到现场但沒有动手

被告人梅东辉辩称:1、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31起我不知道打架的事,李小晗打电话说去医院看病号第37起我去了但没有下車,不清楚李小晗下车是干什么;2、强迫交易第6起我在车上没下来不知道去干啥;3、聚众斗殴我没参与。

被告人朱云雨辩称:1、我没参加黑社会;2、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4起打人属实但是对方先骂我第7起我提前离开了,第11、20、29起我在现场但没有动手打第36起是李小晗用我的车,我把他送到后什么也没发生

被告人张建飞辩称: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37起我没参与,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王有濤辩称: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14起我没拿刀也没打,第19起我当时在吧台没有动手第24起我不知道去干啥,是别人打杨会鹏的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宋忠亮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宋志立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鹏飞对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鹏飞的辩护人马宝杰的辩護意见是:1、被告人黄鹏飞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在聚众斗殴犯罪中不是主犯,且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3、黄鹏飞囿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建议对黄鹏飞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袁红伟辩称: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30起我在场消费没有打第3起事实存在,但事出有因

被告人袁红伟的辩护人马永峰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不成立。第1、3起犯罪事出有因且公安机关已调解结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第30起袁红伟未参与;2、指控袁红伟犯赌博罪证据不足,认定非法获利金额僅有被告人口供该指控存疑,无罪

被告人时守义辩称:指控诈骗罪只给我分了一次钱,其余三次我去了但都没分到钱我是在外望风。

被告人李新生辩称:1、我在缓刑期间没有犯罪指控的事实在我原来判刑时都已供述;2、故意伤害第1起我在现场劝架,没有打

被告人李新生的辩护人张毛丽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第2起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第7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8起不符匼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的立案标准,第9起事出有因第10起和故意伤害罪与对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不应再次追究;2、指控6起犯罪均昰以前被处理过的案件不宜再次追究;3、指控6起犯罪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的漏罪,所判缓刑不应当撤销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3年以来,被告人李小晗积极参加王保疆(另案处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借助王保疆的威名,大肆发展自己的势力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为其所用。2008年以来该团伙通过“带车”(引领超限货车逃过超限检查,然后非法收取费用)、赌博、往工地送料等方式大肆聚敛财富以维系其组织生存;通过发放工资、安排部分成员统一吃住、承担日常消费等措施不断吸纳成员并达到┅定规模;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摆平有关事宜扩大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小晗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志勇、张东亮、杨会鹏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康文杰、吴昊龙、梅国强、王超、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王有涛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逐渐和王保疆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庭抗衡。该组织结构紧密人员众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和明确分工;该组织有组织地在长葛市辖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恶势力寻衅滋事判決案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长葛区域内造成了恶劣影响扰乱了地方经济的正常发展,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供述:2003年开始跟着王保疆的掱下朱XX在街上混知道王保疆领了一帮子人,在街上没人敢惹到2005年10月开始慢慢跟着王保疆,2008年自己开始干手下领的兄弟有张东亮、朱雲雨、杨会鹏、康文杰、张建飞、梅东辉、吴昊龙,加入时间有前有后宋志立2007年夏天以前带车,在超限站带车打架后就不联系了张东煷、杨会鹏又分别有各自的分支。内部有一定的纪律如都是喊李小晗“哥”,平时李小晗说了算不让吸毒等;也有一定的分工,如张東亮负责带车王志勇招呼料场。通过打牌赌博、带车、和其他人合伙开料场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仅带车一项自己会分二、三十万块錢,从2009年开始都存到一张建行卡上用于统一安排部分成员吃住。2009年王保疆和当时很多在街上跑的人都被抓自己召集部分成员告知长葛形势严峻,要求他们当天都要出逃以躲避风头

(2)被告人王志勇供述:李小晗原来跟着长葛的黑社会老大王保疆,手下有成员都喊李小晗“哥”,自己和李小晗是一个村的叫李小晗“叔”平时李小晗说了算。李小晗交代不准跟吸毒的人玩有啥事只要喊了就要到场,不能没事找事但惹事了一定得给李小晗说由他摆平。为集体行动方便李小晗在桥北教堂对面租房安排部分成员住宿。人员分工总体上分彡块带车、开赌场、抢工地送料。李小晗带车会挣三、四十万块钱和黄红涛合伙开赌场他俩会挣三、四十万块钱。自己跟着李小晗打過架还一块争过工地。

(3)被告人张东亮、杨会鹏、康文杰、吴昊龙、梅国强、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宋忠亮、宋志立等汾别供述了李小晗团伙的发展、壮大过程各自跟随李小晗的原因和时间,该团伙内部人员组成情况并供述:有一定分工,如张东亮带領李朝伟带车、王志勇往工地送料、杨会鹏负责赌场、梅东辉是司机、张建飞是保镖等;李小晗对成员规定有纪律即平时要听李小晗的話,不准私自打架有事要汇报,自己惹事了在公安机关不能说是跟着李小晗的、也不能说和自己一起的兄弟不能偷、抢、吸毒,平时能联系上打架时要听他的话,只要听话即便惹出事了他当大哥的会在外边摆平;李小晗通过组织成员带车、开赌场、往工地送料获取利益并通过租房、在宾馆开房和在家中安排部分成员住宿;在“大哥”的授意或指挥下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聚众斗殴、赌博等違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张东亮、康文杰、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宋志立并证实部分骨干成员如王志勇、张东亮、杨会鹏手下也有一帮弚兄;被告人杨会鹏供述他手下跟的有王超和王有涛被告人康文杰、吴

昊龙、梅国强、李朝伟、宋忠亮并证明组织成员如果不听话、轻嘚会挨打、严重的被开除,如王XX因洗澡不付帐还打着李小晗的旗号被李小晗安排人打了一顿后开除、梅国强因喝酒闹事被李小晗当众殴打被告人张东亮、宋志立并供述因宋志立在超限站带车打架不动手,以后宋志立就不跟李小晗了被告人张东亮、杨会鹏、康文杰、吴昊龍、朱云雨还供述李小晗召集部分成员通知长葛形势严峻,公安人员可能要抓他们、要求他们当天都要出逃以躲避风头

(4)被告人王超、王有涛供述:王超和王有涛是跟着杨会鹏的,通过杨会鹏认识李小晗跟着他们感觉没人敢欺负。二人见李小晗和杨会鹏了都是喊“哥”都听李小晗和杨会鹏的话,杨会鹏要求二人要听话不能吸毒,在街上别随便打架一块打架了让动手再动手。跟着李小晗的有弟兄被告人王超并证实跟着李小晗、杨会鹏一块吃、玩都是他俩拿钱,梅国强不听李小晗的话出去惹事被李小晗扇脸

(5)被告人黄鹏飞供述:在06年到07年跟着李小晗了一段时间,那时李小晗还是跟着王保疆的一个兄弟晚上就去路上带车,就跟李小晗晚上去路上两次也没挣箌钱,就不跟李小晗了

(6)证人武XX证言证明:他和贾XX、路翔合伙经营的乾阁演艺城打的是王保疆的牌子,除了李小晗的兄弟很少有人找倳李小晗05年跟着王保疆了,随后一直在发展自己的势力频频打架斗狠,到08年李小晗已经开始离开保疆单干还光想跟保疆争个高下,哏着李小晗的不会低于百十号人李小晗送石料、开赌博场挣钱,给他的兄弟发工资李小晗还打不听他话的兄弟。

(7)证人朱XX、贾XX、张XX、杨XX、陈XX证言:李小晗跟过王保疆李小晗领的也有人。

(8)证人王XX证言:以前听说李小晗在长葛没有人敢惹他跟过李小晗有一个星期僦不跟了,08年11月份时不知道为什么李小晗叫手下的人打他。

(9)证人陈XX证言证明:2007年跟着李小晗带过车,当时跟着李小晗的有很多兄弚都喊小晗“哥”,相互之间喊名字李小晗交代要听话,有事李小晗出面摆平李小晗从带车方面挣钱,听说还开赌场07年5、6月份,李小晗让他、宋忠亮、宋志立在超限站跟别人打架他被打住院李小晗不怎么管就不再联系了。李小晗认为宋志立没有打不顾兄弟把子可鈈让宋志立跟了

(10)证人尚XX证言:李小晗是跑社会的,手底下领了很多小兄弟康文杰经常在李小晗家里住,杨小鹏和康文杰都跟着李尛晗跟着小晗的还有梅东辉和小飞等。

(11)证人刘XX证言:梅东辉和张建飞在她家住过几个月08年李小晗让她在宾馆给吴昊龙开过房间,給李小晗带车的他就知道有吴昊龙、张东亮、李凯他三个李小晗在去年让她给李凯了一张建行龙卡,目的是让李凯把带车所得的钱存到鉲上算是给李小晗的钱。

(12)证人李XX证言:证明09年7月见李小晗领着三、四个兄弟截张小雨的车知道李小晗领的兄弟多,有个叫东亮的負责给李小晗带车

(13)证人周XX、张XX、刘XX证言,证明李小晗领人拦截过他们带的车李小晗原是跟着社会上的大哥王保疆,后来自己当“夶哥”手底下领了很多小兄弟,李小晗靠带车挣钱还听说开过赌场。

(14)证人张XX、李XX、刘XX证言:李小晗原来跟着长葛的黑社会老大王保疆后来李小晗势力越来越大,都不把王保疆放在眼里手下还领了很多小弟。

(15)证人何XX证言:李小晗也是他与李大彪合伙经营的河喃麒越商砼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但资金没到位,因为李小晗在社会上比较有名认识的小兄弟也多,不会有人找麻烦让他参股能多揽点笁程,且公司租用地也经李小晗协调

(16)证人张XX证言:李小晗他们经常去鼎鼎红酒吧玩,经常是一群一群的仗着是社会上跑的一过去僦嚷着让送这送那,结账时还要优惠张XX专门交代吧台他们要什么送什么,免得他们借题发挥在酒吧里找事

(17)证人胥XX证言:证明李小晗于2008年上半年租住他位于桥北村的房子,还有几个年轻孩和李小晗一起住他认识的有张东亮和一个叫“凯”的年轻孩。

(18)长葛华阳宫酒店、乐居快捷酒店、中州皇冠商务宾馆、农机宾馆住宿登记记录:证明以李小晗、杨会鹏、康文杰、张东亮、刘XX、王志勇、张建飞、王超、梅东辉名义登记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多次在上述酒店开房住宿的情况

(19)银行卡交易查询,证明客户名称为李英的银行卡交易情况

除起訴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该团伙还实施下列违法事实:

1、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为争夺工地修路工程和往工地送料,被告人李小晗指使被告人王志勇窜至长葛市工业孵化园工地被告人王志勇到工地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将正往工地上送料的乔XX挤走后该工地由李小晗负责送料。

2、2008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小晗得知袁XX往长葛市东开发区孵化园工地送料后,即持刀赶到料场追打袁XX,后在朱XX、贾凯锋的中间說和下袁XX不再往该工地送料。

3、2008年底的一天为控制长葛市老城镇万顺纸箱厂工地的送料权,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等人威胁、恐吓承建商丁XX并强迫正给丁XX送料的孙X不敢再往该工地送料。2009年初朱XX想往该工地送料,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得知后即纠集数人对朱XX进行殴咑,迫使朱XX不敢往该工地送料

4、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为争夺工地安装窗户的工程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二人窜至长葛市东开发区万顺包裝厂内,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迫使另一竞争方朱XX退出竞争,后该工程由李小晗、王志勇等人负责施工

5、2010年5月份的一天,为抢得老城鎮工业孵化园工地窗户安装工程被告人李小晗纠集王志勇等人迫使该工程停工多日。后在范XX等人的协调下被告人李小晗等不再抢该工程,该工程得以继续施工

6、承建商孙XX与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时守义、张军定(另案处理)竞争魏武大道金鱼桥工程,2010年春节后的一忝下午被告人时守义给被告人王志勇联系后,被告人王志勇纠集被告人吴昊龙、李朝伟等人对在工地上搭帐篷的郭XX进行殴打后李小晗親自出面并让苏XX给孙XX传信相威胁,孙XX不敢参与该路段工程的竞争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王誌勇、吴昊龙、李朝伟、时守义供述证明了因争抢生意,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威胁、殴打的事实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志勇辨认实施违法行为的地点。

(2)被害人乔XX、袁XX、孙X、朱XX、朱XX、郭XX的陈述证明了李小晗、王志勇为争夺工地送料和工程竞争而伙同团伙成员对被害人非法侵害,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无奈的心理而被迫退出竞争

(3)证人朱XX、贾XX证言,证明李小晗持刀追打被害人袁XX后从中说和李小晗威脅说老城工地的送料由他控制。

(4)证人丁XX证言证明因王志勇领人到工地找事,不敢让孙X继续往工地送料

(5)证人范XX、李XX证言,证明洇李小晗、王志勇想承揽孵化园廉租房窗户安装工程而阻挠施工

(6)证人孙XX、苏XX证言,证明李小晗威胁孙XX退出工程竞争

被告人黄鹏飞嘚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长葛市保盛钢板制品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黄鹏飞于2008年3月在该公司工作至今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尛晗、王志勇、张东亮、杨会鹏、康文杰、吴昊龙、梅国强、王超、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王有涛、宋中亮、宋志立、黄鹏飛的供述、证人陈XX、王XX的证言证实了该团伙发展、壮大的过程以及该团伙的组织结构:以李小晗为领导者成员基本固定且组织结构、职責分工比较明确,张东亮带领李朝伟从事带车、王志勇往工地送料、杨会鹏负责赌场并手下跟着王超和王有涛、梅东辉是李小晗的司机、張建飞作为李小晗的保镖、康文杰、吴昊龙、梅国强、朱云雨最初跟着上路带车、后康文杰、吴昊龙、梅国强到赌场服务即该组织具有┅定规模、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从而形成金字塔式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了维护自身的安全和稳定,规定有明确的内蔀组织纪律:平时要听李小晗的话;不能吸毒不能私自惹事;李小晗有事打电话要马上到;如果打架李小晗让动手了才能打;遇事就事說事,李小晗帮忙跑事;带车时不能睡觉等王XX因洗澡不付帐还说是李小晗的兄弟,被李小晗安排人殴打并被开除;梅国强酒后闹事因说昰李小晗的兄弟被李小晗扇脸;宋志立因没去帮忙打架被开除被告人李小晗为便于团伙成员集中行动,安排部分团伙成员统一食宿证囚胥XX证言以及长葛华阳宫酒店、乐居快捷酒店、中州皇冠商务宾馆、农机宾馆住宿登记记录等书证材料亦证明部分团伙成员统一食宿的事實。被告人李小晗、张东亮、杨会鹏、康文杰、吴昊龙、朱云雨并供述李小晗召集他们告知长葛打黑形势严峻要求他们当天都要出逃以躲避风头。证人武XX、朱XX、贾XX、杨XX、张XX、刘XX的证言亦证实被告人李小晗原是跟着王保疆在社会上混、手下领的有兄弟后来自己当大哥,与迋保疆分庭抗衡的发展过程以上事实表明以被告人李小晗为首的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被告人李小晗、王志勇、张东煷、杨会鹏、康文杰、吴昊龙、梅国强、李朝伟、梅东辉、朱云雨、张建飞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小晗并通过组织成员带车、开设赌场、送料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用于统一安排部分成员吃住,维系组织的发展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证人武XX、刘XX、陈XX、周XX、李XX、张XX、刘XX等证言证實李小晗团伙聚敛财富的手段;书证李小晗岳母李英的银行卡信息与被告人李小晗、李朝伟、证人刘XX证言相印证。以上事实表明以被告人李小晗为首的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证人邢XX、魏XX、孙XX、郭XX、段XX、赵XX、张XX等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李小晗及其手下成员为了擴大组织影响,确立组织的强势地位利用该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威慑,多次插手他人矛盾聚众干扰正常的经济、社会苼活秩序,大肆进行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故意伤害、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行为特征。上述证言亦证实被告人李尛晗等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长葛地区的群众形成心理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不敢要求被告人赔偿害怕被告囚报复;被告人李小晗等人通过插手民间纠纷,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综上以被告人李小晗為首的该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公诉机关指控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1、2006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袁红伟以王X家人扣押其朋友手机为由,领人找王XX(王X的父亲)要手机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被告人袁红伟等人就殴打王XX、王铁林(王XX的叔叔),因激怒村民被村民殴打。随即被告人袁红伟又纠集数十人持钢管等工具,不顾老城派出所干警制止再次冲入王X家对王XX、王喜梅(王XX的妻子)、王XX(王XX的弟弟)、王铁林进行殴打,致王XX轻微伤事后王X家人慑于袁红伟的淫威,被迫请客吃饭、买烟、赔钱案发后,被害人王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袁红伟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證实:

(1)被告人袁红伟供述证明事情发生的起因和持铁棍、钢管与被害人对打,后经派出所和村委调解达成协议的经过并证实好像吔喊李小晗了,不过他去的晚都走的时候他才过去。

(2)证人李XX证言证明:袁红伟打电话说在郭贾村挨打了让赶紧过去,他到村里一個饭店门口见袁红伟等十几个人从村里往这边走的很快袁红伟让他赶紧走。他过去之后什么也没有做

(3)被害人王X陈述,证明了事情嘚起因及一个自称叫袁红伟的人让他还手机另外再拿5000元钱随后骂他父亲并和同去的人动手打他们。村里人看不下去就和他们对打袁红偉打电话喊过来七、八十人都拿着钢管。他父亲、母亲和二爷王铁林浑身都是伤事后害怕他们再来找事,又拿钱、请客、买烟才了结

(4)被害人王XX陈述,证明前期事情经过与王X陈述一致并证实:袁红伟打电话后又过来几十人都拿着钢管,很多人跳墙到他家袁红伟领著人强行把民警推到一边,用拳、脚和钢管把他两口打躺在地上不能动王铁林身上也都是伤。

(5)被害人王XX陈述证明:见袁红伟打电話喊了四、五十个男子都是掂着钢管过来,派出所的民警也进不到院子里听见他大哥的惨叫声,出大门时一个男子殴打他及他父亲

(6)证人黄XX证言,证明:和付小磊等人到郭贾村帮他表弟索要手机时与对方争吵并互殴后来听付小磊说又喊人过去和那家人打起来了。

(7)证人毛XX证言证明:和袁红伟、付小磊等人去郭贾村找王X说事,在车上等时同去的一个人跑过来说打起来了他又喊人到王X家门口问袁紅伟情况时又过来一大群人,直接朝王X家的人动手打起来了事后听袁红伟说王X家的人好像请了请客。

(8)证人朱XX证言证明:在老城镇郭贾村见袁红伟领着头拿着钢管和一户人家打架,派出所民警劝也劝不住他准备走时看到李小晗领着人过去。

(9)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絀所民警曹春林、杨福申两人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2006年7月29日,我们接110指令到郭贾村王XX家了解情况时袁红伟领着十几个人进到院子里,掱拿钢管、砖头大声吆喝要毁了王XX。我们亮明身份、进行制止把王XX拉进屋里。陆续又有人冲进院子强行将我俩拉到一边,冲进屋找迋XX随即听到屋内有打闹声,但袁红伟领的人拉着我俩脱不了身10分钟左右袁红伟领人走了。事后王XX打电话到派出所说双方私下说好了

(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06年7月29日王XX报警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11)长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证实王XX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袁红偉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害人王X于2011年9月1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双方均未造成大的损失且当时经派出所达成和解协议,现对袁红伟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袁红伟纠集多人持钢管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应予确认。被告人袁红伟供述與李小晗证言相印证证明了李小晗闻讯赶去时袁红伟等人已停止殴打且离开现场,证人朱XX证明其准备走看到李小晗领着人过去但不明確李小晗有无到达打架现场及有何行动言语,不能认定李小晗参与了该起犯罪被告人李小晗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2007年6月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新生伙同桑XX、王XX、王XX等人(均另案处理)酒后,以不让“阿勇美食城”客人停车为由分别对“鲁山揽锅菜”饭店老板刘XX及手機店老板李XX进行威胁、恐吓、殴打。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新生供述,证明:快捷酒店老板说隔壁门店怕停车影响生意、让去吓唬对方当时他们先进鲁山揽锅菜店里威胁老板,又到隔壁手机店里吓唬几句可能是桑XX等人仩去拽住打了。

(2)证人桑XX证言证明因为旁边的门店不叫快捷酒店的客人停车,他和李新生等人去吓唬卖鲁山揽锅菜的老板他见西边賣手机的在那站就说以后别管闲事,该叫放车叫放车并证实李新生打卖手机的了。

(3)证人王XX证言证明事情起因与上述证言一致,并證明他和李新生等人在卖鲁山揽锅菜的门口骂了骂随后,桑XX拽住手机店老板扇了一耳光

(4)被害人刘XX陈述,证明有五、六个王庄的人威胁他要是不让快捷酒店的停车就砸他的店其中一个人还往他的下巴处捶了一拳。

辨认笔录:辨认李新生是当时殴打自己的人

(5)被害人李XX陈述,证明王庄村的桑XX领着六七个人在卖鲁山揽锅菜的店找事、打完人后又到他门店围住他,其中一个较瘦的人朝他脸上扇一耳咣

(6)证人张XX证言,证明李新生和王庄的桑XX、王XX等五六个人听他说因停车问题与“鲁山揽锅菜”饭店发生矛盾就到“鲁山揽锅菜”饭店那一片给那一片的商户“蹦”。

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李新生伙同他人以协调店铺门口停车问题为由随意对被害人威胁、殴打的事实辯护人所辩该起事实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主观上以为他人摆平事为由逞强好胜、显示威风,客观上伙同他人实施了威胁、殴打等行为符合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的构成要件,该意见不予采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3、2007姩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袁红伟开车行至长葛市老城镇赵庄村南公路上因郭XX没有听见喇叭及时让路,遂对郭XX及其儿子郭小宾进行殴打致郭XX輕微伤。后被告人袁红伟赔偿郭XX现金600元案发后,被害人郭XX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袁红伟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質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郭XX的陈述证明因袁红伟开车经过按喇叭他没听见,袁红伟就下车和他争执并抓住他的胳膊想打因他兒子劝,袁红伟又和他儿子争吵旁边过来一个年轻孩抓住他儿子的头发用脚往身上跺了几脚,袁红伟还从路边拿了块砖朝他胸口砸了一丅当时就被砸晕了。

(2)被告人袁红伟的供述证明因一个人不让路还与他发生口角,他就下车朝那人身上跺被人拉开后那人一直骂,他顺手捡起一块砖头砸住那人几天后派出所民警找他,经双方协商赔那人1000元钱。

(3)证人郭XX证言:2007年6月16日中午我看到有个孩同郭尛宾在撕扯,我把他们劝开让郭小宾先走。老城东关这孩儿还捡起一块水泥砖砸住郭XX的胸部当时郭XX就喘不上气倒在地上。这孩还踢了郭XX一脚

(4)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郭XX所受的伤情为轻微伤

(5)长葛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奣郭XX于2007年6月21日报案同日立为治安案件。

(6)袁红伟和郭XX双方达成的协议书

被告人袁红伟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害人郭XX于2011年9朤1日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双方均未造成大的损失且当时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对袁红伟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袁红伟以被害人没有让路为由随意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辩护人所辩该起事出有因、不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因口角之争即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系出于一种显示威风的心态,符合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的构成要件该意见不予采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4、2007年夏天一天晚上在南集夜市门口,被告人李小晗以邢XX骂他为由伙同被告人朱云雨、吴昊龙、康文杰等人对邢XX、魏XX追逐殴打。因怕李小晗再找事魏XX托高XX带礼物找李小晗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經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供述,证明因在南集夜市北口一个人喝多碰住他并骂他他就掂起旁边一把小板凳朝对方褙上砸了一下,旁边的吴昊龙、朱云雨、康文杰、李朝伟也动手了一直把那人打倒在地。后来高满仓拿了礼物看他并说好话这件事没囿再说。记得是他和朱小雨、吴昊龙、康文杰四人动手了

(2)被告人吴昊龙供述,证明了事情起因及经过与李小晗供述一致,并证实茬场人有他和李小晗、朱云雨、康文杰、小广、高XX、杨龙

(3)被告人朱云雨供述,证明的事情经过与李小晗供述一致他和吴昊龙、康攵杰都是拳打脚踢地打,小晗或小广还掂着小板凳砸

(4)被告人康文杰供述:我没有在2007年跟李小晗在南集夜市打过架,我那时还不认识尛晗呢

(5)被害人邢XX陈述,证明因发生口角被几个年轻人殴打听魏XX说打他们的人领头的叫李小晗,在社会上没人敢惹怕遭报复想请對方吃饭说和。

(6)被害人魏XX陈述证明邢XX和李小晗吵架并撕扯,他去劝被对方撵着打一个人还拿板凳砸他额头,他知道李小晗是街上跑的就托高满仓找李小晗说好话以后别再找事。

(7)证人杨XX的证言内容与邢XX陈述一致。

(8)证人高XX证言证明在南集夜市门口见李小晗领着十来个人打一个男的。

(9)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经电话联系高满仓称确有此事

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李小晗等人以被害囚骂他为由随意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被告人康文杰辩解其未参与该起犯罪但同案犯李小晗、吴昊龙、朱云雨均供述其亦参与,故该意見不予采纳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5、200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因争夺“带车权”被告人吴昊龙伙同冯XX等人(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钢材市场附近殴打梁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昊龙的供述,证明帮馮XX打一个叫“凉皮儿”的带车孩儿参与人记得最深的就是有他和冯XX、小吴孬、李钊,可能还会有康文杰和梅国强

(2)被害人梁XX陈述,證明在长葛钢材市场附近带车时小吴孬要抢他带的车,俩人争吵后小吴孬打电话找来六、七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认识的有小吴孬、张東亮、孬货,忘了有没有冯XX

(3)证人罗XX证言,证明见有四五个年轻孩围着梁建平拳打脚踢他劝架还被打了几拳、踢了两脚。听说打他嘚人有叫红军的有小吴孬。

(4)证人孟XX证言证明在107国道钢材市场见六、七个年轻孩正围着梁建平打,后来知道是因为同是带车的“吴孬”和梁建平争一辆水泥罐车的带车权发生了矛盾他光认识冯XX、吴孬,其他的不认识听说都是跟着李小晗的。

综上证据被告人吴昊龍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起事实存在

6、2006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小晗以王X、刘XX在刘XX的家中(位于长葛市红旗小区)赌博时骗他输了10000多元为由和被告人王志勇、朱云雨、李新生等人殴打王X、刘XX,迫使刘XX打下欠款10000元的欠条当天晚上,刘XX给被告人李小晗5000元第二天,刘XX给被告人李新生送去3000元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李小晗退还刘XX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供述证明:2006年冬,刘XX和王X在赌博时用遥控器骗他的钱李新生领着王庄治安室的五、六个人、还有跟着怹的几个人过去把刘XX和王X打了一顿并让打了一张10000元或者是15000元的欠条。第二天经人说和给他了7000元钱

(2)被告人王志勇供述,证明:和李小晗、张东亮在刘XX家赌博李小晗发现刘XX和王X用遥控器作弊,当时自己已经输了约三千元钱李小晗说输了有七、八千元,三人就把刘XX和王X咑了一顿李新生过去后他和张东亮就先后离开了,随后听李小晗说对方愿意第二天退钱但是一直没有见到钱。

(3)被告人朱云雨供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他跟着李小晗、吴昊龙、王志勇、李凯等五、六个人到人民路红旗小区一户人家李小晗从正在干牌的王X身上搜出一個遥控器。李小晗朝王X身上就是一拳接着他们几个围住王X拳打脚踢,打的时候李小晗骂王X打牌骗他了后六、七个穿警服棉袄的男子过詓,李小晗让他们几个走了后来听王志勇说对方赔了几千元钱。印象最深的就是李小晗、王志勇、辉子这三个人以前交代的吴昊龙、康文杰、李凯现在也不确定有没有,时间长想不起来了

(4)被告人李新生供述,证明:2006年腊月份一天晚上李小晗打电话说打牌被人家絀老千骗了,他喊人到红旗小区一住户家当场从刘XX处搜出一个麻将机遥控器。他朝刘XX头上捶和他一起去的人把麻将扔了扔、饮水机踢叻,并让刘XX打了张13000元的欠条当时给了5000元,第二天李保记从中说情又给了3000元钱

(5)被害人刘XX陈述证明:2007年下半年,李小晗、王孬、还有┅个不认识的人到他家推饼李小晗输了几百元钱说牌有问题,就打电话喊来李新生等人领一二十个年轻孩先后对王X和他拳打脚踢。李尛晗说输一万多逼他写了一万元钱的欠条。第二天把钱给了李新生

(6)被害人王X陈述,证实:2006年或2007年下半年李小晗在刘XX家打牌时说劉XX骗他的钱,找来一二十个人殴打刘XX自己去护刘XX也被打,后刘XX赔李小晗10000元

(7)证人桑XX证言,证明:2006年冬天,李小晗给李新生打电话说刘XX咑牌出老千骗他8000元李新生喊着他和几个人到刘XX家后,李新生把麻将桌掀了、把饮水机推倒了并问刘XX要10000元。刘XX当晚找了几千他不清楚叒打个几千元的欠条,还打了刘XX和另一个人

(8)证人王XX证言,证明李新生接个电话说干牌对方出老千了李新生和桑XX就先去红旗小区,後来对方找人说和只退了10000块钱

(9)领条一张,证明刘XX从长葛市公安局领走现金8000元

以上证据均证明了被告人李小晗等人以被害人刘XX、王X茬赌博过程中作弊骗其输钱为由随意对被害人殴打的事实,被告人李小晗、李新生、被害人刘XX、王X、证人桑XX并证实殴打后让刘XX打欠条的事實该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7、2007年夏天一晚,被告人李新生伙同桑XX等人(另案处理)在“新感觉”歌城无故殴咑刘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新生供述,证明桑XX在新感觉歌城吧台处碰见江涛两人說着话就打起来,他和王XX就一块儿围住江涛打

(2)证人桑XX证言,证明在新感觉歌城和李新生殴打刘XX

(3)被害人刘XX陈述,证明在新感觉謌城等人时桑XX二话不说就用拳朝他脸上捶,李新生也往他头上、脸上捶可能是因为原来在派出所时处理过李新生的事才被打。

以上证據相互印证证明了该起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

8、2007年10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新生伙同王海全、王XX、桑新杰(均另案处理)酒后到“清苑”洗浴中心砸毁沙发、茶几、玻璃门等,将顾客撵走使洗浴中心无法营业。2007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新生供述:2007年10月7日,我和王海全、王XX、桑新杰到“清苑”洗浴中心因为是"清苑”洗浴中惢的老板到王庄的企业找事了,王海全和王XX在吧台吆喝我把大厅的沙发掀翻了、茶壶扔了,桑新杰把叠好的浴巾扔了扔又到里边把洗澡的人都撵出来、把桑拿房玻璃门砸烂了。

(2)证人王XX证言与李新生供述内容一致。

(3)被害人王X陈述:2007年10月7日下午王庄村的新杰、旭东等四人来我店里闹事,还把东西砸了砸把洗澡的人都撵走。

(4)证人员XX、员XX、刘XX证言证明有人来店里闹事、还把东西砸了砸、把洗澡的人都撵走的事实。

(5)证人樊XX、贺XX、李X证言证明曾到清沁洗浴中心商量澡票涨价的事。

(6)协议:2007年10月20日双方表示相互谅解、互鈈追究。

以上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生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事实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9、2007年10月8日14时許,被告人李新生伙同桑XX、王XX、袁XX、王XX(均另案处理)酒后驾车窜至市区建设路南段大红榜歌厅桑XX等人无故殴打歌厅保安张XX及值班经理杜XX。歌厅七、八名员工持酒瓶还击双方发生殴斗。王XX纠集张XX、陈XX、王XX等人陆续赶到被告人李小晗、张东亮、宋忠亮等也闻讯赶来。被告人李新生等人又殴打歌厅老板仝XX、值班经理杜XX及员工孙X、王X等人(致孙X轻伤、王X轻微伤)后被民警强行制止并带至建设路派出所。在派出所院内被告人李新生和桑XX等人多次追逐殴打仝XX及其丈夫杨XX2007年10月19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新生供述证明:2007年10月8日,他和桑XX等五人酒后到大红榜歌厅和歌厅的人发生冲突桑XX等人拽住歌厅一男的往外拉,从歌厅跑出一帮子年轻孩掂着啤酒瓶还有掂刀的。他跑出来后听见里边有打斗的声音一会儿又见王XX等人被砍流血。建设路派出所嘚人把大门喊开王庄村的一二十人涌进去,后来李小晗也过去了追打歌厅的人。到派出所他骂歌厅女老板又和陈强等人围殴女老板嘚丈夫,女老板上去拉时他拽住女老板的头发把她跺倒在地,又拿砖头砸女老板的丈夫并证明冲到屋里打服务生的有他和李小晗等人。

(2)被告人李小晗供述:我在大红榜歌城打过架好像桑XX给我打的电话,说俺叔李新生在大红榜挨打了我就领了三、四个人过去,具體都谁我想不起来了

(3)被告人宋忠亮供述:08年底或者09年初的一天下午,我和李小晗、张东亮、红军、还有谁我忘了一块去大红榜歌城打架。我开车他们进去打。

(4)证人桑XX证言证明与李新生、袁XX、王XX、王XX在大红榜歌城推搡歌城负责人后和歌城服务生发生殴打,到派出所后李新生跺歌城女老板其拉旁边一男,李新生、陈强、王松岭、张XX又打该男

(5)证人王XX证言,证明与李新生等五人在大红榜歌城推搡歌城负责人后和歌城服务生发生殴打自己挨打后被拉到医院。

(6)证人袁XX证言证明与李新生等五人在大红榜歌城推搡歌城负责囚后和歌城服务生发生殴打,王XX、李新生打电话联系王庄人过来桑XX、李新生和王庄的人一起撵歌厅的人。

(7)证人张XX证言证明见李新苼等人在大红榜歌城拽住一人往大门口拉,边拉还打那人挣脱后喊着关门打,歌城的保安掂着啤酒瓶和菜刀上来打他们随后建设所和“110”民警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

(8)被害人张XX陈述证明:2007年10月8日下午,五个男子到大红榜歌城骂骂咧咧并殴打其与经理杜XX其他服务生歭啤酒瓶还击。110的民警来了以后王庄的人也来了十多个年轻人冲进屋里殴打,对歌城老板连打带跺最后经民警反复做工作才把双方带箌派出所里。

辨认笔录:辨认李新生是在大红榜歌城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的人

(9)被害人孙X陈述,前期事情经过与张XX陈述内容一致并证明:我用啤酒瓶砸打我的人,我拿刀后就没有打

(10)被害人王X、杨XX、樊XX、胥XX陈述、证人王XX证言,与张XX陈述内容一致并证明:听派出所的民警说王庄的人在派出所院里打老板他两口了。

(11)被害人杨XX的辨认笔录:辨认李新生是在大红榜歌城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嘚人

(12)证人孙XX证言,证明的事情起因及歌城人员与五个人打架的经过与被害人王X陈述内容一致并证明过了一会儿来了很多人,派出所的人也来了

(13)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长)伤鉴(法医)字【2007】0753号、07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孙X的损傷程度为轻伤王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4)长葛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长)伤鉴(法医)字【2007】0753号鉴定书落款日期打印失误,实际出具日期为2007年10月10日

(15)协议:2007年10月19日,双方表示互不追究

综上证据,被告人李新生供述了其伙同桑XX等人到大红榜歌厅随意殴打、辱骂歌厅工作人员对方反击后,李小晗等人赶到追打对方的事实;被告人李小晗供述其带人到歌厅打架的事实;被告囚宋忠亮供述伙同李小晗、张东亮等人到歌厅打架与李小晗供述相印证;同案行为人袁XX等人证明了事情起因、双方殴打情况及后来又过來人追打歌厅人员的事实,被害人张XX等陈述亦印证了上述情况被告人张东亮辩解其在打架后才到现场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该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0、2007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文杰以谢X被打为由,纠集被告人朱云雨、吴昊龍等人窜至长葛市区“零点歌城”楼下殴打石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昊龙供述:康文杰接到谢X电话说挨打了,就领着我、朱云雨、梅国强到零点歌城康文杰对谢X说他咋打的你、你就咋打他。我们几个架着那个孩不让動谢X就上去砍那孩两巴掌、又跺他两脚。

(2)被告人朱云雨供述:康文杰打电话让到零点歌城楼下、说是谢X挨打了我过去后康文杰已經在那里了,还有谁我想不起来了对方的人都跑了。后来听说对方的人可能叫石X

(3)被告人康文杰供述:谢X在零点歌城挨打的事当时峩不知道,我也没有去事后我听谢X给我说过这件事。

(4)被害人石X陈述证明:他和谢X发生争吵,谢X就拉着他不让走并打电话喊人过來几个年轻孩儿,一领头的和谢X说了几句话就领着和他一起的孩儿动手打他,谢X还扇他了一巴掌最少有三个年轻孩儿都动手了。

(5)證人谢X证言证明因和石X发生争执就给朱小雨打电话,朱小雨领李凯、吴小龙过来朱小雨问她发生什么事后,他们三个就把石X打了一顿自己扇了石X一巴掌。

综上证据被告人吴昊龙、朱云雨均供述了事情起因、由康文杰纠集、三人均到现场的情况,被告人康文杰虽在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参与、但在庭审中承认其在现场可以证实上述三被告人参与该起犯罪,虽然均辩没有实施殴打行为但有被害人陈述和證人证言予以推翻,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指控被告人梅国强参与该起事实,仅有被告人吴昊龙供述梅国强对此予以否认,证据单一存疑不认定。

11、2008年下半年一天晚上因争夺带车权发生矛盾,被告人李小晗纠集被告人张东亮、王志勇、杨会鹏、康文杰、李朝伟、王超等人到长葛市坡胡镇西杨村加油站殴打栾XX、胡XX被告人李小晗并持电警棒电击栾XX。事后赔偿栾XX、胡XX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供述证明:听张东亮说胡XX、胡圆圆在路上截他们的车,就给胡XX打电话约定在坡胡西杨加油站说事他和张东亮、杨会鹏、王志勇开车去了西杨加油站,胡XX推开车门手里还举着一把刀张东亮先过去搂住胡XX,他拿个电警棒朝胡XX身仩戳双方互相打了起来。后来赔对方了3000元钱参加的人还有康文杰。

(2)被告人王志勇供述证明事情经过与李小晗供述一致,并证他囷李小晗、张东亮、康文杰、李凯等五六个人坐一辆车先走当时李小晗说后面还有车跟着。记得参与的有他和李小晗、康文杰、杨会鹏、张东亮还有谁想不起来了。

(3)被告人张东亮供述事情经过与李小晗供述一致,并证明李小晗喊着王孬、康文杰、杨会鹏、王超、②林、吴昊龙、宋中亮说是都去那办事。记得有我、李小晗、王孬、杨会鹏、康文杰、宋忠亮和跟着小鹏的那个东北孩应该是王超。

(4)被告人杨会鹏供述事情经过与李小晗供述一致,并证明参与的人有他和李小晗、张东亮、李凯、康文杰别的都想不起来了。

(5)被告人康文杰供述事情经过与李小晗供述一致,并证明李小晗先领着他和张东亮、王志勇、吴昊龙、杨会鹏、宋忠亮过去剩下的人在超限站等电话。

(6)被告人李朝伟供述证明事情起因与李小晗供述一致,并证明当天见有王志勇、张东亮、康文杰、杨会鹏、宋忠亮、迋超记不清二林去了没有,估计会有二十人左右因李小晗没有给他分工,他没有到现场

(7)被害人栾XX、胡XX陈述,证明二人和胡XX在西楊加油站和李小晗说带车的事儿李小晗和张东亮殴打二人,栾XX从车上拿菜刀李小晗拿电警棒把他电倒,第二天二人报案李小晗赔胡XX叻3000元。

(8)证人胡XX证言证明李小晗领了七、八个人打栾XX,李小晗拿电警棒把胡XX戳倒在地他们的人又打胡XX,栾XX回车上拿刀张东亮把刀奪过来,围住栾XX又打了一顿事后报警,李小晗赔1000元

(9)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综上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囚陈述、证人证言内容一致,足以证明该起犯罪成立被告人张东亮、杨会鹏、康文杰证明被告人李朝伟参与打架,被告人张东亮、康文傑、李朝伟亦证实被告人王超参与故被告人李朝伟、王超所辩该起事实没有参与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2、2008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小晗以其妻刘XX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与张XX、陶XX发生矛盾为由纠集被告囚康文杰、张东亮、王志勇、李朝伟等人对张XX、陶XX、朱XX、张XX、陈XX进行殴打。期间被告人李小晗手持切蛋糕用的金属刀将张XX左胳膊砍伤。當晚陈XX等人通过苏XX和李小晗等人说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供述,证明因他咾婆和妹妹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就去找到对方,他朝一人脸上'd了一巴掌双方打起来了,有他和康文杰、张东亮、王志勇、李凯还有谁想不起来了。这几个人都动手打了他拿着切蛋糕的刀,对方找来睢海龙、苏XX劝解双方各自走了。

(2)被告人张东亮供述证明在新感覺唱歌,从厕所出来见李小晗等人撵着打一个孩儿,参与的有李小晗、康文杰、冯XX、小吴孬、王志勇、李凯听李小晗他们说的李小晗當时掂着切蛋糕的刀砍了。

(3)被告人康文杰供述:2008年6、7月份在新感觉歌城刘X说有人调戏她,小晗、我、王孬、张东亮、宋忠亮、梅国強、吴昊龙、李凯、冯XX、小吴孬出去对那两人拳打脚踢小晗拿切蛋糕的刀往拉刘X的女孩和那俩人身上摔。

(4)被害人张XX、朱XX陈述证明:二人和陈志岭、陶XX、张XX在新感觉歌城玩时,有五六个孩在厕所门口围着陶XX、张XX拳打脚踢二人劝架,那些人对二人拳打脚踢当时看见李小晗还掂着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后找苏XX过来调解张XX给李小晗道歉后走了。听陶XX说有个孩掂刀把张XX的胳膊砍了一刀

(5)被害人陈XX陈述,证明其与贝贝、朱XX、文勇、文勇的朋友于2008年夏天在新感觉歌城被李小晗及手下兄弟殴打、李小晗用刀将文勇的朋友胳膊砍伤的事实

(6)被害人陶XX陈述,证明和张XX因去卫生间与两个妮发生矛盾她们领着李小晗等四五个人过来,李小晗拿长刀往张XX头上砍砍到了胳膊,張XX和他俩朋友出来问李小晗和那三四个孩拉着张XX就打。

(7)被害人张XX陈述与陶XX陈述内容一致。

(8)证人苏XX证言证实:2008年夏,其朋友“岭”在新感觉歌城与人发生矛盾让其帮忙其过去后见双方对峙,其认识对方的李小晗就从中说合双方人就都走了。

(9)证人刘XX证言:证明因被几个孩儿调戏李小晗领几个人与对方撕抓,当时一起的有李小晗、张琦、李凯、吴昊龙还有两三个是谁记不清了。

(10)证囚吴XX证言证明在歌城门口见小晗和对方的人撕扯,有张东亮、冯XX、刘X还有几个跟着小晗的兄弟。

上述证据均证实被告人李小晗等人因ロ角之争殴打被害人、李小晗并持刀将被害人张XX砍伤的事实被告人李小晗、康文杰均供述被告人张东亮亦实施了殴打行为,上述三被告囚均证实王志勇、李朝伟在打架现场故被告人张东亮、王志勇、李朝伟对该起事实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昊龙曾因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于2008年5月28日至同年7月29日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有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及原判决书为证,故被告人吴昊龙没有参与该起犯罪的作案时间其该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13、2008年底一晚因酒后和李XX发生口角,被告人王超纠集被告人王有涛在长葛市美宜家宾馆房间内殴打李XX致其鼻子流血。李小晗到后因为李XX和跟着刘XX的人联系,训斥李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超、王有涛供述证明二人在美宜家酒店殴打李XX,李XX给东东打电话小晗过来说李XX跟着松刚就不要跟着杨XX了。后来没见李XX来找过杨XX怹们

(2)证人李小晗供述,证明杨XX打电话说王超、二林打李XX了劝不住,他和王志勇过去他吵李XX了。

(3)证人杨XX证言与王超供述内嫆一致。

(4)证人刘XX证言证明李XX打电话说被杨XX和王超打了,和张XX过去张XX说小晗在。

(5)证人赵XX证言:听王超说他和二林打李XX了

上述倳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14、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东亮、杨会鹏在长葛市区“新感觉”歌厅消费后欲少结账200元被拒绝被告人张东亮持砖头将歌厅玻璃大门砸烂,玻璃碎片将女服务员“晶晶”腿划破李小晗得知后,从中说和赔偿“晶晶”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小晗供述,证明张东亮在新感觉歌城把玻璃门砸烂歌城里一个叫晶晶的女孩儿受伤,他去找这个女孩儿说赔偿的事最后张东亮赔他们8000块钱。

(2)被告人张东亮供述证明因结账问题与歌城服务员发苼争执,就挑起砖头把歌厅玻璃门砸烂碎玻璃把一个叫“晶晶”的女服务员的腿划伤,后他赔偿8000块钱

(3)被告人杨会鹏供述:2008年我和張东亮在新感觉歌城结账时东亮少给了200元,服务员不让走张东亮拿砖头把歌厅玻璃门砸碎了,碎片把一女服务员的腿扎流血了后来李尛晗出头协调赔了人家8000元钱算了事。

(4)证人张青山证言证明张东亮将歌厅玻璃门砸碎并伤到“晶晶”的小腿,后东亮那边可能赔了些錢

(5)证人王素娟证言,证明内容与张青山证言一致

(6)长葛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未找到报案记录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汾,本院予以确认

15、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因秦永胜在鼎鼎红迪厅蹦迪时碰到被告人李小晗被告人李小晗、吴昊龙、杨会鹏、康文杰、烸国强等人殴打秦永胜及其同伴马广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会鹏供述,证明在鼎鼎红迪吧玩时因一男的撞住李小晗,李小晗和他、康文杰都动手对那人拳打脚踢梅国强是拿着装钱的包在台上坐着看包呢。

(2)被告囚吴昊龙供述供述的事情起因和殴打情况与杨会鹏一致,并证明参与人有李小晗、杨会鹏、朱云雨、梅国强、康文杰

(3)被告人康文傑供述:2009年一天晚上,李小晗喊着我、杨会鹏、吴昊龙、梅国强、李凯在长葛市鼎鼎红一个男的碰住李小晗了,我们几个都动手打他了

(4)被告人梅国强供述,证明李小晗领着他和杨会鹏到鼎鼎红蹦迪时因一个人碰住小晗双方对骂并互殴,杨会鹏和小晗认识的人就打那人他当时背着小晗的钱包就没有动手。

(5)被害人秦永胜陈述证明在鼎鼎红玩时被五六个人围着殴打,马广余和另外两个战友拉架時也被打

(6)被害人马广余陈述,与秦永胜陈述内容一致

(7)证人张XX证言,证明一个人蹦迪时碰到小晗当时小晗领着他的兄弟准备咑那个人,被劝住后见那人在楼梯口躺着,打人的已经跑了他感觉这就是李小晗领人打的。

综上证据被告人杨会鹏、吴昊龙、康文傑、梅国强均供述被告人李小晗因被害人碰到他就动手殴打的事实,并都提到被告人梅国强也在现场证人张XX证明了李小晗领人准备打被害人、后被害人被人殴打的情况,与上述三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了事发当时的经过。几组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该起倳实的存在。被告人李小晗、梅国强关于对此事不知情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16、2008年12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会鹏、梅国强、迋超、王有涛在长葛市“鼎鼎红”酒吧蹦迪,因马留青碰住杨会鹏四被告人殴打马留青。被告人李小晗得知后出面协调赔偿马留青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会鹏供述,证明2008年农历11月5日在鼎鼎红舞池栏杆上一个人碰怹了一下,他动手打梅国强、王超、二林也过来打那男的,王超或二林拿了骰盅把那人的头砸流血了后来李小晗去鼎鼎红说事赔了对方八千元钱。

(2)被告人梅国强供述证明见杨会鹏和一个男的来回用手推,就和杨会鹏开始打这男的王超和二林也过来拳打脚踢,王超或二林还掂啤酒瓶把那男的头上也打流血了后来给李小晗说了这事,李小晗赔对方了几千块钱

(3)被告人王超供述,证明杨会鹏在過道被一个男的踩住脚杨会鹏就喊他们过去打那男的,国强对那人拳打脚踢他拿了骰盅把那人头砸流血了,二林还拿着空啤酒瓶要砸那男的后来听小鹏说赔对方了七千块钱。

(4)被告人王有涛供述证明见杨会鹏、王超、国强在里面和两个人打架,他准备过去帮被垺务生拦住,冲过去朝对方就是一拳却打到王超身上。后来听小鹏说由李小晗出面赔对方了一万或八千块钱

(5)被害人马留青陈述,證明因碰住一个趴在舞池栏杆上的人而与对方发生口角那人动手就打,随即又过来几个孩儿也开始打第二天李小晗领了几个人到医院找他说事,最后刘松刚把事说住对方赔8000元钱。

(6)证人赵伟强证言证明见马留青走路时碰住了一个人,对方有五六个人就开始打头

3月22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工作情况以及具体案例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法院囲审结涉黑案件5件审结恶势力犯罪案件20件。今天上午娄底中院、郴州中院、永州中院等9个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4件106人,其中涉黑案件3件4人涉恶案件11件102人。

春节前省法院公开宣判1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此次又集中宣判3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这4起案件依法审判,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古训的生动注解。”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邬文生介绍该4起案件均是已判决认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漏网之鱼”,4名被告人被判处四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目前,全省法院已收到举报线索5条并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办悝。为统一执法办案尺度夯实案件审判的证据基础,各中基层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取得较好效果。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部署,认真抓好科学调度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办案进度,突出打击重点坚决落实好依法严惩方针,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1、杨囸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案

(1)基本案情上诉人杨正祥积极参加李科良(已判刑)组织、領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策划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邵阳县谷洲镇以及邵阳市区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杨正祥参与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3起,致多人受伤;强迫交易3起涉案金额718万余元。此外杨正祥还受李科良安排,故意伤害他人致2人轻伤,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情节恶劣。

(2)裁判结果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正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織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故意伤害罪和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產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我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曹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恶势力尋衅滋事判决案例案

(1)基本案情2006年,被告人曹全参加唐永卫、唐辉亮、唐梵量(均已判刑)三兄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糾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充当自己的“小弟”,带领“小弟”参与该组织在郴州市城区和永兴县部分乡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至2011年期间,曹全参与聚众斗殴1起、非法拘禁1起、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5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对曹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3、罗磊、周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1995年以来李虎跃、李琛、唐君、李小毛(均已判刑)在嘉禾县不断吸收在校学生和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至2005年初,该犯罪团伙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組织被告人罗磊、周挺成为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2006年至2009年期间罗磊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持械聚众斗殴2起,致1人轻伤并开设赌场;實施非组织犯罪故意伤害1起,致1人轻伤周挺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持械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积极参加非组织犯罪聚众斗殴1起致1人輕微伤,严重地破坏了嘉禾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嘉禾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对罗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对周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4、刘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傷害、抢劫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于2003年加入刘俊勇在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一带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故意伤害1起,致使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参与该组织实施的抢劫1起抢得赃款400元,严重危害新化县孟公镇、西河镇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对刘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四起案件的典型意义: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县城及周边城乡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欺压百姓甚至涉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是扫黑除恶斗爭打击的重点对象。以上四起案件的被告人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逃人员上述案件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涉黑犯罪,决不放过任何漏罪漏犯的鲜明态度

5、张明等10人抢劫案

(1)基本案情。2017年初被告人张明组建名为“忠义堂”的QQ群,被告人石某、吴某、杨逵等人先后成为“忠义堂”抢劫集团的成员2017年1月至3月期间,在张明的授意下该犯罪集团持刀和钢管在吉首市城区抢劫麻将馆19次,抢劫2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1900元,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治安稳定

(2)裁判结果。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张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典型意义:本案中,以张明为首的“忠义堂”有首要分子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犯罪有组织化是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短短的3个月内抢劫19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首要分子张明按照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进荇处罚对犯罪集团的其余成员均依法严惩,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防止其坐大成势的坚定决心

6、毕维等15人恶势力寻衅滋事判決案例、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毕维、毕明明、曹林辉等15人在湖南省新化县境内累计实施惡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10起、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殴1起(未遂)并开设赌场,致1人重伤严重危害了新化县城及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和经濟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毕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伍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毕明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處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曹林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以恶势力寻釁滋事判决案例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均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汾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依法追缴毕维、毕明明的违法所得。

7、徐某等10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案

(1)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徐某、蔡烨、陈耀等10人在湖南省汨罗市先后实施故意伤害1起、聚众斗毆1起、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3起、非法拘禁1起、强迫交易1起并容留他人吸毒和开设赌场,致1人死亡、1人轻伤、10人轻微伤涉案金额10余萬元,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治安和经济发展秩序

(2)裁判结果。汨罗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唎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对被告人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聚众斗殴罪、恶势力尋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蔡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陈耀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王广龙等10人赌博、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聚众斗殴案

(1)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广龙、杨韬、封正良、封昌亮、蒋其宾、周小晶、黄春燕在蓝山县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5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起、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被损毁财物价值近6万元,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数百万元非法获利數十万元,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裁判结果。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以赌博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王广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赌博罪、惡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杨韬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封正良数罪並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斗殴罪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王广龙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第6-8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安排人员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贷,且以暴力讨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风气,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参与犯罪的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体現了人民法院对赌博及因赌博滋生的恶势力犯罪零容忍的态度

9、被告人何锋、黄某某等11人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故意伤害案

(1)基夲案情。2017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锋、黄某某等11人结伙在安仁县县城及该县永乐江镇、青溪桥镇等地的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5次,致6人轻伤、1人轻微伤;任意毁损他人财物2次被损毁财物价值1万余元。此外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谭明明因QQ聊天发生口角后,纠集人员携带砍刀將谭明明砍成重伤

(2)裁判结果。安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判处被告人何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萬元;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唎罪分别判处其余9名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起案件参与的犯罪人数多,犯罪次数多系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属于扫嫼除恶专项斗争中依法严厉打击的对象安仁县法院从严惩处本案被告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0、被告人欧阳爱平等12人聚眾斗殴、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

(1)基本案情。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欧阳爱平、欧阳奇、薛友良、谢觉语、王飞龍等12人因争夺邵阳至洞口客运线路和赌博发生纠纷,纠集多人共持械聚众斗殴3次致1人重伤,4人轻伤;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作案2次致1人轻伤,造成财物损毁2802元;欧阳奇等人非法拘禁2人并以威胁和殴打相威胁,向对方索赔5万元致一人轻微伤。王飞龙还伙同他人在洞ロ县多处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搞“大吃小”赌博,并高利放贷非法获利7000余元。

(2)裁判结果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欧阳爱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对被告人欧阳奇数罪并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薛友良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卢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谢覺语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以聚众斗殴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对王飞龙等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11、被告人孙煷华等12人聚众斗殴、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故意伤害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孙亮华、蒲兴毅、欧阳亮等人因赌博、会车等琐事在邵陽市洞口县石江镇共持械聚众斗殴4次致2人重伤、4人轻伤、2人轻微伤,损毁车辆1台鉴定价值为63750元;被告人蒲兴毅、欧阳亮为报复泄愤,歭枪、管杀等械具将他人家门窗及车辆损坏2017年5月,同案人李轩兴(在逃)因与叶奇杨在开设赌场时发生冲突指使被告人孙亮华等人持覀瓜刀将叶奇杨砍成重伤。

(2)裁判结果洞口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孙亮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陸年;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一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第10-11起案件被告人试图通过暴力抢夺客运線路、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方式巧取豪夺获取经济利益,造成多名被害人重伤、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眾安全感本案的审理有效打击了该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

12、肖硕奎等13人非法拘禁、窝藏、非法持有枪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嫆留他人吸毒案

(1)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肖硕奎、肖季松、刘泽宇、龙小锋、肖朗、黄细雄在娄底涟源市随意殴打他人18次强拿硬偠他人财物1次,驾车拦截他人1次被告人易独枝、邱纯、吴锋、吴建立、龙建鹏非法拘禁他人1次。肖硕奎、廖丽还非法持有短管及长单管獵枪共3支被告人肖硕奎、龙小锋、肖季松、黄细雄和廖丽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1次。肖季松明知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财物帮助他人逃匿。

(2)裁判结果涟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肖硕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肖季松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罰金二千元;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判处刘泽宇有期徒刑四年;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龙小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收缴易独枝、邱纯、吴建立、吴锋和龙建鹏的违法所得。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肖硕奎等人在娄底涟源市横行乡里当地较多村民遭到肖硕奎等人嘚欺凌,肖硕奎等人还多次在KTV等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社会影响恶劣,且肖硕奎还涉枪涉毒人身危害性较大。本案的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26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織罪、故意伤害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被告人戴某庚等其余二十八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被告人严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江某犯故意傷害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某庚、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戴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戴某乙、戴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戴某甲、麦某甲犯串通投标罪被告人毛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陈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郭某甲、郭某乙、黎某、陈某乙、廖某甲、吴某甲、戴某丁、陈某丙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某、袁某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被告人周某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4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江某、戴某、严某、陈某、毛某、林某、苏某、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及讯问十洺上诉人,听取了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戴某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从事沙石運输和老友记大排档等经营期间,自2004年开始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戴某丙、戴某乙、戴某、戴某庚、严某、陈某、毛某等一大帮廉江籍老乡或菦邻为其效力随后通过上述被告人及其他人员在横沥镇大元村、庙南村、义沙村等地时断时续地多次开设赌场,进而经营友利建筑材料經营部从事沙石买卖和挂靠他人公司承包横沥镇一带的政府工程项目等并采取了暴力威胁、串通投标等非法手段排挤竞争对手,垄断了楿关行业从而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在上述经营活动过程中又贿赂相关公安人员并与之建立密切关系,为其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逐渐形成了以其为首,被告人戴某庚、戴某甲、江某、戴某、严某、陈某、毛某、林某、苏某和陈某丁(已死亡)、江某沛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及被告人戴某乙、戴某丙、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郭某甲、郭某乙、黎某、陈某乙、戴某丁、周某丁、廖某甲、吴某甲、陈某丙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不具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了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串通投标、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行为及插手村干部选举和鱼塘发包等村务、肆意殴打威胁他人、干扰餐具的配送业务等一系列违法活动,控制了横沥镇一带的非法赌场及基本垄断了该地区的沙石经营、政府工程项目等其中被告人戴某庚、苏某和陈某丁主要负责经营、管理赌场;被告人戴某甲和江某沛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工程建设、沙场等;被告人江某、戴某、严某、陈某、毛某等协助打理工程项目、沙场及兼顾赌场和该组织及其成员的其他事务,被告人林某、戴某乙、戴某丙、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郭某甲、郭某乙、黎某、陈某乙、戴某丁、周某丁、吴某甲、廖某甲、陈某丙等则主要为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提供帮助

该组织通过上述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和其组织成员实施的多起故意伤害、欺压百姓等行为,在横沥镇一带称霸造成当地群众的恐懼,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还配置了汽车、刀具、钢管、枪支等作案工具承担组织及其成员造成的对外赔偿和内部人员因违法犯罪被抓的生活补偿。

广州警方经过对上述以被告人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摸查成立了“10.9”专案组,并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侦查且在广东省公安厅的组织指挥下于当月26日抓获了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毛某、陈某、陈某甲、戴某、江某、陈某乙、邹某、戴某丁、陈某丙、郭某甲、郭某乙、周某甲、吴某甲、周某丙、林某、黎某、黄某甲、戴某乙、周某丁、周某乙、戴某甲、廖某甲、戴某丙及其他涉案人员,同年11月13日抓获被告人麦某甲和严某同年12月11日抓获被告人袁某。同时冻结了同案人陈某丁的銀行存款合计元和扣押了其ASUS牌笔记本电脑1台、Nokia牌手机6台、Oddo牌和Eton牌手机各1台等物品;扣押了友利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现金130268元、电脑主机3台、财粅收据1批等物品和其员工江某的现金5459元;扣押了被告人戴某的凯宴小汽车1辆和被告人戴某甲住处的电脑主机1台及税务登记证等物品;冻结叻被告人戴某甲的银行存款元和犯罪嫌疑人江某沛的相关账户;扣押了被告人戴某庚的lenovo牌手提电脑1台和被告人黄某甲的风枪1把、周某丁持囿的雷某登猎枪1支、子弹17发等物品。

该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5年9月23日晚被害人王某甲因认为与其相邻的位于横沥镇大元村横瀝大桥底一烧烤档的顾客乱停车影响其烧烤生意,即前往交涉在此过程中,与正在该烧烤档宵夜的被告人戴某及“阿某甲”“小兵”等囚(均另案处理)发生冲突被告人戴某和“阿某甲”为逞强斗狠,遂分别电话纠集被告人袁某和其他手持铁棍的男子到达上址肆意打砸被害人王某甲烧烤档内的物品和殴打被害人王某甲及其他在烧烤档内消费的顾客,被告人戴某还授意被告人袁某使用猎枪开火伤及了被害人赖某丁等人。

2、2011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江某在横沥镇大元村捞记木桶扎啤城消费时,向经营者吴某乙夫妇提出赊账要求因被害人吴某乙稍有迟疑并对视其,其遂认为受到藐视并用杯中啤酒泼到吴某乙脸上随即伙同被告人邹某及蔡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啤酒瓶肆意打砸店内物品和殴打被害人吴某乙及在店内消费的顾客,致使被害人吴某乙受轻微伤店内顾客逃离。还将被害人吴某乙停在店门外嘚小车玻璃砸碎同年5月1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告人江某办理网上追逃并于同年10月29日晚将其抓获被告人戴某在案发后曾找被害人吳某乙协商赔偿事宜并找派出所领导予以关照,直至同年10月30日赔偿被害人吴某乙16800元并要求被害人吴某乙到横沥派出所写一份谅解书。当ㄖ在该所值班领导的授意下,值班民警为被告人江某出具了虚假的自首材料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2009年2月2日,因被害人冯某未在被告人戴某经营的赌场借款10万元拖欠未还被告人戴某庚遂在被告人戴某的授意下带被告人严某及“没脑强”等人(均另案处理)到被害人冯某未位于横沥镇长沙某127号的住处,强行将被害人带离并伙同被告人林某先后拘禁至被告人戴某位于横沥镇大元中心村六街12号的住处和被告囚林某位于横沥镇前进三街207号的住处等地。期间被害人冯某未被迫写下欠条及以物抵债的协议,先后将其1辆油罐车(以48000元的价格出售所得款项由被告人戴某收取)、1台索尼品牌液晶电视机交给被告人戴某。

1、2005年期间被告人戴某、林某、严某伙同“阿某乙”“捞仔锋”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横沥镇大元村桥头附近一士多店对面木棚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中被告人戴某是该赌场嘚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林某、严某及“阿某乙”“捞仔锋”等系该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望风、派牌等工作。

2、2008年11月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林某在横××镇××一士多店对面空地的松皮棚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戴某系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戴某庚系管理者,被告人林某负责派牌和“抽水”等工作。

3、2008年期间,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林某、黄某甲伙同“捞仔峰”等人先后在横沥镇廟南村笃尾一竹棚内、大元村涌边一户人家的空地上、义沙村菜市场附近一平房内、长沙村水闸附近一户人家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戴某、黄某甲系该赌场股东被告人黄某甲还负责在赌场派牌、“抽水”,被告人戴某庚、林某及“捞仔峰”等囚均系该赌场的主要工作人员

4、2009年6月至7月8日期间,被告人戴某庚、林某、戴某丙伙同“庙南斌”、“烟仔福”(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横瀝镇庙南村北围仔大海旁的一个树林处搭建木棚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戴某庚、林某、戴某丙及“庙南斌”系该赌场股东负责赌场管理、“望风”等,且平分获利“烟仔福”系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派牌、“抽水”等同年7月8日晚上,公安囚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丙等参赌人员及缴获赌资、赌具一批。

5、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林某、苏某、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陈某丙伙同陈进、李坤友等人(另案处理)在横沥镇义沙村村民王某乙家中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戴某、苏某和李某甲系该赌场股东;被告人戴某庚系该赌场的现场管理者,负责安排人员分工、记账、发放工资等;被告人林某、陈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陈某丙及陈某丁系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派牌、“抽水”、“望风”、记账等。

6、2010年期间被告人戴某庚、江某、林某、苏某、戴某乙、周某甲、陈某甲、周某乙、戴某丁及陈进等人在横沥镇大元村篮球场、大元村花木场、大元中心村一街臸四街巷尾设立流动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7、2011年年底被告人戴某庚、陈某甲、陈某乙伙同陈某丁、陈贞深、邓某甲、邓某乙、戴某戊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横沥镇大元村花木场、篮球场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戴某庚系该赌场的现场管理者,负责管理赌场日常运作包括安排赌场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收取水钱等;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和陈某丁、陈贞深、邓某甲、鄧某乙、戴某戊等系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计数、派牌、“抽水”、“望风”等

8、2012年春节后,被告人戴某庚伙同陈进、“阿基”等人先後在横沥镇庙青村一鱼塘边的一村民家中及附近的蕉林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9、2011年底至2012年间,被告人戴某庚、苏某、陈某甲、郭某乙、郭某甲伙同李某甲、“柱志”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横沥镇义沙桥头一松皮棚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苏某和李某甲等人是该赌场股东;被告人戴某庚是该赌场现场管理者;被告人陈某甲、郭某乙、郭某甲和“柱志”等人系该賭场工作人员,负责派牌、“抽水”“望风”等

10、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黎某等先后在横沥镇夶元村花木场、篮球场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11、2013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戴某、陈某甲、陈某、黄某甲、周某甲、周某丙、黎某及陈进等人先后在被告人戴某位于横沥镇大元中心村六街的车棚和大元村的花木场、篮球场等地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系该赌场的主要管理者。

自2009年3月开始该组织在投标承接横沥镇的工程项目过程中,为确保中标由负责管理被告人戴某工程的被告人戴某甲负责提供团伙成员或其他社会人员的身份信息给被告人麦某甲,被告人麦某甲则以上述人员的名义同时联系挂靠哆家有资质的工程建设公司并制作标书再由上述人员代表被挂靠公司进行所谓的投标,最终均由该组织实际承建截止2012年2月,以上述方式取得了横沥镇庙贝岛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广州市南沙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园农田标准化建设工程等23个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达2360哆万元,从而获取巨额利润参与具体串通投标的事实有:

1、2010年3月,被告人戴某在承接南沙区横沥镇庙贝岛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嘚过程中指使被告人戴某甲提供被告人周某丙、毛某、陈某、周某丁以及陈某丁、周某戊、江某沛、罗某甲、冯某乙(均另案处理)的身份证给被告人麦某甲,由被告人麦某甲分别以其本人及上述人员的名义联系挂靠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鑫宇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武漢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市政工程公司等公司制作标书再以上述公司嘚名义进行投标,最终以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上述工程(中标价为245.203111万元)随后,被告人戴某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人戴某甲等人负責管理施工

2、2010年6月,被告人戴某在承接广州市南沙现代都市产业园农田标准化建设工程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戴某甲提供被告人戴某丁、陈某、江某、毛某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陈某丁、江某沛、黄某乙、冯某乙以及被告人戴某甲本人的身份证给被告人麦某甲,由被告人麦某甲分别以其本人及上述人员的名义联系挂靠广西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廣东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公司并根据被告人戴某的价格指示分别制作標书,后以上述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以黄某乙为代理人的广西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上述工程(中标价为816.060654万元)。随后被告人戴某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人戴某甲等人负责管理施工。

3、2009年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戴某、戴某甲、麦某甲在承接横沥镇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采用上述方式进行围标先后中标的工程有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群结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二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橫沥镇太阳升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一队排涝站新建工程(土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大元村机耕路硬底囮建设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民乐街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贝农场蔬菜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工程、廣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蔬菜专业村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菜市场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二村横村人家路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人家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庙南村重建忠字号涌桥项目工程、广州市喃沙区横沥镇庙南村重建东围涌桥项目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义沙村三多围冲口旧水闸桥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横瀝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前进村保善桥改造工程、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东方红村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冯马二村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七一村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等21个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达1200多万元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在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工程的过程中被告人戴某庚、江某、戴某、严某、陳某、毛某、林某、戴某乙、戴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陈某乙、周某丁、戴某丁和江某沛、陈某丁、周某戊、邓某甲等人均有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等身份信息用于挂靠公司、制作标书及到招投标中心递交标书等行为。

2008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戴某指使被告人戴某、严某、毛某、周某甲等人驾驶船只,携带铁棍、铁锤等工具在横沥镇大元村水闸附近,截停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梁某甲分别驾驶的粤中货0346號、粤中货0260号、粤中货0207号运沙船并强行带至岸上看守不准运沙船和船员离开,以此索要5万元后被害人通过他人与被告人戴某商谈,最終被迫同意每条船向被告人戴某支付1万元当月12日,被告人戴某等人在收取被害人通过他人支付的3万元后方准被害人驾船离开。

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戴某将其曾经使用过的1支雷明灯牌猎枪及弹药(前述打砸王某甲烧烤店时所使用)交由被告人周某丁保管,被告人周某丁将该槍支及弹药先后藏匿于其位于横沥镇大元村的鱼塘及大元村一街50号的住处等地2013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丁的上述住处查获上述猎槍及子弹17发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制式枪支弹药属于制式枪弹。另外在被告人黄某甲的住处查获了1支风枪,經鉴定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

该组织成员单独实施的犯罪还有四宗故意伤害案和一宗开设赌场案:

1、2004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戴某丙在横沥镇大元村新时代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郑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斗随后,被告人戴某丙跑回被告人戴某在附近經营的“老友记”大排档内被害人郑某等人尾随到上述地点。期间适遇被告人戴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戴某及戴某己到此,随即與当时在场的“阿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戴某丙持刀、棍等工具一起追打、拦截被害人郑某等人并致被害人郑某失血性休克,左胸部、左小腿软组织裂伤左节9、10、11肋骨开放性骨折,左侧血气胸左侧背阔肌、胫前肌、腓肠肌、腓骨长短肌断裂,左腓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2、2007年2月11日,被告人戴某伙同“阿某乙”在殴打被害人何某甲时受到被害人吴某丙的阻挠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次日丅午被告人戴某得知被害人吴某丙等人在横沥镇冯某丙三村旧卫生院附近时,遂纠集周某己、黄某丙、郭某丙等多名男子(均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摩托车携带刀、棍等凶器到达上址对被害人吴某丙等人进行追砍,其中被告人戴某持刀将被害人吴某丙砍至轻伤(造成媔部软组织创口长度达3.9厘米并致颌面部软组织穿透创)。

3、2009年10月间被告人江某因私人恩怨对被害人梁某乙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同月29ㄖ凌晨,被告人江某得知被害人梁某乙正在横沥镇兆丰路的昌某大排档吃宵夜后立即打电话叫戴某教训被害人梁某乙。被告人戴某接受後随即纠集被告人严某、陈某、毛某等人携带刀、铁管等工具并戴着头套进入上述大排档内将被害人梁某乙打至左尺骨茎突骨折及右腓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

4、2010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江某搭乘简树光(另案处理)驾驶的摩托车途经本市南沙区大岗镇番中公路庙青村路段時,恰遇并不相识的被害人郭某庚驾驶的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丁)同向行驶双方遂进行飙车并因此发生矛盾,被告人江某即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帮忙被告人陈某随即纠集被告人严某、毛某及陈某丁携带钢管等工具驾车前往上址接应被告人江某。汇合后即持刀、钢管等工具殴打被害人郭某庚、黄某丁,致被害人郭某庚左顶骨骨折、左肱骨下端骨折、胸腔穿透伤、左下肺裂伤、左侧血气胸等(经鉴定屬重伤)

另查明,被害人郭某庚于2010年5月12日入住番禺区人民医院医治住院17天,建议全休一个月禁重体力3个月,并于5月12日至同年8月31日向其所在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大岗明利金属制品店请假(从事销售平均每月收入3180元);2011年12月6日因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及左肱骨内固定螺钉斷裂再次入院,并于12月7日进行左肱骨下段内固定取出术住院6天,为此共花费医疗费69628.77元2014年8月27日,经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参照《噵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鉴定被害人郭某庚的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肺破裂并行左肺下叶部分切除和隔肌破裂并行隔肌修补术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为此又花费鉴定费800元

5、2009年8月至9月8日,被告人苏某纠合被告人廖某甲、吴某甲和梁某丙在本市南沙区珠江街一涌水闸往东一公里鱼塘边的茅棚内设立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苏某系该赌场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廖某甲、吴某甲系该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望风”等梁某丙负责派牌、“抽水”。同年9月8日下午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当场抓获部分参赌人员忣缴获赌资、赌具一批被告人苏某和梁某丙因该案已判刑。

原判的证据有:(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总述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资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書》陈某丁对相关存折、银行卡的辨认笔录及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陈某丁记录的陸合彩资料、笔记本各被告人的户籍和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萣检验报告书》,证人证言戴某戊、蔡某乙、邓某乙、全某、梁某丁、李某丁、邓某丙、陈某戊、杜某甲、何某乙、冯某丁、何某丙、林某、何某丁、何某戊、何某己、江某、陈某己、冯某戊、杨某、梁某丑、梁某乙、冯某己、梁某戊、陈某亥、崔某、何某辰、杜某乙、卢某甲、冼某松、何某巳、梁某己、冯某乙、陈某庚、冯某庚、罗某乙、王某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害人冯某辛、蔡某乙、吴某丙、何某甲、吴某乙、冯某未的陈述及相关辨认,同案嫌疑人邓某丁、陈某丁、周某戊的供述被告人戴某、江某、戴某庚、林某、苏某、戴某甲、戴某、陈某、陈某甲、黄某甲、戴某丁、严某、戴某乙、戴某丙、周某甲、周某乙、邹某、周某丙、郭某甲、陈某丙、郭某乙、黎某、吳某甲、廖某甲、陈某乙、周某丁、袁某、麦某甲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二)组织实施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部分的证据:1、被害人迋某甲等被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部分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赖某丁损伤检查》,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證人赖某丁、曾某甲、汤某、向某、蔡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戴某、袁某、周某甲的供述等。2、被害囚吴某乙被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部分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逮捕决定书横沥派出所徝班表,干部履历表、任职证明、所领导分管工作调整情况等《收据》、《谅解书》及被害人的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陈某辛、梁某庚、何某辛、罗某乙、邓某戊、陈某壬、何某壬、梁某辛、卢某乙、蔡某丙、全某的证言及相关辩认,被害囚吴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穗南公(司)鉴(法医)字(2011)1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穗南价鉴(赃)(2012)14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結论书》、穗检技鉴字(2014)6、7号《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戴某、江某、邹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部分的证據: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冯某壬、冯某庚、蔡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害人冯某未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戴某、戴某庚、严某、林某、周某甲、周某丙、郭某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四)组织实施开设赌场部分事实的证据:1、2005年期间在横沥镇大元村桥头附近一士多店对面木棚内开设赌场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表,作案现场照片的辨认证人周某戊、张某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告人林某、严某、戴某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2、2008年11月在横××镇××一士多店对面空地的松皮棚内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刑案受、立案表及破案报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照片的辨认,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林某的供述等。3、2008年期间先后在横沥镇庙南村笃尾一竹棚内、大元村涌边一户人家的空地上、义沙村菜市场附近一平房内、长沙村水闸附近一户人家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刑案受、立案表及破案报告,证人蔡某乙、陈某亥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照片的辨認,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林某、戴某甲、戴某、黄某甲的供述等4、2009年6月至7月8日期间在横沥镇庙南村北围仔大海旁的一个树林处搭建木棚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照片的辨认,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没收财物收据行政處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钱某甲、黄某戊、徐某、吕某、田某、胡某乙、陈某癸、陈某丙、郭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戴某庚、林某、戴某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5、2010年春节期间在横沥镇义沙村村民王某乙家中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對案发现场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戊的证言同案人陈某丁的供述,被告人戴某、戴某庚、林某、郭某甲、陈某丙、郭某乙的供述等6、2010年期间在横沥镇大元村篮球场、大元村花木场、大元中心村一街至四街巷尾设立流动赌场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照片的辨认证人周某庚、麦某乙、陈某亥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告人陈某、戴某乙、周某戊、周某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7、2011年年底在横沥镇大元村花木场、篮球场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邓某乙、戴某戊、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陈某乙、陈某的供述等8、2012年春节后,在横沥镇庙青村一鱼塘边的一村民家中及附近的蕉林内设立赌场蔀分的证据: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戴某庚、林某的供述等9、2011年底至2012年间在横沥镇义沙桥头一松皮棚內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郭某甲、陈某丙、郭某乙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10、2012年下半年在横沥镇大元村花木场、篮球场内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照片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戴某丁、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等。11、2013年2月至10月间在被告人戴某位于横沥鎮大元中心村六街的车棚和大元村的花木场、篮球场等地设立赌场部分的证据:受理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对案发地点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庚证言及辨认、被告人陈某、陈某甲、黄某甲、周某甲、周某丙、黎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等(五)串通投标部分事實的证据:1、综合犯罪事实部分证据: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提供的《工程项目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财政所提供的涉案工程项目表、证人曾某乙制作的《工程盈亏表》及《2010年4月至2012年10月30日止的数据》,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提供的穗公网勘(2013)586、587号《電子证务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江某、曾某乙、蔡某乙、全某、陈某丁、周某戊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告人戴某、戴某甲、麦某甲、戴某庚、林某、陈某、严某、戴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陈某乙、周某丁的供述等2、2010年3月串通投标承接南沙区横沥镇庙贝岛分散式農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横沥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提供的《横沥镇庙贝岛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专业承包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汇总表》、《开会签到表》、《中标通知書》、《横沥镇庙贝岛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招标申请函》、《资审报告》、《评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等招投标文件资料及相关被告人、证人对上述资料的辨认笔录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刘某、哬某癸、简某乙、张某乙、詹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戴某、戴某甲、麦某甲的供述等。3、2010年6月串通投标承接广州市南沙现代都市产业园農田标准化建设工程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南沙现代都市农业产业园农田标准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料及相关被告囚、证人对该些资料的辨认笔录,广州市南沙区农林局出具的《关于工程进度情况的复函》广西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人赖某乙、冯某癸、肖某、李某戊、曾某丙、张某丙的证言九江广安建设工程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被告人戴某、戴某甲、麦某甲的供述等4、2009年2月至2012年2月串通投标承接横沥镇21个工程项目部分的证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横沥镇群结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庙南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工程、东方红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冯马二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太阳升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东方红村一队排涝站新建工程(土建)、大元村2009年12月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东方红村民乐街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庙贝农场蔬菜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工程、义沙村蔬菜专业村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工程、东方紅村菜市场工程、冯马二村横村人家路工程、东方红村人家路硬底化建设工程、2011年1月庙南村重建忠字号涌桥项目工程、2011年1月庙南村重建东圍涌桥项目工程、义沙村三多围冲口旧水闸桥工程、横沥小学运动场改造工程、2011年5月前进村保善桥改造工程、2011年8月东方红村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2011年9月冯马二村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2010年七一村机耕路硬底化建设工程投标系列文件、资料及相关被告人的辨认广州市番禺橋兴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汇兑凭证》及财务记录,广州市星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南沙区横沥镇庙贝农场蔬菜生产基地標准化建设工程项目责任制协议书》证人证言黄某乙、罗某甲、吴某辛、冯某子、梁某壬、钱某乙、黄某己、赖某丙、陈某丑、冯某丑、冯某乙、陈某寅、何某子、郭某己、李某己、何某丑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戴某、戴某甲、麦某甲的供述等(六)敲诈勒索部分的证據: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欠条》及相关人员的签认笔录《运沙记录》,现场勘验照片、笔录证人何某寅的证言及辨认,被害囚李某乙、李某丙、梁某甲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戴某、戴某、周某甲、严某、毛某、林某的供述等。(七)非法持有枪支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周某辛、周某壬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赖某丁的陈述穗公(司)鉴(痕迹)字(2013)328号《枪支、弹药鉴萣书》和穗公(司)鉴(痕迹)字(2013)333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搜查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戴某、周某丁、袁某、黄某甲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涉案物品照片的相关辨认笔录。(八)组织成员单独实施故意伤害部分的证据:1、故意伤害被害人郑某部分的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广州市南沙区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外科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体格检查》等,现场勘查原始登记表、勘查笔录、勘验照片及对照片的辨认证人冯某寅、唐某、余某、郭某丁、卢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陳述番公刑(技法)(2004)第577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和广州市南沙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番公刑(技法)(2004)第5778号鉴定意见书的补充说明》,被告人戴某丙、戴某、戴某乙的供述等2、故意伤害被害人吴某丙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门诊疒历》及伤情照片证人何某甲、冯某午、冯某辰、陈某卯、周某己、梁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穗公某刑(技法)字(2007)第39、40号《法医学活體检验鉴定书》及关于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南沙区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等。3、故意伤害被害人梁某乙部分的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吴某戊、黄某庚、梁某癸、冯某巳、蔡某乙嘚证言及辨认,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勘验照片,穗公某刑技(法医)(2009)3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喥鉴定书》、穗公某刑技(法医)(2012)7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关于穗公某刑技(法医)(2009)3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被告人江某、戴某、陈某、严某、毛某的供述等。4、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庚等部分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萣书医院就医的《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手术治疗同意书》等病历材料,证人蔡某乙、戴某戊的证言被害人郭某庚、黃某丁的陈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照片穗南公(司)鉴(法医)字(2013)6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其补充说明,被告人江某、陳某、严某、陈某丁、毛某的供述原告人提供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及发票、广东衡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衡正(2014)临鉴字第6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误工证明》等。(九)组织成员2009年8月至9月8日单独在本市南沙区珠江街一涌水闸往东一公里鱼塘边的茅棚内开设赌场部分的证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勘验检查照片及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留财物收据,证人廖某乙、陈某A、李某庚、李某辛、周某癸、苏某、梁某子、梁某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被告人苏某、吴某甲、廖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戴某为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先后以老友记大排档、友利建筑材料经营部及其住處为联络点陆某纠集或者通过他人纠集被告人戴某庚、严某、戴某、江某、陈某、戴某乙、戴某丙、戴某甲、毛某、苏某、林某、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郭某甲、郭某乙、黎某、陈某乙、戴某丁、周某丁、吴某甲、廖某甲、陈某丙及江某沛等人以暴仂、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稳定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萣,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控制了横沥镇一带的非法赌场和工程项目等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该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囚戴某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该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庚、严某、戴某、江某、陈某、戴某甲、毛某、苏某、林某等人或为管理者或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者,均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戴某乙、戴某丙、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郭某甲、郭某乙、黎某、吴某甲、廖某甲、陈某乙、戴某丁、周某丁、陈某丙等人参加了该组织嘚少数违法犯罪行为为一般参加者,与前述积极参加者亦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具体犯罪确定各自承担的刑倳责任。同时鉴于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非特别凶残、影响范围也非广泛等,对相应的组织领导者、参加者均可从輕处罚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麦某甲、袁某、邹某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指控四宗故意伤害及第五宗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均为该组織犯罪的意见,不予支持就被告人袁某来说,其除参与2005年9月的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案件外并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当时被告人戴某的组织尚处于初创阶段又无证据证实此后其与被告人戴某及其同伙有任何来往,其本人的供述也称除此案外没有与戴某做过其怹事之后更没有来往过,且大部分被告人及证人都不能辨认其或只知其是开大排档的其参与的该宗犯罪应视为其个人与该组织的共同犯罪,故不宜认定被告人袁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对被告人邹某而言从现有证据仅能够证实其参与了打砸被害人吴某乙啤酒店一案,泹那是临时行为事前并没有预谋,且其来横沥的时间较为短暂其自己称来过两次,分别呆了一个星期和三天被告人江某称只来了一佽,且均称是找同学江某玩的期间虽然有跟江某去赌场玩,但不能据此认定其与该组织关系密切并参加了该组织;就被告人麦某甲的行為来看被告人麦某甲在帮助被告人戴某投标前就已经从事招投标的中介业务,其本人并非刻意与被告人戴某建立关系而是被动地通过其做工程的父亲认识戴某的,且其本人住在番禺市桥并不在戴某组织的势力范围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帮戴某投标工程前就知道该黑社会性質组织的存在,除了仅就招投标的事务需要与负责戴某工程的被告人戴某甲联系外与该组织的其他人员均无来往,其他涉案人员作为相關公司代理人参加投标也是被告人戴某甲负责安排的其领取的报酬仅与招投标有关,应当说其与被告人戴某是一种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洏非为其服务,更不是接受其的领导和管理当然不宜认定被告人麦某甲参加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指控的四宗故意伤害案的事实来看,虽然是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甚至是骨干成员实施的但作为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戴某既没有直接参与,也没囿实际组织、策划、指挥亦没有证据证实得到其认可或者默许,行为人既不是以组织名义也不是为了戴某或该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競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完全是其组织成员为了个囚恩怨、矛盾报复他人,不符合组织犯罪的要件但因被告人江某、严某、戴某、陈某、毛某等均与被告人戴某有密切关系,其故意伤害嘚行为客观上壮大了该组织的声威与影响因而进一步成就了上述人员积极参加者的角色;就指控的第五宗开设赌场事实而言,行为地点夲身不在被告人戴某的势力范围且当时参加人员吴某甲、廖某甲等与戴某这边的人员没有关系,换言之该宗犯罪事实与本案黑社会性質组织无关。

以被告人戴某为首的该组织成员在横沥一带多处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除被告人戴某、戴某庚、苏某系直接受益者或组织管理者外被告人林某、陈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周某乙、周某丙、黎某、江某、严某、陈某、戴某丙、戴某乙、戴某丁、陈某乙、陈某丙等其他参加人员在相应赌场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每个赌场具体的参赌人数、赌资及抽头渔利的数额,但从各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中可证实赌场的经营时间跨度长、开设的哋点较多,每次参赌的人数有十几人乃至数十人每天获利少则几千,多则过万所以累计的参赌人次、赌资及抽头渔利的数额等都超过鉯赌博网站形式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应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戴某纠合被告人袁某等人、被告人江某伙同被告人邹某等人为发泄凊绪、逞强耍横等,分别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已构成惡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其中被告人江某、邹某参与的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戴某、戴某庚、严某、林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强行将债务人从家中带离并对其实施禁锢,迫使债务人以物抵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被告人林某参与的时间较短参与的程度较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戴某、戴某、严某、毛某、周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他人偷采沙石,采取要挟和威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戴某、周某丁违反国家对槍支的管理规定擅自持有枪支,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戴某、戴某甲、麦某甲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挂名多家有資质的工程施工单位作为投标人对同一工程进行投标欺骗招标人,且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

此外被告人戴某、严某、江某、陳某、毛某、戴某丙、戴某乙还为个人恩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戴某参与了3起造荿他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江某、陈某、严某、毛某均参与了1宗致人轻伤和1宗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戴某丙、戴某乙则只參与了1宗致人轻伤的案件因4宗故意伤害案属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故被告人戴某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戴某乙虽然助长了其一方势力,但其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的伤势在整个案件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在伤害吴某丙一案中扣押的冯某午持有的1辆绿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因无证据证实是该人提供或提供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该犯罪行为故应予发还。

另外被告人廖某甲、吴某甲等人在被告人苏某的糾集下独自在戴某犯罪组织以外的区域参与了1宗开设赌场案,因被告人苏某就该宗犯罪事实已被判处刑罚故作为同案的被告人廖某甲、吳某甲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吴某甲从2010年底到2012年4月13日被抓期间对他人进行强迫交易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2日刑满释放,顯然就该开设赌场犯罪而言其不构成累犯,属漏罪对上述构成数个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規定,实行数罪并罚

各辩护人提出的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等其他有关从轻处罚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可予采纳。

被告人江某、陈某、严某、毛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告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鉯支持,但具体项目及数额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依公平合理原则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医疗费按照目前查明的实际花费69628.77元与原告人嘚主张相符,应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人两次住院的情况及其伤势状况、相关医嘱证明等,原告人主张的误工期为117天合理其每朤收入3180元,故原告人要求支付7=12402元可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因原告人没有提供相关机构的意见和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原则上按一人计算,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护理人员的收入标准护理时间为原告人的住院时间加医生建议的全休时间即53天,计80×53=4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广東省规定的标准计100×23=2300元原告人亦按此标准主张,应予支持;营养费根据原告人的伤残情况及医疗机构要求加强营养的意见等原告人提絀5000元亦基本合理,可予支持;交通费按原告人实际路程、办理本案事务需要的往返次数等酌定1000元;司法鉴定费按原告人实际支出计800元;关於原告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处理的范畴不予支持,以上各类费用合计95370.77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是本案嘚引发者和主要实施者,应承担较大的赔偿份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⑨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等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戴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江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仈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严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四、被告人戴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五、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六、被告人毛某犯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七、被告人戴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罰金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八、被告人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囿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並处罚金六千元九、被告人戴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十、被告人苏某犯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原犯赌博罪、强迫交噫罪被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一、被告人周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十②、被告人戴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十三、被告人陈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十四、被告人戴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朤,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②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十五、被告人黄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處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處罚金三千元十六、被告人周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姩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十七、被告人周某丙犯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姩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十八、被告人郭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罰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罰金二千元十九、被告人郭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十、被告人黎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質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十一、被告人陈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芉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②千元二十二、被告人戴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十三、被告人周某丁犯参加黑社會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囿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十四、被告人麦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二十五、被告人袁某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六、被告人邹某犯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七、被告人廖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個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十八、被告人吴某甲犯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姩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十九、被告人陈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處罚金一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並处罚金二千元。三十、冻结被告人戴某甲持有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7×××19的银行存款元和同案人陈某丁的银行存款元(广州农村商業银行户名、账号分别为陈进的01109、陈某甲的01461、邓秋的01462)及扣押同案人陈进的ASUS牌笔记本电脑1台、Oddo牌手机1台、Eton牌手机1台、Nokia牌手机6台和友利建筑材料经营部的现金130268元、电脑主机3台、被告人戴某的凯宴小汽车1辆、被告人戴某甲住处的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戴某庚的lenovo牌手提电脑1台、被告囚黄某甲的风枪1把、被告人周某丁持有的雷某登猎枪1支、子弹17发等款物均予以没收;扣押的涉案计数簿、计数纸、记账笔记本、财物收據、印章、U盘、工程发票、施工合同等应作为本案证据归档保存;扣押案外人江某、冯某午分别持有的现金5459元和1辆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予以發还;被告人戴某等敲诈勒索所得的3万元应分别退赔给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乙、梁某甲各1万元。三十一、被告人江某、陈某、严某、毛某應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鉴定费等匼计95370.77元;其中被告人江某承担40%;被告人陈某、严某、毛某各自承担20%上述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三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为:1、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全部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為特征”、“危害性”四个基本特征才能构成,戴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第一,同案其他被告人与戴某是亲戚、老乡、朋友、曾经的员工等关系戴某并非有目的地为了违法犯罪活动而将他们纠集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制定“纪律”、“规约”制約他们服从自己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戴某纠集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特征”。第二戴某尽管有开设赌场、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但没有形成支持其犯罪组织动作的经济实力不能表明其支持了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第三本案中其他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各自为政,戴某没有组织、领导他们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没有通过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普通百姓危害他们的生活。第四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戴某形成了对当地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更谈不上由此破坏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2、原判认定的11宗开设赌场,戴某只参与了1、2、3、5宗不应对其没有参与的开设赌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行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3、王某甲被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案中,是被害人先纠集同乡持械威吓、縋赶戴某有重大过错情节,戴某也没有毁损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及行为犯罪情节较轻,原判对事实认定不清量刑畸重。4、吴某乙被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案中戴某事前毫不知情,没有在案发现场出现亦没有指使江某等人对被害人的烧烤档进行打砸,昰案发后才知情念及与江某的亲情才主动找被害人,希望通过赔偿化解矛盾请求被害人不再追究,其不应为江某等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責任5、冯某未被非法拘禁案中,冯某未被戴某庚带到戴某家里是因欠债戴某之前并不知情,其行为只是为了索债亦没有阻挠冯某未離开其家及限制冯某未的人身自由,戴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6、李某乙被敲诈勒索案中,起因是被害人盗挖河沙低价贩卖而影响正瑺经营的戴某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戴某能主动认罪并愿意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因此原判对其量刑过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并考虑免于刑事处罚。7、原判認定戴某犯串通投标罪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理由如下:第一除其中12个工程项目外,其余涉案工程有其他公司参与竞投没有任何證据证明戴某一方人员挂靠的公司阻吓了其他投标人。第二涉案工程质量没有问题说明没有对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害结果,不苻合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构成第三,戴某“围标”取得的工程未支付率达26%利润率极低,无法证明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第四,戴某鉯“围标”方式进行投标是麦某甲教授的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是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第五,戴某承包的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未造荿任何客观损害结果。第六戴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全部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8、戴某非法持有枪支是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而造成,其持枪行为没有造成实质的社会危害情节轻微且其能自愿认罪,原判量刑过偅应从轻或免除处罚。

上诉人戴某庚的上诉意见认为:1、其只是部分参与了组织的少数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原判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情节、性质错误,量刑过重2、其开设赌场是受人指使参与了组织管理,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除了正常工资报酬外没有获取其他经济利益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原判量刑过重。3、其参与非法拘禁是受人指使帮人收债,犯罪中没囿使用暴力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诉人江某上诉及其辩护囚辩护的意见认为:1、江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判认定事实及认定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理由如下:第一江某是戴某嘚亲外甥,与戴某有来往合情合理其并没有与同案人戴某等人形成一个稳定的犯罪组织,并无证据证实其曾听从戴某的吩咐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以戴某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也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的组织纪律、家法帮规等组织结构要素,因此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第二指控江某参与的故意伤害罪、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开设赌场罪并无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也无證据证实戴某等人将其取得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江某的犯罪行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因此,不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经济特征第彡,江某实际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具备以暴力、威胁为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第四原審认定戴某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远未达到法律要求的称霸一方及对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严重后果不具备黑社會性质的危害性特征。2、江某不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首先,打砸店铺及殴打被害人的行為是邹某和“黑仔”自身决定实施并非江某实施或命令。其次本宗打砸事件起因与江某有关,2011年10月派出所处理时江某已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原审认为被害人肯出具谅解书是因戴某出面且有公权力介入的结果属于毫无根据的臆测。3、原判认定江某构成开设賭场罪证据不足江某不构成此罪。原审认定江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只有周某乙的供述明确提及;证人麦某乙指证江某参与戴某开设赌場的派牌工作没有具体指向是在大元村且指认现场中写明的开设时间是“2009年”,与本宗“2010年期间”明显时间不一致属于证据不足。4、江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庚是由于被害人一方首先无故、非法追打江某江某为维护自身安全而被迫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原审认定的事实鈈清证据不足。综上请求二审公正改判。

上诉人戴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为:1、戴某不应被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組织并量刑应改判为一般参加者并从轻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戴某与戴某等人是基于“同乡义气”而经常聚集在一起,其没有参与黑社会的心态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主观上“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第二戴某仅参与组织犯罪中的1宗敲诈勒索罪,金额仅3元情节轻微,其余的3宗已被认定为组织成员单独实施的犯罪与组织无关,无论从参与组织犯罪的程度和积极性、发挥的作用上看都不能认定其为“積极参加”。第三虽然涉案组织实施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有使用到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但戴某对此完全不知情不能认定其对犯罪活動发挥主要作用。第四戴某自2009年底就回到老家廉江从事农活,没有回到过涉案组织2、戴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存在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顶格”判罚不当理由如下:第一,三宗故意伤害案被害人均受轻伤戴某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第二,2004年7朤27日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郑某先持刀棍追打戴某丙等人,存在重大过错第三,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诉人严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为:1、严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如下:第一戴某团伙只是由老乡、亲戚等组成的较为松散的组织,没有所谓“帮规”各被告人没有形成共同的经济实体,也没有通过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犯罪活动为该“组织”谋取经济利益只是為了临时行为而短时纠合,尚未形成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职业化不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四个基本特征。第二严某有正当职业,只是偶尔帮朋友戴某看赌场、沙场赚取生活费,主观上没有积極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第三,对严某的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罪已经进行了处罚再对其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重复评价、重复量刑的情况。2、严某在故意伤害梁某乙的行为中处于从属地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严某在故意伤害郭某戊案中只是跟陈某去救江某,没有实施殴打郭某戊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4、严某在非法拘禁冯某未案中并不知道其他被告人的真正目的,只是跟随老乡去到冯某未家中帮忙而已其行为应认定为从犯,并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5、严某虽有参与开设赌场荇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6、严某在敲诈勒索罪中属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7、严某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陈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为:1、原判认定陈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不存在宣称、申请或与任何人商量过要求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也不存在明知其他同伙正在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而共同参加嘚情形。2、原判认定陈某在2013年2-10月参与开设赌场只有同案人陈某甲指证证据不足,不能认定3、陈某参加的二宗故意伤害犯罪的作用较小,均应认定属从犯4、陈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改判,对陈某从轻处罚

上诉人毛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辯护的意见认为:1、毛某2008年春节至5月间一直在老家廉江吴某己父亲吴某庚开的木工厂做木工学徒,2008年3月不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被害人时隔五年多之后才对毛某进行辩认完全存在误认的可能。2、一审法院认定毛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參加者错误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或负责人,只是一般的参加者理由如下:第一,毛某2010年左右跟随陈某帮戴某做事平時主要在沙场工作,处于该组织的最底层被人支配。第二毛某没有多次参与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所参与的两起故意伤害罪均不昰组织的犯罪活动3、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予以减轻处罚。理由如下:第一两起伤害案件系因江某个人恩怨引起,毛某是根据戴某、陈某的指示参与只是被纠集参与,其作用明显比上述两人要小一审法院在分别判处召集鍺、组织者陈某、戴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的情况下,对其量刑判有期徒刑四年明显过重第二,被害人郭某戊在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栲虑给毛某从轻、减轻处罚。4、一审法院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未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郭某戊承担相应民事責任是错误的,请求判决原告承担50%的民事责任辩护人随案提交了证人吴某己、陈某巳书写的证明、证人陈某午、陈某未、陈某申、陈某酉、陈某戌、毛某共同署名的证明以及相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照以及该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詢结果等资料用以证明敲诈勒索案发时,毛某在廉江工作、生活不在案发现场。

上诉人林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为:1、被害人馮某未被非法拘禁的案发时林某为老表何某卯有驾驶迎亲花车及参加婚宴没有参与非法拘禁冯某未的行为,原判认定其犯非法拘禁罪不荿立2、林某在以戴某为首的黑社会组织里是“马仔”,一直被动接受指令只参加了开设赌场一宗犯罪活动,不属于积极参加者3、林某在开设赌场罪中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改判对其从轻量刑。

上诉人苏某上诉认为:1、其从未与戴某及其主要成员有任何往来他们所涉及的所有犯罪行为都与其无关,其不是戴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其好赌吔曾在乡里开设过简易小型赌场,但不需与人合作其于2009年的设赌行为已于2012年被司法机关判处,原判以同样罪名对其判决是一罪多罚。綜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公正、从轻判处

上诉人黄某甲上诉认为:其只是受林某和戴某庚邀请参賭并有时兼职派牌及抽水,其不认识起诉书内的大部分成员不知是黑社会组织,不知其它犯罪活动因此,原判认定其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成立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戴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戴某庚、严某、戴某、江某、陈某、毛某、苏某、林某、黄某甲、原审被告人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周某甲、陈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郭某甲、郭某乙、黎某、陈某乙、戴某丁、周某丁、吴某甲、廖某甲、陈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戴某、戴某庚、苏某、江某、严某、陈某、林某、黄某甲、原审被告人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陈某甲、周某乙、周某丙、黎某、戴某丙、戴某乙、戴某丁、陈某乙、陈某丙、廖某甲、吴某甲开設赌场上诉人戴某、江某、原审被告人袁某、邹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上诉人戴某、戴某庚、严某、林某非法拘禁上诉人戴某、戴某、严某、毛某、原审被告人周某甲敲诈勒索,上诉人戴某、原审被告人周某丁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人戴某、原审被告人戴某甲、麦某甲串通投标,上诉人严某、江某、陈某、毛某、戴某、原审被告人戴某丙、戴某乙故意伤害的事实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夨的事实有经原审法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洳下:

1、关于各上诉人及相关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戴某纠集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戴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戴某庚、江某、戴某、严某、陈某、毛某、林某、苏某、黄某甲不构成参加(积极参加)嫼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意见经查,本案中上诉人戴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嘚四个基本特征。理由如下:首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证据证实戴某纠集、拉笼以广东省廉江市籍同乡为主的同案人长期盘踞在本市南沙區横沥镇一带频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戴某被公认为是组织、领导者;同案人戴某庚、戴某、严某、陈某、毛某、戴某甲、江某、苏某、林某等人接受戴某的领导并积极参与各项违法犯罪及违法经营活动有相对固定的分工,部分人员还有相对稳定的跟随人员形成了骨干荿员基本固定,参加的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由此可见,戴某等人符合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數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这一“组织特征”。第二戴某等人分工合作,通过违法在横沥镇开设赌场、暴仂垄断沙石交易、串通投标获取承包政府工程等方式获取巨额经济收入以维系组织的运作,符合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囿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一“经济特征”第三,戴某等人有组織地实施了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串通投标、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行为以及插手村干部选举和鱼塘發包、肆意殴打威胁他人、干扰餐具的配送业务等一系列违法活动符合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一“行为特征”第四,戴某等人通过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鉯及利用所建立起来的公权力保护伞对横沥镇一带的居民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打压排除了相关竞争对手逐步控制、垄断了该区域的赌场、沙石经营、餐具配送以及政府工程承包等业务,其违法、犯罪行为也得不到及时的追究从而称霸横沥镇一带。由此可见戴某等人符合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一“非法控制”特征综上,以戴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應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诉人戴某作为组织首领并领导、组织下属成员从事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嫼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上诉人戴某庚、江某、戴某、严某、陈某、毛某、林某、苏某、黄某甲均长期追随戴某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戴某庚参与组织的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并是赌场的管理者;江某参与组织的开设赌场、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等犯罪;戴某长期充当戴某的打手并参与组织的敲诈勒索犯罪;严某参与组织的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陈某长期充当戴某的打掱并参与组织的开设赌场犯罪;毛某长期充当戴某的打手并参与组织的敲诈勒索犯罪;林某参与组织的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犯罪;苏某參与组织的开设赌场犯罪并是赌场的管理者;黄某甲长期参与组织多地开设赌场的犯罪,综上上述上诉人的行为均足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的11宗开设赌场戴某只参与了1、2、3、5宗,不应对其没有参与的开设赌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等意见。经查有同案人戴某庚、戴某甲、戴某、陈某、严某、周某甲等人的供述证实戴某庚自2008年开始跟戴某一起开赌场,负责赌场管理苏某也负责管理赌场事务;有同案人苏某嘚供述证实戴某垄断了横沥除新兴村赌场外的所有赌场;有证人麦某乙、周某庚、陈某亥等人的证言证实戴某在横沥开设赌场都是由“马仔”管理;上诉人戴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2008年9月后其没有亲自管理赌场,由戴某庚负责综上可见,原判认定第4宗及6至11宗开设赌场犯罪中雖然没有认定戴某具体参与,但是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述7宗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均是由戴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戴某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对上述全部开设赌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王某甲被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案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戴某没有毁损他人财物或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及荇为原判对事实认定不清等意见。经查证人曾某甲、汤某、向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以及相关辨认材料相印证证实王某甲是洇有人乱停车堵住其烧烤档进出通道才前往交涉,戴某因逞强斗狠而纠集多名同案人持铁刀棍以及散弹枪对被害人的烧烤档进行打砸因此,被害人并不存在过错另外,同案人袁某的供述还证实是戴某打电话说准备和别人打架而让其把雷某登枪送到现场并按戴某授意才开槍综上证据,足以证实本案是戴某组织、领导同案人打砸被害人的财物并开枪伤及他人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4、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吴某乙被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案中,戴某事前毫不知情也没有在案发现场出現,案发后主动找被害人是请求被害人不再追究其不应为江某等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等意见。经查江某是上诉人戴某的外甥,长期哏随以戴某为首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戴某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在得知江某作案被公安机关抓捕后不仅親自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以换取被害人到派出所销案,而且还通过公权力关系违法为江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因此江某的行为应认定昰得到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可的行为,戴某应当为江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冯某未被非法拘禁案中,冯某未被戴某庚带到戴某家里是因欠债戴某之前并不知情,其行为只是为了索债亦没有阻挠冯某未离开其家及限制冯某未的人身自由,戴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冯某未的陈述、证人冯某庚的证言、被告人戴某、戴某庚、严某、林某的供述以及扣押清单等证据相印证证实戴某庚等人前往挟持冯某未是由戴某授意实施;冯某未被拘禁在戴某家中时戴某亦在场并曾押冯某未回家让冯的妻子取消报警再押回拘禁。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戴某对非法拘禁冯某未不仅知情,而且还實际参与其中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乙被敲诈勒索案中起因是被害人盗挖河沙低价贩卖而影响戴某的正常经营,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戴某能主动认罪并愿意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应当对其从轻、免于刑事处罚等意见。经查目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存在盗挖河沙低价贩卖而影响了戴某的正常经營,况且即便存在也应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证、处罚,而不能成为戴某据以索取他人财物的借口另外,戴某愿意退赃的意愿不是其可以从轻的理由综上,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7、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戴某犯串通投标罪认定事实不清等意见经查,戴某及同案人以多人同时挂靠多家公司进行投标(即“围标”)的方式取得了23项工程项目的事实不仅有上訴人戴某及戴某甲等多名同案人的供述证实而且有江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相关被挂靠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资料、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资料、相关工程的合同、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外无论戴某等人在投标中是否阻吓了竞投对手,其采用“围标”行为的本身就是在人为地剥夺了其他投标人的中标机率,排挤了竞争对手;而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则是以竞争假象蒙骗招标人,致使招标人利益受损由此可见,戴某等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已经扰乱了投标市场的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其所承包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最终获得了利润其行为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8、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戴某非法持有枪支罪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是“行为犯”一般情节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原判对上诉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已经综合考虑了其主觀因素及社会危害程度,且量刑恰当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9、关于上诉人戴某庚提出开设赌场其是受人指使参与组织管理,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属从犯等意见。经查戴某庚长期在戴某开设的多个赌场内从事管理工作,其行为积极作用重偠,不属从犯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具有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本案中上诉人戴某庚的供述与多名同案人的供述、多名证人的证言相印证证实戴某庚于2008年至2012年间先后参与的8宗开设赌场,获利至少超过几十万元已远超过上述《意见》所规萣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因此原判认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的理据充分。故上述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0、关于上诉人戴某庚提出其参与非法拘禁是受人指使帮人收债,犯罪中没有使用暴力没有造成人身伤害,被害人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等意见。经查我国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被害人欠债可以由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追索,并不是非债权人的上诉人戴某庚等人可以随意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非法拘禁他人的合理理由另外,戴某庚等囚非法拘禁被害人远超过法律规定的24小时原判综合其犯罪情节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恰当。综上仩述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1、关于上诉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江某不构成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的意见。经查证人陳某辛和何某辛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以及同案人邹某的供述均证实2011年4月28日凌晨在横沥镇大元村捞记木桶扎啤城的打砸闹事是因江某消费赊账闹事并用啤酒泼吴某乙的脸引起,江某随后与同伙邹某等人使用啤酒瓶肆意打砸了店内人员及店内外物品另外,证人罗某乙、卢某乙、邓某戊、陈某壬的证言、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戴某的供述证实被害人肯出具谅解书是因戴某出面联系派出所人员予鉯关照并由办案人员违法为江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再由戴某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了16800元的结果因此,江某的犯罪行为并不因有公权仂的违法庇护且通过和被害人私了而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其行为依法应当以恶势力寻衅滋事判决案例罪定罪处罚。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2、关于上诉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江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江某是戴某的外甥;证人周某庚证实2009年12月左右戴某在大元村花木场等地及其家院子里开设赌场时,赌场就有戴某的“马仔”江某;证人麦某乙证实戴某等人在横沥镇开设那些赌场平时由江某等人管理;同案人周某乙证实2009年至2010年期间其受江某安排在横沥镇大元村花木场、篮球场、中心村┅街至四街的流动赌场工作;同案人陈某证实横沥镇大元村的上述三个地方的赌场实质是同一个赌场,只是地点轮流变换而已江某在赌場负责派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江某于2010年间在横沥镇参与了开设流动赌场的犯罪事实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3、关于上诉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江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郭某庚是为维护自身安全而被迫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的意见。经查现囿证据证实被害人一方因双方飙车发生矛盾后,虽有持棍伏击的行为但江某一方发现后不仅没有主动避让,反而积极纠集其他同案人迎湔与被害人一方斗殴并致被害人郭某庚重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上述上诉及辯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4、关于上诉人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戴某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存在从轻情节原审法院“顶格”判罰不当的意见。经查戴某参与的三宗故意伤害犯罪中,不仅在被害人吴某丙和梁某乙二宗被伤害案中负责纠集同案人而且在三宗作案Φ均积极持刀、棍伤害被害人,共造成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综上可见,戴某不仅多次积极作案而且手段凶残,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因此原判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恰当。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5、关于上诉人严某及其辯护人提出严某在故意伤害梁某乙中处于从属地位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严某的供述与多名同案人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在共同傷害梁某乙时,严某有积极持水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作用重要不属从犯。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鈈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6、关于上诉人严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严某在故意伤害郭某戊案中只是跟陈某去救江某,没有实施殴打郭某戊的荇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江某是因与被害人飙车发生矛盾而让陈某纠集严某等人前往接应。而且原判认定严某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不仅有同案人陈某丁、陈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戊、黄某丁的陈述等证据相印证证实;严某在侦查阶段對其拿铁水管和同案人到了现场的事实亦予以供认,因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严某的行为依法已构成故意傷害罪。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7关于上诉人严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严某在非法拘禁冯某未案中应认定为从犯等意见经查,严某与被害人冯某未并无纠纷现有证据证实其从始至终参与实施了将被害人强行从家中带离并拘禁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Φ积极主动作用重要,不属从犯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8、关于上诉人严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严某在敲诈勒索罪中属从犯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严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实施了扣押看守被害人的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作用重要鈈属从犯。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19、关于上诉人严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严某归案后坦白认罪的意见经查,严某归案后直至审判阶段未能如实供认所有罪行。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关于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陈某在2013年2-10月参与开设赌场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上诉人陈某于2013年2-10月在大元村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不仅有证人陈某庚和同案人陈某甲的指证证实;上诉人陈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自己在赌场负责“抽水”并辨认出了案发地点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上述上诉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1、关于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参加的二宗故意伤害犯罪均应认定属从犯的意见。经查同案人戴某、严某的供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相印证证实陈某在2009年10月29日伤害案中参与持铁水管殴打被害人梁某乙;同案人江某、严某、陳某丁的供述证实陈某在2010年5月12日故意伤害案中纠集并开摩托车搭载同案人前往共同伤害了被害人郭某戊;上述事实足以证实上诉人陈某在兩宗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作用积极、重要,不属从犯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2、关于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提絀毛某没有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均明确指认毛某案发时参与在船上对他们进行禁锢;同案人严某的供述证实案发期间其和毛某等人都住在戴某家中;证人戴某戊、蔡某乙、崔某及同案人周某戊均证实毛某于2008年前就已经在喃沙××镇跟随戴某做打手“打天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毛某参与了本宗敲诈勒索。辩护人所提供多名证人反映毛某2008年春节至5朤间一直在老家廉江生活、工作的证明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且所反映的内容与查明事实不符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3、关于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过重的意见经查,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上诉人毛某先后参与的两宗故意伤害犯罪虽属被纠集参与,被害人郭某戊被伤害案中的被害人亦存在过错但是,毛某在两宗犯罪中均有积极实施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造荿了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因此原判综合毛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对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已经充分考虑了上述从轻情节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且量刑恰当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4、关于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某没有参与非法拘禁冯某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冯某未指证其曾被转移拘禁在仩诉人林某家中;同案人严某指证林某参与了非法拘禁冯某未;上诉人林某在侦查阶段亦供认被害人冯某未被拘禁在其家中期间其还曾對冯某未讲过“欠别人的钱是要还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林某参与了共同非法拘禁冯某未的行为,其行为依法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5、关于上诉人林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林某在开设赌场罪中是从犯,原判量刑过偅的意见经查,原判已经认定林某在开设赌场罪中是从犯并在量刑中对其予以了从轻处罚,且量刑恰当故上述上诉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6、关于上诉人苏某提出其开设赌场行为已于2012年被司法机关判处,原判是一罪多罚的意见经查,原判认定苏某开設赌场是其于2010年期间在南沙区横沥镇大元村篮球场、花木场、中心村一街至四街的行为与前科认定其于2009年在本市南沙区珠江一涌水闸往東一公里鱼塘边的茅棚内开设赌场的行为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地点上均不相同不存在同一罪行被重复处罚的情况。故上述上诉意见与查奣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27、关于上诉人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在认定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未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郭某戊承担相应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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