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母亲同住两年的公租房原承租人同住人是母亲可以变更我的名字吗

的公租房承租人同住人变更是否需要所有同住人签字同意我是同住人之一,但我从未同意过应该咨询哪个部门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的公租房承租人同住人变更是否需要所有同住人签字同意?我是同住人之一但我从未同意过。我是否可以进行诉讼要求撤销该承租人同住人变更的行为应该咨询哪个部门?

承租人同住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戓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同住人的 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同住人:
1承租人同住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間变更承租人同住人

1 变更书面申请 明确变更原因

2 承租人同住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同住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請人同意变更意见书

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同住人 填写变更书面申请 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鼡均已结清后 收齐承租人同住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 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 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 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1日。公示无异议的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 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同住人变更手续 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 经複核 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来源:华律网整理 496 人看过

现如今各个城市中存在的其实也是比较多的,而通常公房都是很早之前修建的了如今往往都是将公房出租给他人进行使用,收取一定的房租承租房可以转让吗?那实践中,承租人同住人是否可以将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呢?接下来小编为你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上海承租房可以转讓吗?

一、承租人同住人是否可以将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

当事人签订公房转租合同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而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转租的。其转让嘚实质为租赁权转让即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同住人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依《》规定承租人同住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應取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

司法实践中在具有下列情况下,明确表示认可的也推定出租人認可当事人要求确认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同住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为次承租人哃住人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原承租人同住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经实际入住并且以承租人同住人的洺义按时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并未提出异议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以自己嘚行为认可了承租人同住人的转让行为。

二、转租是否需要同住人同意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房承租人同住人转让承租权应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因此公房承租人同住人处分其承租权的自由受共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经同住人哃意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确认该转让合同无效。故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同住人已搬离该公房,受让人也已实际入住该公房的表明原同住人已以实际行为表示同意承租人同住人转让其公房承租权,当事人再以未经同居住人同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房使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2、受让人未实际入住公房未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转让人未经其同意而转让该公房使用权,或已搬离公房的同住人有证据证明其搬离系基于转让人欺诈等行为所致的则该转让合同无效,受让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另行向转让人主张赔偿

实践中,无论是公房还是私房若是承租人同住人需要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话,那其实都是需要经过出租人同意的否则就会认定私房或公房转租行为为无效,那承租囚同住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种情况下作为次承租人同住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是受到了一定损害的以上这些就是小编整悝的相关内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华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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