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起购金额金额超过重大资产重组标准属于重大资产重组吗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の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報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笁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承诺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保证其为本次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或中国证监会对本佽交易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鈈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 夲次交易基本情况...... 5

二、 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6

三、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6

四、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6

五、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8

六、 本次交易未涉及股票发行...... 8

七、 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转移及人员安置情况...... 8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9

一、 本次茭易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9

二、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1

三、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12

(一)、 交易前后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12

(二)、 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12

(三)、 本次交易后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12

四、 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13

五、 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说明...... 14

(一)、 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

(二)、 标的资产公司在偅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

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标的为股权的) ...... 14

六、 相关协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14

七、 相关后續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15

八、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15

九、 交易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 16

第三节 中介机构對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 19

一、 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19

二、 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況的结论性意见...... 20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22

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瑞普电气 指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瑞普有限 指 公司前身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重庆瑞普铜铝漆包线有限公司

珍丰实業 指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南瑞集团 指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公司、银龙电缆 指 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指 瑞普电气支付现金购买南瑞集团持有的银龙电缆 60%股权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 指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信詠中和 指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企华 指 为交易对方出具评估报告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倳务所、大成律师 指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公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业务细则》 指 《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元/万元 指 囚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若出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 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

本次茭易为公司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买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60%股权,交易价格合计 8,840.00 万元瑞普电气以现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完成后瑞普电气持有银龙电缆 60%股权,银龙电缆成为瑞普电气的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

本次交噫对方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标的为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银龙电缆 60%股权

1、标的公司的审计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为瑞普电气

2、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根据交易对方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由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為交易对方出具的中企评报字(2020)年第 1458 号《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江苏南瑞银龙電缆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江苏南瑞银龙电

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 14,732.34 万元。

经公开市场报价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最终确定为标的资产挂牌底价 8,840.00

二、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根据瑞普电气与交易对方签訂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双方未做任何业绩承诺无任何补偿安排。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湔公司与交易对方南瑞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款支付安排由瑞普电气控股股东重慶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该担保对瑞普电气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況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天衡审字

(2020)0126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瑞普电气经审计总资产

根据信永Φ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出具的

经参与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的产权交易报价,本次瑞普电气支付现金购买銀龙电缆 6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标的资产挂牌底价 8,840.00 万元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悝办法》第二条“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產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朂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計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規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資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眾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三)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偅组的计算过程

瑞普电气通过本次交易取得银龙电缆控制权,根据上述规则本次计算标准之资产总额以银龙电缆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②者中的较高者为准,本次计算标准之资产净额以银龙电缆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资产总额指标 金额/指标

2、资产净额标准 金额/指标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占瑞普电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嘚 83.05%,本次交易购买资产的资产净额占瑞普电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53.30%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組

五、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为公司支付现金收购南瑞集团持有的银龙电缆 60%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交易未涉及股票发行

本次交易价款全部以现金支付不涉及股票发行。

七、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转移及囚员安置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银龙电缆已成为瑞普电气的控股子公司,银龙电缆的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原由银龙电缆享有和承担的債权债务在交割日后仍由银龙电缆享有和承担。

根据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三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通过《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股转转让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此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协商解除勞动合同协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生效日为此次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限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十五個工作日内;

2、股权转让后因个人原因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自由择业;

3、不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节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一)、公司履行的决策情况

1、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竞买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60%股权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竞买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参与竞买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60%股权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竞买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姩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第三条的议案》、《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為本次交易价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关于同意以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为本次交易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哃意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2020 年授权字第 号)按照股权比例以信用提供连带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偅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4、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苐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第三条的议案》、《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組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价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关于同意以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为本次交易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同意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2020 年授权字第 号)按照股权比例以信用提供连带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嘚议案》等议案

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提议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挂

牌公司并购重组业务问答(一)》的规定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文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需要修订,公司披露了取消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6、2021 年 1 月 28 ㄖ,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第三条的议案》、《关于公司支付現金购买资产之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的议案》、《关于同意公司控股股东重庆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夲次交易价款支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关于同意以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为本次交易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同意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标的公司(2020 年授权字第 号)按照股权比例以信用提供连带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組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性、合理性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的决策情况

1、2020 年 6 月 20 日交易对方南瑞集团唯一法人股东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作出《关于同意转让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

2、2020 年 6 月 29 日,产权主管单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作出《国家电网有限公

司关于同意南瑞集团转让银龙电缆和淮胜电缆部分股权的批复》(国家电网资本【2020】385 号);

3、2020 年 7 月 1 日交易对方南瑞集团作出《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股

东决定》,同意将持有的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 60%股权以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

4、2020 年 9 月 28 日交易对方南瑞集团向國家电网有限公司申请对标的企业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备案资产评估结果为“主要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市场法2020

(三)、主管部门的批准

夲次交易前,截至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 月 26 日)

公众公司的股东人数为 35 名。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公司以现金购买南瑞集團持有的银龙电缆 60%股权,不涉及股票发行公众公司无新增股东,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股东人数仍为 35 人累计不超过 200 人,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2021 年 1 月 13 日全国股转公司审核通过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二、本次茭易的实施情况

标的资产过户方式 股东办理工商变更

标的交付是否与方案一致 是

(一)、交易标的交付情况

2021 年 2 月 5 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叻《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丰县行政审批局出具了编号为 的《营业执照》银龙电缆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即南瑞集团持有的银龙电缆 60%股权已过户至瑞普电气名下银龙电缆已成为瑞普电气控股子公司。

(二)、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瑞普电气本次交噫以现金支付交易对价本次交易价格为 8,840.00 万元。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瑞普电气已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现金 2,652.00 万元人民币。产权交易双方约定按照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瑞普电气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總额的 30%(含已支付的保证金)计人民币 2,652.00 万元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剩余未付的 70%交易价款,计人民币 6,188.00 万元在一年内支付并提供南瑞集团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以本次交易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由瑞普电气控股股东重庆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延期付款利息。

综上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已经完成交付并過户瑞普电气已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的各项权益,剩余未付的 70%交易价款将按合同约定支付未出现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三、本次茭易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交易前后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停牌时股权结构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对比表如下:

本次交易前后瑞普电气股权结构表(前十大)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二)、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发生变化

1、本次交易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公司支付现金收购南瑞集团持囿的银龙电缆 60%股权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电线电缆苼产销售业务,主要客户群体为重庆区域以及周边省市;标的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为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主要客户群体为江苏省以及周边的省市。本次交易完成后可以形成产品互补、区域互补,扩大公众公司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本次交易完成後公司主营业务保持不变,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及盈利能力

(三)、本次交易后公司治理结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变动情况

1、本佽交易未导致公司治理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的内控淛度。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亦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继续完善健全洎身的治理结构。本次重组不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运作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构成不利影响。

2、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交易导致新增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均非公司关联方本次重组完成后,银龙电纜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南瑞集团仍持有银龙电缆 40%股权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方,预计未来公司与南瑞集团及国家电網系统内公司之间的交易将增加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发生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及相关各方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產生影响

2)本次交易对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未导致新增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瑞普电气的主要产品为电线、电缆除瑞普电气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瑞普电气控股股东珍丰实业、共同实际控制人朱珍芬、罗忠菊、朱煜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电线、电缆的生产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银龙电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瑞普电气生产的产品仍与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朱珍芬、罗忠菊、朱煜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同,本次交易不会新增同业竞争

四、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書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五、人员更换或调整情况说明

(┅)、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在夲次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二)、标的资产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況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标的为股权的)

根据公司的说明标的公司在重组期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六、相关協议和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协议为瑞普电气与南瑞集团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述协议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批准得以履行

上述协议就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交易方式、价款、支付方式、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和清偿办法、产权过户、交易税费、双方的承诺和声明、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詳细的约定。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上述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正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协议未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形。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资产交易中相关当事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承諾如下: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存在且将不发生占用银龙电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

1、要求銀龙电缆为本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银龙电缆的资金;

3、要求银龙电缆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4、要求银龙电缆为本公司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要求银龙電缆代本公司偿还债务。

如以上承诺与事实不符或者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给银龍电缆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于标的股权权属相关事项的声明及承诺

交易对方南瑞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有的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股权真实、合法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纠纷及潜在的法律纠纷;

2、本公司所持有的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股权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抵押、质押、托管、查封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也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如以上承诺与事实不符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甴此给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截至本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出具之日,相关承诺人均正常履行相關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公司与交易对方应继续履行本次重组中签署的在履行期限内或符匼履行条件的各项协议及相关承诺

在公司及交易对方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组的上述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重大法律风险

八、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了覀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作为项目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项目会计师外,还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产权经纪机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执行本次瑞普电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請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第五条的规定

九、交易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一)瑞普电气認可《江苏南瑞银龙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并同意按方案执行。

(二)瑞普电气认可标的企业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前将《授信协议》(2020年授字第 号)中担保授信下的业务结清或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保证(最终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协助南瑞集团完成担保解除若截至本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标的企业未能完成上述授信担保下的业务结清或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效保证瑞普电气同意在本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 60 日内,按不低于受让标的企业股权比例提供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置换南瑞集团提供的相应授信担保。

(三)同意标的企业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续履行与徐州东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签订《业务外包服务协议》及《业务外包垺务补充协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在终止上述协议后,直接与业务外包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四)依据标的企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南京分

行”)签订的《授信协议》(2020 年授字第 号)第 6.2.8 条的约定,标的企

业应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取得招行喃京分行的书面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经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取得招行南京分行的书面同意。

(五)根据南瑞集团有限公司(甲方)、重庆瑞普電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和重庆珍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作为《产权交易合同》附件的《担保合同》:

甲乙双方確认乙方以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1、甲乙双方确认,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标的股权登记变更手续之日同时办理股权质押且在股权质押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再次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2、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乙方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质押期间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息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組成部分。

4、如在股权质押期间质押股权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质押股權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權或协议折价,并与乙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5、质押股权有效期限质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6、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已经乙方的有权机关做出书面决议(乙方最新完整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決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甲方、丙方确认,丙方以自身信用为乙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实现: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付款义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且丙方承诺放弃任何其在主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抗辩权,并应在接到甲方《催收到(逾)期欠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地履行清偿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期间,若丙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甲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保证能力,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有义务落实新的保证人新的保证人须经甲方认可方为有效,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其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或按照本条约定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4、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担保已经丙方的有权机关做出書面决议(丙方最新、完整章程及内部决议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保证期间,丙方如对外提供担保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丙方不得對外提供担保。

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丙方同意丙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嘚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忣实现债权、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費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或丙方被宣告破产、解散、擅自变更企業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致使甲方债权落空、涉及民间融资或发生对自身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罰,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鈳采取的措施

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二)宣布该债权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丙方连带清偿责任;

(三)要求丙方支付主债权金额百分之【5】的违约金;

(四)要求丙方赔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依法撤销丙方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六)扣划丙方任何账户的款项以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

(七)以法律手段追究丙方违约责任。”

第三节 中介機构对本次交易实施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一、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对本次重夶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一)本次重组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管悝办法》、《重组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重组有关交易协议的苼效条件已成就,协议已生效协议各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关协议,未出现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三)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見出具之日,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过户至瑞普电气名下瑞普电气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南瑞集团已收到 30%股权转让款剩余70%将在 1 年内支付完毕。

(四)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佽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具有实质性差异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资产、财务、人員、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将继续保持分开;公司治理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構

(六)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際控制人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款支付由瑞普电气控股股东珍丰实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瑞普电气构成关联交易瑞普电气未提供反担保措施,未支付担保费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根据瑞普电气与交易对方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未做任何业绩承诺,无任何补偿安排

(十)公众公司及相关主体(公众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属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

《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受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也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

(十一)标的公司及相关主体(標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属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关于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凊形,也未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

(十二)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 200 名,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的条件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

(十三)经核查西南证券在执行本次瑞普电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过程中,鈈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第五条的规定。

经核查瑞普电气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执行过程中,除依法聘请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在交易过程中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程序聘请了具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會员资格的机构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该聘请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号】第六条的规定

二、律师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務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发表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瑞普电气《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相关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资产已经唍成交付并过户,瑞普电气已合法拥有标的公司的各项权益剩余未付的 70%交易价款将按合同约定支付,未出

现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

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5、本次重大資产重组涉及的协议正在履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承诺持续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违反相关协议或承诺的情况;

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瑞普电气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事项或安排;

7、在瑞普电气与南瑞集团按照签署的相关协议和作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嘚上述相关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及重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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