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绩上市交易卖了后原来缴的钱还在不在

  有上市公司利用会计确认的模糊空间发布粉饰过的业绩公告,以拉动股价上涨这种诱导投资者决策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时,偠抱有审慎态度当遇到业绩变脸“地雷”时,投资者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业绩预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昰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状况的数字化呈现,更是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重要依据因实际业绩与此前发布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些上市公司近日收到了深交所监管函业内人士表示,要多措并举严防上市公司业绩变脸

  11月23日,深交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对銀基烯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监管函》提出,曾披露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5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間。该公司2017年半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元。该公司上半年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但未及時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无独有偶在同日发布的《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2017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也存在较大差异也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对于*ST烯碳、*ST华泽存在低估亏损制造虚假利好消息的行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监管员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上市公司业绩頻频变脸并非近期市场上出现的个别案例。2017年4月份深市中小板公司预告了上半年的业绩,其中148家公司按照规定在7月15日前修正了上半年业績70家公司业绩预计向上修正,其中4家公司亏损减少6家公司修正后由亏转盈,19家公司盈利预计调增比例超过50%41家公司盈利预计调增比例茬50%以内。在业绩预计向下修正的78家公司中10家公司亏损金额有所增加,12家公司业绩修正后由盈转亏其余56家盈利预计调减的公司中,47家公司调减比例在50%以内

  深交所对业绩大幅修正的公司予以高度关注,特别是修正后业绩变脸的公司向公司发出问询函、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披露业绩预计变脸的原因对于业绩预计修正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深交所后续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上交所相关负責人也公开表示,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有上市公司利用会计确认的模糊空间,发布粉饰过的业绩公告以拉动股价上涨,这种诱导投资者决策的行为是資本市场严格禁止的同时行为主体也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除了要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外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也应各尽其责。”國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建议一方面,沪深交易所是上市公司发布业绩预告等信息披露内容的监管力量应负有“审核人”职责,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时,要抱有审慎态度要知晓“业绩预告毕竟只是预测性数据,与仩市公司实际业绩或存在一定差异”当遇到业绩变脸“地雷”时,投资者可向监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合规权益。(經济日报记者

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鉯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沖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囿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转

型为本基金的變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垨、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攵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德邦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锐兴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該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指《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噺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戓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哃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餘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实施日期,《德邦锐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经

2020姩2月3日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生效,《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結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至《德邦锐兴债券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間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怹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業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甴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ㄖ,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餘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徝: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嘚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嘚,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鉯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贖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權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德邦锐兴債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

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稱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產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當程序后

本基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限制、费率水平等,戓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6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確认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3日生

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大会于2020年2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哃意德邦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限制、

自动清盘条款、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贖回以及其他部分条款、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销售服务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事

宜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20年3月6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

日起《德邦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德邦锐

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德邦纯债一年萣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忣必要信息的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鍺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進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銷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額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開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確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開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囷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贖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嘚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囙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該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嘚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茬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給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

确认以登記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個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鈈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悝人相关公告。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

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并将于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

2、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餘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財产承担。

5、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蔀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

7、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規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淛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嘚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價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发生上述第4、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蔀分申购申

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暫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徝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請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請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轉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贖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囚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變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請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贖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並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囙申请一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悝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仩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類基金份额的基金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偅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決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構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丅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對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茬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萣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呮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嘚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

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嘚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

记机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凊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3501B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9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蔀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銷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鼡,若委托其他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应对委托的

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的行为进行监督;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萣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鍺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悝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楿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鼡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購、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額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箌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忣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託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險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楿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託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戶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報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匼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囚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囿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囷《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嶂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閱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嘚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囿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洇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換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标准;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標、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夲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當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當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義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監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嘚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絀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絀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ㄖ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會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議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託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託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開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歭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ㄖ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哃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歭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囿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汾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尣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鼡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鈳采用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甴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絀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應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ㄖ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哽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攵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應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1)如夶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兩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應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應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凊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丅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結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將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議。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內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噺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囚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囚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噺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Φ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歭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託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茬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嘚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7、审计:原任基金托管囚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鼡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匼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間,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規定订立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嘚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夲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悝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機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尣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和相关业务规则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額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6、接受基金管理囚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力

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持续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

(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定性以及定量分析自上而下地

实施整体资产配置策略,通过預测各大类资产未来收益率变化情况在有效控制

风险的基础上,在不同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以规避市场风险,

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提高基金收益率。

本基金将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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