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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囚柳前亮、唐婧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华林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建瓯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瓯执行字第1056号

申請执行人柳前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芝山铁井栏*号。

申请执行人唐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察院路*号。

被执行人吴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仓长路*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前亮、唐婧与被执行人吴敏民间借貸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2)瓯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敏偿还申请执行人柳前亮、唐婧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

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系系列案件之一,吴敏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对在执行其他案件时已查封或轮候查封吴敏在建瓯市的房产,由于涉及案件多、范围广且标的大目前在与当事人及相关法院协调处理中,暂时无法对房產进行处置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10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原告刘桂琼女,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康祝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 律师。

被告钟志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汪柳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

法定代表人钟志全总經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琼诉被告钟志全、汪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补交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內补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既未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㈣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原告刘桂琼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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