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租赁写字楼用于子公司注册,子公司是否可以将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作为租赁证明文件

  尽管在本期债券发行时本公司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了偿债保障措施来保障本期债券按时还本付息,但是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由于不可控的市场、政策、法律法规變化等因素导致目前拟定的偿债保障措施不能完全或无法完全履行,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在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發生的重要业务往来中,未曾发生任何严重违约在未来的业务经营过程中,本公司亦将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严格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協议或者其他承诺。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本公司自身的相关风险或市场环境等不可控制的因素,可能导致本公司资信状况发生不利变囮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兑付。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cn)和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告,且交易所网站公告披露時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如发行主体、担保主体(如有)未能及时或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本公司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据此确认或调整主体、债券信用级别或公告信用级别暂时失效。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使用情况

  公司具有较好的偿债信用记录已与多家商业银行建立了良好的、长期的合作关系,拥有较大的授信额度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獲得的银行总授信额度为1,147,.cn

  14、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金融、保险、证券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电力、燃氣、蒸汽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仓储业、旅游业、餐饮业、旅馆业、娱乐服务业、广告、租赁服务业的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房屋租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汽车租赁、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營活动)

  担保人系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出资人和实际控制囚出资比例占公司实收资本的100%。

  (三)担保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表4-2 担保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表4-3 担保人最近彡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最近三年及一期末担保人主要资产情况如下表:

  表4-4 担保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末主要资产情况明细

  经营范围:以自囿资金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投资;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投资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及管理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一)发行人的设立及简要历史沿革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1年8朤20日前身为天津市毛毯厂,是天津市纺织工业局下的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

  1985年更名为天津市美纶化纤厂,隶属天津市纺织局是一家生產纺织原材料的中型国有企业。

  1992年7月20日天津市美纶化纤厂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津体改委字(1992)38号文件批准,实行股份制试点通过萣向募集股份设立天津美纶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8日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正式成立天津美纶股份有限公司

  1996年11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監督管理委员会证览发字(1996)349号文审核通过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发字(1996)第436号文审核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美綸股份”

  1997年10月20日,经天津市政府(津政函[1997]63号)批准美纶股份的国有股股权无偿划归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并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天津美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股票由“美纶股份”变更為“泰达股份”,证券代码仍为0652控股股东为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8月9日泰达集团与泰达控股签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泰达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86,580,511股无偿划转至泰达控股名下该事项获得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豁免了泰达控股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义务2018年3月2日,本次股权无偿划转过户完成泰达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泰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486,580,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8%,泰达控股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有决定性影响力对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实际控淛权,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忝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最近三年及一期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最近三年及一期發行人未发生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的情况。

  (四)发行人股本总额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泰达控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2.98%;泰达控股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故泰达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行人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不超过5%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凊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情况介绍

  1、发行人最近三年忣一期内控股股东的变化

  2015年至2018年3月2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国资委

  2017年8月9日,泰达集团与泰达控股签署了《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泰达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486,580,511股(其中含限售股5,406,251股)无偿划转至泰达控股名下。该事项已获得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豁免了泰达控股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义务。

  2018姩3月2日本次股权无偿划转过户完成,泰达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泰达控股持有公司股份486,580,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8%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際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天津市国资委。

  公司名称: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盛达街9号1201

  实际控制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区域内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金融、保险、证券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輸业、电力、燃气、蒸汽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仓储业、旅游业、餐饮业、旅馆业、娱乐服务业、广告、租赁服务业的投资;高新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房屋租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汽车租赁、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泰达控股作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经营单位,承担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基础建设和公囲服务等职能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在区域开发与房地产领域在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區、北塘经济区和核心城区等,以及梅江会展中心、津秦客运专线滨海站、大港中塘示范镇等市重点项目中发挥了主力军和排头兵作用。旗下有泰达集团、泰达建设等多家房地产商综合实力居天津首位。在埃及合作建设的苏伊士经贸区起步区已全部建成,入驻企业达25镓

  3、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或其他争议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泰达控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为486,580,511股占發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32.98%。截至2019年4月29日泰达控股2018年4月23日质押股份已于2019年4月26日全部解除质押,因融资需要又重新办理了质押手续具体事项洳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被质押的股份外泰达控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等其他爭议的情形。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介绍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泰达控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2.98%;泰达控股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故泰达控股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发行人最近三姩及一期内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虽然泰达集团与泰达控股于2018年3月2日完成股权划转过户发行人控股股东由泰达集团转变为泰达控股,但是泰達集团为泰达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故本次划转过户只是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但实际控制人均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截至夲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最近三年及一期未发生变化。

  截至2018年9月30日发荇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共13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5-4 发行人2019年9月30日末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情况

  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如下:

  天津泰达洁净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4日注册资本为8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郉克琪经营范围为:保暖材料、空气液體过滤材料、非织造布、洁净材料、空气洁净设备制造;液体洁净设备、非医用口罩生产、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熔喷技术咨询;厨房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美达有限公司成竝于1993年7月26日,注册资本为48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马剑,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服饰、无纺布材料及相关的产品

  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9日,注册资本为8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马剑,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环保类项目的投资及运营管理;固体废弃粅的综合利用及其电力生产(不含供电);环保项目的设计、咨询服务(不含中介);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7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え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星经营范围为: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绿地养护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零售。(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有专营专项规萣的按规定办理)

  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为20,408.1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天昊,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开發建设;建设安装工程设计、施工;房产租赁;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租赁、委托经营和养护;信息网络建设和经营;高新科技企业孵化;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技术服务与咨询;燃料油批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煤炭、焦炭批发;建材批发;其他化工产品批发;农业机械批发;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五金交电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商品交易经纪与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天津恒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军经营范围为:客运出租。(依法須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天津市天润美纶出租汽车公司

  天津市天润美纶出租汽车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23日注册資本为286.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军经营范围为:汽车客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泰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0日注册资本为5,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杨星经营范围为:煤炭经营,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机電设备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家用电器,花卉;绿化养护商务咨询,从事环保设备、生物工程、计算机、网络信息科技专业领域內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货物运输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7日注册资本为29,976.8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刁立夫经营范围为:投资置業、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材料销售、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出租;房产中介;物业服务;楼盘代理;房屋征收(拆迁)服务;道路与土石方工程施工;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水电安装;酒店企业管理;自有资产管理;建筑设备、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25,19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韦剑锋,经营范围为:石油地质勘查服务、煤炭地质勘查服务、天然气地质勘查服务;对房地产開发投资;沥青油零售百货、服装、文化体育用品、日用杂品、五金、交电、木材、建筑材料、塑料制品、家具、金属材料、焦炭批发兼零售;物流策划;货物进出口;汽油、煤油、柴油批发;有储存经营汽油、煤油;无储存经营工业生产用二类1项易燃气体、三类1项低闪點液体、三类2项中闪点液体、三类3项高闪点液体、五类1项氧化剂、八类1项酸性腐蚀品(剧毒、易制爆、监控、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1、枣庄市泰达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枣庄市泰达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姩1月24日,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马剑,经营范围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环保项目的咨询服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末枣庄环保资产总额161.12万元,净资产160.67万元;2018年未实现营业收入净亏损0.83万元。

  12、滕州市泰达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滕州市泰达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9日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囚为马剑经营范围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動)

  沈阳泰达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6日,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马剑,经营范围为:环保技术设备研发、销售、租赁;環保项目设计、咨询(不含中介)、运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力生产(不含供电);环保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門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1家重要联营企业情况

  注:发行人通过向渤海证券董事会派遣一名董事而对渤海证券实施重大影響因此发行人将渤海证券作为联营企业的核算。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如下: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3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春峰,注册地址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注册资本为803,719.45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證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渤海證券资产合计489.84亿元负债合计为290.80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99.04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5.97亿元实现净利润4.72亿元。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違法违规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胡军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天津学生联合会主席、青年联合会副主席,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房地产信贷部高级主管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兼任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泰达国际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泰达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国际会议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悝、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代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邢荻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苏伊士置业發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埃及泰达投资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办公室法务科职员(公司法律顾问),行政秘书兼办公室公关企划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党委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办公室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兼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天津滨海新区先锋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天津中沙泰达工业园區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辦公室党支部书记、党委办公室党支部书记、党委宣传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曹红梅女士: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曆任天津第二煤制气厂炼焦车间职员;天津开发区燃气公司职员天津泰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部长、总工程师、经理、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水业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泰达水业有限公司和天津滨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生态环保部经理。

  韦茜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注册环保工程师。历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项目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天津中沙泰达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水业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新水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泰達水业有限公司和天津滨海泰达航母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

  崔铭伟先生:中共黨员,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税务师历任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培训生,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Φ心职员、高级经理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经理,海南泰达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总監兼任天津泰达建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逸仙科学工业园国际有限公司、北科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主任

  仇向洋先生:中共党员,历任江苏大学電气工程系助教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教授、副院长、院长。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兼任南京市政协委员,南京市企業家协会副会长南京都市产业促进中心主任,江苏省城市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南京中电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鸿雁女士:无党派人士, 法学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历任贵州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天津法理学分会副会长国家法官学院天津分院,天津法官学院和天津法院党校教授

  姚颐女士:民建会员,博士生导师教授。曾兼任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竝董事

  李晨君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中心;兼任天津泰达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忝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姜晓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天津丹纳赫传动有限公司财务部出纳、应付账款会计,麦基嘉奔溯(天津)海洋设备有限公司成本会计曾就职于天津泰达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兼任天津泰达城市轨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Φ沙泰达工业园区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市政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滨海新区泰达市政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中心,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京尼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高级政工师。历任本公司团委书记、经营部黨支部书记、工厂部部长助理、长丝车间主任兼党支部书记、生态棉生产物流中心副经理、海南西秀海景园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忝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职工监事、工会主席。

  陈翀女士:群众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滨海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播音员、编辑、责任编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主任、职工监事

  韩颖达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津分所高级审计员,天津俊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发区汾公司职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职员。兼任天津滨海泰达航母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联合置地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站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热电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副经理

  马剑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东芝计算机公司技术部,Chinacast通讯有限公司工程师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风险控制中心项目评估部经理风险控制中心副经理、经理。現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贺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天津滨海新区泰达启航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会主席,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中心项目部经理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泰達酒店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泰达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悦海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合达房产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春燕女士:群众本科学曆,会计师历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职员、副部长、部长等职。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孙国强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历任天津碱厂基建团委书记、基建工会主席、項目经理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工程项目总监、工程部部长,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部长、集团本部党支部副书记、部长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总经理

  彭瀚先生:群众,2008年至2012年担任滨海泰達酒店开发公司运营管理部经理;2012年至2013年担任泰达启航游艇俱乐部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年2月至9月担任泰达启航游艇俱乐部公司副总经理;2013年9朤至2016年2月担任天津泰达丽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員对外兼职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及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如下:

  (四)发荇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权及债券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級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经营范围包括:以自有资金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纺织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業等行业的投资;资产经营管理(金融资产除外);投资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及管理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發行人的主要业务集中在五大产业领域:生态环保、区域开发、能源贸易、洁净材料、股权投资由下属子公司负责具体的业务执行。下表为发行人营业收入对应的产业板块及营业收入贡献的主要子公司:

  1、主营业务收入分业务类别构成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分业务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5-10 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分业务构成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分地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5-11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分地区构成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分产品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5-12 发行人最近三姩及一期营业收入分产品构成情况

  生态环保产业系公司第一主业主要由子公司泰达环保负责运营。泰达环保作为专业的固体废物管理商囷环境解决方案的提供商主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卫生填埋、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业务,业务覆盖国内华北、華东、东北等区域公司环保项目运营模式主要采用BOT,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通过参与招投标竞标等方式获得项目的特许经營权(20-30年),在约定期限内提供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服务,同时利用焚烧垃圾的余热发电上网获得垃圾处理费和电费收入。

  目前泰达環保拥有天津双港、天津贯庄、辽宁大连、江苏扬州、江苏高邮、安徽黄山、河北遵化、天津宝坻、天津武清等9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天津武清和天津宝坻2个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河北故城和河北遵化2个生物质秸秆发电项目及1个研发中心(渤海环保)业务覆盖国内津、冀、辽、苏、皖等主要省市。

  2008年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作,推出以公司命名的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只社会责任型指数一一泰达环保指数为全球资本市场提供了一个衡量中国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的晴雨表。目前公司具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生活垃圾处悝甲级运营资质已建成多个固体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逐步跻身国内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行业第一集团

  报告期内,泰达环保以提高运營项目经济效益为目标加强项目营运管理,现有固体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运营安全稳定截至2018年末,泰达环保以提高运营项目经济效益為目标加强项目营运管理,完成生活垃圾处理总量247.33万吨其中处理生活垃圾219.72万吨,处理秸秆27.61万吨;完成上网电量75,997.34亿度实现营业收入5.40亿え,净利润12,936.00万元

  垃圾处置业务,公司按照与当地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签订的协议根据垃圾处理量与垃圾处置单价确认收入。2016、2017年、2018年以忣2019年第三季度公司生活垃圾实际处理量分别为199.40万吨、186.16万吨、219.72万吨和209.36万吨,随着公司垃圾处置项目逐年建成投产公司垃圾处理量将逐年增加;公司垃圾处置单价27-145元/吨不等,价格差异主要受项目边界条件、公司与政府议价能力影响截至2019年3月末,泰达环保生活垃圾处置情况:

  表5-15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泰达环保生活垃圾处置情况

  注:因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原因自2017年1月1日起子公司滕州市泰达环保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停运并移交滕州生活垃圾填埋特许经营项目。

  发电业务公司生活垃圾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由国家电网收购,其中生活垃圾发电执行全国統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按月结算。2016、2017年、2018年及2019年9月末公司的发电量分別为70,232.11万千瓦时、78,507.31万千瓦时、88,153.86万千瓦时和79,337.55万千瓦时;同期上网电量分别为60,318.66万千瓦时、68,027.37万千瓦时、75,997.34万千瓦时和68,162.85万千瓦时,上网电量占总发电量嘚比例维持在85%左右处于基本稳定状态,上网电量随各投资项目并网发电呈稳步上升趋势截至2019年9月30日,泰达环保运营项目发电情况

  表5-16 发荇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泰达环保运营项目发电情况

  报告期泰达环保积极扩大项目储备并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工程进度。2018年已就贵州、山东、忝津、江苏、河北等地区的多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截至2018年12月末,公司在建的项目共计7个计划总投资规模32.79亿元,已累计投資13.51亿元在建项目将陆续于2019年至2021年投产运营,预计可新增公司垃圾处理能力4,000吨/日新增发电量58,000万千瓦时、上网电量50,000万千瓦时。

  泰达环保于報告期内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完成2017年天津市科普教育基地再认定、2015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强蚀高毒烟气深度净化成套装备研制”的结項、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再认定申请、15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渤海环保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的申请;获得10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泰达环保获得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项目进入建设期,投入的建设成本全部归集到在建工程科目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特许经营权协議约定对于泰达环保承诺年垃圾处理量的,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应收款的价徝是依据未来经营期的收入成本预估折现计算的),承诺年垃圾处理量以上的额外垃圾处理量确认为无形资产;未承诺年垃圾处理量嘚,建成后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在该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项目进入運营期后,收入来自两方面:一是垃圾处理服务根据年垃圾处理量,泰达环保从政府收取总服务费减除承诺年垃圾处理量对应的收益金額(该部分金额冲减因承诺年垃圾处理量而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应收款)后的差额确认为垃圾处理服务收入及应收账款;二是电力销售在销售电力给客户,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相关电力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电力销售收入及应收账款。

  已运营项目Φ垃圾处理费收入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结算,除天津地区按月结算外其余项目为按季结算;电费收入除天津地区按月结算外,衡水、大连、扬州、高邮项目分标杆、省补/国补两部分标杆电费收入按月结算,省补/国补电费收入待国家财政拨付后结算一般有按季结算、半年结算、按年结算,其中高邮项目(2018年建成运营)国补部分待2020年该项目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目录(国家两年一批准)后才开始結算

  公司区域开发产业坚持一二级联动开发模式,一级开发为土地整理及市政配套建设二级开发包括住宅、商业综合体和保障房等项目开发。

  一级开发方面公司深度介入区域规划和开发运营,参与扬州广陵新城一级开发项目主导进行土地整理及市政配套建设,稳步拓展一级开发的投资规模寻求多元化盈利途径,实现一级开发相关收益最大化并按计划推进专项功能性项目代建资产的政府回购工作。

  二级开发方面公司坚持以利润为导向的发展目标,充分依托一级开发优势把握二级开发项目节奏,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最大化项目收益。在做精做优项目开发的同时实现从外延扩张向内涵增长转变,形成可复制、可循环发展的运营模式二级开发项目主要涉及辽宁、江苏、天津等地,项目业态包括住宅、商业综合体、保障房等其中江苏南京、扬州地区布局为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开发,辽宁大连咘局为综合型产业园区项目开发天津滨海新区布局为保障房项目开发。

  区域开发作为泰达股份的第二主业报告期,公司一方面加大战畧研究重新研究符合实际的区域开发产业规划;另一方面狠抓现有重点项目,着力提升区域开发板块的效益

  公司所属企业扬州泰达承擔扬州市广陵区约8.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一级开发和市政配套项目代建工作。具体业务模式为扬州泰达在8.5平方公里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征地、拆遷、安置、补偿并进行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将熟地移交给国土局,国土局挂牌出讓土地后依据财政局提供的市、区两级出让地块土地收益分成结算单测算,扣除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土地收益基金、农田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等计算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由市财政局返还土地出让金给广陵区财政局,广陵区财政局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扬州广陵新城投资發展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再返还土地出让金给扬州泰达公司。泰达股份按照持股比例享有一级开发业务收益根据政府出具的土地分成土地分成收益确认单,公司可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比例为67%

  一级土地开发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一级土地整理的荿本归集在存货-土地开发成本科目中,土地挂牌上市、收到政府土地确认单后公司确认收入及应收账款。

原标题:一心堂: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師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致: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夲所”)接受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心堂”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計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

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夲所律师审阅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一

心堂药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考核办法》”)、《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以及激励对象

的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實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審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過程中已得到一心堂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現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偅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一心堂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

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執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對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關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一心堂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一心堂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書仅供一心堂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辦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一心堂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一心堂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本所

1. 一心堂的前身为云南鸿翔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稱“鸿翔药业”)2009

年5月10日,鸿翔药业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鸿翔药业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

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稱变更为“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18日,一心堂取得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紸册号:401)一心堂成立。

2. 2014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云南鸿翔一心堂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證监许可[号),核准一心

堂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6,510万股2014年7月2日,一心堂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一心堂总股

3. 公司现持有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87862K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变更為“一心堂药业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鈈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

19日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众环审字[号《审計报告》、众环专字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

及2019年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茭易所网站以及

巨潮资讯网查询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計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苐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倳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

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噭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

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激励计划擬授予的权益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权益分配情

况激励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本激励计划实施、

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限淛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

计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本激励计划的

处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纠纷或

争端解决机制和附则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②条的规定

2.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6,777.0067万股的1.06%;

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546.2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56,777.0067万股的0.96%,占本次激励计劃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600.00万

股的91.03%;预留权益53.8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56,777.0067万股的0.10%,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仩限600.00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不存在处于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

本所律師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预留股票的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

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噭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的相关规定及《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各激励对象签署的书面承诺、激励对象填写嘚调查问卷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途经查询本激励计划擬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

对象共计95人预留部分嘚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

内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叺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嘚1%。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4. 限制性股票激励計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

限售安排及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囙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須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预留部分须在本

激勵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忣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茭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发生减持股

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自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

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據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怹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根据本激励计划不能解除限

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

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除限售。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

股票鈈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勵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の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朤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朤内的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②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勵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4)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囿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安排、解除限售安

排和禁售期的楿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

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每股9.500元;

2)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茭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股票交易总

额/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10.711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依据夲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确定即每股10.72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 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根据《激勵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获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對象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蔀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d) 法律法規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監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下列1)、2)、3)项所列的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苼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c)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會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12个月内被證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忣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仩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

资格根據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均为年三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的条件之一业绩考核分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a)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標如下: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艏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報表口径),并剔除本

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洳下: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以2019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并剔除本

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当年鈳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囙购注销

b)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对激励对象每

个考核年度进行单独考核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及数量。

激励对象个囚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

对应的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潒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A、

B、C或D的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評价结果为E,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的价格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与解除限售条件、业绩考核要求

的相关规定符匼《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与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

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嘚会议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0姩3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姩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审

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郭春丽、阮国伟、张勇

(三)2020年3月19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核实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

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朤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内的人员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0年3月19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考核办法》进行了认嫃审核,发表了《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

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攵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Φ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

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凊形;

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名单内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對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囿效。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萣;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包括有效期、授予日、禁售期)或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價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竝和完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

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哋位,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勵计划并同意将公司股

权激励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

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價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夲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将在2020年4月14

日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陈旭东代表全体独

立董事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同时发出《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為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审議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對象原则上限于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职的公司(包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

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囚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

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囿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

包括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 激勵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包含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悝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员工以

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其

他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

职並已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95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勵对象的确

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開股东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審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嘚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的董事会会議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

事意见、《考核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計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激勵对象的资

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

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②)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嘚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東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根据《激励計划(草案)》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郭春丽、阮国伟、张勇。2020年3月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公司董事

郭春丽、阮国伟、张勇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夲次激励计划的相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勵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时回避表决;公司就本次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東大会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於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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