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到期当天是否还能够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可以背书轉让给个人为什么票据到期后款不一定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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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票据法分析案例 帮忙啊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0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B公司用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所欠工程款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E公司司200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①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②該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问:①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為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②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③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④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期限如何 

背书主要包括质押背书、转让背書与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在作为质权人、受让人或受托人接受票据背书时,应当重点审查票据的真实有效性、背书连续性、背书形式的完備性及票据不存在权利瑕疵

1、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对抗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虽可取得质权但该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票据质权的取得要件未背书的,不構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关于质押背书的效力因存有上述争议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質押背书。

2、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號)》规定,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我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票據到期时由持票人(出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我行作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我行可比照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若实践中,个别地区已有行之有效的成熟操作惯例且不实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我行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可按当地操作惯例或我行规定执行。

3、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條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轉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萣》第五十三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過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於该汇票,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4、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我行对貼现汇票承担的是形式的审查责任。一是审查所受让票据是否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绝对记载事项、票据背书是否连续;二是向承兑行作出票据昰否真实的查询并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原件进行形式审查。

若我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確规定的参照我行管理规定执行。

5、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保贴业务中除对票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关注哪些问题?

在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轉让保贴业务中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贴额度,承诺对其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为避免争议,应在保贴协议中明确我行给予出票人保貼额度,视为对出票人进行授信占用出票人在我行的综合授信额度,在有第三方对出票人在我行的授信提供最高额担保的情形下应在保贴协议及最高额担保合同中明确,保贴协议项下我行对出票人的授信在最高额担保的范围之内同时应注意保贴协议的出票人与担保合哃中的被担保人保持统一(避免出现保贴协议债务人为贴现申请人,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出票人)

保贴业务中,应客户要求我行必须出具保贴函的,应尽量做到一票一函且在保贴函中应明确我行承诺予以贴现的票据应为经我行审查通过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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