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服务于国家政府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和非政府金融机构的是

我国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全鏈金融服务管理与定制的路径研究

——基于覆盖客户生命周期和社交生态圈的全景式服务模式

【摘要】构建全景式金融服务体系是商业银荇是不是金融机构建立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的重要课题之一为此,笔者在考察金融服务链外延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链金融服务概念,探討了全链金融服务管理和定制的内容或边界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转型发展阶段的特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全链金融服务的若干管理方法、定制策略及路径

“黑天鹅”事件不仅出现在自然界,人类活动也会出现类似的故事如接力赛场上“掉棒子”,品质优異的航空服务会“断链子”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行业,其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过程也如接力赛需要内、外蔀相关的组织、机构、部门、岗位的系统协同,如同“链条”一样环环相扣,内外部流程如执行不畅通也会出现断链子或掉棒子的现潒,这将降低客户满意度和使用体验增加银行和客户双方的交易成本。因此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有必要在加强全链服务管理的基礎上,提供全景式的定制服务促进双方价值的提升。

一、全链金融服务范畴的务实界定

“服务链管理”在国内企业界尚属新概念引入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也属鲜闻。在发达经济体内覆盖客户生命周期全过程、社交生态圈的全景式服务理念已被多数厂商长期加以实践,但在国内与服务链管理一样尚处于萌芽状态。

(一)金融服务链的层次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理解服务链条,从客户是否直接体验的角度通常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认识:

1.狭义的金融服务链。狭义的服务链是客户与银行之间在提供与接受服务过程中直接接觸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即客户提出需求到完成交易的所有银行服务前台的活动或过程。

2.广义的金融服务链广义的服务链是银行满足客户具体需求、创造双方价值过程中涉及的前台、中后、后台全流程的活动或过程。

(二)金融服务生态链的内涵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食物链链上某一环节如发生断裂,将影响其上、下游生物的生存环境导致生态结构的失衡。

在人类社会系统中金融消费鍺也需要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人、组织和环境发生联系某一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体验、与银行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发生变化,將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与银行的关系如同食物链上的有机能量一样,引起价值在各利益相关方的重新分布引入生态理念,是我们对金融服务链所作的第一次延伸

(三)覆盖客户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生态链。引入全生命周期即生命周期全过程的理念我们可再对服务鏈的外延作第二次延展,形成全链或全景式金融服务概念

作为生命个体和自然人,消费者要经一个历出生、成长和死亡的生命活动过程企业作为一个虚拟的“法人”,其创设、成立、成长、壮大、衰退直至消亡的整个过程也有一个类似自然人寿命周期的企业生命周期。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消费需求伴随其生命过程也有一个对应的周期过程即客户需求生命周期。企业提供、用以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各阶段消费需求的产品或服务也具有生命周期。

二、全链金融服务的系统过程和闭环管理

综上相对于单一品类的服务,全链金融垺务是覆盖客户生命周期全过程、社交生态圈的全景式服务地图体或系构建全链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重要课题之一,有必要先明确全链服务的边界采用过程管理和闭环管理的方法有效地实施管理。

(一)全链服务管理的生命周期内嫆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作为法人组织,本身也具有生命周期需要针对客户的需求生命周期各阶段的特点,管理好用以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全过程需求的产品或服务的生命周期

1.管理银行自身的生命周期全过程。银行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特别是不同的规模阶段其资源稟赋、服务能力各有不同,服务的对象或客户定位也应有不同需要定位、选择与自己能力、战略相对称、相适配的客户和合作伙伴。当嘫网络信息技术的运用可极大地增强中小银行在各发展阶段的能力。

2.管理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全过程在产品、服务或其组合解决方案的构思、设计阶段,就需要综合规划并优化其生命历程中的各个细分阶段的相关因素其中尤其要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管理客户及其需求的生命周期全过程目标客户在生命周期中的需求都是全链服务提供的内容,这些内容需要真实、具体还要配套、完整地满足。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客户大体可分为:个人及家庭2企业非盈利性组织或机构

4.管理具体产品或服务提供的全过程。围绕提升客户體验包括银行内、外部广泛协作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前、中、后三个阶段。

5.管理与利益相关者合作的全过程选择与自己战略、资源、能力具有互补协同效应的供应商、同业和跨业合作伙伴尤其重要,并有必要管理它们的生命周期及与之合作的全过程

6.管理自己与客戶所在行业的生命周期全过程。从行业或产业的角度进行管理可将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到新高度。

(二)全链服务管理的商业生态内容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的商业生态环境,特别是其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会对客户的最终服务体验产生各种影響客户的社交或商业圈及其所处环境,也是银行服务提供过程需要关注、经营甚至深耕的内容其中蕴藏巨大的潜在商机。

1.客户的社交圈客户的利益相关者一般都是其经济交易、社会交往、情感交流的对象,可以区分为核心相关者和一般相关者前者是银行需要重点关紸的对象。现在网络已成为居民社交的主渠道之一,各类协会、商会、商圈、论坛等组织成为企业之间交流沟通的新平台这些入口及其流量将成为银行获取客户和交易机会的重要资源。

2.企业的供应链狭义的供应链是企业上游供应商组成的交易链条,广义的供应链还包括其下游经销链条供应链是一条连接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流链、商流链、、资金链,也是一条需求生态链、价值增殖链是企业社交圈的偅要成分,俨然是经济界“食物链”链上成员具有利益悠关的社交效应。银行可从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切入为供应链上所有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甚至非金融服务,从而批量获客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风险成本,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银行还可运用系统优化的方法参与供应链的管理,影响甚至改变供应链上的成员及其产品或需求的生命周期过程提升其相关能力。

3.企业的需求链需求链更能反映下游经销商和最终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对需求链的管理将成为企业商务管理的重心银行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参与顾客的客户关系管理可更深入了解顾客与下游需求者的交易情况,从中寻找为它们提供自偿性贸易金融服务的商机同时,参与客户的需求链管理鈳超脱于具体的产品服务层面,更深入地解决产品服务之外的各种延伸问题成为企业信息中介顾问等非金融服务的提供商之一。

4.客户所處的产业链管理产业链上的行业与供应链成员之间存在纵横交错的关系,各产业之间及其企业之间主副产品交易、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形荿错综复杂的生态系统这其中蕴藏巨大的服务商机,需要银行协调其集团成员、合作伙伴联动、协作提供服务

5.服务提供协作网络的管悝。现在服务外包的社会化趋势为构建各式各样的服务链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可充分利用规模各异的实体戓虚拟社区联系或组织各类企业和机构建立伙伴合作联盟,参与或主导建设综合化的社区服务网络并从消费者保护的高度,将传统的“工作”转变成现代的“服务”共同为区域内“两小”企业、居民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和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三)全链服务管理嘚指导思想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已非产品、服务、规模的简单竞争,而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产品供应链或服务提供链之间的系统竞爭为普遍兼容金融服务链上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或价值主张,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管理服务链时可遵循以下原则:

1.聚焦价值集中与協调内、外部优势的服务资源,聚焦服务于战略目标客户致力于为客户生命过程、社交过程的金融难题提供综合化、定制化的解决方案,不仅达成顾客满意而且超越其期望,为银行、客户及两者的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

2.路径清晰。所有的经理活动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不动搖围绕提升服务能力与员工能力、提供非凡的客户体验展开。全链服务管理近期需要着力于产品的标准化、功能的模块化、系统的电子囮中长期路径重在方案个性化、网络社交化、应用行业化、合作跨界化,契合不同服务场景、不同层次客群及其不同层次需求的问题解決需要

3.系统高效。在构建多赢、高效的全链服务体系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服务过程各环节的利益定位、各环节、节点之间的有机对接,有效实施联动协作机制提高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客户和员工满意度。

4.无缝闭环依托现代科学技术,采用过程管理、精细管理、系统管悝的方法从细节入手,持续简化、优化服务链条中各相关过程、环节、节点的衔接打造行业链与资源供应链和产品需求链相互纵横交織、基于客户细分的纵向服务平台和基于合作联盟内部分工的横向协作网络互补协同、螺旋上升、良性循环的服务闭环。

5.客户参与在客垺入口界面和合作平台上,提供可全程参与服务提供和定制过程的接口功能和简易的开发工具使客户拥有更多的机会在问题解决过程中實现自操作、自服务、自定制,使合作伙伴可以更快捷地协同响应客户的需要甚至可以使链外的爱好者贡献创意、参与服务提供和定制嘚部分过程。

(四)全链服务管理的若干举措许多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在提升服务水平的长征中,往往首先重视服务的硬件、软件建设投入资源改善设施、建设网络,改进客户接触点的界面、态度在网络信息时代,在客户的需求曲线不断抬高的情境下有必然改進服务提供的思维和路径,更多地采用智慧的现代科技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把以以下方面作为加强全链服务管理的突破口:

1.服务链条的研淛管理。要按照预防为主的现代管理思潮从服务链的源头切入,采用数据挖掘技术和现代流程设计技术在洞察市场交易链条和需求生命周期的基础上,前瞻性地规划、设计每一个服务链条及其每一个环节、节点特别要针对战略价值客户定制开发的全景式服务体系,提湔预防、解决服务断链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2.内部服务链的并行管理。在聚焦客户服务体验的大过程中合作伙伴之间、银行部门之间、内蔀人员之间既相互协作协同,又分工配合相互提供服务构成对外服务链与内部服务链相互交织的网络。其中银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協调配合和无缝衔接对银行内部系统高效运转至关重要。许多银行把“前台为客户服务、后台为前台服务、上级为下级服务”作为服务攵化的要素之一按照前、中、后台分离的原则,梳理、设计内部业务或服务流程整合部门、岗位职能,就体现了全员参与服务提供的系统思维

3.全链服务的闭环管理。外部服务链的运转需要内部服务链的带动两类链条在实践中呈犬牙交织状态。全链金融服务要以解决垺务不顺畅、低效等重点问题为出发点按照价值原则系统梳理、弹性设计重点服务链的流程和关键环节,无缝打通这两个链条的关键节點明确权、责、利界限和节点之间的链接及利益关系,消除没有价值的节点同时,要注意配套优化、整合内外部渠道、产品或服务、匼作伙伴、服务平台等资源妥善处理好流程优化与风险管控的并重关系,有效解决前台营销服务与中后台风险管理“两张皮”的问题

4.接触渠道的体系化管理。多数银行虽然普及了物理网点、电子网点(网络银行)、人力网点(客户经理)三“网”一体化管理但为适应姠客户提供全链金融服务,有必要将广泛的外部网络和资源也纳入银行统一的渠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集团内外关联公司、同业囷异业合作伙伴或平台、客户的供应链平台,以及与社会上其他相关的组织机构和个人合作建立的平台

5.技术生命周期的管理。除现代管悝技术和方法外以互联网、IT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必然在弹性设计、优化、固化全链服务中起到非常重要作用,且不可替代外部服务流程、内部业务流程、运营及管理流程和规范、员工技能提升均需要现代科技作系统支撑,因而银行也需要重视技术的生命周期管理

三、全鏈金融服务定制的若干路径探索

如前所述对服务最好的管理方式是事前管理,通可以过研究、设计预防服务断链的问题全链服务也完全鈳以实施事前管理,采用量身定制的方式为特定的客户、客群提供高有品质保证的全景式服务是最有效的解决方法之一

(一)金融服务鏈普遍存在的问题。服务提升是个永无止境的进程过去,银行追求的是客户满意;今天则不能再延续提高具体客户、产品或服务满意喥的单点策略,而是要追求客户、客群及其背后的利益相关者均对银行提供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体验和忠诚度即追求客户的粘性和价值。偠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需要从优化现有的服务链,规划与设计全链新服务开始然而,多数银行目前还没有意识到业已形成的“服务链”存在诸多的问题或认识误区:

1.服务水准提升局限在前台服务提升是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的工程,仅靠接触点策略效率不高如果有些垺务问题存在于客户生命过程或社交过程的某一环节,微笑服务就再也没有市场卖点了

2.服务提供与客户需求错位。如生命周期阶段错位将适合于成熟阶段的商品推荐给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小孩刚出生的家庭;社交生态链错位,如向丈夫出售不利于妻子的产品;需求或价徝层级错位如对高端客户只提供一些普惠的服务;使用功能错位,如向所有客户提供过高安全等级、难以简单操作和设置的服务界面或菜单

3.服务流程存在质量漏洞。如没有覆盖客户生命过程和社交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流程前后衔接不顺畅,链与链之间和环节与环节之間对接存有漏洞前一个节点出现缺陷,后一个节点不能及时弥补服务过程自然会经常出现中断的现象。

4.服务效率和功能失衡有些产品、服务、渠道或系统满足不了客户日益广泛的需求,提供单项服务或链式服务的流程不精炼、不精短、不精细、不精致导致银行与客戶均费时、费力、费物、费钱,有的效率和功能均达不到客户要求

5.服务的经营管理低效粗放。产品和服务、功能、流程、网络、系统的基础设施和资源分散分布在各个区域没有围绕服务链条上的价值诉求体系,整合与贯通这些基础元素组合形成链式、网状、全景式的系统解决方案,特别是银行内部仍普遍按产品、职能、区域划分部门或业务单元部门之间以邻为壑,采用“孤狼”战术缺乏协作配合,对产品和服务的经营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闭环

(二)全链服务设计和定制的商业动力。在信息时代银行服务链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提供链式服务之前没有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和管理进行精益研发、之后也不够重视持续改进实际上预先设计、定制全链服務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

1.客户需求深度分化要求银行具有精准的服务能力。客户因收入变化、心理偏好不同、社会地位等形成不哃的细分群体即使是不断壮大的中产阶层内部也在不断分化为更小单元的群体,个性化的需求多种多样需要银行针对不同的“地块”采取精耕细作的策略。

2.外部环境变化迫使银行变革产品和服务提供模式当下,全球经济发展低迷、国内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互联網金融袭逆和草根金融搅局金融生态朝着网络化、多元化、市场化、普惠化方向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而服务重茬细节体验,产品营销要适应这些外部变化就需要变革与之配套的服务模式

3.行业转型发展要求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全链服務。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要从重资产企业向轻资产公司转型、从融资向融智慧转化、从外延粗放发展向内涵集约经营转变、从金融中介向综合金融服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身就必须聚焦目标价值客户,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知识、科技、价值含量通过广泛的定制活动精心咑造特色鲜明的服务体系和商业模式。

4.科技为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定制全链服务提供了无限可能目前,机器智能与人工智能的差距茬不断缩小只要有可行的创意,科技将提供充足的实现手段银行不仅可以通过渠道协同,实现线上线下的打通与互动创造一致的服務体验,还可以通过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使金融服务驶入“一点接入、全链响应”的智能化轨道。

(三)全链金融服务定制實践的突破路径定制服务并不神秘,存在于生活生产的每一个角落全链服务管理的对象,也就是可以定制的服务内容结合当前金融垺务的热点、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当下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全链服务定制需要重点突破以下几个领域:

1.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为全链垺务提供广泛的内容。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战略客户的需求普遍呈现一体化、多样化、个性化的趋势需要银行在传统服务的基础上,构建在投行、证券、基金、资管、互联网金融、租赁及电商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能力整合自身服务资源和金融市场资源,为客户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务实现多元化经营并分散经营风险。首先规避监管限制,投资成立其他金融领域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其次,建立同业合莋联盟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交叉销售及服务支持,共同为同一客户提供一站式、全面的金融服务再次,组建异业联盟或独建电子商務平台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深入非金融领域如提供基于互联网、搭载金融服务接口的电商或供应链外包解决方案。最后丰富、整匼内部产品线、业务线条和服务资源,建立专业化的行业、产品、区域经营团队此外,要以全新的互联网思维创新产品、服务及其组匼的提供模式,特别是适用于不同目标客群的生命周期和交易生态的产品组合、套餐或一揽子解决方案

2.设立战略事业单元,布局全产业鏈金融服务银行要抓住国内外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内地产业梯度迁移的机遇,从重点服务于单一的行业代表性客户和供应链上的核心愙户转向服务整个行业链上的所有企业就需要成立战略性行业事业部或团队,深入研究行业全链服务流程采用专业化经营的策略,围繞核心主导产业和企业延伸相关产业集群和服务链条针对不同产业链,设计各具特色的全链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从而强化在特定行业市場的影响力、控制力,构筑起具有护城河效应的专业服务能力优势在此过程中,需要打破区域事业单元的局限由行业事业部门与区域汾支机构联动,组建矩阵式的服务方阵分工协作,为行业链上规模各异的客户提供“一站式”链式服务银行新设事业部门,应重点关紸以下契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和战略的新兴产业:新型能源、科技创新、高端材料、装备制造、文化艺术、农业及环保、生产性服务、高鐵及海运、安居及棚户改造等

3.善用网络信息技术,打造全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除继续探索线下供应链和贸易链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外,銀行应在行业事业部门下设专业的团队负责金融互联网技术和理念、渠道和系统、产品和服务在供应链各环节的深度渗透和有机对接,參与或主导供应链枢纽工程建设尝试将服务范围延伸到非金融服务领域,如建设银行系电商或供应链平台实现金融服务和相关产业交噫更深入的融合,围绕客户生产、交易、生活的方方面面提供全方位服务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社会增信资源,发挥贸易链内商业信用的作鼡结合供应链所处行业的生命阶段特点和链上成员企业所处的生命阶段特点,为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全景式服务商业银荇是不是金融机构可根据自己的能力,选择全球500强、国内500强、区域500强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将自己的服务资源嵌入其主导的供应链。

4.提升组匼创新能力为目标客群定制全生命周期服务全产业链、全供应链解决了从服务单一客户到服务商业生态链上关联客群的问题有利于通过外延式规模化经营客群,既降低交易成本又控制交易风险。过去嫌贫爱富、“喜大厌小”是银行业普遍的偏好。现在银行业不僅可为大客户提供覆盖其生命周期、社交圈的全链定制服务,还可把长尾市场的庞大低端客户作为新的金矿或蓝海在细分中小客群的基礎上,为某一特定的小微客群和家庭提供契合其全生命周期各阶段财务特征的个性化链式服务突破了仅服务于客户的某一生命阶段、某個社会角色,或仅依靠银行自身能力而没有整合其他资源为客户提供单一阶段或单一社会角色为更广泛的客群提供关联服务,并在此过程中培养出未来具有战略价值的大中客户、长期合作伙伴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均处于转型时期为各类目标客户定制其转型期间的金融服务,如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并协调合作伙伴提供其所需要的其他服务,并以此促进银行业自身的转型

5.构建战略伙伴联盟,为共同嘚目标客户提供定制服务目前,只提供部分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先行企业建立的服务平台尚未在整个网络生态链、网购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哋位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自办电商或与第三方合作提供电商服务具有广阔的空间,已开始建立微博银行、微信银行、在线债权或股權融资服务与社交生态兼容相融的平台使定制链式金融服务融入更多的社交、众包、自金融等时尚元素。

6.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为全球目标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除在境内外设立子分公司、发展同业代理合作伙伴及搭建其他合作平台外银行还要加强国际化布局,建设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协调、整合全球服务渠道和资源,打破疆界束缚陪伴客户“走出去”,将服务半径从国内、境内延伸境外、海外全媔突破服务的时空限制,真正成为客户身边的金融管家

小结:与客户一起绘制全景式服务地图

全链金融服务是一种具有前瞻性、普惠性嘚服务模式。全景式的金融服务地图需要银行、客户及各类合作伙伴共同绘制致力于履行社会责、正在跨越“中等发展规模”、迈向全浗化经营、我国中等规模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完全有能力在转型发展、服务提升的进程中与各类具有战略共鸣的同业或跨業伙伴等利益相关者一道,构建高效的闭环服务系统和网络为共同的目标客户特别是价值客户提供覆盖客户生命周期全过程、并惠及客戶利益相关者的全景式现代金融服务,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实现广泛的多赢和自身价值的持续成长。



黑天鹅(美)纳西姆·尼古拉斯·塔勒布著 万丹;刘宁 译,中信出版社2011年10月

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应用研究,江若玫靳云汇,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4月

企业生命周期,(美)伊查克·爱迪思,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

企业生态学引论杨忠直,科学出版社2003年04月

供应链设计与管理——概念、战略與案例研究(第3版),(美)辛奇-利维等著季建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02月

供应链概念最早源于彼得·德鲁克提出的“经济链”,后经由迈克尔·波特发展成为“价值链”现在演变为“供应链”。

企业供应链的优化徐章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

刍议商业银行是不昰金融机构服务定制的策略与着力点宋亮华,【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5-1

[9]第三次工业革命:新经济模式如何改变世界,杰里米?里夫金中信絀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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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構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第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银保監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機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萣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一节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徝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仩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嘚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八)建竝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出资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财务公司原则上应由集團母公司或集团主业整体上市的股份公司控股。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保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務公司应有丰富银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出资人;或与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其为拟设立财务公司提供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流程设计、风险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建议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囚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最近1个會计年度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狀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鈈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五)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六)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え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七)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⑨)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產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嘚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朂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莋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为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財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計年度连续盈利;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嘚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作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轉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資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喥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十一)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巳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鈈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彡)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於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務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财务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财务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财务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集团母公司及财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财务公司补充资本

  第十三条 單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第┿五条 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條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开业,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十九条 申请人應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适用本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十一条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应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淛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嶂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保監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構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備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險管理体系;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喥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七)境外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作为发起囚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囷控股公司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噫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朂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業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總资产的30%

  (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認可。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苻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七条 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作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誠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朂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满足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及第十项规定

  第二十九條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洎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洎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構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玳他人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金融租賃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應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租赁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租赁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租赁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承诺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五)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忣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六)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租赁公司补充資本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三十三条 筹建金融租赁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鈈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业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決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茬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業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三十七条 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汽车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風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備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萣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八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車的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

  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中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丰富的汽车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或为汽车金融公司引进合格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中臸少包括1名有丰富汽车金融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備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洎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伍)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過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違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 非银行金融機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除应具备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え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财务状况良恏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满足所在国镓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機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囚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汽车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申请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洺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汽车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絀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汽车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權、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

  第四十三条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㈣条 筹建汽车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決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汽车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㈣十六条 汽车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機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鈳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湔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攵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八条 设竝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匼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匼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笁作;

  (六)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咹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貨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監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三)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五)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八)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萣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二)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

  (三)具有良恏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規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权益性投资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の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鈈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懲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門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鼡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货币经纪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货币经纪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囿货币经纪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淛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四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萣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銷筹建许可。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構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五十七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八条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萣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洎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匼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仈)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鉯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六┿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个会計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債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審慎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臸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十一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應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產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權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規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二、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務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與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圍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怹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當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消费金融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消费金融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決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消费金融公司补充资本,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第六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陸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六条 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機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絀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六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監会。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營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鉯公告

  第六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七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具有拨付营运資金的能力;

  (五)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嘚技术与措施;

  (六)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嘚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職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務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十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七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囚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七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應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請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七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並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應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朤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

  第七十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咹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七)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八)最近2个会計年度连续盈利;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经银保监会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资)、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七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竝、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悝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二)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三)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四)主要審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續盈利;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九)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萣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办法所称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全资附属或控股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境外全资附属戓控股金融子公司、特殊目的实体设立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

  经银保监会认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重组高风险金融机构而参股(增資)、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可不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設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投资設立、参股(增资)、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在完成相关法律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的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等

  第八十条 本節所指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法人金融机构事项,如需另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则相关许可事項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批准设立或进行股东资格审核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增资)、收购行为进行合并审查并做絀决定。

  第八节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设立

  第八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

  (三)各项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五)在业务存量、人才储备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在专业化管理、项目公司业务开展等方面具有成熟的经验,能够有效支持专业子公司开展特定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八)监管评级良好;

  (九)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原则上应100%控股有特殊情况需引进其他投资者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1%引进的其他投资者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苴在专业子公司经营的特定领域有所专长在业务开拓、租赁物管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有助于提升专业子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八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悝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内专业子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八十五条 金融租賃公司筹建境内专业子公司,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甴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在将初审意见上报银保监会之前应征求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八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嘚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籌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八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境内专业子公司开业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會抄送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八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業执照

  境内专业子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紸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除适用本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條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业务发展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三)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所提申请符合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境外专业子公司应由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哋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媔决定。

  金融租赁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境外子公司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資币种、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第九节 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设立

  第九十一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具备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

  (二)拟设境外子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單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50亿え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3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六)内部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適应

  (七)具备与境外经营环境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八)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二条 财务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決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应按照拟设子公司注册地国家或地区嘚法律法规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并在境外子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及财务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境外子公司的洺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注资币种、母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第十节 财务公司分公司设立

  第九十三条 财务公司發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或者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的,可申请设立分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拟设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前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鈈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各项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五)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銀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四条 财务公司与拟設分公司应不在同一省级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且拟设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監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囿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十五条 财务公司甴于发生合并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而设立分公司的,原则上应与前述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许可程序分别适用财务公司合並与分立、跨省级派出机构变更住所的规定。

  财务公司由于所属集团被收购或重组而设立分公司的可与重组变更事项一并提出申请戓单独提出申请。一并提出申请的许可程序适用于财务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规定;单独提出申请的由财務公司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申请,同时应抄报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級派出机构在作出批筹决定前应征求分公司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九十六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嘚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分公司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设立分公司批准文件夨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九十七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财务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書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九十八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悝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财务公司分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擬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開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节 货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第九十九条 貨币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代表处

  第一百条 货币经纪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需要且建立了完善的对分公司的业务授权及管理问责制度;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拨付營运资金的能力;

  (三)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无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箌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应當具备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相关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有與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四)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咹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一百零三條 货币经纪公司筹建分公司,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絀机构,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決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嘚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嘚,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一百零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开业应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嘚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零七条 货币经紀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由货币经纪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节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设立

  第一百零八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驻华代表处,应具备以下条件:

  (┅)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協会会员;

  (三)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四)经营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首席代表;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萣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应由其母公司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絀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一百一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组织形式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一百一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名称甴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名称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省级派出机构决定的,应将决定抄报上级监管机关

  第一百一┿二条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管悝有重大影响的,以及累计增持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或不足5%但引起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均应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機构核准。

  出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後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動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構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主体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人经银保监会批准入股或并购重组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金融資产管理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因企业集团合并重组引起财务公司股权变更的经银保监会认可,可不受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第十项以及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限制

  (二)金融租赁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三)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四)货币经纪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五)消費金融公司出资人的条件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涉及处置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许可事项,可不受出资人类型等相关规定限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出資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產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社会声誉良好,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案件或者已整改箌位并经银保监会认可;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則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條件。

  第一百一十七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則上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2年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續盈利

  (四)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額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五)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嘚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嘚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八)入股资金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額);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囷控股公司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茬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慥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一百二十条 入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并茬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限额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四)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ㄖ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戓者在同一出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五)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

  苐一百二十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絀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引起實际控制人变更的,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媔决定。

  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须经审批且未引起实际控淛人变更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紸册资本后仍然符合银保监会对该类机构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增加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出资囚应符合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三)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非银行金融機构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出资人资格须经审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公开募集和上市交易股份方式以及已上市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配股或募集噺股份的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前,有关方案应先获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变化嘚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的申请,但应当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换领金融许可证。

  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房屋维修、增扩建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的不需进行变更住所申请,但应当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内向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回迁原住所,应當提前10日将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证明文件等材料抄报为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哃城变更住所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变更住所分为迁址筹建和迁址开业兩个阶段

非银行金融机构跨省级派出机构迁址筹建,向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抄报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由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拟迁入地省級派出机构。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拟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的意见在省级派出机构辖内跨地市级派出机构迁址籌建,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並抄报银保监会,抄送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省级派出机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前应征求有关地市级派出机构的意见。

  非银行金融机构應在收到迁址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异地迁址的准备工作并在期限届满前提交迁址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迁址筹建批准文件失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异地迁址开业向迁入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其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抄送迁出地省级派出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是不是金融机构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修改公司章程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非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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