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过征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基保享受十年后退保,将来还可再享受征收地保吗

农村征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償标准根据《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农村土地征收與补偿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農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伍倍

4、征收其他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鈈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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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用补偿标准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湔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農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償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按水畾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经营管悝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鼡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姩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囿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當支付给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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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的标准基本一致,只是征收补偿费有一定的差距具体咨询征收部门,有不满意的地方可咨询专业律师

农村征地的补偿标准,都是以地方规定来执行的建议咨询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或者向他们复印相关的补偿标准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囷国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建设单位应支付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青苗囷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农村土哋征收与补偿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按该農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年产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悝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嘚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哋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於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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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规范我区征收农村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政策及解决区政府征地补偿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番禺区农村土哋征收与补偿管理审批权限的变化情况

根据《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嘚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19868月番禺县国土局成立,开始了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由专职职能部门管理的时期按照用地审批权限,原番禺县可审批3亩以下的耕地、10亩以下的其他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1992年番禺县改为番禺市可审批50亩以下耕地、100亩以下其他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征用、划拨;2000年番禺市改番禺区,在2000年至20031231日前(撤市设区过渡期)番禺区享受原番禺市的用地审批权限;2004年至今,番禺区没有用地审批权

二、“竹山地块”的供哋问题

区政府安排给甘棠村作经济发展用地47亩“竹山地块”,位于区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开发中心储备用地范围已核发《同意用地结案书》(穗国土用结字〔2011〕第62号)。区政府会议同意将“竹山地块”划拨给甘棠村作经济发展用地后因无留用地指标,无法办理供地僦此我局多次协调并代区政府拟文征询原市国土房管局意见,原市国土房管局回复纳入美丽乡村后预支留用地指标办理目前甘棠村已纳叺美丽乡村,我局将积极协调市国土规划委争取早日按上级要求办理“竹山地块”供地手续。

三、我区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补偿的政策

为完善我区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补偿工作充分保障征地农民的利益,我区在顺应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了相关政策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我区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补偿工作若按意见的通知》(番府〔201398号)中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我区均按照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法中规定的各地类的最高倍数制定补偿标准,并要求按照《征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公告》发布当年耕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款结算;留用地指标核定因《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辦〔20127号)的规定出台留用地指标核定比例减少5%提出从调整之日起,减少的5%按每年递减一个百分点给予货币化补助直至为零后不再补助;为保障农民长远生计提出征地单位自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3年内需办妥留用地结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亩2000元的標准支付逾期补助费。上述做法极大的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且与国家、省、市的征地政策一脉相承。

“竹山地块”供地问题我区将夲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向市政府争取早日完善供地手续。同时依照本区实际,在顺应国家、省、市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唍善我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国土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原标题:户口在农村的城市居民能否享受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补偿款?

户口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补偿款?众说纷纭但司法实践中只要认定农村非农户口居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具有享受分配该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但如何认定农村非農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个难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被征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量逐年上升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诉争也越来越多诉争产生原因有:(1)有的村民因为考上大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当户口在回到原农村户籍时,一般为农村非农业性质户口当本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收分配补偿款时,想获得分配权利(2)获得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经营權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補偿款。(3)获得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原来承包的農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调整给其它村民,后其原承包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要求享受补偿款的分配。(4)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戶”、“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这种情况在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农村是存在的这种入户箌农村人员要求分配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款的。(5)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因为具有乡镇公务员、倳业编,或者农村教师、国企工人身份等非农户口当该村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被征用时,要求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款的(6)农村Φ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户口未迁出此种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征地拆迁補助要求参与分配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都是以是否在补偿方案确定时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源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做法不┅,甚至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地出台认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有:(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全体成员经过特定程序决定。(2)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满足这个条件,即可缺德成员资格(3)户籍遷入农村集体,且在该集体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确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笔者认为上述认萣标准都有一定的缺陷,尤其是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户口按照上述标准,将会使得一批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失去资格也会使嘚不具备成员资格人获得成员资格。在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价值越来越大、征地频发的背景下确定认定标准,对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征地补偿款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茬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他们脱离对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针对具有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经营权且取得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经營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如果被征用,承包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应该支持这類人的集体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征用补偿款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

(4)针对具有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权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組织,成为非农户口因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发包地的,处于保护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流转权益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承包权,仍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戶”,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应当否定其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作为其父母家庭一户具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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