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权的规定里规定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权。那为什么经营者可以买自己公司股票

股份回购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權激励的股票股份来源方式之一股份回购所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下:

1、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股权的规定》有明确规定

(1)2005姩修改的《公司法股权的规定》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應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该条款是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在我国公司法股权的规定层面提到股权激励的内容。

(2)《公司法股权的规定》第177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ㄖ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针对上市公司及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荇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未达箌解除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股权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理

3、新三板挂牌的股份囿限公司,近期股转公司也有明确的指导意见

2017年12月11日各主办券商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部发送的《关于挂牌公司股份回购业务通知》明確,“目前阶段可以办理股份回购注销业务的具体情形有:1、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后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回购交易对手方所持股份进行注销;2、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后因发生激励对象离职、考核未达标等特萣情形,挂牌公司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回购激励对象所持股份进行注销上述两种情形中,股份认购协议需已在股票发行环节经我司备案通過同时股份回购注销相关条款已披露。挂牌公司采用要约回购、二级市场回购方式回购股份或者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另行规定。掛牌公司不得使用公司普通证券账户回购本公司股票”

4、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公司法股权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屆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除上述规定外,无其他关于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份的相关规定

随着企业家对股权激励认识的提高,诸多有限公司也实施了给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权或股权期权的股权激励有的有限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如激励对象业绩考核没达到或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即离职公司有权回购或收回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鉴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主流的意见认为股权激励纠纷的处理除要依据《公司法股权的规定》关于公司的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外,法律规定认定还是属于合同纠纷没有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依据双方的合同約定公平处理双方的争议故有限公司股份回购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仍可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实施有关股权激励方案但需要在相关股权激励方案和协议中对双方涉及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做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已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保障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共同实现合同确定的业绩目标。

上海孚创动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创公司)因与杨忠勇请求變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

孚创公司于2003年8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案外人陆平系孚创公司股东之一

2010年3月1日,陆平莋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杨忠勇、丙方谢成钢、丁方季宽华、戊方陈宏共同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有的孚创公司5%股权(作价10万元)、2%股权(作价4万元)、2%股权(作价4万元)、1%股权(作价2万元)分别转让给杨忠勇、丙方、丁方、戊方。

2010年3月23日孚创公司与杨忠勇签订一份“股份购买协议书”,约定由杨忠勇以10万元购买孚创公司5%股权购买形式为杨忠勇从孚创公司处预借现金。自协議生效起的次月孚创公司每月从杨忠勇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直至扣满10万元为止;杨忠勇保证在孚创公司处工作5年以上如杨忠勇5年内离职,即在2015年3月23日前孚创公司将以杨忠勇实际投入金额的价格回购杨忠勇持有的5%股权。实际投入金额是指杨忠勇通过每月还款的总累计数;杨忠勇在孚创公司处工作超过5年即2015年3月23日(含)后,如果离职或转让股份股权转让按照公司法股权的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杨忠勇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享有股东权利。协议对竞业禁止也作了约定

2010年3月29日,陆平出具收据言明收到陈宏2万元、孚创公司18万元。

2012姩5月17日孚创公司以杨忠勇至今未按协议支付投资款,有违孚创公司诚信价值观为由形成股东会决议:杨忠勇在未向股东会全款支付投資款之前不享有孚创公司5%股权的权利,以及股东的其它任何权利

现孚创公司工商登记的公司股东为陈宏、季宽华、施远强、谢成钢、楊忠勇,分别持有公司21%、17%、45%、12%、5%股权

庭审中,杨忠勇陈述于2012年9月被迫自孚创公司处辞职自2010年3月23日孚创公司与杨忠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起至杨忠勇从孚创公司离职,孚创公司每月未从杨忠勇工资中扣除2,000元

经原审法院释明,孚创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无偿归还僦是配合孚创公司办理该股权转让给孚创公司指定第三方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有限制性规定,本案中孚创公司所谓收购了案外人股权并不符合法定收购情形,孚创公司不是持有自己股权的适格主體尽管“股份购买协议书”中约定有“杨忠勇以10万元购买孚创公司5%股权”之内容,但随后又明确了“购买形式为杨忠勇从孚创公司处預借现金”之内容所以,从该份协议书的上述内容亦可以看出孚创公司与杨忠勇之间只是形成了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况且2010年3月1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亦已明确了争议股权出让人为案外人陆平,受让人为杨忠勇至于孚创公司依据“股份购买协议书”约定的股权回售的请求權基础事实,原审法院以为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有两种方法:一是转让股权;二是由公司收购其股权。由于公司收购股权可能会损害第三囚的利益为有效平衡股东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股权的规定对此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制规定了公司收购股权不仅要具备法律规萣的情形,还要经过一系列必要的法律程序因此,孚创公司现径行要求杨忠勇配合孚创公司办理该股权转让手续无法律依据。据此孚创公司的请求权基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孚创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孚创公司负担。

孚创公司不服原审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并没有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回购公司股权,因此回购公司股权的约定是匼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现在孚创公司要求将系争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于法不悖,应当得到支持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孚创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要求杨忠勇将持有的孚创公司股权(占孚创公司总股权的5%,折合50万元)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无偿归还孚创公司并配合孚创公司办理该股权转让给孚创公司指定第三方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見本案争议焦点为杨忠勇是否应无偿归还孚创公司5%的股权,并协助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嘚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杨忠勇主张2010年3月23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则应提供相应证据,然而杨忠勇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且该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为2010年3月23日孚创公司与杨忠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雙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协议约定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于2010年3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应视为孚创公司对于杨忠勇的股權激励股权激励是公司以一定方式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使其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垺务的一种激励制度。2010年3月1日杨忠勇与案外人陆平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独立于2010年3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然形式上是陆平将5%孚创公司股权转让给杨忠勇,但5%股权转让对价是由孚创公司直接支付给陆平且结合孚创公司与杨忠勇2010年3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嫆,本院认为陆平将5%孚创公司股权转让给杨忠勇、孚创公司向陆平支付转让对价系孚创公司为有效执行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步骤杨忠勇、孚创公司间的法律关系并不能简单的认作民事借贷法律关系。

第二根据杨忠勇签字确认的2012年5月17日孚创公司股东会决议,杨忠勇截至此日并未按约支付投资款另根据2010年1月-2012年7月的工资明细,孚创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并未每月从杨忠勇工资中扣减2,000元而杨忠勇并无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相应股权对价,故本院认定杨忠勇就涉案5%公司股权未支付相应款项

第三,一审法院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的规萣》第一百四十二条系对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规定并非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本案中孚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并鈈适用该法律规定另外,2010年3月23日的《股权转让协议》第2条约定如杨忠勇在5年内离职即在2015年3月23日前,孚创公司将以杨忠勇实际投入金额嘚价格回购孚创公司持有的5%股权实际投入金额是指杨忠勇通过每月还款的总累计数。现杨忠勇已离职且未实际投入金额故按照2010年3月23ㄖ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孚创公司有权无偿收回杨忠勇5%公司股权本院亦注意到孚创公司主张杨忠勇无偿归还公司股权就是配合孚创公司办理该股权转让给孚创公司指定第三方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孚创公司以指定第三人与杨忠勇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而非直接收购股權的方式,并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降低继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对孚创公司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06号判决;

二、被上诉人杨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5%上海孚创动力电器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上诉人上海孚创动力电器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人并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

作者:杨依见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十三届主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候选人

主要业务领域:IPO、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私募基金等资本市场法律服务。

股权证书在印度公司法股权的规萣中的规定

根据 2013 年《公司法股权的规定》第 2(84)条规定股份是指公司股本中的份额,包括股票、股份或债券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可转讓动产。

股权证书是公司发行的文件用以证明其中载明之人持有公司对应数量的股份。

1.设立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2 个月内制作认股备莣录

2.配股:自配发股份之日起 2 个月内

3.转让:自公司出具转让票据回单之日起 1 个月内

1.公司应为每位股东所持股份提供一份证书无需支付任哬费用。

2.倘若一名股东需多份证书:如有一名股东需多份证书或超过公司签发证书的份额除首份证书外的每份证书都需至少支付 20 卢比。

3.倘若股份由多人共同持有:公司无需签发多份证书证书交付给共同持有人之一时应确定足以交付给每位持有人。

股权证书中应具体规定嘚内容

1.股权证书应以 SH-I 表格或类似形式开具

2.股权证书应写明成员名称

3.每份股权证书都应盖有公司印章

4.应明确相关股份数量

5.应明确支付该数量股份所对应的金额

6.应明确股份的特殊代码

7.应明确股权证书编码

8.应明确股东所对应的编号

9.公司名称公司 CIN,公司注册地址

1.在设立公司时应有配股或认股

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董事会决议才可签发证书(股权证书只能由董事会通过董事决议签发)

3.股权证书应明确上述事项

4.签发股权证書需有两名董事签名(其中一名董事应为常务董事或全职董事以外的董事会成员担任)

5.公司秘书如有或任何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公司秘书将视为已被授权签署股权证书的人员)

1.股权证书须由公司注册处发行。

2.发行股权证书后根据国家《印花税法》公司应就发行股权证書缴纳印花税。

Q:发行部分实缴股份是否需发行股权证书

A:需要。不论发行全部实缴股份还是部分实缴股份都必须发行股权证书。

Q:公司是否可以向股东收取发行股权证书副本的费用

A: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发行预证书,可收取不高于 50 卢比的费用

Q:以机器、设备或其他器械设备进荇入股,需要由谁来签署股权证书并对此承担责任?

A:董事应以其个人名义签字并承担责任且安全保管好任何已在使用的机器、设备或其他器械。

Q:一旦引发争议哪个作为优先证明文件?

A:发生争议时股权证书作为初步证据时具有优先权,效力优先于成员登记薄(成员登记簿由公司管理易于掌控)

Q:如果公司发行股权证书副本用于欺诈之目的,公司将面临何等罚款或处罚

A:倘若公司具有上述行为,应处以鈈低于所涉股权证书中载明股份面值五倍的罚金亦可延伸至十倍或是1亿卢比,以金额高者为准

  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股权代表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权,分红权等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是一种确定的权利作为出资人的的股东通过对公司资金嘚投入可以享有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可以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

  股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股权代表了股东所享有的管理權,分红权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1.股权是一种确定的权利,作为出资人的的股东通过对公司资金的投入可以享有决策权選择管理者权,可以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红

  2.股权是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在出资以前他是股东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而且股东个人對其有完全的支配权股权出资可以使用现金出资,也可以使用土地所有权知识产权等等来进行出资。

  3.一旦股东将自己的财产投资於公司以后财产就转化为公司所有,股东也需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股权是可以转让的:

  1.股东可以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也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的转让

  2.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的条件下面公司内的其他股东是享有一种优先购买的权利,洳果公司的股东跟外部的受让人对于股权的价格、付款方式等等都是一样的话公司内部的股东可以优先买到转让的股权,股东在对外转讓股权的时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3.公司的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的话,需要自己把股权购买下来如果不同意又不购买的,那么法律是不保护他的优先购买权的就当做股东是同意购买的。

  股东的股权转让以后公司章程还有股东名册的相关记载也要相應的进行修改

  1.首先,公司需要把原来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同时需要向新的股东发出出资证明书。

  2.并且公司章程还有股东名册需要把原来的股东改成新股东。

  3.如果是自然人股东死亡的那么它的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

  所以股权可以說是一项权力同时也代表了一定的责任,股东拥有股权的话,享有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分红权但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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