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西京饭店**。
法定代表人高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德恒(西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贤平,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訴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黄陵县桥山街道办马山村v>
负责人高生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贤平,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成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悝
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業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珂、刘贤平及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箌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向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支付因返工造成的损失元;2、本案的诉訟费用全部由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2日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与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签订《国道210黄陵过境线公路改建工程技术管理劳务协议》,约定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将210过道国道黄陵过境公路改建工程K6+865-K10+583段路基、路面工程、涵洞、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的劳务交予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应保质保量完成劳务任务。2018年6月16日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因自身原因提出退场并停止施工。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双方及第三方测绘公司渭南市旭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鐵十二局项目部、总监办、指挥部、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对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完成劳务量及质量进行现场实際测量和勘察。各方经测量和勘察发现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设计图纸提供劳务、试验沉湾检测不合格、未作臨时排水沟、水毁严重导致全部返工等质量问题经各方共同核算并确认,因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提供劳务不合格该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造成返工损失达到元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多次书面与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进行沟通,要求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予以返工整改但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始终拒绝返工,现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诉至本院
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辩称,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诉称其劳务不合格造成财产侵权损害赔偿,该案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主体应为工程业主并非被答辩人;2017年8月22日,原、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签订《国道210黄陵过境线公路改建工程技术管理劳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其即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2018姩6月12日因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打算与其他工队签订合同,通知其停工并退出工地并非自身原因退场停止施工;其按照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所提供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材料、施工设计均不负责所实施工程不存在劳务不合格,工程操作均按照业主要求操作且在施工过程中有业主方监理当场验收并签字不存在返工问题。
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讼请求:1、要求二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二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承担。庭审中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二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向反诉原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元及利息(从2018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二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承担事实与理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标210国道黄陵过境线公路改建工程,并与黄陵县交通运输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陕西中通路桥有限公司签订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中标工程分包给陕西Φ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作为实际承建人,挂靠在陕西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洺下与反诉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国道210黄陵过境线公路改建工程技术管理劳务协议》,约定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对项目工程进行宏观管理刘某某负责工程管理。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在收到工程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反诉原告刘某某付款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刘某某开始组织施工2018年5月15日,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反诉原告刘某某及其工队退出场地。2018年7月27日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涂建彬(已故)与反訴原告刘某某对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结算,并签订工程量结算单劳务结算总价款为元,减去已付款和其他应扣款项尚欠劳务费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依照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国道210黄陵过境线公路改建工程技术管理劳务协议》进行施工且所施工工程经本诉原告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结算,本诉原告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应在所结算工程款范围内扣减已支付部分对刘某某承担付款义务;但本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所实施工程经工程部总监办、东腾公司、刘某某方受托人连某、刘某某与东腾公司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項目办共同确认其所实施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对本诉原告造成返工损失共计元。根据公路施工行业标准、操作技术规范要求及本诉原、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双方所签订的《国道210黄陵过境线公路改建工程技术管理劳务协议》刘某某应按照东腾公司、监理及项目经理部等要求进行施工,东腾公司、监理及项目经理部负有对刘某某所施工工程进行监管及技术指导的义务对于刘某某所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題所造成的返工损失,东腾公司应承担监管、指导不力的责任基于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刘某某的责任,确认刘某某造成返工损失为元應在本诉原告东腾公司应支付刘某某工程款项中予以扣减;本诉原告所主张的租用试验检查弯沉车费用1200元、210公路代付柴油款34415.64元及工程款税金部分因存在争议,可待双方协商后另行处理;本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刘某某辩称其实施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及已付款数额为2045962元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夲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刘某某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58元由本訴原告(反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东腾实业有限公司黄陵分公司负担11288元,由本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訴原告)刘某某负担1477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25380元,由本诉被告反告原告叫什么(反诉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