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議通过)
法释〔2000〕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囚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一日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經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動。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無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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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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