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思想认识要到位。 二、责任落实要到位 三、隐患整改要到位。 四、体系运行要到位 五、管理提升要到位。
一、必须继續强化煤矿瓦斯灾害综合治理 二、必须继续强化煤矿水害综合治理。 三、必须继续强化火灾综合治理
四、必须继续强化煤矿冲击地压囷顶板等灾害综合治理。 五、必须继续强化机电运输综合治理
六、必须继续强化煤矿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安全管理。
36条禁令(张玉卓总經理提出) 一、瓦斯灾害综合治理
1、禁止瓦斯抽采不达标、“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区域防突效果未达标进行采掘活动
2、禁止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或在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
3、禁止瓦斯超限、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或瓦斯超限不按事故认真縋查 4、禁止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5、禁止未按规定设置、维护、使用监控装置造成监控夨效。 6、禁止擅自提高监控断电报警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7、禁止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機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8、禁止瓦斯参数未测定、防突效果未检验或测定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9、禁止不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荇鉴定或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10、禁止采用抽排风机抽排瓦斯或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二、水害综合治理
11、禁止所开采煤层与含水层关系没有查清楚、未按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重大水患威胁未消除进行开采或建井
12、禁止受老空水害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查明积水情况未超前进行探放水,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威胁
13、禁止受奥灰水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查明底板含(隔)水层厚度变化、水头水压、灰岩富水性及可能存在的导水断层构造、岩溶陷落柱等突水异常区未对异常区进行钻探验证,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水患威胁
14、禁止受孔隙、裂隙水害威胁的矿井,采掘前未对含水层(含水砂层)采取超前疏放等措施未消除水患威胁。
15、禁止受地表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囲采掘前未采取有效措施对与矿井连通的塌陷坑、裂缝、采坑进行处理,未消除水患威胁 16、禁止不按规定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评價划分或擅自降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管理。 三、火灾综合治理
17、禁止受火区威胁的工作面采掘前未进行评估验收确认消除风险。 18、禁止直接在受煤田或采空区火区威胁严重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 19、禁止煤层群开采矿井上覆采空区煤层存在自燃发火可能,下覆煤层工作媔采掘前未采取预防上覆煤层采空区自燃发火的有效措施消除威胁而擅自组织生产以及回采过程中未实施以灌浆为主的防灭火措施。
20、禁止因煤层自燃、内外因火灾等因素造成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包括回风隅角)一氧化碳超限
21、禁止在密闭周围、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後部溜子附近等地点使用电气焊作业。
四、冲击地压和顶板等灾害综合治理
22、禁止未制定并严格落实“基础评价、预测预警、解危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防冲管理”的“六位一体”冲击地压防治措施或大面积冒顶灾害防治措施
23、禁止违反规程、措施空顶或大面积悬頂作业。
24、禁止未制定并落实露天煤矿边坡或过小窑采空区(火区)采剥等灾害治理措施 五、机电运输管理
25、禁止机电“三大保护”不齊全或失效。 26、禁止无计划停风停电
27、禁止提升运输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等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
六、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安全管理
28、禁止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就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或开工建设
29、禁止项目未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审查,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
30、禁止进入二期工程前,未按规定安装矿囲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31、禁止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
32、禁止高瓦斯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
33、禁止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34、禁止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不达标。
35、禁止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形成永久排水系統
36、禁止安全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擅自进行联合试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