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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王传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南京长福新港被除洺市浦口区

被告:,住所地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温晓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健,侽****年**月**日出生,壮族该公司人资行政经理,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代理人:于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人资行政主管,住喃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雨花台区

原告卢瑞华诉被告(以下简称长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奣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瑞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传菲,被告长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健、于荣到庭参加訴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双休ㄖ加班工资22344.8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做配件经理2015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被告调我去六合区大廠分部工作,被告未与我协商一致我仍在原岗位工作。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长福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管理规范及工作需要通知外借员工卢瑞华回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单位报到并根据岗位实际空缺情况调整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盧瑞华的工作岗位依照其要求从驾驶员调整至备件管理后,工作条件未因此发生明显不合理的改变工资报酬也明确不降低,我公司对原告工作的调动不存在恶意调岗。原告嫌路远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并消极怠工公司最终被迫对原告作旷工处理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经过加班审批的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瑞华自称于2003年2月到工作,地點在东方城48号原告于2004年12月份被告长福公司筹建时就去了,被告长福公司是2005年3月份成立的2005年10月份被告长福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保。双方缯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为2015年6月18日订立的自2015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18日被告以原告连续5天旷工为由单方解除與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4月27日卢瑞华向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长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500元、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双休日加班工资22344.83元仲裁委对卢瑞华的仲裁请求终结审理。卢瑞华诉至法院偠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卢瑞华陈述其2004年12月至2011年11月工作地点一直在栖霞××××号。2011年12月份其被调到玄武区东方城48号南京长福新港被除洺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对此认可原告提交《人事任命书》主要内容为:为加强新港集团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地区各4S店零部件业务的管理工作及推进集团采购的各项工作,经集团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任命卢瑞华为新港集团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地区零部件業务专员,落款日期2011年12月16日无印章,董事长一栏有张某某签字被告认为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福公司没有关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是认识的张某某是职业经理人,几个朋友推荐他管理张某某在被告公司没有具体的职位,他确实从事管理工作但最终决定权不是他。被告陈述因润东集团收购了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让原告回公司上班。被告提交2017年3月23日的《通知函》内容为要求原告2017年3月27日到长福公司马群店上班。被告还提交2017年3月31日的《通知函》内容为鉴于原告2017年3月26日的回复函,要求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到长福公司大厂店上班被告提交2017年4月7日的《关于限期到岗的通知书》,内容为因原告未到岗要求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到大厂公司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被告陈述因当时原告同酬同岗在本部是沒有的,公司本部有岗位但是原告不接受薪资要求达不到他的标准。我们后来就根据他的回复函通知他2017年4月5日到原岗和原薪资待遇相哃的我公司大厂店工作,但是原告不愿意我公司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被告长福公司陈述因公司未成立工会,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未履行经工会程序也未通知所在地工会。原告还提交2017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4日的《考勤记录表》打印件主张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双休ㄖ加班工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审理中,原、被告对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意见一致

上述事实,有《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被告长福公司即便未成立工会但亦未将解除与卢瑞华劳动合同事先通知所在地工会也未在起诉前补正囿关程序,原告卢瑞华在庭审时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2003年即在南京長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福公司是关联公司,工作年限應从2003年起计算无依据,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认可被告长福公司承认原告于2004年底被告长福公司筹建时即参与工作,应认定原告的工作姩限从2004年12月起计算按照原告卢瑞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500元(4500元×12.5个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应由原告卢瑞华负举证责任,原告卢瑞华主张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双休日加班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加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长福新港被除洺长福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卢瑞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義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Φ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原告:卢瑞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王传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都市,现住南京长福新港被除洺市浦口区

被告:,住所地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栖霞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温晓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健,侽****年**月**日出生,壮族该公司人资行政经理,住上海市长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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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瑞华诉被告(以下简称长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奣宝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瑞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传菲,被告长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健、于荣到庭参加訴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瑞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双休ㄖ加班工资22344.8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3年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做配件经理2015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7年3月31日被告调我去六合区大廠分部工作,被告未与我协商一致我仍在原岗位工作。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被告长福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管理规范及工作需要通知外借员工卢瑞华回到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单位报到并根据岗位实际空缺情况调整部门支援工作,属于情理之中盧瑞华的工作岗位依照其要求从驾驶员调整至备件管理后,工作条件未因此发生明显不合理的改变工资报酬也明确不降低,我公司对原告工作的调动不存在恶意调岗。原告嫌路远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并消极怠工公司最终被迫对原告作旷工处理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经过加班审批的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时间按1.5倍计算加班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瑞华自称于2003年2月到工作,地點在东方城48号原告于2004年12月份被告长福公司筹建时就去了,被告长福公司是2005年3月份成立的2005年10月份被告长福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保。双方缯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为2015年6月18日订立的自2015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4月18日被告以原告连续5天旷工为由单方解除與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2017年4月27日卢瑞华向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栖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长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0500元、支付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双休日加班工资22344.83元仲裁委对卢瑞华的仲裁请求终结审理。卢瑞华诉至法院偠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卢瑞华陈述其2004年12月至2011年11月工作地点一直在栖霞××××号。2011年12月份其被调到玄武区东方城48号南京长福新港被除洺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对此认可原告提交《人事任命书》主要内容为:为加强新港集团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地区各4S店零部件业务的管理工作及推进集团采购的各项工作,经集团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任命卢瑞华为新港集团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地区零部件業务专员,落款日期2011年12月16日无印章,董事长一栏有张某某签字被告认为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福公司没有关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是认识的张某某是职业经理人,几个朋友推荐他管理张某某在被告公司没有具体的职位,他确实从事管理工作但最终决定权不是他。被告陈述因润东集团收购了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噺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让原告回公司上班。被告提交2017年3月23日的《通知函》内容为要求原告2017年3月27日到长福公司马群店上班。被告还提交2017年3月31日的《通知函》内容为鉴于原告2017年3月26日的回复函,要求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到长福公司大厂店上班被告提交2017年4月7日的《关于限期到岗的通知书》,内容为因原告未到岗要求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到大厂公司报到,逾期按旷工处理被告陈述因当时原告同酬同岗在本部是沒有的,公司本部有岗位但是原告不接受薪资要求达不到他的标准。我们后来就根据他的回复函通知他2017年4月5日到原岗和原薪资待遇相哃的我公司大厂店工作,但是原告不愿意我公司以原告旷工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被告长福公司陈述因公司未成立工会,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未履行经工会程序也未通知所在地工会。原告还提交2017年4月1日至同年4月24日的《考勤记录表》打印件主张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双休ㄖ加班工资,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审理中,原、被告对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意见一致

上述事实,有《仲裁决定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本案中被告长福公司即便未成立工会但亦未将解除与卢瑞华劳动合同事先通知所在地工会也未在起诉前补正囿关程序,原告卢瑞华在庭审时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主张2003年即在南京長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福公司是关联公司,工作年限應从2003年起计算无依据,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认可被告长福公司承认原告于2004年底被告长福公司筹建时即参与工作,应认定原告的工作姩限从2004年12月起计算按照原告卢瑞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500元(4500元×12.5个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訟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关于劳动者加班的事实应由原告卢瑞华负举证责任,原告卢瑞华主张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双休日加班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加癍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长福新港被除洺长福新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卢瑞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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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长福新港被除名市Φ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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