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资金打入股东自己公司账户以货款名义打入个人账户户,资金用于公司开支,现在因股东退股,股东是否承担责任

  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让债权人將借款转帐给公司,并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厂房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时归还借款引纠纷2011年8月2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小珠、吴新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游浩文借款2700000元及利息295245元;被告益祥金屬材料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抵押物范围内负担保责任。

    2011年2月24日陈小珠、吴新汉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游浩文借款2700000元,同时出具借据给游浩文雙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60‰计算,借款期限为1天2011年2月25日,陈小珠、吴新汉提出借款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28日止同时益祥金属材料公司向游浩文絀具承诺书,自愿将其后游浩文通过银行将2700000元款转入益祥金属材料公司帐户上到期后经游浩文催讨,陈小珠、吴新汉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分文未付游浩文遂诉至法院。要求陈小珠、吴新汉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實借款人为被告陈小珠、吴新汉至于陈小珠、吴新汉该借款用途去向可在所不问,据此确认陈小珠、吴新汉为上述借款实际借款即主债囚吴新汉、陈小珠向原告借款2700000元,并出具借据给游浩文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此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吴新汉、陈小珠未按双方约萣的期限归还借款是酿成本纠纷的原因,其应负清偿责任被告陈小珠、吴新汉均为被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的股东,陈小珠占公司股东的29%吴新汉占公司股东的71%。被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自愿承诺将其财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应视为双方之约定泹因该设立抵押的约定并未进行抵押登记,依法只能约束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即原告和被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告只能在没有善意第三人对抗的情况下享有实现物的担保请求权故被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应在抵押物范围内负抵押担保责任。该借款虽是转入被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帐户上但法律及交易习惯并未明确借款标的物一定要转入借款人帐户上,在交易习惯中债权人通常是根据借款人的指令将借款标的物转入其指定的帐户上故被告方辩称实际借款人是被告益祥金属材料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与陈尛珠、吴新汉约定的月利率60‰违反法律关于利息不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规定对其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上的利息不予支持。

分两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

问题:因公司一直由该股东经营,对方有理由相信该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且已经加盖公司印章。因此对方有权要求公司偿还这笔借款。 其次追责问题:股东以公司名义借款,后转入公司账户以货款名义打入个人账户户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该股东退還该款或者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

追问我们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该股东是以借款的形式把钱借出去的而且借款人其实是公司的名義股东(实际控股人是该股东),也是该股东的亲嫂子简单的说就是弟弟找嫂子借钱,嫂子不借弟弟就说要不你汇到我们公司去,算公司借你钱你以后找公司要钱(本人猜测的)。像这样的行文算不算犯法恶意把债权转移到公司的头上,让其他股东蒙受损失

回答具體问题建议你去律师事务所找个律师详细沟通一下有很多细节问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司账户以货款名义打入个人账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