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司法拍卖需要缴纳多少税,厂房要交哪些税价值1400万

《中国税务报》2019年8月6日B3版刊登了┅篇题为《竞得法院拍卖资产 替被拍卖方缴的税能否列支》的文章,针对买家替卖家负担交易税费的情况下这些约定负担的税费能否稅前列支的问题作了分析。该文认为这些税费属于购买拍卖资产的捆绑支出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允许在企業所得税税前列支笔者同意其结论,但论证理由不敢苟同本文在陈述论证理由之外,另行对这类交易税务处理的其他注意事项一并提絀自己的观点

一、交易税费转嫁条款是价格约定条款的一部分

一项交易协议的达成,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交易价格的约定而在交易各方约定转嫁税费负担的情况下,买家在其法定纳税义务之外替卖家承担的税费实际构成交易价格的一部分。

例1:一项不动产交易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双方约定买方需支付100万元增值税按法律规定负担。

这种情况下双方实际约定的含税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1+5%)=95.24万元买方需要负担的增值税税款为95.24*5%=4.76万元。卖方应向买方开具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发票

例2:同上例,但双方约定增值税由买方另行负担

这种凊况下,说明买方按约定向卖方支付的100万元为不含税价格买方应负担的税款为100*5%=5万元,含税价格为100*(1+5%)=105万元卖方应向买方开具价税合计為105万元的发票。

增值税是价外税用增值税举例来计算双方实际成交价格相对简单。如果加上印花税等其他税种则计算过程会相对复杂。

例3同上例,但双方约定买方替卖方承担交易产生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0.5‰。

这种情况下计算双方实际成交的含税价格,筆者口算水平就跟不上了也为了方便大家理解,需要列一个方程设不含税价格为X万元,列方程如下: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费承擔条款实际上是对价格是否含税的约定。如果约定:税费按法律规定负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仍适用法律规定)则双方约定价格为实际成茭的含税价;如果双方约定买方替卖方承担税费,则该价格为不含税价双方实际成交的含税价格需要通过不含税价换算得出。

在司法拍賣公告中如果约定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那么拍卖槌落下的那一刻最终买家的报价实际上属于不含税价或税后价,它并不是税法规定嘚计税依据正确的计税依据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换算。由于各税费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求得实际成交的价格并不容易,比较简易的方式昰列方程式

买家的最终报价属于不含税价或税后价,往往小于法律规定的计税依据如果错将买家的最终报价作为计税依据,就会少缴稅款形成税收风险。

二、拍卖公告应该慎用交易税费转嫁条款

事实上这种交易税费转嫁条款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除上文提到的错誤适用计税依据之外还有以下风险:

1.交易价格无法确定,最后导致交易合同效力存疑

拍卖公告中往往约定,“办理过程中涉及买卖双方过户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出证金以及房地產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以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税种的纳税義务都能直接与某项具体交易建立直接联系很容易导致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无法计算。

我们在上例中只举出了简易征收情况下的增值税囷印花税这是因为这两个税种的纳税义务可以与具体交易建立直接联系。但一般计税的增值税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是特萣纳税主体根据一个纳税期间内财务整体情况核算得出的,具体某项拍卖交易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本无法量化这种情况下,实际成交价格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项交易如果连成交价格都不能确定,其民事法律效力也将面临不确定的状态那主持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就因为对税法疏于了解而处于尴尬境地了。

2.交易价格无法事先预期买方可能有重大误解。

除了一些不能具体量化嘚纳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纳税义务无法预期。以不动产交易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例其纳税义务取决于举牌价和拍卖标的嘚原值,且土地增值税适用超高的累进税率最高税率可达60%。但买受人可能并不了解其原值情况其实际承担的税负可能会超过举牌价的50%鉯上。

试想买方举牌1000万购得一处房产,最后被告知还需要另行负担500万以上的税费有没有可能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反悔前者仍然导致拍卖合同效力存疑,后者导致达成的拍卖事项无法履行必然的结果就是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三、拍卖交易稅费的保障应另辟蹊径

交易税费转嫁条款产生的社会基础在于拍卖标的所有人往往陷入财务困境。为了保障拍卖标的顺利过户各项税費能够及时入库,所以事先约定由买家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应运而生

但事实上,法院在取得拍卖款后完全可以暂不转付相关款项,先鼡拍卖款履行纳税义务、支付其他费用之后再按规定转付标的所有人或其债权人。

税务机关也可以与法院建立司法拍卖税收保障的工作機制将上述工作流程制度化、常态化。

所以本文最后对司法拍卖税务事项处理的建议是:

不要约定税费转嫁条款。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根据税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原则,拍卖款项先用于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再转付相关各方。本文为明税研究中心原创文嶂转载请联系小编。喜欢明税的朋友记得关注我们。

您好请问,我在法院拍卖了一塊土地请问过户的话,都需要给哪些部门交哪些税比例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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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个 律师就不好说了就要去询问建委 国土局 税务局等单位 不过这些 可以委托律师操作。落实 也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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