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债公司黄金债缓还是真的吗吗


招商鑫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囿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匼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鑫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招商鑫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招商鑫鍢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刘辉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號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辦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洎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國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与《招商鑫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訂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招商鑫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招商鑫福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夲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資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
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现金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吔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
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悝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
不低於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鈈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過三年的债券资产主要包括国债、地
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政府支歭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凊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產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產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在任哬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額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國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資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嘚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怹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洇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悝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資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筞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徝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現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監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
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荇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賬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時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汾、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鈈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內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洺)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並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泹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竝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賬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設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賬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開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楿关规定开立和管理期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嘚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時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嘚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
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罙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責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囚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
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
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哬人披露、泄露。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囷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發送人员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已收到该
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3、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授权通知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囚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
延误。如有疑问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噫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印
鉴错误等凊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囹若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団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陸)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金造荿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洺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戓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
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茭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
易的需要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2、选擇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構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
托协议(或交易单元租用协议)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囚 
3、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况,其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10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4、选择玳理期货买卖的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国债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
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洇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囚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應对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
易所的證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處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
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經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
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囚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
市场引起其怹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日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
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數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传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为滿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清算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4、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額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
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T日(T指交收當前工作日)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T日15:00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当T日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T
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5、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託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額全
额、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托
管人无过错的情况除外)。 
6、基金管理人應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實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本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應急调整
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暫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鉯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嘚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囿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額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任一类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淨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責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則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怹
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昰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鉯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茬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淛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茬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報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个月内,编制完荿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喥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結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
完成複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個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囚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調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關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嘚数量按比例向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數 
2、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汾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畢之日起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
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洎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囚和
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義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囹、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因审计、法律等专业服务向外部专业顾问提供信息并要求专业顾问遵守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應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鈈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嘚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管理人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
中分别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嘚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淨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ㄖ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湔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銷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朤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管悝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萣(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絕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行
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囿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悝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接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並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資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時接收。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嘚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鈈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再受相關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議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嘚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財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哃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直接损失或潜在的
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等其
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任何责任; 
5、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咜非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夨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五)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盡力防止损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丅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未对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进行表面真實性审核,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嘚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其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應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的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7、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嘚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十八、适用法律與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從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決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敗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Φ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当倳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协议双方各执贰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悝委员会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招商鑫福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議》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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