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从犯初犯自首可以判缓吗这是经济案能判缓吗

6月19日上午岳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審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恶案件,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二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自初中毕业后就跟着杨某(另案处理)混社会2014年起,楊某带着刘某等人投靠李某(另案处理)加入李某等人团伙中。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2016年7月,刘某在李某的指使下参与了对李某甲的殴打。2017年1月22日刘某在李某、杨某的指使下,参与了对谭某的殴打经鉴定,谭某的伤凊为轻伤二级2018年1月4日,刘某、张某受杨某之邀来到岳阳县中洲渔场伙同他人持管杀、钢管等凶器对龚某、殷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龚某、殷某属轻微伤,李某乙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受害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荇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和李某、杨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岳陽楼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某和杨某为主、被告人刘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张某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初犯自首可以判缓吗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皛,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損失已得到赔偿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認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評估意见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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