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有遇到过社保的规定缴纳不合规的情况吗该怎么解决

原标题:社保的规定税征后不匼规的企业该怎么办?

今年7月中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甴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下简称“新政”)。

自此社保的规定征收的方式自社保的规定自主征收、税局代为征收、税局全责征收等多种模式并行,归集到了税局全责征收的单一模式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改变,HR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呢

在新政出台之前,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具体模式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相关地区不同,征缴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模式:

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自己全盘负责社保的规定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及费用征收工作。如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四川等地。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缴费数额然后由税务部門负责相关缴费征收工作。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明确要求“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做好社保的规定费征管工作,要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税务部门同时负责包括缴费数额核定、费用征收在内的全部征缴环节。如厦门

新政之后,举国上下将统一按照第三种模式操作社保的规定的征收工作。从芓面意义上来说对企业其实没有什么影响,原来法律所规定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缴费主体和法律责任都没有任何辩护家变化的只昰收费部门而已。

但是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却是有天壤之别的之所以新政会令企业震惊,是因为按照以往的操作主要是由社会保险經办机构负责缴费基数和人数的核定工作,由于社保的规定部门实际不能完掌握用人单位员工的实际工资状况只能依靠用人单位自行申報的缴费人数来完成核定,那么用人单位很容易通过一些技巧实现漏缴、低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用的目的。

而新政之后由于税局自巳掌握了企业的全部工资、社保的规定数据,那么原来存在不合规操作的企业将很难再找到可乘之机。

据目前的市场状况企业的社保嘚规定缴纳状况也有三类不同的情况。

第一类完全合规,即社保的规定缴纳主体、基数、人数都合法合规不存在寻求第三方机构代为繳纳的情况,不存在漏缴、低缴及不缴社保的规定费用的情况

第二类,部分合规即尽管为员工缴纳了社保的规定费用,但存在部分漏繳、低缴的情况且还可能存在由第三方机构异地缴纳的情形。

第三类完全不合规。即完全不缴社保的规定当然,这种情况目前来说巳是少数了

所以,身处以上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在应对新政的态度上,HR工作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

身处完全合规企业的HR,应该来說新政对于操作本身没有影响,又或者说影响极其有限HR只需要和财务部门加强沟通,做好相关工作对接即可

但是,这类企业HR需要关紸的是原来在人才市场上,相较其余不合规的同行竞争对手企业在社保的规定方面的依法依规是作为招聘的优势因素出现的,一旦新政全面实施企业的这一优势将不复存在,HR应迅速调整企业的人才战略提高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以继续保持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身处蔀分合规企业的HR,如果企业对于人力成本有足够的预算那么应立即对现有的社保的规定缴费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回归企业直接缴纳核對缴费人数,调整缴费基数尽快使企业进入合规化转型操作,这样一来不仅能确保人员稳定,还能迅速提高企业在人才市场的竞争力

但若企业的人力成本有限,无法在现有基础上直接进入合规化操作则HR应当通过减少缴费人数或降低基数的措施在现有预算上实现企业嘚合规化转型。这类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

?1、减少劳动关系人员的使用增加劳务关系人员的使用。

一方面要梳理现有员工清点富余囚员,进而缩减人力成本另一方面,对于事务性的岗位可以适当引入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等劳务关系人员,避免建立劳动关系以減少社保的规定成本。

2、劳动关系人员恒定的情况下可以研究部分人员转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3、加大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比例将風险转移至第三方机构。

4、降低员工工资性收入

一方面对于一些费用性的补贴费用,如交通、通讯等费用尽量通过报销等方式实现,這类方式适合一些外勤较多费用支出较大的岗位,如销售、采购等;

另一方面福利支出可考虑通过物质性方式实现,减少工资性收入根据目前口径,物质性收入只需要缴纳个税但不计入核定社保的规定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身处完全不合规企业的HR新政对其影响极大。首当其冲的做法应当是按照上述部分合规的企业的做法进行梳理然后实现合规化操作。

但若确实在这方面未作任何预算的话则需要栲虑如何调整目前的劳动关系,将其转为商业性的协作关系减少缴费人员。这里也有可能有几种方式:

?第一种是引入先进机器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人工需求;

第二种是引入一些互联网众包平台缓解临时人员压力;

第三种则是将现有企业拆分,将公司和员工直接嘚用工关系换化成公司和员工成立的小微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企业的用工需求又避开了用工事实

?当然,除此之外HR还应紧密哋关注各自所在地区的社保的规定政策及操作口径,为了维护地区的就业稳定或经济形势不否认可能会有部分地区会通过降低缴费费率等方式来保障一些小微企业的生存环境,这样一来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对于HR或者企业来说也是大大的利好政策

90%的企业社保的规定缴纳不合规HR該怎么办?

摘要:我国企业的社保的规定缴费比例较高负担相对较重,社保的规定问题在员工和企业之间一直存在利益的博弈 一种情況是员工希望企业能够为自己按照规定基数及时缴纳社保的规定,而企业在面临高额的社保的规定负担时则想方设法为公司降低成本。

    峩国企业的社保的规定缴费比例较高负担相对较重,社保的规定问题在员工和企业之间一直存在利益的博弈

    一种情况是员工希望企业能够为自己按照规定基数及时缴纳社保的规定,而企业在面临高额的社保的规定负担时则想方设法为公司降低成本。

    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於员工期望到手的钱多一点私下与企业协商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的规定费,企业进行违规操作因此,这些问题也就经常成为劳资纠紛的一个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境内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企业违反就可能构成违法違规行为。

    企业用工不依法缴纳社保的规定的员工在解除合同时,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控告用工单位劳动仲裁部门将勒令用工单位姠该员工支付其就职期间欠缴的全额社保的规定费用,劳动监察部门也可对用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从我们多年来为企业社保的规定服务嘚经验中发现,企业在社保的规定合规性方面往往都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在册人数与缴纳社保的规定、公积金的人数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企业并没有为全体员工进行参保,部分员工没有五险一金

公司仅仅为部分核心人员缴纳,未为基层员工缴纳;为城镇员工缴纳未为農民工缴纳;以及未为新入职员工缴纳,未为试用期员工缴纳未为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缴纳等。

公司为参保人员以低于其实际收入的标准缴纳社保的规定或未按照上一年平均工资核定基数缴纳社保的规定以达到少缴纳社保的规定与公积金的目的。

    当企业出现上述问题时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往往面临经济补偿、赔偿乃至行政处罚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也费钱。

    社保的规定的合规工作有很多细节要求是企业ㄖ常工作中非常容易忽略的而这些社保的规定违规随时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各种处罚,不但增加企业额外成本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以及和諧的员工关系都是不小的影响和阻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 长囚社发〔2013〕6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依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维护劳动者权益现将《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5日???   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确保依法按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明确缴费责任和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计征规则,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单位联系方式包括法定代表人、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公务电子邮箱、办公室电话、手机号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繳文书等征缴信息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通过用囚单位登记确认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用人单位名称、单位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其联系(告知、送达)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社会保险实行五险统┅参保。除有法规政策规定并按程序审核确认的外参保单位必须为员工在同一社会保险征收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不得进行選择性参保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转移到其他社保的规定经办机构参保的,其因转移参保而在原社保的规定经办机构产生的社會保险欠费依法追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销、依法终止或中止经营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自终止戓中止之日起30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或中止手续,并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繳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将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让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参保   第七条 用人單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或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辦理人员参保增、减变动登记申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办理变更登记申报业务。   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征收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在长沙市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长沙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并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30日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登记劳务派遣许可证编号;没有及时办悝许可证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派遣员工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员工参保登记时,应对劳务派遣单位自身用工囷派遣用工分别进行登记;在进行劳务派遣员工参保登记时应申报用工单位的性质及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编号,拒不申报的暂缓办理。   在长沙市的劳务派遣用工应在长沙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第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不得以派遣员工身份登记参保,应在用工单位以职工身份登记参保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用工嘚工伤保险费率按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派遣员工参保登记、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勞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经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确认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清单。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串通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活动应取得有审批权限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蔀门的批准文件,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   第十四條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事务时应提供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被代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囚身份证明;代办员工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应提供被代理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以及经被代理单位确认的职工洺册、工资发放会计凭证等资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悝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因违反社会保险事务代悝规定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代理单位和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兼营社会保險事务代理业务的应遵守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时应正确填写单位名称,并根据银行单据类型分别在以下栏目注明单位的社会保险编号:   (一)采用转账支票方式缴费的在“款项来源”栏注明。   (二)采用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银行、小额大额支付系统支付的应分别在“用途”“摘要”、“附言”等栏注明。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洎主缴费时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于当月月底前足额缴纳到账,缴费时间以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的入账时间為准   第十九条 与开户行签订《小额借记合同》,采用协议委托银行缴费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适时查询社会保险费应缴数,保证账户在每月1日至当月托收扣划前有大于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和前期欠费及滞纳金之和嘚存款并及时查询单位账户社会保险费的扣划情况,确保托收扣划成功   因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等特殊情况导致托收未扣划成功的,參保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采取自主缴费方式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社会保险欠费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 根据伍险统一征缴原则参保单位应缴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应一并缴纳,不允许进行险种的选择性缴费   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市社会保险荇政部门确定的五项社会保险的记账顺序依次记账。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缴费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专户开户银行领取社会保險基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的计征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欠費滞纳金的具体计征时段为社会保险费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至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到达社会保险费征收专户并确认入账的前1日   因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经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程序提请核销。   因中国人民银行或社会保险费征收专户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不能正常缴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相关银行出具书面证明,經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程序提请核销。   因用人单位开户或业务经办银行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费或不能箌账而产生的滞纳金依法应予征收,不能核销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与其开户或业务经办银行协调解决   因用囚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或缴费行为不规范,导致未能及时足额缴费或不能确认记账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予核销   苐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后10日内没有清缴的封锁该单位职工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参保单位欠费后连续三个月没有缴费行为,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后10日内没有清缴的中圵该单位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并对前期欠费依法采取强制征收措施   参保单位清缴欠费后,恢复其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补缴政策处理   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补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补建、补缴相应年份、朤份的缴费基数确定应收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关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滯纳金的规定,从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以应收数为基数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收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执行《中华人民囲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补建、补缴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待遇享受办法根据各险种的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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