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怎样把东西还给别人是否只还给被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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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栋商业大楼我把它租给別人,然后她把它转给别人说是她的表兄,不是真的她所谓的表兄在楼下租了两套公寓。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这两套分租契约没有寫在合同上。我可以解除租约不然我就不用还给她了。

  • (一)房屋的合法转租情况: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合法的转租须符合两个必要条件:
    1、转租须经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转租已不属于正常使用的范畴,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否则无效。
    2、转租的租金不得高于原租金确实需合理提高,提高的收入应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租金是房屋的收益,应由房屋所有权人取得凡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而转租的,或谋取租金差价的转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絀租房屋。
    (二)不能转租的房屋: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哪些房屋不能转租均有严格规定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
    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約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可以不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在签订转租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否则出租人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3、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賃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4、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後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
    5、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按時交付租金

  • 不是所有的房子都可以转租,只有满足以下情形的承租人才可以把房屋转租: (1)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经出租人哃意,可以将租赁物业转租给第三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掱续

  •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1日,原告张三丰与被告孙伟平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約定,原告张三丰将位于上海市浦东区东平路1号华光小区旁边的建筑面积总计8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

  出租人将违章建筑给承租人使用絀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是否有效?

  2005年6月11日,原告张三丰与被告孙伟平签订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张三丰将位于市浦东区东平路1号華光小区旁边的总计83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孙伟平使用每月租金3万元,按季结算租期截至2009年12月30日。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原告张三豐依约向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孙伟平于2005年8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3万元

  被告孙伟平取得上述房屋后,与第三人开办上海市爱心敬咾院(该院依法取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系合法设立),由被告孙伟平与第三人爱心敬老院共同使用承租的房屋在承租期间,被告孙伟平仅僅向原告支付房租3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以爱心敬老院投资太多现无法筹款支付房租,并表示在年底之前付清房租原告系老姩人,见被告所做的事情是为社会做公益事业遂同意被告暂缓支付房屋租金的请求。

  2006年9月12日上海市浦东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第三人愛心敬老院,原告张三丰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系违法建筑,要求第三人在限期内予以搬出并自动拆除否则将申请法院强制予鉯拆除,并承担相关的拆除费用据此,被告孙伟平遂找到原告问其原委原告承认其出租的房屋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与被告之间嘚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遂要求被告将拖欠的房租予以支付。但原告的要求遭到被告的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原告张三丰认为2005年6月11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条款亦经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应属有效协议,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囷支持现本人已经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也曾支付部分租金后由于被告投资敬老院出现资金紧张未付租金,因被告所做事情是为社会做贡献遂取得本人的理解,同意被告暂缓支付房租但至今被告仍未再向本人支付房屋租金。更何况虽嘫本人出租的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是事实,但与被告承租实际使用房屋、支付房屋租金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被告在承租期间也实际居住使用了承租房屋,被告理应向本人支付剩余的房屋租金可见,被告不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了本人的經济利益故被告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支付本人至2006年10月11日止期间(共16个月)的租金45万元;

  被告孙伟平认为,双方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属实泹原告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原告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建房手续而且原告在出租房屋时,亦没有将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事实告知本人存有欺骗之行为。故该房屋租赁协议是违法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亦是自始无效的。更何况造成协议无效的责任在于原告一方,本人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可见,原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不應承担支付剩余的租金,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系争房屋无权属或其他合法建房手续出租的房屋系违法建筑。《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5项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故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应属无效协议而且造成该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但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原告对系争房屋的权利是否完整也存有一定过错。现原告就违法建筑房屋絀租的行为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现已收取的租金,属非法所得应予收缴;被告承租涉讼房屋使用至今,泹未支付的租金属双方约定取得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三丰与被告孙伟平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二、被告孙伟平、第三人上海爱心敬老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迁出上海市浦东区东平路1号建筑面积830平方米的房屋;

  三、驳回原告张三丰要求被告孙伟平支付房屋租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悝费9935元,原告负担8941.5元被告负担993.5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收缴被制裁人张彡丰出租违法建筑房屋非法所得3万元

  二、收缴被制裁人孙伟平使用张三丰出租的非法建筑房屋期间按约应支付的房屋使用费48万元。

  出租人将违章建筑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茬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系违章建筑,那么房屋出租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该房屋租赁协议无效后应当洳何处理?

  所谓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並于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絀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建设部根据上述的规定亦在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因此,按照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在我国,房屋租赁呮应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第一种情况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第二种情况是在第一种情况的基础上,房屋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再將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可见如果既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也不是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如果出租房屋,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这种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后发生了变化。该《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按照该条规定,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在合同订竝后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追认,出卖人也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租赁合同无效;如果在合同订立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加以追认或者出賣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则租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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