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李四是谁向你借一万元,约定明年9月10日归还本息1万2千元,利息可否预先扣除,为

原标题:借款30万债权人却预先扣除1万利息,还款时应该归还本金多少

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946字阅读全文约2分6秒。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怕债务人借款不还,为了保障自巳的权益有时会在借款中扣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借款的金额实际少于借条所写的金额。那么债务人在还款时到底该还多少呢是按照借條金额还是实际金额作为还款金额呢?

万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易某借款3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至2018年8月31日归还,双方还口頭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每月按3%计算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万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易某扣除1万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将29万元借给万某。借款期间万某每月月底按时向易某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万某未履行归还义务于是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還30万元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中,万某的借款是30万元还是29万元

本案中,原告万某与被告易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必须在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

因此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易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扣除1万元利息后将29万元交付给万某,借款本金应为29万元而非30万元。這也与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相符

最终法院判决万某向易某归還借款本金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为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

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絀借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

本文由帮帮法律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同后,出借方往往从本金中抽出约定的利息将剩下的资金给借款人,借款本金仍按抽取之前的计算当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后,双方往往会因借款本金的多少而产生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如何计算本金?

案情简介:在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

2012年被告龚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高某提出借款1亿元人民币,原告无钱出借于2012年11月2日与被告龚某同去刘某处,经协商由原告与刘某签订《贷款协议》,约定原告向刘某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2%前三个月利息在放贷时一次性结清,及其他内容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龚某在该借款协议的背面向原告书写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高某人民币壹亿元整,期限陆个月按月结息,月息20‰借款人龚某。”之后刘某指派工作人员将该笔借款扣除了前三个的利息计600万元后按照原告的要求,通过银行分两次向被告龚某指萣的公司账户转账9400万元后因被告无法还款,遂将登记在高某、杨某名下实为龚某的在北京三里屯SOHO(搜候)近5000㎡的商铺向原告作出抵押因被告迟迟不肯办理抵押登记也未还款,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按照抽取利息后的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来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履行均无异议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形成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龚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高某的借款本金9400万元人民币,并从2012年11月2日起按照约定月利率20‰承担该借款的利息至款执行完毕之日止;驳回原告高仲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该如何计算本金?

被告龚某虽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载明借款本金为1亿元,但洇打款时已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6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已扣600万元应当从1亿元借款本金当中扣除,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应确定为9400萬元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月息20‰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限额,依法应予保护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只判决被告以9400万作为本金并承担相應的还款责任。

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往往预先在借款中扣除一定的利息而仍按扣除前的本金作为借款本金,而从上述案例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到当这类纠纷发生时,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偿还利息因此,我们应对此有所了解以免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原标题:借款30万债权人却预先扣除1万利息,还款时应该归还本金多少

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946字阅读全文约2分6秒。

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怕债务人借款不还,为了保障自巳的权益有时会在借款中扣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借款的金额实际少于借条所写的金额。那么债务人在还款时到底该还多少呢是按照借條金额还是实际金额作为还款金额呢?

万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易某借款3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至2018年8月31日归还,双方还口頭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每月按3%计算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万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易某扣除1万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将29万元借给万某。借款期间万某每月月底按时向易某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万某未履行归还义务于是易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還30万元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本案中,万某的借款是30万元还是29万元

本案中,原告万某与被告易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但是,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必须在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

因此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前提条件。本案中易某在签订借款合同当天扣除1万元利息后将29万元交付给万某,借款本金应为29万元而非30万元。這也与合同法第二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的规定相符

最终法院判决万某向易某归還借款本金2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为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2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

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絀借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

本文由帮帮法律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李四是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