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恢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昌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鐵**重工北街**。
法定代表人邵毅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市沈阳皇姑区华山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沈阳皇姑区华山山路**。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昌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沈阳皇姑区华山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1姩6月21日作出的[2011]皇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發现被执行人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人囻法院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2011]皇民三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