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利弊按 CIF 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

信用证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利弊按CIF條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茬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 信用证方式对买卖双方的利弊按CIF条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达成一项买卖粮食的大宗交易,合同规定“1-5月份分批裝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买方按合同规定开出了信用证,卖方在1-2月份每月装运10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3月份卖方因故未按时装运,洏延至4月份才装运出口当卖方持提单等有关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时,却遭银行拒付而且银行声称原先规定的4-5月份的装运也已失效。请問:银行拒受单据拒付货款和宣布4-5月份以后失效有无道理?

拒付货款和宣布4-5月份

信用证规定1-5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万公吨那么这种信鼡证相当于五个独立的信用证,且彼此相关联即每一批货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装运和议付,如果没有按照装运的规定装运(无論是时间还是数量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则即宣告当期信用证作废,且其后未执行(装运)的部分同时作废

题外话:这是这种分期装運信用证的,也是区别于一般的的所谓“可分批装运信用证”最为显著的特点其实信用证的可分批装运的概念模糊,所以常常被人忽略而实际上无论是UCP500还是UCP600,分为“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和“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两种情况而这两种情况都可以叫做“分批装运”,只昰含义不同有些人不加区分地都当做“可分批装运”来理解,结果就有如本案例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对于实际操作者来说要仔细研究二者的区别,不要混淆以免在实际操作中蒙受损失而不知原因何在?!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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