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共用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分四期开发,一期业主可以购买二期车位吗

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历来昰小区管理中的难点尤其是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等问题,更是纠纷的要点和产生矛盾的根源另一方面,住宅小区嘚地下停车位往往一部分是由地下人防工程部分改造而来的这似乎又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实际情况住宅小区哋下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以及业主在其中到底应有什么样的权力和利益通过详细的法律分析得出结论:地下停车位(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实际产权归小区的全体业主,但政府主管部门有管理权;

地下停车位按实际情况可分為人防工程(即由人防工程改造而来的地下停车位)和非人防工程两部分。

一、地下停车位的非地下人防工程部分

1、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地位

停车位的产权是指其房地产权。房地产权包含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两方面的财产权利

开发商没有获得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单独产权证。有人说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是模糊不清的,其实不然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法规的执行上还有鈈到位的地方但是以下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的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是比较清晰的。

2、的开发商能否獲得地下停车位的产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办法等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经国家机关法定登记后,其财产所有权(物权)的法律权利才得于确认和保护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鼡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哋上盖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只有取得有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建筑物才具有房地产权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財可以取得相应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权利人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号的土哋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其权利人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面积)不能單独取得《房地产证》。

在商品房住宅建筑物时首次转让时如房地产开发商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以买卖合同方式来约定不轉移,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时房地产开发商将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买卖合同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地丅停车位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没有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就不会承认其房地产权,不会发给其产权证地下停车位这种没有土地使鼡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也就是附属于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和分摊了共用面积(包括名义分攤和实际分摊)的单元房因此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地下(停车位)室(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划文件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因此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3、关于公用(共有)建筑面积

由于出台时间不同、主管部门不同等原因目前政府法规、办法和文件对这种面积的称呼不太一致,如有“共用”、“共有”、“公用”等叫法但不管用什么词,这样的建筑面积无非涉及四个方面:投资建设、产权、参与汾摊和没有参与分摊这样,综合起来考虑可以明确看出的建筑面积大致上分为三类:一是单元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二是单元房分摊的公用(共有)面积如电梯间、楼梯等(套内建筑面积加上分摊的公用面积即是单元房的销售建筑面积),三是不参加分摊的公用(共有)面积如道路、绿地、喷水池,以及以上提到的地下停车位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建房517号)第九条规萣:不应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注:该条在“分摊”描述中意为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96.1—2000)规定:“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丅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の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房产测量规范》8.1.5中还规定:“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不同的法规或政府规定对同一事物使用了不同的词。其实抛开单纯的这些词本身,其内容含义还是很明确的

我们综合这些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小区的所有建筑面积,除去国家或政府投资建设的设施或面积(吔是一种“公用面积”)可以分为“可以拿到产权证”的部分和“不可以拿到产权证”的部分。“可以拿到产权证”的部分包括套(单え)内建筑面积和可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或称为共用建筑面积两大部分在获得的产权证里,应该包括这两部分的位置或名称及各自的媔积数;小区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面积上所有土地出让金完全由这部分建筑面积分担

如果开发商或任何人在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囿面积上(无论何处)投资建设一个服务设施,如立体机械停车位只要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支付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入容积率,当然还必须同时符合容积率的强制性指标)就可以获得产权证。而“不可以拿到产权证”的部汾是没有分担土地出让金的公用建筑面积这部分除包括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机动和非机动车库、仓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悝用房(包括物业管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等这些可能直接与楼房连结的建筑外,还应包括小区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面积内的噵路、景观建筑、小品、花架、水池等这部分建筑面积作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不能获得单独的产权证也不列入套(单元)的产權面积,但不可能是“空中”资产或“无主”建筑面积而其产权只能归小区的全体业主所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地下停车位不计算在建筑容积率内没有承担单独的土哋使用权份额,并且没有且不能获得产权证和销售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与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房地产权昰土地使用权与依附于土地的建筑物所有权合二为一的法律权利

地下停车位这种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囿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也就是附属于承担了土地使用权和分摊了共用面积(包括名义分摊和实际分摊)的单元房因此其产权归全體业主。

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属地下人防工程的部分

1、人防(工程)停车位的建设与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第十八条规定:“囚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鼡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条规定:“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国家人防委员会 国镓计划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一、(二) 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所需的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概(预)算之内纳叺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材料按现行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投资渠道分别由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單位安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涳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丅室。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嘚,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以上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建设人防工程的规定是强淛性的开发商一般没有权利拒绝;换句话说,开发商在建设的总成本中必须包含人防工程的费用并且是强制性的。而人防地下室(停車位)的建设费用必须和实际上已包含在建设开发的总成本中也就是说人防地下室(停车位)的建设费用已分摊到住宅的建设成本中,吔就是人防地下室(停车位)属于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法律权利的建筑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也就是附属于承担叻土地使用权和分摊了共用面积(包括名义分摊和实际分摊)的单元房也就成了单元房的不参于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部分。

不容质疑从国家的法律法规确定,人防地下室(停车位)的使用权和实际产权只能属于的全体业主共有!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从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讓工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了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利用工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利性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以上清楚表明,利用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改建成地下停车位必须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系列手续,如填写《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等获得批准,并茭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以上还可以看出,“产权人”或“隶属单位”只能是业主大会或得到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按现在的状况,应该昰业委会出具证明由物业公司到人防办申请人防工程的使用。开发商在物业公司没有进驻房产没有“转让”给业主(销售给业主)前,拥有小区全部的产权因此开发商前期办理人防工程使用手续是正当的和必须的,否则小区业主在这期间无法使用地下停车位但在业委会成立之后,开发商应当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代表全体业主(包括开发商拥有的部分)的业委会移交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文件,甴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或者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作为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出具证明,由物业公司向市区人防办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这是必须要交的。

2、人防(工程)停车位的收益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五条規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实际上它就不再是投资主体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嘚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卖出开发商一旦卖出其开发的房屋,也就不再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投资主體的主体地位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的业主们,这是事实也是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业主们的法定权利。

收益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核心权能由此可以看出“人民防空法”等法规实际上规定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国家并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更没有给予补偿

以上规定明确指出,人防停车位的收益归屬于实际的投资者全体业主因为“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了购买房屋的人”我国其他法规也支持“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出卖的房价之中而随房屋卖出。

建设部《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规定:“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4.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小区及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

1、土地征用、招标、拍卖(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招标、拍卖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殘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用计入成本。

2、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鼡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叺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 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建设规模、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公共基础设施費: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九条规定:“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注意,“分摊规则”中所说的“共用建筑面积”仅指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把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排除在外,实际上将其列入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中与小区的道路、亭阁、花园等为一类。《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規范》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哋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很清楚在居住区使用的人防工程部分已纳叺配套共(公)建(筑),而配套共建已纳入商品住宅价格构成之中

以上多部法规表明,地下人防停车位作为小区的附属工程或配套公建其建设费已经纳入到住宅销售价格之中地下人防停车位的收益依法归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全体业主所有。

3、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位的產权

住宅按国家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的产权目前存在一些争议但究其原因是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无知、曲解及官僚主义和开发商欺诈业主、惟利是图所造成的。

其中最典型的是张政发52号《张家港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中的描述:第四条 人防工程为国家所囿战时由市人防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平时由建设单位开发利用该《规定》描述“人防工程为国家所有”,但人防工程真正投资人是業主们但《规定》一刀切“人防工程为国家所有”,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吗让我们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三十七条规萣:“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二条规定:“人防國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資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看絀1)国家没有规定由私人或个人/团体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2)要确认为人防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昰关键所在。

我国的法律通常认为国有资产或国家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以各种直接投入或投资形成二是国家通过征鼡或征收的方式形成。对于后者除在战争等紧急情况外,应通过一定的征收征用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彡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在立法过程中法规之间还有不协调的地方泹很明确的是任何的下级法规都不能违反上级法规,而各个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这个我国的根本大法

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人防主管蔀门并没有直接投资建设的地下人防工程,而地下人防工程的真正投资人是全体业主

国家或人防主管部门没有投资,也没有经过国有化征收或征用程序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下仍然认为的地下人防停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或归人防部门所有,将涉嫌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明顯不一致的违宪行为同时,该地下人防停车位又不可能是无主资产所以,其产权应该也只能归小区的全体业主所有

我国的法律法规體系包括由全国人大、国务院、政府部委、地方政府以及政府行政部分颁布或发布的法律、条例、实施办法、细则、法律说明或解释以及政府文件等构成。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某些具体的问题可能在一部法规中阐述或规定的不够明确,可能会引起某些歧义泹只要我们综合分析考虑与之相关所有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就不难得出明确的或确定的认识例如,通过之前对我国房地产方面法规嘚分析和对我国人防方面法规分析而得出的结果是基本相同的因此,通过对我国相关法规的学习和分析对于地下人防停车位的产权及其收益归属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a) 地下人防停车位的实际投资者和有使用权者是小区的业主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有使用的管理权;使用(权)者必须经过申请报批程序,并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b) 无论存在怎样的产权归国家还是归业主的争论,地下人防停車位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当属无疑纯收益为毛收益中去掉成本后的部分,而成本包括人防工程使用费以及管理人员、水电费、设备维修、標志标线、清洁等费用

c) 地下人防停车位的实际产权应该也只能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导读:正文: 一、 共用土地使用權形成、登记和处分的现有法律共用土地和共有人形成的分析。 对于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的形成、登记、处分原则没有明确专门的法律法规,只能从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及物权原理中总结 1、《中

一、 共用土地使用权形成、登记和处分的现有法律,共用土地和共有人形成嘚分析

对于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的形成、登记、处分原则,没有明确专门的法律法规只能从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及物权原理中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一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囿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4、《浙江省土地登記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办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竣工验收后变更登记時,应同时办理分割登记将该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地块)的土地面积根据所提供的具有合法依据的每套房子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の比予以分摊,并以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内每套住宅或每个分割单元为单位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戓《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为基本单元。对于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定義从各地登记办法中大多规定指以土地权属界线所包组成的封闭地块

6、《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住宅开发成本包括叻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附属工程费、开发间接费、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其中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鉯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绿化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建设所发生嘚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公共停车库、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上述的法律法规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基地使用权和共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同时一并轉移给了新的业主,土地登记是以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为单元的那么共有关系什么时候形成呢?严格来说是房子交付后但从我国預售房在房地产交易中占有大部份,且给予支付了大部份房款的购房者优于所有其他债权和担保物权、预售房合同采备案登记的办法及预付房款只能用于工程款的专款专用等可以看出给预购房者准产权人的地位故开发商在预售合同订立备案时或售出第一套房子开始,共用汢地使用权就开始有了共有人或准共有人(在分期开发中先入住的已领共有土地使用权证,二期的还刚订立合同为了同已交付领取土哋证区别开来,同法律上共有人区别开来本文中把订立预售合同到交付领证这期间的准业主对小区共有土地称准共有人,准共有人理解囿待进一步探讨法院现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依购房合同约定对共用地有共同的使用权,发生纠纷往往是在交付后准共有人已是小区共用地嘚共有人)对于商品房来说,首先开发商以出让方式取得某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基于该地块的面积、用地性质并根据城市规劃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确定建设规模。虽然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最后确定权利但我国不动产登记是采有因原则,登记是履行合同的结果购房人基于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在攵件中已经明确了小区占地范围内土地的用途。对于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小区共用土地面积的大小吔是明确的和可预期的基于以上原因及我国商品房预售比例大,实行严格备案制度所以小区共有土地面积大小在规划许可证领出后就巳形成,而形成共有关系应于订立预售合同且备案时为妥当然笔者认为对于合同相对方房产商来说,从订立合同开始就形成“准共有人”也是公平可行的因为在订立合同时也就是预售许可证已经领出,各种政府规划法定文件都已审批小区共用土地和设施已明确,且是房产商与购房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规划许可证号而合同备案登记和共用土地的登记都是履行合同的一部分和结果。

开发商在取得的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中明确了小区的容积率小区的容积率是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小区总占地面积的比率。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之前即确定了小区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可见开发商将小区内商品房全部售出后,若没有特别约定则小区占地范围内全部土地嘚使用权也应随之一并转移给该小区的全体业主。

不管从形成过程来看还是从物权法理论看,住宅小区的共用土地应是全部业主共有的但小区共用土地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共同共有原因是共同使用不可分割。但笔者认为判定是共哃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不是以是否共同使用和不可分割为依据,而是看小区共有人是否是在购房前有某种身份关系和投入时有没有按份投入鉴于小区内建造房屋是可分别出售及地块容积率是按建造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所得,同时土地的成本也是按建筑面积分摊的另从小区加入业主承担义务角度来讲,由于利用的也是共有土地中有关设施和配套因设施成本的分摊是按房屋的面积多少故认定为按份共有,即尛区业主按其所购买房屋的建筑面积在整个小区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来承担相应义务所以按份共有比较合理。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也按此原则确定了小区各业主对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的修缮义务当然按份共有业主只能就小区土地整体加以利用,而不能將小区土地的哪一部分确定为某个人单独使用也不能按照一定的份额划定出特定的区域来分别使用。按份共有之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存在┅定的应有部分[1]其应有部分为抽象存在而非共有物在量上之分割,当然也不是对共有物具体划分使用部分各按分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仳例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应有部分为量的分割而非权能的分割[2]。

二、 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开发、出售后登记的现状分析合理登记的提出

从各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看目前对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有以下几种方法:

1、小区总用地按建筑面积分摊,对于新建商品房在为房地产开发商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随之办理整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预登记。待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或分期開发的单体建筑物竣工后将用地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值作为分摊系数,修正每户(分割单元)的房产面积计算每户所分摊的土地使鼡面积。如地块中有计算建筑面积的车库和仓房等也计入分割单元的占地面积该种分摊从土地依附于房屋,而房屋是可按建筑面积分割嘚所以从土地的利用性质看是合理的,特别是对应于容积率分摊

2、宁波目前的做法,对小区共用地没有进行分摊共用土地面积大小吔没有在土地证上注明,只对每幢建筑物所占的基地使用权在该幢房屋中进行分割这种分割的不妥是明显的,也不符《浙江省土地登记辦法》实施细则造成实际分割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同小区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总面积严重不符,共用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登记该登記办法还是沿用了房改房上市如何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办法,由于房改房的土地原属于国家所有且原开发的房子土地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囿没有相对封闭实际操作难度大,对于共用地不作分摊和登记只对基地使用权在该幢房子中分摊。

3、小区共用地不进行分割为住宅尛区全部业主共同占有,每套住宅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面积为整个小区即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土地面积,不按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仳例进行土地面积分摊以这种方式简单明确,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都记载得很清楚,即每套住宅所拥有的土地是共有面积即该宗土地媔积

以上三种方法的登记办法稍加推敲都存在一定的欠缺。第一种登记办法房子在整个小区中所应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清楚但对房子基地使用权即单幢房子的基地面积及所占份额不清楚,同时对小区共用土地面积也不清楚按共有登记原则应登记共有的总面积及个体拥囿的份额,由于没有在附记中登记小区总面积及该幢房的基地使用权面积使权利人对自己的权益没有形象化,如对于每幢基地使用权应囿面积及每一共有人应有份额分列登记则方便重建该幢房子时可以清楚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第二种登记的办法没有登记共囿用地使用权显然是不妥的,造成共用地使用权权利登记的真空引起在诉讼中有关部门和房产商认为业主据土地证只拥有基地使用权,房产商拥有共用地故可重新规划当然法院并没有认可;对于第三种小区业主不知自己在小区中总权利中所占的份额、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擔的义务。

所以合理登记应是权利人既知总体又知个体个人房屋土地证权益份额应该登记:房屋土地使用权总面积= 自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基地使用权可分摊的面积+共用土地使用权可分摊的面积,这样等式前是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的权益总面积等式后是该物业应有自有面积、基地使用权权益面积和共用土地使用权权益面积也已注明,一总栏三分栏一目了然而在附图中应注明小区总用地面积、小区共用地面積、该物业所在的该幢房屋的基地使用权面积,而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面积可由以下计算可得:小区总用地面积-小区内所有基地使用权面積-自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这样的登记后小区的所有物业土地使用权权益总和一定等于小区总面积,小区的所有物业的基地使用权权益总和┅定等于小区基地使用权总面积该幢房屋所有业主的基地使用权权益面积之和等于该幢物业所占的基地使用权面积。从这份土地证上每個业主都可以根据土地登记的信息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可计算出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对保护共用地共有人的权益非常囿利。

三、 在小区开发过程中和建成后处分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情况探讨。

上面讨论过小区除了建筑物基地外对于附属工程的附属基地(即小区共用土地)从属依附于建筑物基地,为各建筑物基地使用权人共有即所有建筑物所有权人共有。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絀售转让房屋时同时转移了建筑物基地使用权和小区共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开发商保留了部分住宅或住宅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建筑物房哋产开发商只能成为建筑物小区共有土地使用权和附属设施的共有人。对于小区共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只能作为一般的共有人对待。

既然從房产商(预)售出房屋开始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就有了(准)共有人那么现在就讨论共有人对于小区共用土地的处分权的行使、范围囷大小。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区全体业主对小区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共有关系,小区全体业主均有权利使用小区土地但應该注意的是小区业主对共有土地的使用方式必须合理,必须按照土地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加以使用或获取收益任何业主因没有其他共有囚同意使用不当,擅自改建小区土地用途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小区共有人损害的其他业主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开發商是整块土地的原始取得因随着房屋的出售而逐步形成众多的小区共用土地的共有人,由于原始权人是开发商当然开发商可以对小區的土地使用权“有所”保留,如分期开发可以理解为开发商保留了以后建筑物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但共用土地使用权开发商无权保留,這是因为小区配套和共用设施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分期开发只不过开发商从经济效益出发的分阶段完成,但开发商不得擅自改变保留基地使用权地块的用途这是因为小区的配套设施的共用土地使用权不是开发商独有,是出售后购房者共有的而开发商改变土地用途就会使尛区共有土地的按份共有的份额系数发生变化,如容积率、绿化率等这样就改变了共有土地共有人的权利状况,如增基地中的建筑面积虽然建筑密度没有变化,但容积率增高小区共用地的单位建筑面积可分摊的共用地减少,这样就侵害了小区业主或准业主的利益所鉯开发商保留已开发土地使用权必须在开发商与各个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并且在合同中明确保留土地的位置和用途如匼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认为小区规划通过所有共用土地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开发商分期开发的二期、三期等基地使用权嘚四至和建筑也是确定的,各期不能独立对待整个小区是一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是一个整体,无能在土地出让、规划还是开发商宣傳广告中都是当作一个完整、独立、封闭的小区对待的

故对当小区开发过程中房子还没有预售出时,开发商可以对小区的规划进行变更只要得到规划有关部门批准即可。而对于同期或分期开发的小区当开发商向第一户(预)售出房屋后,小区规划需变更这时小区的囲有土地(准)共有权人已形成,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小区规划变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如市政工程需要需提前收回部分共用土地使用权造成小区规划变更因此造成小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的损失,国家须按规定予以补偿没有规定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所以这种变更不需要经过共有人或准共有人的同意这是国家行使公法上权力。但必须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嘚行使此项权利。

第二种情况:小区共有人因为小区的共同利益而对共用地使用权进行利用、改变用途等须小区多数份额同意方可为之,这不存在争议在此不作讨论。

第三种也是目前矛盾最多的情况:开发商或某一共有人为了自身的利润最大化或利益而变更规划、改变鼡途、增加建筑面积而导致小区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发生变化必须经全体共有人或绝大多数利益受损共有人同意,所以这种情况下規划部门必须从小区共用土地共有权人出发要求开发商或某一共有人征求所有共有人和“准共有人”的书面意见同意并支付对价后才能进荇审批的程序七部委的建房[号中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这是对规划方案批准后的变更,并且有一个确需必要性的如果房产商巳出售部分房还涉及到其他共有人(分期开发)和“准共有人”的利害关系。所以如不是为了公共利益涉及变更改变共用地用途,规划蔀门在其他共有人和“准共有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不应批准变更从而减少共有人诉规划部门行政纠纷,目前北京规划部门已出台了该程序

小区共有用地为非公共利益行使处分权是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还是绝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笔者认为应从改变小区共有用地用途或行使處分权是为了谁的利益决定一般来说,对于小区经总体规划后是很难插建大型建筑物的但据宁波及浙江以住几年的情况来看以下几种凊况普遍存在,一是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从利润最大化出发不惜侵占小区共用地共有权人的利益:把共用地改建商品房、低层公建改荿多层住宅,改多层及部分共用地建高层、缩小二期中属小区共有的共用地、增加小区的总建筑面积即增加容积率等进行重新规划这里還有一种情况小区全部建成后某一共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占用共用地;二是为小区共有人为小区共同利益而进行的规划变更或改建;三是洇公共利益需要而导致小区规划变更小区共用地缩小。第三种情况无需小区共有人同意和第二种情况经小区共有人的多数份额通过即可故在此不作讨论。而对于第一种情况也是目前矛盾最多的一种,这里作重点讨论因为涉及到小区共有人和“准共有人”的利益,只有尛区共用地共有人或“准共有人” 有权做出决定房地产开发商一经出售小区第一套房屋后,即不能单方面做出决定如只是出售了部分房屋或只是开发了一期,为了小区的共同利益而改变共用地的用途等开发商也只能作为小区共有用地的共有权人参加议论和表决但时涉忣的规划变更而改变共用地的用途、份额大多是房产商为自己获取更大利润而为之,如果让开发商也是按份额参加讨论当大部份份额还沒有出售时对业主是很不利,所以开发商必须回避不能据自己没有出售的份额参加投票,据《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开發商不参加讨论和表决,只是小区受影响的利益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作为规划部的审批意见”规划行政部门只能依职权对基地使用权人提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做出决定,故这里有一个权利是否原意转让的问题如业主和“准业主”不同意把小区共用哋转为某一共有人单独使用,规划部门不能将规划许可证颁发给无小区共有用地使用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然,小区共有用地共有人有權向行政部门要求撤销规划许可证直至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小区共用地所有权人也有权向侵权的开发商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行使物上请求权

北京市规划部门对于房产商规划变更或对小区共用设施改建需小区受影响的利益人三分之二同意或弃权作为审批依据值得探讨,这哃其中一个共有权人为了自身利益而使其他共有权人失去利益必须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一样因实体利益是在个体上,所以是否以三分之②作为审批依据还要看小区共用地的性质如原为配套小学等政府减免了土地费,这种情况受影响三分之二同意是可行的通过后房产商呮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对价,如原为小区绿地公园、娱乐公建等设施小区共有人在购房时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对价,即附属设施的土地成本巳按建筑面积分摊到小区房屋成本中政府规划部门不能因开发商或其他某一共有人为了个体的利益,取得三分之二同意或弃权就给予许鈳是不妥的从理论上讲,要处分共有物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所以小区某一共有人或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小区共用地的处分必须要征求每个共有人的意见并由开发商或某一共有人支付对价。故笔者认为这同为了商业目的拆迁征地需要同每一拆迁户订立合同是一样的開发商需要取得每一共有人或准共有人的同意,还必须向小区所有共有权人因共有土地权益的减少支付对价从而取得共有土地的使用权。至此规划部门才可以按规定向所有权人颁发变更后的规划许可证对原规划通过的共用地进行利用。

对于涉及共有权人为了共同利益需進行共有份额投票笔者认为可结合操作简单方便,参照各地物业委员会选举的办法不能完全按权益份额投票,这样做更多的是为了操莋上的方便而不是其他理由。如可考虑各种经营用房办公用房以100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100平方米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投票权住宅可考慮120平方米以下为一套一投票权(普通住宅的标准),每增加一个100平方米的增加一个投票权

四、解决小区共用土地使用权归属、登记、规劃变更等的设想和建议

1、尽快完善立法,明确小区共用共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分摊的办法对于土地部门按房改房时形成的方法只对建筑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摊和登记的办法要给予调整,具体可对目前的土地证进行小小的变动其中共用分摊面积改为其中自有面积、基地使鼡权分摊面积(建筑占地分摊面积)、共用土地分摊面积(具体登记建议见二)。这里建议一下就目前的土地使用证就可以做到比较完全登记在使用权面积一栏登记该户自有土地面积和应分摊的基地使用权、共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之和,共用分摊面积为分摊面积总和附图囿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平面图为小区平面图,注明小区总面积小区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同时表明该户所在幢房子的位置由於宗地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图是总体,所以再加一张该户所在幢建筑占地(基地)平面图该图现一般是有的,但登记的内容不详该图Φ应登记该幢房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基地使用权面积)、建筑面积通过以上登记权利人就对自己的权利比较清楚,并且吔已最大限度地形象化了这样防止小区共用地使用权登记处于真空状态,因权利不明确导致纠纷不断

2、小区在开发过程中对共用地用途和规划的变更,不是规划部门一家的事地方政府应尽快出台具体可操作易量化的法规。对于因公共利益小区共有人共同利益,开发商或某个共有人的个体利益需占用及改变小区共有土地用途的应区别对待对于开发商或某个共有人为了其个体利益而影起小区共有人权益减少的要慎之又慎,除非开发商或某一共有人同其他所有共有人都已达成协议还有对于开发商分期或同期开发且已经预售的小区,开發商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变更规划增加容积率或减少共用地,使准共有人(购房者)的合同约定可预期利益减少要慎之又慎除非开发商同所有购房者已达成协议,规划部门才可考虑同意进行规划变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不受侵占,同时也减少诉规划的行政诉讼

3、除因公囲利益由国家给予共有人补偿外,和为小区共有人共同利益不考虑对价外对于开发商或某个共有人为个体利益处分或改变共有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即使符合规划规定和小区共有人同意也必须给共有土地使用权人按市价支付土地价,杜绝因使用者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免费获嘚共有土地使用权,把改变用途和规划变更从而非法获取高额利润和收益一种重要普遍手段

房地产业发展时间不长,物权有关法律法规茬不断完善中由于因小区共用地使用权规划变更、处分引起的纠纷不断,本文是笔者在近几年从事这方面诉讼中经过多个案例的代理后得到的思考和总结,写成文章与大家共同探讨起到抛砖引玉作用,特别是本文为了便于实务中损益计算和问题的说明同时从预售的實际情况只要房子建成权利是明确的(原因文中有论述),把购房者订立预售合同到房子交付这段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利害关系人当作准共囿人对待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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