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在手机上激活手机中职学生资助卡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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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但这一性质不但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就连法学界也颇有争议尚无定论。据了解对于教育教学期间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目前有四种观点
一般而言,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毋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學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完全昰行政管理关系但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費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
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們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育是一种以国家承担教育经费、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学校賠偿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国家赔偿因此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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