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因资金周转不开通过朋友介紹借赵某1万元,当时约定2个月内还清利息一个月500元,利息直接从1万元里扣除到我手里只有9000元,(欠条上写的是1万元未写规定何时还款,利息和还款日都是我们双方口头答应的) 两个月过后因为个人原因未能还上这笔钱于是找到赵某并说明原因,赵某答应了分期还款但是又说之前的欠条作废,让我重新写张欠条
(因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我朋友也在他公司办公当时也没想多,就又写了张欠条)の后我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分5次连带利息还清。
微信和支付宝转账金额为8000元其余的1500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了对方(现金并未写收据)還款后我因我在外地未能把欠条收回。
去年6月份赵某拿着两张1万元欠条把我给告了让我偿还2万元,因为初审我未准备证据不足,法院判我偿还赵某2万元我不服,上诉中院并且提供微信支付宝转账证据,中院要求发回重申重申中,我把微信支付宝转账证据出示后趙某不承认。
后来通过法院鉴定赵某最终承认了这8000元的转账证据。
但还要偿还赵某12000元
前段时间我给介绍我认识赵某的朋友打电话,通過电话录音方式收集到部分证据不知道可不可以用。
电话内容大概就是我通过我朋友认识赵某并借了1万元,其中一张借条是后来补的
(因为我俩的事他都清楚,而且他跟赵某关系还行所以我通过唠家常的方式,通过电话录音录下来的
怕他到时候为难不给我作证) 峩想问的是这个电话录音可以用不?还有如果下次开庭的时候要求我们签订陈述事实保证书会不会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