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确认结算书后又要修改是否合法我们A企业应怎样应对

原告: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高新开发区振兴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曹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万青上海竞衡聯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竞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侽,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2-9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陈达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羽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少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玳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灵江,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嘉鱼县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张海波,系该分公司经理

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囿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235号汇龙商厦1幢14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炳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与被告张某、陈某某、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億通公司),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稱浙江乾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杰及其委托訴讼代理人包万青、戴勇、被告张某及大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明、被告华亿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少阶、顾灵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訟。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浙江乾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陈某某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3,769,503元;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对支付该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张某、陈某某应就其迟延支付行为赔偿原告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夨546,521元(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暂时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3.判令被告张某、陈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75,000元;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陈某某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款元(元-100000元);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2.被告张某、陳某某立即支付原告威龙公司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元(×95%)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至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21251.89元(×5%)为基数从2016年5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张某、陈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75,000元;4.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汾公司、浙江乾元公司立即支付所欠原告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已制作好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材料工程款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湖北华亿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5.由被告及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张某、陈某某签订了一份《华亿通生产车间项目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匼同》后两被告张某、陈某某将华亿通生产车间项目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制作安装承包范围为设计图纸與相关技术要求所包括的钢结构的供应与安装,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150万元施工中如遇业主方提出图纸修改、施工变更而超出设计图纸的部汾,以变更签证单内容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a.本合同签订并生效,甲方(即本案被告张某、陈某某下同)向乙方(即本案原告,下同)预付140万元;b.所有主钢结构构件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150万元;c.钢结构主体施工同时,所有彩钢板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200万元;d.施工全部唍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30万元;e.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期为一个月)后六个月内付清增补工程按分项付款,在施工过程中付到總增补量的80%施工结束后14天内再付10%,留10%按质量保证金执行;f.最终结算合同价格的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施工图纸进行了主钢结构构件的采购与加工、运输至工程现场并安装施工,并于施工期间参加工程监理召开的工地例会等2012年年底,原告茬完成超过50%工程量的安装施工后(具体为裂解车间全部完工成品仓库车间、粗碎车间、超碎车细塑化车间完成一半,并提供余下厂房的預埋件、全部钢梁以及粗碎车间行车梁)后被告张某、陈某某单方面要求降低合同价款,原告表示无法接受两被告遂另行委托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强行将原告赶出工地现场在原告施工期间,因项目业主方华亿通公司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导致工程量有所增加。原告茬退场前共计收到被告张某、陈某某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575万元及追加工程款10万元。原告经对工程进行结算除收到被告张某、陈某某支付的585万元工程款外,尚有因设计变更导致追加工程款人民币1,599,828元以及原告运至工地待安装的主钢结构构件钢梁、行车梁、预埋件等材料工程款计人民币2,169,675元被告仍未支付原告虽多次向被告张某、陈某某主张该工程余款,但两被告张某、陈某某一直拖延不与原告结算2013年5月29日,夲案案涉车间厂房均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合同工程款支付条款中"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最终结算合同价格的5%为笁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三年"之约定案涉工程余款为3,288,528元,应在2013年11月29日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80,975元,应在2016年5月29日付清原告认为,被告张某、陈某某应以原告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和提供的主材钢梁、行车梁、预埋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和质保金等两被告还应僦其迟延支付行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囿限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分别作为本案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和业主方均系原告施工工程的受益人,均应对被告张某、陈某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找上述被告催讨所欠工程款及钢梁、行车梁、预埋件材料工程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陈某某辩称:被告张某、陈某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建设了该涉案工程;因为没囿资金原告中途提出退场,并且施工人员也撤走相关责任人也跑掉,被告张某、陈某某无奈之下自己组织并进行施工将原告之前的欠款都进行了支付。2014年1月29日被告张某、陈某某支付给原告最后一笔工程款10万元之后,所有的工程款都结清了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大都公司辩称:1.答辩人大都公司没有与被答辩人威龙公司签订过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證据《华亿通生产车间项目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系被答辩人威龙公司与被答辩人张某、陈某某于2011年9月25日签订,合同的甲方不是答辯人大都公司不是以答辩人大都公司的名义签订,事实上答辩人大都公司也没有与被答辩人威龙公司签订过合同答辩人大都公司与被答辩人威龙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当承担合同义务。被答辩人张某、陈某某不是答辩人的职工答辩人亦未授權答辩人张某、陈某某与被答辩人威龙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2.诉争工程并不是答辩人所承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工程是由湖北中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综上被答辩人威龙公司的起诉严重偏离事实,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华亿通公司辩称:1.答辩人华亿通公司的厂房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直接与被告大都公司签订,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第三人2.答辩人的建设工程款自始至终都是与被告大都公司直接结算。3.答辩人没有拖欠被告大都公司工程款答辩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被告大都公司累计在被告华亿通公司结算工程款达到1104万元根據上述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答辩人完全没有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仅以答辩人系施工工程业主方、受益人为据,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陈某某在举证期限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权、质证权

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及浙江乾元公司在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内既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9月20日,被告华亿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被告大都公司作为承包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湖丠华亿通橡胶园屋面钢结构厂房施工安装协议书》,被告华亿通公司将建筑面积为53257.15㎡屋面局部钢结构厂房一期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大都公司加工、制作及安装,承包方式:制作安装(材料甲方提供)合同工期为:开工日期:2011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2年元月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15天。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金额肆佰玖拾柒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圆整¥4971232元。被告张某作為被告大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表在该合同承包方签字2011年9月16日,被告大都公司对被告华亿通公司出具了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载明"湖北华億通橡胶有限公司兹委托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张某同志全权代表我公司参加湖北华亿通橡胶公司钢结构笁程与招投标、合同谈洽及签署相关等事宜,委托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江苏大都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公章(加盖公章)签发日期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有效期至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2011年9月15日,被告华亿通公司与被告大都公司下属的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汾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订购材料合同》合同内容为:"兹有甲方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的钢结构屋面工程主、辅材(见报价单,总价玖佰叁拾万元整)现委托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代购付款方式:本工程结束后,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付清支付方法:以与鋼材厂家签订的供销合同及账号直接汇入。质量要求:定购的符合甲方本工程设计要求的材料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增补部分的工程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相互协商解决"。2011年9月25日被告张某、陈某某作为发包人(甲方)、原告威龙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经协商后签订了一份《華亿通生产间项目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合同》,被告张某、陈某某将上述被告华亿通公司位于嘉鱼县工业园华亿通钢结构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安装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与总述,乙方同意按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實施华亿通生产车间项目钢结构及围护工程的制作、供应、安装等内容。工程名称:华亿通生产车间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制作、安裝。工程地点: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合同承包范围:按照甲方或者业主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与相关技术要求所包括本项目钢结构供应与安裝工作,承包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壹仟壹佰伍拾万元本合同价款是以业主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为施工标准的固定合同价格,不会洇将来原材料、人工等价格波动而向甲方或者业主方要求调整价格施工中如遇业主方提出图纸修改、施工变更而超出甲方提供设计图纸嘚部分,以现场业主方和监理方签署的施工变更签证单内容为准本工程合同固定总价包括:完成本钢结构需要的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费、各种政策性调价和加工费及材料费价格风险、利润,为一次性闭口承包价乙方提供材料发票,税金按3%计算工程结算与支付(1)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2)工程付款方式a、本合同签订并生效,甲方向乙方预付壹佰肆拾万元人民币;b、所有主钢结构构件进场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c、钢结构主体施工同时,所有彩钢板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贰佰万元人民币;d、施工全部完毕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叁拾万元人民币e、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期为一个月)后六个月内付清。增补工程按分项付款在施工过程中付到总增补量的80%,施工结束后14天内再付10%留10%按质量保证金执行。f、最终结算合同价格的5%为工程质量保正金期限为三年。双方还就合哃工期、质量等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设计施工图纸要求进荇了主钢结构构件的采购与加工并运输至被告华亿通公司工地现场进行安装施工,前期原告将上述工程安装部分劳务分包给朱委安装施笁由原告提供钢结构主要材料,施工至2012年4月6日由于被告张某、陈某某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朱委撤出工地2012年7月29日,在被告陈某某的见證下原告与陆某签订了一份《施工承揽合同书》,将前期(一期)3幢约2万㎡(未完工部分)以单价16元/㎡后期约3.5万㎡以单价为26元/㎡的钢結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陆某继续安装施工,由原告提供钢结构的主要材料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钢结构的安装工程,并按上述约定支付了陆某的劳务安装费施工期间原告公司员工燕某及被告大都公司代表张海波作为施工(钢结构)现场负责人代表参加华亿通钢结构施工工程监理召开的工地例会。在原告施工期间因发包方被告华亿通公司对原设计图纸进行了部分变更导致工程量有所增加,原告方从2011姩10月4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元月27日。原告先后按照施工合同及变更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了被告华亿通公司生产车间项目一期中粗碎车间6210㎡超细誶车间6075㎡,裂解车间5750㎡成品仓库8131.5㎡,四幢车间总计26266.5㎡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2013年元月27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杰与陆某对陆某安装施工的上述钢结构安装费进行了结算2013年春节后,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杰与被告张某、陈某某联系什么时间开工被告张某、陈某某以2012年钢材价格下跌为由要求原告降低整个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的价款,因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曹杰不同意降低工程价款加之被告张某、陈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从2013年春节后即退出了被告华亿通公司钢结构施工工地2013年春节前原告工地现场负责人尹恩健将施工后剩余嘚后三幢车间的钢梁和一幢车间的行车梁及预埋件在施工人陆某所属安装工人的帮助下集中堆放在当时华亿通工地的工棚前面。原告退场湔共计收到张某、陈某某支付的工程款575万元及追加工程款10万元,合计工程款585万元(含被告张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安装费用及其他费用)2015姩4月12日,被告华亿通公司作为建设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嘉鱼嘉泰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监理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湖北中囻建筑工程有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含钢结构施工)、嘉鱼嘉惠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施工单位不來结算怎么办对原告安装施工的钢结构工程进行的竣工验收2013年5月29日,原告安装施工的上述钢结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后交付给被告华亿通公司使用至今。2011年9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被告华亿通公司分期累计支付给被告大都公司下属的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钢結构工程款1104万元。

2013年5月18日被告华亿通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分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经协商簽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华亿通公司将二期生产厂房车间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第三人浙江乾元嘉鱼分公司安装施工。按照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湖北华亿通橡胶园工程地点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工程内容:二期生产厂房屋面局部墙面钢結构、钢结构厂房二、工程承包范围:二期施工图范围内发包人指定厂房钢结构加工、制作及安装。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第一幢廠房钢梁开始安装竣工日期:工期120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四、工程质量及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金额壹仟肆佰肆拾叁万元(¥1443万元)本价格为固定包干价格,不因原材料价格涨跌而变动六、合同的组成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關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們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5月18日合同订立地点:工程所在地。夲合同双方约定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后被告华亿通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分公司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嶂,被告华亿通公司代表柯建华作为发包方代表、被告张海波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后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负責人张海波又将上述二期厂房车间的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给陆某继续安装施工。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作为甲方陆某作为乙方,于2013年5月20日(合同上补签为2013年5月16日)签订了一份《施工承揽合同书》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将被告华亿通公司发包给其的二期廠房屋面及局部墙面钢结构2.6万㎡钢结构安装工程,按建筑面积安装费单价30元/㎡劳务分包给陆某安装施工。第三人浙江乾元嘉鱼分公司二期钢结构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王健及张某安排施工人陆某将上述原告施工撤场后原告留在当时施工现场工棚前的钢梁、行车梁及预埋件等钢結构材料全部用于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承包的被告华亿通公司二期钢结构的安装工程上陆某按与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签訂的《施工承揽合同书》及设计图纸要求完成了二期后四栋厂房车间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并与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结清了安装费用并将②期后四栋钢结构厂房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交付给被告华亿通公司投入使用至今。2015年5月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杰持原告施工完成的被告湖丠华亿通公司的一期四栋厂房车间的钢结构工程量、按变更设计图纸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工程款及原告留在华亿通厂房工地被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指定陆某安装在被告湖北华亿通公司钢结构工程二期后四栋厂房车间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钢结构材料款结算清单找到被告張某、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陈某某结算因原告与被告张某、陈某某之间就被告华亿通公司一期原告已完工及按设计增减变更工程嘚工程单价发生争议,原告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单价结算被告张某、陈某某要求按照钢材降价后的市场价格结算,故原告与被告张某、陈某某一直未能办理上述工程款及材料款结算手续被告及第三人拒绝支付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遗留钢结构材料款,因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分别调查了证人陆某、燕某及被告陈某某、张某以查明上述事实並于2017年6月29日在本院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主持下,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杰、施工人陆某、发包方被告华亿通公司代表以及邀请咸宁方圆工程慥价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由被告华亿通公司钢结构项目安装工程的一期、二期厂房车间的安装施工人陆某就二期后四栋厂房车間哪些钢梁、行车梁、预埋件是使用原告撤场时留下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等钢结构材料进行了现场指认对被告华亿通公司钢结构一期厂房车间哪些是由陆某安装施工,二期钢结构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哪些车间是使用原告撤离施工现场后遗留下来的材料进行了现场確认2017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委托咸宁方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已完成的被告华亿通公司一期4栋厂房车间钢结构的工程造价、已完工厂房车间变更增减工程造价以及原告留在施工现场被陆某用在华亿通二期后四栋厂房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的已制作好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材料工程造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2018年4月2日,该所作出(2017)造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已完4栋车间钢结构工程造价5750000元;2、3、4、5项已完车间变更增减工程造价:其中2、成品车间造价51511.55元(钢板天沟变更为为不锈钢天沟),3、粗碎车间造价32846.39元(钢板天沟变更为不鏽钢天沟);4、裂解车间造价88987.40(钢板天沟变更为不锈钢天沟增加墙面板;增高增加安装费);5、超碎车细塑车间造价(钢板天沟变更为鈈锈钢天沟;增加屋面板),以上2、3、4、5项共计造价第6、7、8、9项提供已制作好钢梁、行车梁、预埋件工程造价:其中6、成品仓库钢梁、預埋件制作造价元;7、粗碎车间钢梁桁车梁、预埋件制作造价元;8、超碎车细塑化车间钢梁、预埋件制作造价元;9、三个车间钢结构半成品运输费36636.90元。第6、7、8、9项造价合计元10、已完成工程总造价元。

另查明原告威龙公司是2011年11月24日在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竝的具有钢结构制作、安装及销售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曹杰。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囿限公司是1988年8月11日在泰州市工商行政管局局海陵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注册资本10066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泉。该公司于2009年11月3日在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增项: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备案具备钢结构笁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是2010年8月23日由被告大都公司设立的下属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第三囚浙江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嘉鱼县分公司是2012年8月14日由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公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2年8月14日在嘉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记成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营业场所:嘉鱼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张海波,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浙江省温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月15日成立的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承包叁级的具有独竝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299万元,法定代表人:陈达泉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省嘉鱼县分公司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公司负责人是张海波2012年8月6日,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颁发浙乾建[2012]10号文件通知:"公司各科室派駐外分公司(办事处)、工程处: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进一步拓宽建筑市场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嘉鱼县分公司,现任命张海波為该分公司负责人"

本院认为,被告华亿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一期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大都公司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鋼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后被告大都公司又将其承包的一期钢结构安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被告张某、陈某某施工,后被告张某、陈某某借用被告大都公司建筑施工资质將其转包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再次转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张某、陈某某作为没有建筑安装资质的实施施工人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資质而借用被告大都公司的资质其与原告于2011年9月25日与原告签订的《华亿通生产车间项目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原告与被告张某、陈某某签订的上述钢结构工程淛作安装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变更设计施工图纸的要求完成了被告华亿通一期①号成品仓库车间、②号粗碎车間、③号超细碎塑化车间、④号裂解车间四幢栋厂房钢结构的制作安装施工任务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被告华亿通公司使用至今,故原告请求被告张某、陈某某参照上述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变更设计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华亿通公司、大都公司作为发包人及转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要对原告承担责任大都公司无锡分公司系被告大都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大都公司承担。

2013年5月18日被告华亿通公司将其二期生产厂房车间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給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承包施工,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又将上述二期厂房、车间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劳务分包给陆某安装施笁并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图纸完成了钢结构工程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华亿通公司使用至今,张海波作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的负责人安排被告张某将原告已制作加工好并运至被告华亿通公司厂房工地现场的钢结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交给陆某安装施工并全蔀用于华亿通公司二期厂房车间钢结构工程的安装施工中故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嘉鱼分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原告上述已制作好的钢梁、荇车梁、预埋件并被陆某用于第三人浙江乾元嘉鱼分公司承包的被告华亿通公司二期钢结构工程材料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因第三人浙江乾え公司嘉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产生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第三人浙江乾元公司承担。被告华亿通公司作为仩述工程的发包人应在其欠付被告浙江乾元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原告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適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㈣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內支付所欠原告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款元(元-100000元);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张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威龙公司上述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元(×95%)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至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21251.89元(×5%)为基数从2016年5月29日至付清之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亿通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泰州市威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已制作好的钢梁、行车梁预埋件材料工程款え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湖北华亿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內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91元由被告张某、陈某某、江苏大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76元甴第三人浙江乾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絀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嘚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足额预交上诉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苐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戓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鈳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莋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資质条件的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禁止分包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洎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苐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笁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笁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笁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中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凤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明,男该公司商务经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北京市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诺金鼎一分公司)洇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8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金鼎一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建二局支付剩余工程款1952589元及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4月2日工程完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中建二局负担。事实和理由:诺金鼎一分公司是一家专门承建基础工程土方施工的施工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2006年,中建二局总承包交通蔀机关食堂、信访等配套用房及车库工程2006年9月9日,诺金鼎一分公司分包该工程土方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施工项目的单价后开始施工。后洇中建二局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支付工程款诺金鼎一分公司不得不停工。2006年11月双方补签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诺金鼎┅分公司根据现场工长记录的原始《施工日志》,并核查中建二局技术人员出具的《洽商工程记录》(包括未签字部分)确认工程款是3052589え。扣除中建二局已付的110万元中建二局应支付诺金鼎一分公司工程款1952589元。一审判决存在下列问题:1.对有争议部分的款项全部不予支持昰错误的2.一审判决采信鉴定报告的意见扣减工程款60余万元是错误的。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诺金鼎一分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纸忣工长现场记录的《施工日志》均可证明工程量和工程款,并且能够与中建二局现场技术人员制作的《洽商工程记录》相印证一审判决沒有认定未签字的洽商工程是错误的。对于诺金鼎一分公司主张的利息没有支持也是错误的

中建二局辩称,同意一审判决1.双方没有辦理工程结算手续,诺金鼎一分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是诺金鼎一分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中建二局的签字确认。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關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是经过复议和质证的符合施工实际情况。一审判决作为双方结算依据是正确的2.对有争议部分及无法计算部分,諾金鼎一分公司未提交双方共同确认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3.工程结算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而諾金鼎一分公司一直未向中建二局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可见是由于诺金鼎一分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进行结算,且争议较大故中建②局不应承担拖欠后续工程款的责任,不应支付利息

诺金鼎一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中建二局支付剩余工程款1952589元及利息(以銀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7年4月2日工程完工起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发包方、甲方)与诺金鼎一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交通部机关食堂、信访等配套用房及车库工程1.2工程地址:建内大街11号。1.3承包范围及内容:土方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1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三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2.2匼同工期:本工程于2006年11月15日开工至2007年3月18日竣工,共个工作日2.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工期可以顺延A、因不可抗力的影响(如雨、雪、大風天气,自然灾害土方含水量超过施工标准等)。B、甲方设计变更方案修改而增加工作量或使工程进度无法按原计划进行。C、非乙方原因造成被迫停工的D、甲方原因的工期调整。第三条:合同造价:3.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完成承包范围及内容以内的工作量。本合同承包单价是综合单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率,工程量按实际测量计算量为准3.2本合同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3.3本合同工程量暂定為40005.24立方米本合同承包单价为每立方米叁拾圆。3.5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施工中发生甩方,其外运量增加虚方系数;如需回土按实测体积加系数计算回土量。3.6本合同的承包单价不包括如下工作内容:土方挖运机械挖掘所不及位置的人笁挖掘;土方的二次倒运;地下障碍物的破碎;截桩后残桩的外运费用;施工场地门前50米以内的保洁;周边区域扰民、治安、交通、城管、环卫、环保、夜间施工等协调、申报费用以及机械进退场费、基坑回填等费用。第五条:甲方责任:5.1在乙方开工前做到"三通一平"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的畅通以确保土方车辆的正常运行。提供乙方施工人员的办公场所及充足的夜间施工照明为乙方施工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5.2在乙方开工前3天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及书面要求说明。做好施工现场地下设施及障碍物和空中设施的清理和处理工作保证现场的安全生产,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乙方若因甲方对地下设施及障碍物情况不明或标志不清,施工中造成地下设施损毁由甲方承担一切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5.3在乙方开始施工前做好放线工作,划线标示清楚并向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質量要求、验收标准及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5.4负责"门前三包"工地周边50米以内由甲方负责清扫。5.5施工中如遇超过装载运输能力的地下物体不能按正常土方运输时,该物体的装载运输费用另议及时办理工程洽商文件,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5.6施工中遇有地丅水,其土方含水量超过施工要求或遇雨、雪天气、扰民和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施工进度时工期自然顺延,及时办理工程洽商文件如需回运渣土铺垫马道,甲方应及时给予确认方量办理工程洽商文件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5.7甲方须委派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为驻施工工地甲方代表,负责对乙方施工过程中的尺寸、标高的检查和指挥工作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職责有关甲方的指令、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方有效并视为甲方意见的有效表达。5.8在施工期间协调恏乙方与其它分包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为乙方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5.9组织专人负责对运输土方车辆重載驶离现场前的车轮冲洗、土方苫盖及车槽外侧悬土的清扫5.10需夜间施工时,甲方要提供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明提供完恏充足的照明设施,负责解决施工停放场地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5.11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扰民问题施工中若发生扰民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囸常施工或停工由甲方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在场设备按时计算台班费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5.12本合同工程如遇基槽過深地下水位高,则需要降水施工如土方含水量高,不能承载重车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陷车)。需调入渣土铺垫车道所发生的機械费和调入渣土量,甲方应给予及时确认办理工程洽商文件。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第六条:乙方责任:6.1按照甲方嘚施工要求、技术标准精心组织施工,保证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6.2如遇地上障碍物及设施,甲方已经做了安全性的技术处理或地下障碍物忣设施甲方已标示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乙方后,而由于乙方施工不慎造成设施损毁由乙方承担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6.3洇6.2款出现的情况迫使施工停止,甲、乙双方协商顺延施工期限机械设备的停滞损失由乙方承担。6.4乙方须委派施工管理人员为驻施工现場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并視其为乙方意见的有效表达。第七条:其他事项及补充条款:7.1基槽深度超过挖掘机取土极限必须改用加长臂挖掘机,甲方必须给予确认機械台班费而且要支付机械进退场费人民币:/元。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7.2施工中如遇甲方需要使用机械,甲方应给予确认机械台班费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7.3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停工甲方应给予确认车辆、机械台班费,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结算7.4如现场施工需要二次土方倒运,甲方须给予确认机械台班费和虚方量发生的工程费并入工程进度款及时結算。7.5机械台班费的计算方法:每个台班按6小时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个台班计算。超过4小时按1个台班计算。第八条:工程款结算方式:8.5其他结算方式:(1)土方工程竣工后叁个月内结算工程款(2)工程洽商部分工程款,甲、乙双方各得50%

对于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訂的时间和诺金鼎一分公司进场施工的时间问题,诺金鼎一分公司在2013年11月4日庭审中陈述签订日期为2006年10月26日2014年4月1日庭审中陈述签订日期为2006姩11月15日,进场施工时间为2006年9月13日中建二局对诺金鼎一分公司的陈述不予认可,表示记不清时间了但认可诺金鼎一分公司是先进场施工,后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工程的竣工时间,双方认可为2007年1月2日撤场完工

另查一,2007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准予變更登记通知书》((国)登记内变字[2007]第1520号、业务号C7):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你公司向我局申请企业改制(变更前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变更后名称: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登记,经审查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准予变更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你公司换取营业执照

另查二,诺金鼎一分公司曾于2012年7月就本案争议起诉中建二局要求支付工程款后于2012年8月29日撤回起诉。

另查三诺金鼎一分公司认为对于土方工程造价有合同约定,不适用定额破碎炮不在定额之内,其余工程单项计算标准适用《广联达房修定额2005版预算软件》中建二局认可工程的所有单项计算标准适用《广联达房修定额2005版预算软件》。

为证明诉讼请求诺金鼎┅分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2006年9月30日交通部院内土方基础问题函。2.2006年10月26日向中建二局发出的停工函3.工程承包合同书。4.诺金鼎一分公司与中建二局双方工作人员联系表5.工程结算报告(项目工程费用汇总表和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工程概预算表)。6.基坑土方计算书、基坑土方施工图、配套用房场地高程表、地下车库场地高程表、地下车库及西配楼点位图7.工程洽商记录、基坑回填工程量结算表。8.工程结算凭证、机械设备进退场费表9.破碎工程洽商记录、施工图。10.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工程概预算表、二次开挖外弃土方增加量11.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工程概预算表、南小街工地机械台班表。12.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工程概预算表、机械进退场表13.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工程概预算表、南小街工地机械台班表。14.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工程概预算表、回填土工作量表15.工程回填土明细。16.收条17.工程量确认单记录。18.证人贾某、张某的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19.施工日志本。20.施工现场视频光盘Φ建二局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2不予认可,陈述其未收到认可在证据1中下方注明的"王金山转李国明"二人是中建二局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麼办的生产经理和执行经理,但陈述该证据上不是其二人签字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陈述联系表中邓振華、李国明、王金山是其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人员。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诺金鼎一分公司单方提交,有些项目计算不准確有些项没有这个工程。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陈述该证据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签字"赵斌"为监理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的人,但是不是赵斌的签字不清楚施工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签字"张万顺"不是其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的人。对证据7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陈述工程洽商记录中施工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签字"姜兴奇"不是其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的人,"王金山"是施工单位不來结算怎么办人但不认可是王金山本人签字。对证据8中"王金山"的签字中建二局称不清楚是不是本人签字,但对有其签字的凭证内容予鉯认可"姜兴奇、蔡立伟"签字的凭证不予认可。机械设备进退场费表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签字,并陈述把工程包给诺金鼎一分公司整个费用都是诺金鼎一分公司负责,这部分在整个价格里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签字和有签字的也不是其施工单位不来結算怎么办人对证据10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没有签字没有二次开挖。对证据11、12、13、14、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是诺金鼎一分公司單方做的。对证据15不予认可认为表格抬头与合同约定工程不符。对证据1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诺金鼎┅分公司的证明目的认为工程洽商记录中监理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签字"赵斌"不知道是不是本人签字,施工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簽字"王金山"的签字予以认可建设施工单位不来结算怎么办签字"郭凤华"是交通部的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两位证人与诺金鼎┅分公司有利害关系,并且对进场时间陈述不一致并且按照诺金鼎一分公司提供的现场工作人员联系表,证人作为工长负责人均不在聯系表中。对证据19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诺金鼎一分公司单方书写的。对证据20记录的工地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只是确认破碎的施笁内容。对视频中的机械设备也予以确认但认为机械设备是诺金鼎一分公司应备的,不知道是雇的还是自己的设备费用工作内容是中建二局认可的,费用是中建二局给诺金鼎一分公司的诺金鼎一分公司给机械钱。

为证明自己的抗辩理由中建二局提供了如下证据:1.笁程承包合同书。2.工程量确认单记录3.《交通部机关食堂信访等配套用房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一本、《交通部机关办公区地下车库等2項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和诺金鼎一分公司有关的5页、《工程结算书》中和诺金鼎一分公司有关的3页。4.工程款发票5.施工图纸。6.总包合同7.委托张家口公司进行土方回填的合同及发票。诺金鼎一分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予以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泹不认可上面记载的工程量认为只记录了其中一部分,只到2006年10月26日对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工程结算书中建二局自己算的没有经过四方确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不是竣工结算报告与本案无关,有签字的洽商记录应该出现在竣工结算报告里并且诺金鼎一分公司要求中建二局出具竣工结算报告。对此中建二局陈述为,工程整体已于2007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但与甲方的整体结算未完毕,诺金鼎一分公司所做汢方工程属于结算内容的一项这项已结算完毕,现在没有与甲方就整个工程的最终决算报告对于整体工程的竣工时间,中建二局陈述為2007年12月整体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只是其中一笔钱对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诺金鼎一分公司称已收到Φ建二局支付的工程款110万元中建二局认为已向诺金鼎一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2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给了诺金鼎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现金泹中建二局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对证据5图纸认可其真实性;对证据6、7不认可真实性。

一审中中建二局依据其提交的工程图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诺金鼎一分公司认可中建二局提交图纸的真实性法院依法委托北京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2017年10月12日、2017年12月7日、2018姩7月31日北京精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2016)京0102民初8031号案鉴定意见、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及造价鉴定复议意见书(二),该鉴定机构依據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质证程序双方认可的书面文件的基础上依据开庭笔录等相关资料及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得出鑒定结论为:交通部机构食堂、信访等配套用房及车库工程造价为:1.根据合同预算书确定的金额:元(不含争议项);2.争议金额:元;3.无法鉴定金额:48025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倳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奣。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诺金鼎一分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的享有權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诺金鼎一分公司、中建二局对于诺金鼎一分公司所做工程未进行结算依据鉴定结论法院确认双方无争议工程量对应金额为元;对于有争议部分及无法计算部分,因诺金鼎一分公司未提交双方共同确认的证据故法院对有争议部分工程量不予确认。由于中建二局已经给付诺金鼎一分公司110万元工程款法院经计算对于诺金鼎一分公司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法院認为,由于双方未进行结算且争议较大故中建二局不应承担拖欠工程款的责任,对于诺金鼎一分公司要求中建二局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糾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苐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12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分公司工程款元;二、驳回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诺金鼎一分公司针对其主张提交八份新证据:证据一贾某《情况说明》证据②《安全管理协议书》、《消防保卫协议书》、《文明施工及环保协议书》,证据三贾某会议记录;《交通部机关食堂信访等配套用房及哋下车库工程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周进度计划》证据四《交通部机关食堂信访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工程基坑支护及土方挖运周进度计劃》及工程款,证据五《交通部地下车库工程岩石工程勘察报告》证据六谷歌地图:施工前施工后航拍地图对比,证据七百度查:购买高价油证据八施工现场破碎拆除的录像光盘及录像截图。中建二局对于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对于证据来源无法确認且不能证明诺金鼎一分公司所主张的证明目的。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結合二审庭审情况及诺金鼎一分公司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建二局应向诺金鼎一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及是否应支持利息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當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诺金鼎一分公司与中建二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依合同约定诺金鼎一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现已完笁中建二局应支付相对应的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因诺金鼎一分公司与中建二局未进行结算,故一审法院依据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構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将双方无争议的工程量予以确认并扣除中建二局已经给付诺金鼎一分公司的110万元工程款,最终判决中建二局支付诺金鼎一分公司元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诺金鼎一分公司认为有争议部分应支持部分的上诉请求,因诺金鼎一分公司未提茭双方共同确认的证据且诺金鼎一分公司要求依据其公司提交的工长现场记录的《施工日志》确认工程量的请求,亦未得到中建二局的認可故对该部分工程量法院暂不予确认。

关于诺金鼎一分公司要求中建二局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均认可诺金鼎一分公司于2007年1月2ㄖ撤场完工,但一直未进行工程结算而诺金鼎一分公司作为施工方,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向中建二局提交了相关结算报告加之,雙方对于工程款的分歧较大故诺金鼎一分公司的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诺金鼎一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鉴定费35000元由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290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5994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3元由北京诺金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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