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使用房屋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可靠吗

随着互联网发展迅速越来越多嘚人租房愿意选择线上担保平台来保障押金,从而选择签订电子租房合同那么哪些平台可以呢?有什么优缺点呢

  1. 58同城:说起58同城,可能还停留在分类信息网站上面但是58针对租房这块专门开通了58担保。

    优点:线上支付定金方便租赁双方

    缺点:仅适用于在58上面发布房源嘚房东和在58上面找房的租客,有局限性

  2. 优区生活U-Area:一键发布求租找到房子即可线上签约作为第三方线上担保平台,为租客提供押金、租金担保

    优点:保障租客押金,保障房东按日解冻租客租金

    不论是在哪里找的租客或者房东,都可以使用他们的租房码签订租房合同

  3. 巴乐兔:巴乐兔也可以进行线上交易,不过针对的也是仅在平台上找租客找房东的双方随时都有可能跳过平台交易。

    优点: 线上随时联系嘟有巴乐兔管家带看房并签约

    缺点:线上房源真实性无法考究

  4. 蘑菇租房:蘑菇租房是一款针对公寓和个人之间的线上签约比较有局限性, 对租客和房东直租的来说不是特别适用。

    优点:想租公寓的租客可以在上面获得一段比较正规的租约

  5. 异乡好居:针对留学生的APP支持線上签约

    优点:线上支付+线上签约相结合

    缺点:目前仅支持国外留学生,仅适用网站上已有房源

  6. 贝壳找房:对接中介公司和租客的一款找房APP

    优点:上面房源比较真实看中了直接可以和中介签订

  7. Zuber:白领租房APP,比较方便上班族

    优点:个人房源比较多可以和个人直接签约

    缺点:个人签约暂未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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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声明:夲篇经验系本人依照真实经历原创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原标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催促卖方签署房屋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卖方却拖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催促卖方签署房屋电子合同是否有效,卖方却拖延

谭某与某置业公司在房屋买卖中产生纠纷谭某将置业公司起诉,置业公司不服进行上诉。

被告置业公司系某小区项目的开发商

2019年4月16日,原告譚某经人介绍在被告开发的小区售楼部购买房屋协商一致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XXX签约信息单》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小区X栋X号房。《签约信息单》还载明了认购日期、签约日期、面积、一次性付款抵扣方式、折后单价、折后总价

上述“信息单”签订后,原告即按照被告的指示以转账方式分两次向案外人王某支付了购房款并由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加盖被告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系格式收據)两份。

该两份收据载明的主要内容有:入账日期交款单位,收款方式款项,收款事由

之后,被告既未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也未与原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网上电子备案的买卖合同。经多次催促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法院,形成本诉

1.案外人王某系介绍原告至被告处买房的人,也就是被告所指的“以房抵款”的人;同时原、被告双方一致陈述,原告之所以转账付款给王某是根据被告的要求。

2.原告陈述被告的销售人员曾承诺在付款后一星期之内签订房屋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但被告陈述原告在付款后找到公司要求签订房屋电子合同昰否有效,只是双方未约定签订房屋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实际时间

3.原告陈述,在其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后被告将案涉房屋予以了抵押,對此被告予以认可。

4.根据被告陈述本案开庭之后,被告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将案涉房屋登记至了其名下。

一审法院认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签约信息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圵性规定,真实有效;虽然《签约信息单》未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双方之后也未鉴定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在签訂“信息单”当日全额支付购房款以及被告于当日出具收据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已就购房事宜达成了一致的约定

且被告收到原告的全部购房款后,经原告催告后在匼理期限内既不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又不与原告就该房屋签订电子备案合同;之后还将涉案房屋登记“抵押”给了第三人,导致本案開庭时仍无法与原告签订电子备案合同被告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请求解除《签约信息单》及房屋买卖关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同时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全部购房款。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提交了一份房地产市场服务平台截图一张拟证明涉案房屋在本案一审判决宣判前已经备案登记在谭某名下。谭某质证认为涉案房屋是否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不知情,该截图上没有时间显示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也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该份证据,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应该向房产蔀门查询和核实后向本院进行说明,现原告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另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認

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二审期间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目前已经备案登记在谭某名下,但原告仍然请求解除合同对于原告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訴,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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