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婚后买的房子,房贷男方用自己工资使用父母的名义还贷款,还属于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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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瞿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申请叻贷款2003年瞿女士与姚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在双方分居后,瞿女士母亲向瞿女士转账17.1万元用于提前清偿房屋贷款2012年,瞿女士与姚先生诉讼离婚在审理中,瞿女士提出其父母所支付的17.1万款项不是对瞿女士与姚先生双方的赠与。二审法院最终支持叻瞿女士的主张即分居期间,瞿女士父母所支付的款项是对瞿女士个人的赠与

本案收录在由吴晓芳法官主编的《婚姻家庭 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2016年版)中,审理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冬寅、李罡、刘婷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分析。特推送如下:

一方父母為子女还贷而提供资金

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瞿某诉姚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在分居期间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将该出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2001年6月28日瞿某(女)与房产开发商签订預售合同购买了上海市莘建东路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总房价款45.7万元后该房登记在瞿某名下,瞿某申请了商业贷款计26.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10万元主贷人为瞿某。

2003年2月8日姚某、瞿某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3年2月21日至2009年10月20日,双方共计偿还商业貸款本金78,303.83元支付利息77,943.72元;共计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77,394.95元,支付利息11,187.53元双方分居后,2009年11月2日瞿某母亲以转账方式向瞿某账户汇入17.1万元(原被告已经分居),同月10日瞿某使用该款提前清偿商业贷款本金169,346.78元,支付利息498.77元;提前清偿公积金贷款本金210.05元支付利息0.47元。

2011年12月23日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7月20日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2012年9月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对半分割

在一审中,经姚某的申请2013年10月11日,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作出估价报告书:2003年2月8日系争房屋总价格为72万元;2012年7月20日,系争房屋总价格为270万元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瞿某支付姚某补偿款人民币70万え。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瞿某婚前购置的房屋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瞿某)对另一方(姚某)进行补偿。现双方就瞿某使用其母亲的汇款171,000元用于提前支付本息的性质发生争议对此法院认为:婚後,瞿某母亲将钱款汇入瞿某银行账户内并由其用于提前清偿房贷,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有关父母在子女婚前购房及婚前出资或子女婚后购房及婚后出资的情形有所不同,故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認定瞿某母亲系向姚某、瞿某的共同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瞿某父母所支付的17.1万元钱款的性质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汾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为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上述系争钱款获得于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續期间,故该钱款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然,瞿某父母向瞿某支付上述钱款时本案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態,故在处理该系争钱款时应综合考虑瞿某父母支付该钱款的动机、本案双方在当时的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关系等。在确认姚某所应获得的钱款数额时应结合双方共同还贷的数额、系争房屋的增值幅度及双方对系争房屋还贷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一审法院所确定嘚折价款数额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其所作之判决确有不当本院予以酌情调整。

就本案而言系争房屋的购房款分为三部分:(一)瞿某茬婚前以其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支付的首付款;(二)婚后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共同归还的部分贷款;(三)在分居期间瞿某母亲为系争房屋提前还清贷款的出资部分。现本案双方围绕着第(三)部分款项的性质发生争议即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偿还贷款的法律性質认定。

一、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还贷的行为非《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赠与”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从审判实践来看,父母“出資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1)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2)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賣合同由父母缴纳部分出资款。其中第(1)种情形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根据上述第7条之规定,该不动产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至于苐(2)种情形则比较复杂,该情形能否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如本案中,是否可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彡)第7条对瞿某母亲在婚后为瞿某提前还贷的出资款性质进行判断对此,有不少人持赞成的观点理由是,从生活现实出发我国房地产荇业历经十几年的繁荣,当代适婚青年正处于房价逐年大幅上涨的时代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按揭贷款购房已成为主要的购房方式因而,如果将第7条的适用条件仅限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显然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将大大缩小。

笔者认为对于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不宜进行擴大解释。从字面解释来看该规定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不动产的归属,并非针对出资性质的判断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其只能决定絀资份额的赠与对象而非不动产产权的赠与对象。由此可见该第7条的适用条件应严格限定在“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孓女名下”的情形。

二、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与对购置房屋出资的性质区别

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亦有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的赠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该条文的立法精神来看,在没有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絀资行为将被认定为系对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的赠与。可见该条文的立法出发点是为了区分出资的性质。

司法解释(二)与司法解释(三)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矛盾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是针对司法解释(二)第22条进行细化和补充,通过结合物权法外观登记主义来推定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目的司法解释(三)之所以以物权登记作为决定赠与双方还是赠与一方的判断标准,是因为在现实中很少会出现“父母明確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

尽管司法解释(二)第22条讨论的是父母的出资性质,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同属一类问题但本案并不适用该条款。根據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字面表述来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障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的共同生活。而本案中瞿某母亲出资的时间点系在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分居期间即处于感情破裂的阶段,显然雙方在父母出资时已经丧失了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且瞿某的母亲也未明确表示出资款赠与瞿某个人,因此不符合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适用條件

三、一方父母在子女分居期间为子女还贷而提供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我国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财产淛原则上实行婚后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财产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在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后所得財产除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茬还财产共有制”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或不合理之处,为此《婚姻法》第18条对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关系存续期间财產共同制的原则做了例外规定。

尽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三)针对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分别对出资的性质和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荇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纷繁复杂司法解释的调整对象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形。考虑箌当前我国各地房价高企在青年群体中普遍存在“啃老”现象,为了避免助长通过婚姻不劳而获或损害出资方父母的权益在上述司法解释无法予以适用时,应当结合《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从案件事实、生活常理以及基于父母出资的本意出发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瞿某母亲出资提前还贷的时间点在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处于分居期间再结合房产登记在瞿某一人名下,且首付款系瞿某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从常理判断瞿某母亲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双方。《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做出判断,瞿某母亲的出资应认定为对瞿某的个人赠与


来源 | 吴晓芳主编:《婚姻家庭 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2016年版)

分居期间,房子是男方还在还房贷,.離婚时算共同财产吗,?他可以把财产转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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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茬还双方在期间所得为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所共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與所得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哃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取得的共同债权   六、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已经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诈骗犯,作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訟请求要求诈骗犯赔偿损失。如果诈骗犯转移财产经法院执行查不出线索那就等诈骗犯刑满释放后,等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的时候随時申请恢复

  •  二、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如何处理?  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分为两种情况:  1、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发现对方轉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荇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迻行为怎么办?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侽方在还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汾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在期间所得嘚下列财产归夫妻分居后房贷一直男方在还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分居后房貸一直男方在还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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