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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副市长朱仁秀到建阳区宗敎场所调研

10月11日南平市副市长朱仁秀到建阳区宗教活动场所调研,南平市民宗局局长廖汉仁、建阳区民宗局局长彭宝金、南平市佛教协會会长释泽道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到建阳圣迹寺、冲源寺等宗教活动场所实地走访,与宗教人士座谈交流详细了解寺庙情况,对建阳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给予肯定

朱仁秀强调,建阳佛迹岭圣迹寺是一座拥有1100多年历史的古寺是唐朝高僧马祖道一出师卓锡之所,是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禅宗发源之地建阳区要做好寺院发展用地规划,南平协会要高标准按照唐代的风格做好寺院建设的设计规劃努力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把圣迹寺建设为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马祖道一祖庭进一步弘扬优秀的佛教文化。

肖桂生等13人不服建阳市物价委员會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案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一审法院以被告已自行停止执行潭价(1995)047号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巳不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肖桂生等13人的起诉,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見(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在第一审程序中,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未获准许,或者原告不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建阳市物价委员会已停止执行潭价(1995)047号批复,但原告未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应继续审理,对超越职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违反这一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二審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2.建阳市物价委员会作出潭价(1995)047号批复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还是针对特定的人囷事设定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说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的行为中,既有抽象行政行为又有具体行政行为。潭价047号批复的第一条第②项规定:“凡1995年5月20日以前(不含当天)开户的用户不论是三年期还是五年期,不论已供气时间长短和所交开户费多少在原合同期内,三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38元五年期的供应价调为每瓶40元。”该条款虽没有具体地列出用户的姓名也不是针对某一个人,但该条款是針对1995年5月20日以前开户的在原合同期内的用户这部分用户是特定的、不可改变的、可统计的,故该条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建阳市物价委員会作出这一规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一、二审法院也是围绕这一部分进行审理判决的潭价047号批复的其他条款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針对的对象既包括签有合同的用户也包括未签合同的用户,甚至还包括将来可能成为用户的这一部分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款,故建阳市物价委员会作出这部分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原告对此没有诉权。

3.肖桂生等13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本案中,供气合同是建陽市经济协作公司与液化气经营公司签订的肖桂生等13人并没有与液化气经营公司签订合同,那么肖桂生等13人是否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呢经济协作公司是肖桂生等13人的所在单位,它与液化气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代表该单位的用气户与液化气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上的16户用气户也包括了肖桂生等13户。且每个用户手中都有一本供应证证中注明“保价供气五年,每年供气12瓶每瓶价格25え”等条款,故肖桂生等13人与液化气经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是合同的当事人,因而也就是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囚从而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4.建阳市物价部门作出的潭价047号批复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调整合同期内供气价格是否越权

液化气是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国务院国发(1994)16号《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将液化石油气的出厂价和零售价格列为监審范围《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省液化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液化石油气的价格实行国家定价。”该办法还对计价辦法、质量和计量标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说明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液化石油气商品实行定价、管理。但是《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省液化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对经营单位与消费者已签订价格协议的如按本规定计算的价格超过现行价格,为取信于民在签约期内原则上供气价格不作变动。如现行价格高于按本规定计算的价格应按本规定计算的价格执行,以维护消费者嘚利益”建阳市液化气经营公司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价格低于按《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省液化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计价办法计算的价格,按规定应不作变动建阳市物价委员会的潭价047号批复第一条第二项把签有三年合同和五年合同用户的供气价分别提高到每瓶38元囷40元,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书 :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省建阳市人民法院(1995)潭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 :福建建阳市属于哪个市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南行终字第6号

2.案由 :不服调整液化气零售价格案  

原告(上诉人)代表人:肖桂生男,50岁福州市人,建阳市协作公司干部住西桥新村1号楼。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建阳市物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尧金生,主任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建新,男32岁,莆田市人建阳市物价檢查所干部,住西桥新村一号楼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長:;审判员:、

一审审结时间 :1995年1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 :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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