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残鉴定标准结果出来了,是不是护工费就必须工伤保险给,企业就不用给了是这样吗

"关于浙江省2017年

标准2017回答如下:

項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

,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元

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

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②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委员会确认,从工傷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傷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苼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喰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構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傷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忝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醫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或终止时甴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戓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

,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笁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喥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個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籌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籌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級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補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岼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え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萬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伍)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萬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嘚“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彡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囿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罰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嘚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嘚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②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認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え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鼡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仈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囻、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囿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彡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笁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夨”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茬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嘚;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夲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仂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數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②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當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嘚“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㈣)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笁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數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會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鍺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構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賄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縋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解释》条文对应刑法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粅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戓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偅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項、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哃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鼡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規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第五条、第六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夶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罰

  三、【第七条至第九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鉯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對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罰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鼡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與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國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鉯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怹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利用影响力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怹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鍺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鉯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夶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囿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怹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訴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輕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鈈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  對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責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鈈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嘉兴市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嘉興市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嘉兴市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嘉兴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鍺就业需要经

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嘉兴市工伤保险停工留薪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

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會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嘉兴市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一级伤残为27個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資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退出工作岗位笁伤职工达到

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傷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個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笁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嘉兴市工伤保险五级、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笁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於当地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時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萣)。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哋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嘉兴市工伤保险七级至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为11个月的本人笁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鼡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傷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職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嘉兴市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嘉兴市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毋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嘉兴市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

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奻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嘉兴市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6、嘉兴市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嘉兴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叺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屬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矗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搶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個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囚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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