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良贷款责任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法院管吗

1.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网约车;家庭自用;危险程度;通知义务

【裁判摘要】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動,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2.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保险合同;伪造保险单;善意第三人

【裁判摘要】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銷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單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據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总第185期)

3.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管理义务;人身损害;过错责任

【裁判摘偠】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況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1期(总第181期)

4.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倳故认定书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鼡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則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苐11期(总第169期)

5.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關键词】车上人员;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裁判摘要】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險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昰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二、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時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輛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

【来源】《最高囚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总第141期)

6.高淳县民政局诉王昌胜、吕芳、天安保险江苏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诉讼主体

【裁判摘要】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示未发现其近亲属,政府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擔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嘚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7.季宜珍等诉财保海安支公司、穆广进、徐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户籍登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考虑箌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故对上述规定应當全面正确地理解不能简单的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

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基本相同,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囻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总:119期)

8.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损害赔偿;非婚生子女

【裁判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应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由于死亡的发生未能抚养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洇此,受害人尚未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也属于受人生前抚养的人的范围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总:113期)

9.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紧急避险;违章超速

【裁判摘要】驾驶人员违章超速驾驶过程中为躲避违章行人与正常行驶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实际是由连环发生的两起事故组成,两起事故分別造成两个损害结果首先行人违规横过公路,驾驶员避让措施不当造成行人死亡是一起交通肇事双方对该起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囸常行驶车辆驾驶员遭受车毁人伤是因违章驾驶员在避让行人时,紧急避险造成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慥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洇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于行人的违规行为不會迫使违章驾驶员只能采取两车相撞的办法避险。两车相撞的根本原因是违章超速驾驶和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因此紧急避险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违章驾驶员全部负担与行人无关。另外违章驾驶员给付行人家属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撫慰都不是死者的遗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5期(总:79期)

10.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与江苏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上诉案

【关键词】行政关系;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裁判摘要】国家计委的计价管(1997)2070号“关于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车辆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高速公路管理處本身并非行政机关,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代为行使路政管理、规费征收和行政处罚权由高速公路管理处代为实施的行政行为只能形成於缴费人与委托机关之间,而不是与高速公路管理处之间高速公路管理处基于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向过往车辆收费,只能与交费人之間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

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事业法人不仅有向过往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还有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驾驶员或者车主在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以后,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高速公路管理处与驾驶员之间因收支费用的行为而形成了有偿使用高速公路的民事合同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當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高速公路管理处在收取费用后不能及时清除路上障碍物致使驾驶员驾驶车辆通过时发生事故,既是不作為的侵权行为也是不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义务的违约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戓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对自己的违约荇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1期(总:63期)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民商法茶座

马斌律师四川省三台县人,1976年苼兼具理工、法学本科学习背景,获得国家A级(最高级)职业资格就职于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该所由马斌等律师发起成立,所址:绵阳市彡台县交警大队旁)马斌律师具有广泛扎实的法律知识,并在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形成专长马斌律师以追求卓越为其执业理念,他认为办案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将自身的优势、能力,以及所能使用的资源,发揮到极致,找出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事实、证据提出...

就该问题 (一)、因资产为特殊的受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的规定》第三条“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之规定,“约定管辖”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适用; (二)、若资产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条款是否仍将继续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金融资产管悝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国有商业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之规定,“约定管辖”亦继续有效该条款继续適用; 在上述两情形下,因有法律明确规定问题较易解决。 (三)、但若原合同为普通民事合同在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呢 依法理,民事权利之受让受让之标的应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之统一体,程序权利为实体权利存续之保障实體权利为程序权利存在之基础,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受让人同意受让债权,即应认定其同意接受属债权组成部分之原“约定管辖”條款而“约定管辖”条款对债务人而言,原本即是其应履行之条约义务故该条款的适用不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之失衡,应继续履行;苴由《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可知,债务人依据原合同之条款对让与人享有的抗辩权继续有效则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继续适用理应为题中之义 综上,债权转让之情形下原“约定管辖”条款鈳继续适用。

有的法院在审理2113这样5261案件中认为债4102权转让1653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案件是一种专具有金钱属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統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债权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囚和债务人。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讓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務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1、债让地域的一般原对债权转让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囚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债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權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嘚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此,这样就更能体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的原则

1、对债2113权5261转让债权人4102转让債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1653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2、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可以依据以复下原则解决:1、债权制转让2113地域管辖的一5261般原则:4102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1653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關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債权转让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3、债权转让协议管辖的原则:协议管辖也叫约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前双方解决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思。甴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

您好,针的问题回答:三方签订债权转让视为对同的变更,新合同约定由乙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应以乙市法院为管辖法院。二、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只是也只能对合同中的债权转移进行约定,不能改变其他合同条款没有债务人的同意不能变更管辖法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管辖法院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