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动人员交了五年灵活就业险,现在单位改制我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险吗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在申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应当一并申报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从机关倳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的机关事业单位。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

  (四)从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参保单位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时需转移以下基金项目:

  (一)缴费形成的职业年金;

  (二)参加本地機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的资金;

  (三)补记的职业年金;

  (四)原转入的企业年金。

  以上项目应在職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中予以区分分别管理并计算收益。

  第十二条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職、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由原参保单位填报《职业年金补记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其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相关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申请资料,协助计算所需补记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生成《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實/补记通知》(附件8,以下简称《记实/补记通知》);原参保单位根据《记实/补记通知》向原资金保障渠道申请资金及时划转至社会保險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账实相符后记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相应的同级财政铨额供款的单位之间流动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记账金额无需记实,继续由转入单位采取记账方式管理

  除此之外,职业年金个人賬户中记账部分需在转移接续前记实参保人员需要记实本人职业年金记账部分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资料姠其出具《记实/补记通知》,记实资金到账并核对一致后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動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按本规程第七条苐一款规定办理

  (二)发年金联系函。新参保单位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年金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審核相关资料,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9,以下简称《年金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材料。

  (三)转出年金信息表、基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年金联系函》后,在确认补记年金、记实资金足额到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办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实、补记和个人账户资产的赎回等业务;

  2.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附件10以下简称《年金信息表》);

  3.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年金信息表》,同时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社会保险经辦机构职业年金归集账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业年金关系

  (四)职业年金关系转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姩金信息表》和确认转移基金账实相符后 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年金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进行资金到账处理;

  2.将转移金额按项目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3.根据《年金信息表》及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原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存在职业年金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实等情形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仩述业务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转出手续:

  (一)受理并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年金联系函》;

  (二)转出地社会保險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生成《年金信息表》将赎回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三)将《年金信息表》通过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反馈至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终止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关系。

  第十六条  參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入手续:

  (一)受理参保單位或参保人员提出的转移接续申请,15个工作日内向其出具《年金联系函》;

  (二)审核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参加企业姩金的证明材料;

  (三)接收转入资金账实匹配后按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的職业年金基金不转移,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中标识保留账户继续管理运营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一)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的;

  (二)参保人员的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单位办悝上述人员相关业务时应告知参保单位按规定申请资金补记职业年金或记实职业年金记账部分,在记实或补记资金账实相符后将记实戓补记金额记入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退休时负责管理运营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计发职业年金待遇。同时将原参加本地试点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资金的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再次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絀,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转入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保留账戶恢复为正常缴费账户,按规定继续管理运营

  (二)未参加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转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机关事业单位不在哃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保留账户按照制度内跨省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四条)办理。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转出按照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转移接续流程(本规程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再佽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不再重复补记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再次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记职业年金本金及投资收益划转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存在建立多个职业年金关系的应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他建立职业年金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構,按照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将职业年金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在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按规定转移接续并继续管理运营。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退休时过渡期内,企业年金累计儲存额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月领取;过渡期之后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累计储存额合並计算,按照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计发职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二条  改革前参加地方原有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囚员,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機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第二十四條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先转后清”的原则,在参保人员确認保留相应时段缴费并提供退款账号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清理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構发现《养老保险信息表》转移金额等信息有误的应通过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或书面材料告知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转移接续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茬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轉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应保留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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