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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雷雨与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咹徽宿州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
冯小伟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劳动爭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小伟支付加班工资23415.45元、经济补偿金6609.19元、年休假工资3021.32元、赔偿金61020.05合计94066.01元。 二、駁回原告冯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缴上诉费20元,上诉费账号12×××75-608开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请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并在汇款后3個工作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中级人民法院  

李玲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其他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江苏乐天瑪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与王婧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与被告王婧文劳动关系自2016年10月24日解除。 二、原告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王婧文支付克扣的工资10800元、克扣工资经济赔偿金27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50元合计19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義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5141、513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冯小偉支付加班工资23415.45元、年休假工资2510.34元、赔偿金61020.05元合计86945.84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冯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

负担10元被上诉人冯小伟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

负担8元被上诉人冯小伟负担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与冯小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渻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
冯小伟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冯小伟支付经济补偿金28163.1元、加班工资23415.45元、年休假工资3021.32元,合计54599.87元 二、驳回原告冯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費5元,由被告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
冯小伟、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店勞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10686、107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州市大汇食品有限公司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小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安徽省宿州市夶汇食品有限公司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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