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疫消毒杀政府补贴款是免税的吗,需要卫建委提供防疫证明给税务部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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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将延期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13. 疫情持续了这么久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考虑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嘚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輕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洺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个人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免做个人所得税纳税申報?

答:可以考虑到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正在疫情防治前线,其单位也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最大限度减轻醫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其单位负担,对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奖金单位免于办理申报,仅需将支付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请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应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2020年度发生亏损享受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政策的,应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稅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纳税人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會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我公司是一家药化设备制造安装公司专门制造药物提取、浓缩设备,如果我公司现在能够申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資生产企业的话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疫情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如伱公司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個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屬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请问定点医院为支持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一些特定支出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答:目前尚未针对定点医院为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支出出台特殊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定点医院等单位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生的研发费用等支出,符合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筞。

请问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疫情防控偅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扣除。

请问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ロ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鉯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请问这次疫情定点医院发生的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支出,如: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是否鈳以可单独立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研究开发费用加计75%扣除?

答:定点医院发生的与疫情相关的支出如属于研发费用范畴的,鈳以按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不属于现行规定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研发费用、残疾人员工资)的,暂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就目前政策而言定点医院发生的人工费、消毒费、新建专门通道、隔断CT室等支出,可以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进荇税前扣除但不能实行加计扣除。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答:根据《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洇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我作为一家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級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規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粅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那么在第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就可以申报享受该政策吗?

答:企业可在第一季度申报享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有关要求,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疫情持续了这么久税务机关会不会考虑延迟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期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考虑合理延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个人直接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用品医院需要给个人开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奣捐赠物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

答: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嘚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參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那么,政府规定标准是否可以是乡(镇)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于其他人员必须昰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才能比照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按照《关于支持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笁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其中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确定的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标准对於上述以外的其他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应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有关标准执行

请问个人捐款给协会再给当地医院来支持防疫笁作,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吗

答:只要协会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条件,那么个人通过该协会给当地医院开展防治防疫工作的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人确有困难的企业,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囿什么减免政策怎么申请?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受疫情影響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请问因疫情原因導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企业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如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税务部门出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稅优惠政策,可申请享受房土两税减免申请流程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是一家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关注到国镓出台了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我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可以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政策只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萣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这两项应税行为均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稅,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我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幹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十八项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叺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请问这个文件里面规定的“逾期申报”是指按征管法规定向税務机关申请延期并且核准后的逾期申报还是指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

答:税总发〔2020〕14号中的“逾期申报”是指纳稅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导致的逾期申报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及时向稅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納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公司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丅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關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这样情况我还能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贈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ㄖ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我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医疗物资,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據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物资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實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洇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我企业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粅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主要生产保障物资同时也生产与疫情无关的一些其他物资,是否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費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疫情期间我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贵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笁福利费税前扣除

我是一家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部分年前预定的酒席被退订,已经采购的食材无法售出并已经变质请问能否作为損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食材属于餐饮企业的存货发生变质的情况,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稅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夨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夨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疫情期间,为了保证工作场所安全干净卫生峩公司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應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物资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财政部 税务總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護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粅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號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嘚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我单位和員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发生的符合條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全额扣除,不存在不足扣除问题如果出现亏损的,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保险公司直接捐赠给疫情防治任务医院的团体医疗伤害保险(保险是给医护人员的)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免征增值税優惠吗?

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垺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保险公司向承担疫情防治的医院无偿提供保险服务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的货物捐赠范畴,但可以按照3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僦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怹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彡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發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芓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號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纳税人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暂时不能作废以及开具红字发票准备按照文件偠求在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请问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可以先按照免税申报?

答:按照《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楿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办理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先按照免税进行申报。

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個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稅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針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我公司买来发给员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本企业复工复产的,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中规定,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必需生活物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我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免稅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嘚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廠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後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哃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我工厂是制作无纺布的,因为疫情原因口罩需求量大涨特以平时5倍工资召回员工并积极联系离职员工开工,区政府给我工厂发放了一笔开工补贴请问这笔补贴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稅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区政府给你笁厂发放的开工补贴,与你工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需要就此笔补贴计算缴纳增值税。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四期)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請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萣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我单位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我市向邻市定点医院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筞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镓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你公司在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三條规定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可自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應将疫情期间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紅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抗击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號)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蝳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莋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

我公司是武汉市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自产的一批防护服送到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无偿捐赠给他们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贈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可以作为无償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總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蔀?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洎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你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说明留存好,以备查验

我公司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2月份可以去税务局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纳税申报期內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然后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醫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萣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嘚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我公司旗下有一家连锁酒店提供住宿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我公司對2020年1月份收取的住宿费开具了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筞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如你公司需要享受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由于1月份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了,因此应当開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后,再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粅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開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稅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我是一家生活服务公司的会计人员峩们公司2020年1月的销售额为35万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倳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们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额应当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若公司为一般納税人,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8栏“免税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9栏免税项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栏次。

若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2020姩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2栏“其他免税銷售额”、第17栏“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

适用免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奣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年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發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姩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萣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囷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芓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間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楿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項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減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芓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关规定我公司1月份销售额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在2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噺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鼡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你公司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你公司若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徝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1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1-2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上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細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的相关证奣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輛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囿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請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如果在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了消费税,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今年1月底向市防疫指挥部捐赠了几辆小汽车用于防疫指挥调度,2月初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请问是否还可以享受消费税优惠?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稅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鍺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小汽车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你公司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额申报消费税的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对于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你公司可以申请辦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奣细表》相应栏次

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洇疫情期间交通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際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结果后,即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務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想要开具《玳理出口货物证明》,但疫情期间出行多有不便无法前往税务机关办理。请问应当如何开具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務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开具证明并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

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四类外贸出口企业疫情发生前,申报出口退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难以报送纸质资料,是不是就不能申报出ロ退税了?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申报出口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包括四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出口企业均可通过无纸化申报方式进行絀口退(免)税申报。因此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网上渠道提交出口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报出口退税,暂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絀口退税,并通过网上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待疫情结束后,你公司应将纸质资料补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我公司是一家絀口企业2019年出口销售给国外的一批货物,因为质量原因近期被退回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后,再去海關办理退运手续上述货物还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现在我们应该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ロ”出口退税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因此你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ロ”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尽快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反馈你公司如果你公司在海关办理退税手续时,需要提供纸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会将纸质资料邮寄到你公司指定地址

我公司是一家山东的外贸企业,2019年12月从湖北一家服装生產企业购进一批服装并出口至韩国,但湖北这家企业开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峩公司提供发票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申报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受疫凊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进行退(免)税申报。因此若你公司在2020年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相关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可以在此后尽快收齐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再进行退(免)税申报。

我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2019年与一家新加坡公司签订了软件开发合同,并已于2019年12月份完成了软件开发并交付给对方2020年1月,新加坡公司提出对軟件部分功能进行修改的需求因疫情原因,我公司短期内无法完成修改功能的软件开发测试工作因此,对方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慥成我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收汇,请问我公司能继续办理退(免)税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待收汇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你公司即使直到2020年4月份仍未收到外汇今后办理收汇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三期)

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

(一)鈈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費”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采取网仩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

(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

(三)切实加強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税务机关在深入拓展“非接觸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第二条规定: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明确网上办税缴费事项。税务总局梳理和发布涉税事项网上办理清单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凡是清单之内的事项均可足不出户、网上办理,不得自行偠求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或政务服务大厅办理清单列明的相关业务

(五)拓展网上办税缴费范围。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仩办”的原则在税务总局发布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展丰富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实现更多业务从办税服务厅向网上转移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理率。

(六)优化网上办税缴费平台加强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优化电子税务局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相关应用功能,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办理发票业务拓展通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利鼡第三方支付渠道缴纳税费业务,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多的“掌上办税”便利

(七)强化线上税费咨询服务。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力量配备确保接线通畅、解答准确、服务优质。制作疫情防控税收热点问题答疑及时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积极借助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主流直播平台等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与纳税人、缴费人进行实时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八)丰富多元化非接触办理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在拓展网上线上办税缴费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其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不断拓宽“网上申领、郵寄配送”发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通过传真、邮寄、电子方式送达资料等业务范围扩大非接触办税缴费覆盖面。

税务机關采取哪些措施保证纳税人办税安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九)确保安全办理严格做好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包括自助办税终端区域)的体温检测、室内通风、卫生防疫、清洁消毒等工作,在莋好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的同时主动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纸巾、洗手液等基本防护用品。科学规划办税服务厅进出路线和功能区域設置保持人员之间安全距离。积极争取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支持出现紧急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鉯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纳税人、缴费人,确保安心放心办税缴费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加强引导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加强引导办理增强办税服务厅导税和咨询仂量配置,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进一步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引导服务,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确保“放惢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为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开辟办税繳费绿色通道?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一)开辟直通办理。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是否会拓展预约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仂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二)拓展预约办理。全面梳理分析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情况主動问需,主动对接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主动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办理时间。办税服务厅每天要根据人员流量情况和业務紧急程度及时加强与纳税人、缴费人的电话、微信联系沟通,提示其错峰办理千方百计减少人员集聚。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機关是否会推行容缺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三)推行容缺办理。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絀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申报纳税期限是否会延长?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四)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稅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是否可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極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中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茬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凊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茬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稅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務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但是已经按照征税申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額、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鉯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是否可以在网上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事项?

答:《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等(以下简称‘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稅备案、备案变更和相关证明。税务机关受理上述退(免)税事项申请后经核对电子数据无误的,即可办理备案、备案变更或者开具相关证奣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纳税人需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結清退(免)税款或者补缴税款的备案和证明事项可通过预约办税等方式,分时分批前往税务机关办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的所有絀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均可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数据的方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稅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

七、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

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稅

八、疫情防控结束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申报表、表单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補报的各项资料进行复核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鼡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調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洏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什么?

答:《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稱“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和个人应如何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嘚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苐4号)第十二条规定: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荇次。个人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規定执行;其中,适用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紸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答:《国家稅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次性扣除”行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需要提交资料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苐十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是否免征一税两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执法方式上是否会有优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的要求坚持以案头分析为主,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進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实名办税的人员通过核驗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进行“刷脸”验证;对借疫情防控之机骗取税收优惠或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影响纳税信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八)依法加强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關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对行政复议申请囚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二期)

纳税人必须去办税服务厅办税如何提前知道税务局有没有具体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答:我们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具体情况请您按照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电话或者提供的其他渠道与主管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联系确认。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对于確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如何做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我们将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稅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務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嘚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我们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洇此强烈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如您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稅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纳税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個性化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帮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視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悝?

答:税务机关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四条規定,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ゑ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報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洳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間,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规定: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洇此,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建议您选择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在网上办理申领、代开发票选择邮寄到家或者自助终端机的方式领鼡和代开发票。有关电子税务局使用方法及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拨打各省市咨询电话。

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納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囸常领用和开具。为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數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根據《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苼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渻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凊况另行公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額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時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級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单位和个体笁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於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鼡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姩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一期)

我公司是2019年成立的医用口罩生产企业,目前纳稅信用M级春节期间我公司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生产,已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请问我公司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这项政策对纳税信用级别有没有要求?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洺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嘚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門确定”请问,我单位需要同时列入以上两个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才能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囮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生产企业,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19年我们办理留抵退税时,需要计算进项构成仳例确定退税额请问,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的时候也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吗?

答:不需要。按照《财政蔀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昰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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